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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营销作业
国际市场营销
第六章国际市场营销:
政治环境
政治环境的内涵:
广义:
指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统治集团的价值取向的统称。
包括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
狭义:
从经济角度看,指企业市场营销活动的外部政治形势和状况以及国家方针政策的变化对市场营销活动带来的或可能带来的影响。
这些因素常常制约、影响企业的经营行为,尤其是影响企业较长期的投资行为。
6.1国家主权
主权: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在对外关系中行使的权力,二是指对其国民所行使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主权国家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确定其地理疆界,控制贸易以及人员与货物的跨境流动。
6.2政府政策的稳定性
国际市场上,主要有以下五种不稳定的政治因素:
(1)政府形式固有的不稳定性
(2)选举过程中,政党更迭会对商业条件造成影响(3)民族主义(4)针对具体国家的仇恨(5)贸易争端
6.2.1政府组织形式
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来说,营销者了解该国各主要政党的政治观点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中任何一种政治观点都有可能取得支配地位,并有可能改变现行的观点和整个商业气候。
譬如在英国,历史上工党与保守党相比,对外贸的限制往往更为严格。
6.2.2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简言之,即指将自我民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的主体而置于至上至尊价值观考虑的思想或运动。
美国学者汉斯·科恩认为:
“民族主义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应该被看作是一种思想状态。
”英国学者爱德华·卡尔认为:
“民族主义通常被用来表示个人、群体和一个民族内部成员的一种意识,或者是增进自我民族的力量、自由或财富的一种愿望。
6.2.3针对性恐惧和仇恨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丰田公司就因为混淆两者概念而在美国犯下错误。
由于日系轿车在美国的销量下滑,丰田公司便设计并实施了一场针对美国民族主义的广告运动。
然而,民族主义明显不是问题所在,因为德系车的销量并没有出现下滑现象。
“美国人对日本的恐惧”才是对这一问题的正确界定。
事实上当时美国人的确认为来自日本的经济威胁远胜于苏联的军事威胁。
6.2.4贸易争端
小范围的贸易争端本身就有可能激起更广范围的国际市场摩擦。
譬如2008年,日本禁止进口牛肉;中国政府补助违反WTO规定;发达国家对农场的补助等等。
6.3全球经营的政治风险
6.3.1没收、征用和本土化
没收,法律上指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
有几种不同性质的没收:
(1)刑罚的一种。
即没收财产。
(2)诉讼上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对罪犯用于犯罪活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3)行政管理上的一种强制措施。
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违法活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没收。
(4)行政处罚的一种。
如没收违反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药品。
(5)革命措施的一种。
如新中国成立后没收地主土地、官僚资本。
“国有化、没收”与“征收”有什么本质区别?
为何前者属于“原始取得”,后者则归入“继受取得”?
国有化、没收的前提是原有的所有权是非法成立的。
比如:
解放战争之后,蒋介石在大陆的房产显然不被我国新政府所承认的所有权,即非法成立的所有权。
即本身即不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适用的是国有化、没收,属于原始取得。
区别在于:
没收不承认被没收财产原权利的合法性。
反之,如果原先是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适用的是征收。
这是继受取得。
区别在于:
征收承认被征收财产原权利的合法性。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依这种方式取得的所有权是独立的,或者是原来无所有权,或者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无关。
一般认为,前者包括劳动生产、收取孳息、没收财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或发现埋藏物在没有所有人的归属、添附以及善意取得等;后者包括合同、继承、接受遗赠、征收等行为。
征用,简言之,行政征用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它主要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公益性。
公益性是行政征用的核心,如果是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私益,则其只能租用或购买。
二是强制性。
强制性是行政征用的保证,行政征用权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可以无需相对方同意而强制征用其财产。
三是补偿性。
补偿性是行政征用的重要法律属性,公民合法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如果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西方国家特点:
关于行政征用,西方国家行政法上的称谓和涵义不尽一致。
日本行政法称为行政征用或公用征用,与我国行政征用的涵义大体一致。
法国行政法则分为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两种:
公用征收适用于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公用征调则既适用于不动产,也适用于动产和劳务,但对不动产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对动产则可以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
西方很多国家的宪法也都对行政征用作出了原则规定,从而奠定了行政征用权力的宪法基础。
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
“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
”英国宪法性文件《紧急状态法》规定:
“内阁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征用车辆、土地和建筑物。
”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
“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
”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专门对行政征用作出规定,由此可见行政征用法律地位重要之一斑。
我国法律规定: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行政征用的规定尚不够系统和完善。
现行宪法第10条仅对土地征用作了原则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据此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
除土地征用外,我国法律对行政征用还有一些分散规定。
如《人民警察法》规定: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其他作出类似规定的还有《国家安全法》、《戒严法》、《水法》等。
行政征用因其紧急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征用和紧急征用。
一般征用属于行政机关在正常社会管理状态下的征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严格的法定权限和程序,典型的如土地征用。
紧急征用则属于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的征用,可以依据行政命令强制实施,如因抗击非典之需而紧急征用某些物资;特别紧急的甚至可以即时强制征用,事后按行政权限补办批准手续,如需要立即征用车辆运送非典病人、疏散健康人群等。
关于补偿,行政征用应当给予补偿。
关于行政征用补偿,在理论上有既得权说、恩惠说、社会职务说、特别牺牲说、公用征收说、公平负担说等多种观点,其中特别牺牲说逐渐占据主导地位。
该学说认为:
“国家原有使人民负担义务之权力,人民有服从其命令之义务,唯如非加于一般之负担,而仅使特定人受特别牺牲时,自应予补偿,俾合于正义公平之原则。
”关于补偿标准,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确立有不同的原则,如美国是公平合理补偿原则,法国是公正补偿原则,日本是正当补偿原则。
我国一些法律,如《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戒严法》等规定的是“相应补偿”原则,另一些法律如《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水法》等则规定的是“适当补偿”原则,“相应补偿”显然比“适当补偿”的标准要高。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民主法治的发展,行政征用似应确立“合理补偿”原则较为适宜。
所谓“合理补偿”,是指补偿数额与被征用财产的实际价值或被征用人的实际财产损失相当。
此外,征用补偿还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为被征用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征用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即时强制”措施,将在行政强制立法中予以规范,而行政征用的程序将由行政程序法规范。
本土化,所谓“本土化”,是指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东道国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迅速适应东道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环境,淡化企业的母国色彩,在人员、资金、产品零部件的来源、技术开发等方面都实施当地化策略,使其成为地道的当地公司。
因此,本土化战略又叫当地响应能力,当地化经营。
所谓“本土化”实际上就是当事双方所寻求到的一种战略协调模式。
“本土化”的实质是跨国公司将生产、营销、管理、人事等经营诸方面全方位融入东道国经济中的过程,也是着实承担在东道国公民责任,并将企业文化融入和植根于当地文化模式的过程。
6.3.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来源于:
1外汇管制2当地含量法律3进口限制4税收管制5价格管制6劳动力问题
6.3.3政治制裁
除了经济风险之外,某个或几个国家也许会抵制另一个国家,从而断绝与该国的一切贸易往来,或者对特定商品的贸易实施制裁。
6.3.4政治与社会活动人士
虽然政府有时并不采取正式制裁,但是政治与社会活动人士的影响力也会对正常的贸易往来产生干扰。
虽然政府有时并不采取正式制裁,但是政治与社会活动人士的影响力也会对正常的贸易往来产生干扰。
这些人形形色色,为了寻求某种社会变化,他们有的采取和平手段,有的诉诸于暴力与恐怖活动。
倘若经过精心组织,他们的行动就会发生作用。
政治与社会活动人士最有成效、最著名的活动之一是反对雀巢公司在第三世界市场销售婴儿营养奶粉的活动。
全球范围的抵制给雀巢公司的营销活动带来了重大变革。
前不久,迫于自由缅甸运动活动分子的压力,几家美国服装公司停止从缅甸进口纺织品。
还有,美国几所大学里的话动分子已经联合抵制了百事可乐饮料以及百事可乐公司下属的必胜客及TacoBell店,声称该公司对缅甸糟糕的人权状况负有责任。
抵制最终使百事可乐公司只好卖掉公司在缅甸的合资企业中的股份并撤离该市场,因为公司方面担心在美国的损失会超过在缅甸的所得。
荷兰的喜力公司与丹麦的嘉仕伯啤酒公司也因类似原因而撤离缅甸。
像绿色和平组织、消费者国际等政治与社会活动组织在提醒人们关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方面取得国家拒绝转基因类谷物。
在乌干达的一些地区,通过空气传播的菌类使80%的香蕉植物死亡。
在那里,香蕉是一种大宗产品,人们食用香蕉饼、香蕉浆和香蕉包,人们用香蕉盐来对豆食进行调味,饮用香蕉啤酒,并品尝香蕉杜松子酒。
虽然所开发的转基因香蕉植物对树叶菌类具有免疫力,但是出于对转基因食物的担忧,乌干达立法机关颁布了法律禁止引进转基因香蕉植物。
全球化这一包罗万象的问题如今成为很多政治与社会活动组织的焦点。
在世界贸易组织会议期间发生在西雅图的游行示威,发生在华盛顿的反对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游行示威,以及发生在其他国家的类似的游行示威,都反映了公众对全球经济的日益关注。
无论是被误导了也好,是一知半解也好,还是像人们描述的那样“发疯了”也好,政治与社会活动组织很可能左右公众的意见,是一支不容忽视的重要的政治力量。
对此,耐克、麦当劳、雀巢等公司深有体会。
6.3.5暴力与恐怖主义
尽管通常并非是政府首先使用暴力,但是跨国公司在评价自己经营活动的政治脆弱性时,暴力是另一个必须考虑的相关风险。
6.3.6网络恐怖主义
网络恐怖主义才初显威力。
虽然互联网诞生不久,却已成为国内外恐怖分子使用的工具。
6.4评估政治脆弱性
6.4.1政治敏感性产品和问题
6.4.2政治风险的预测
除了对政治脆弱性进行定性分析之外,许多公司还采用系统的方法衡量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评估旨在预测政治的不稳定性,以帮助管理层确定与评价政治事件及其对当前及将来的国际营销决策的影响。
6.5降低政治脆弱性
如果跨国公司在投资时能做到以下几点,那么通常都能与政府维持积极的关系:
(1)通过增加出口,或通过进口替代来减少进口,改善东道国的国际收支状况
(2)使用当地产的资源(3)向东道国转让资本、技术或技能(4)创造就业机会(5)向东道国交税
6.5.1建立合资企业
与当地企业合资有助于降低对跨国公司的敌对情绪,而与另一跨国公司的合资则由于第三国的加入而增加了讨价还价的筹码。
6.5.2扩大投资基础
由数个投资者与银行一起参与东道国的投资也是降低政治风险的一种策略。
6.5.3颁发许可证
有些公司发现,通过颁发许可证将技术有偿转让可以消除一切风险。
6.5.4有计划的本土化
有计划的本土化不仅可以使外国投资者有利可图,而且易于外国投资者的经营。
6.5.5政治谈判
为了避免潜在的政治风险,跨国公司积极参与游说以及其他形式的政府谈判活动。
6.5.6政治贿赂
政治贿赂是企图通过收买掌权者,让其代表跨国公司出面干预,从而减轻公司的政治风险。
6.6政府激励
为美国公司提供帮助的机构包括:
(1)商务部是支持美国企业海外经营的主要部门。
(2)国际贸易管理局,致力于帮助美国企业在世界市场参与竞争。
(3)美国进出口银行。
(4)外国信贷保险协会。
(5)国际开发署。
(6)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第七章国际法律环境:
遵守游戏规则
7.1法律体系的基础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构成的体系,反映一国法律的现实状况,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生效的法律。
7.1.1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的基础是传统、过去的做法以及法院通过对条例、法规与过去的裁决的解释而所做的判例。
英美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这三种法律形式中,普通法最早发展,而且有着长期的重大影响。
英美法系的形成主要是指英国法律制度的形成。
美国法律制度虽然源于英国,但它在英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自己的法律制度,与英国法律制度已有很大差别,所以英美法系可以分为英国和美国两个支系。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
(一)法院组织[1] 1.英国 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2.美国 双轨制的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件,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大陆法系则建立在成文法这一无所不包的体系之上。
在大陆法系下,法律体系通常被分为三个独立的法律:
商法、民法与刑法。
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在欧洲大陆,后扩大到拉丁族和日耳曼族各国。
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
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此外还包括过去曾是法、西、荷、葡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以及日本、泰国、土耳其等国。
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7.1.2伊斯兰法系
伊斯兰法系基于对《古兰经》的解释。
它包括宗教职责与义务,也包括非宗教的对人类行为的法律制约。
笼统的讲,伊斯兰法系就是为所有个人规定具体的社会经济行为模式的一中完整体系,包括诸如产权、经济决策和经济自由化类型等问题。
伊斯兰法系的首要目标是社会正义。
伊斯兰法律的独特性之一在于禁止支付利息。
伊斯兰法系主要内容包括:
1、穆斯林义务
信仰真主是穆斯林的首要义务,穆斯林一词意即信仰安拉、服从先知的人。
每一个穆斯林必须执行5种善功,即念功、拜功、斋功、朝功和课功(见伊斯兰教)。
2、土地所有权
土地是安拉的财产,只有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才有权支配,阿拉伯贵族和普通自由人只享有占有权。
后期,土地占有者的权力逐渐扩大。
麦加城及其邻近地区是圣地,非穆斯林不得在该地居住。
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者如果皈依伊斯兰教,可以保留原有土地。
3、债权法
因致人损害所生之债和因契约所生之债已经分开。
以宣誓确认的诺言必须实践,食言者应以施舍赎罪,通常是释放1个奴隶、救济10个贫穷穆斯林、斋戒3天等。
因欺诈、错误、强迫而缔结的契约无效。
非穆斯林不能购买土地和穆斯林奴隶。
奖励交易,禁止利息。
4、家庭法
婚姻是一种契约,妇女不是缔约当事人,而是契约的标的物,必须由监护人代为订立;男方必须交聘金;一夫可娶妻4人。
血统近亲、乳母近亲禁止结婚。
一方行为淫荡、宗教信仰不同等也禁止结婚。
妻子应尊敬和服从丈夫,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丈夫不赡养妻子,妻子才可以请求离婚。
休妻制盛行,被休之妻在一定期限内应仍居住原处,在此期限内丈夫可以与她言归于好;休妻可进行3次,第三次为永久离别。
妇女应披长衫,除丈夫、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外,在人前不能显露身体面容;不能轻易和男人直接交谈。
5、继承法
非穆斯林不能继承穆斯林的财产,除近亲属(包括妇女)外,盟友也可继承。
每一继承人都有应得一定份额,若有其他继承人,这种份额依比例递减。
遗嘱人只能处分其财产的1/3。
6、刑法
保留了阿拉伯人原来通行的血亲复仇制度,若被害者近亲属同意,可缴纳赎罪金。
杀害自由穆斯林所缴纳的赎罪金比杀害妇女和非穆斯林高得多。
伊斯兰法认为肉体刑印象最深,最能起到儆戒作用,因而广泛采用。
对奸淫罪规定罚100鞭,女奴减半;诬告妇女失贞罚80鞭;偷窃罪砍手;强盗罪断右手左足;酗酒罪罚80鞭。
背教、叛乱、渎神等重罪处死刑(绞或斩)。
7.1.3社会主义法系
随着社会主义国家与非社会主义国家的直接贸易的不断增加,有必要制定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参与现行国际商业活动的商法体系。
7.2国际法律争端中的司法管辖权
法律争端源于以下三种情况
1政府之间
2公司与政府之间
3公司之间
管辖权,或称为审判权,是指法院或司法机构对诉讼进行聆讯和审判的权力。
如果国际商业争端必须根据所涉国家中某一国的法律来解决,那么最重要的问题是应采用哪国的法律。
司法管辖权通常按照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来决定;
1根据合同中所包含的司法管辖权条款
2根据合同的签订地
3根据合同条款的执行地
7.3解决国际争端
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
使一个专为解决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而设立的机构,通过调解和仲裁方式。
其宗旨是在国家和投资者之间培育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从而促进国外投资不断增加。
提交该中心调解和仲裁完全是出于自愿。
7.3.1调节
调节是争端双方请求第三方来调节分歧而达成的一个不具约束力的协议。
7.3.2仲裁
仲裁的通常程序是由有关双方选择公正、知情的一方或几方作为仲裁人,并由仲裁人来判定事情的是非曲直并作出双方同意的裁决。
在大多数国家,经过正式调节达成的决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较为有影响力的仲裁中心有:
1美洲商事仲裁委员会
2加拿大—美国商事仲裁委员会
3伦敦仲裁法庭
4美国仲裁协会
5国际商会
7.3.3诉讼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
人们不愿采用诉讼的原因有:
1担心会给人留下不良印象并损害公共关系
2担心在外国法庭上会受到不公平对待
3难以收到所判给的罚金
4采取法律行动所必须的相对较高的费用与时间
5缺乏保密性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
(1)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在社会系统中,不同社会主体(两方或两方以上)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可能以多种方式解决:
①自行解决与和解。
这是最常见的方式,就被损害权益的恢复和补偿而言,这是不动用公共权力的“私力救济”。
②调解与仲裁。
这是在上述方式力所不能及时可能采用的方式。
其特点在于参与解决社会系统主体间利益冲突的第三方或新的一方的出现。
该第三方或新的一方出现的目的,在于劝导发生利益冲突的各方消除对抗,提出争议权益的处置和补偿办法,或对其做出裁决。
但调解的基础是争议各方的自由意志,仲裁通常也是以争议各方事前约定为前提。
③诉讼。
它意味着对国家意志及法律权威的接受与服从。
显然,以诉讼这种强制性、权威性的手段实施“公力救济”,一方面是由于私力救济的力所不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
因为社会冲突的适当解决不仅关系个体权益,而且关系统治秩序和社会系统的整体利益,因此必须由社会控制系统或国家介入,以社会控制系统或国家强制力进行处置。
公共权力的使用以及对诉讼结果的确认,往往使诉讼成为一种合法的、最有效的、从而也是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
(2)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在这个意义上说,诉讼法也就是程序法。
诉讼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其规范性,这种规范性表现在:
①诉讼请求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不仅诉讼请求的根据必须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而且诉讼请求本身(如赔偿损失、没收财产、判处徒刑等)也是法律上所允许的。
②诉讼还必须按照法律预先确立的具体程序进行。
不仅是当事人,即便是法官也不能随心所欲、恣意妄为。
③诉讼裁决的根据还必须是法律规范,任何与立法相抵触的情理或道德规范不能作为解决冲突的根据。
这种法律规范性,正是诉讼作为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重要解决方式所具有的完美形象和能够被当事人及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基本根据之一。
(3)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诉讼既是法治系统的一种结构形式,又是这一系统的运作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执行等。
而对这一过程的推进,又是通过调查与辩论,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争议、对抗、妥协与裁决等多种法定的动态流程来实现的。
构成要素的复杂性、程序化处理方式以及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诉讼具有一定的运作成本。
而这种诉讼运作的成本和诉讼裁决的权威性,使一项特定的诉讼虽然是一个过程,但却不能反复运作。
(4)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三方组合”实际上就是三元结构系统典型的“三元结构(TriadStructure)”模式为:
原、被告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而法官居于其间作为权威的仲裁者解决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和冲突。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种诉讼结构为适应社会冲突和诉讼争议的实际状况可能发生一些变形。
如在中国的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是诉讼当事人,他与检察机关各自站在不同的立场同时充当控诉者。
而在民事案件中,各国大都将有独立利益的其他人列为诉讼的第三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实际的争议者就不限于原、被告两方。
当然,不管怎样变化,三元结构仍然是诉讼系统中的基本结构模式,在诉讼关系和诉讼系统的运行方式中起主导作用。
7.4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个特殊问题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
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
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
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
“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专利权,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
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范围。
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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