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生手册19XX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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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生手册19XX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XX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依据学院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构建符合现代高校管理规律的教学管理制度;通过体制改革充分挖掘和利用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年学分制是以必修课制和选修课制相结合为基础,全面评价学生学业成绩及成长,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学年为时间单位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可根据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对自主地安排自己的学习。
第二章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各教学系应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院长签发执行。
第五条课程体系由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职业训练项目、专业拓展课等组成。
第六条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
必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程是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可以选读的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1.必修课:
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职业训练项目、专业拓展必修课等。
公共必修课由各专业教学团队与相应的课程所属教学团队共同设置,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职业训练项目、专业拓展必修课由专业教学团队设置;必修课折算学分应占课内总学分的85%-90%。
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
包括专业拓展选修课(下称限选课)和通识选修课(下称任选课)。
限选课由各专业教学团队设置,折算学分应占课内总学分的10%左右;任选课由教务处及各系部设置并建立任选课课程库,折算学分应占课内总学分的4%左右;选修课折算学分合计应占课内总学分的10%-15%。
第七条必修课与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递进关系在学期教学进程中科学、均衡设置。
第三章课程修读
第八条各系在新生入学时,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详细介绍专业定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毕业要求。
学生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必修课和限选课,并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自主选修任选课。
第九条必修课和限选课原则上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课。
任选课由教务处、各系部组织学生选课,选课学生名单确定后,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或改选,无故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
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操、以赛代考、专业认证等多种不同的形式。
实施“教考分离”。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课程考核可在项目教学结束时分项目进行,也可在期末结课时进行。
考核成绩的评定原则上形成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0%-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100%。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过的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及时上网呈报,获得的学分、学分绩点由教务系统自动换算。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的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学分绩点和学期(或学年)GPA值,记录在学生成绩登记册和教务管理系统内,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学分与绩点。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也是认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
学分包括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即分别通过修读课程、参加课外实践、参与创新创业、参加公共技能考核、参加技能竞赛、社团活动等而获得的学分。
绩点是由学生课程考核、课外实践、创新创业、公共技能考核、技能竞赛、社团活动等的成绩折算所得,是考核和比较学生学习效果的主要手段。
第十五条课程学分数按该课程所需的教学课时数及课程性质确定;课程学分和非课程学分均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
各类学分计算方法及规定如下:
1.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法取舍;
2.普通课程一般按每16-18学时计1学分;
3.独立设置的实践实训教学环节一般按每周计1学分;
4.职业训练项目等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计算,每周计1学分;
5.学科竞赛奖励、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公开发表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获得职业技能证书等按级别及排名先后分别计学分,具体按《XX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执行(见附件1);
6.创新创业成果、奖励及社团活动等按级别及排名先后分别计学分,具体按《XX学院创新创业学分实施办法》执行;
7.每项公共技能按形成的难易程度分别计0.5-2学分;
8.根据学院《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办法》规定,每学期由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操行量化进行总评,总评分为80分(含80分)以上者为合格,计1学分,总评分为80分(不含8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计学分。
9.根据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每学期《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记载项目符合要求的计1学分。
第十六条为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克服学生满足于60分的思想(即考核成绩为60分即可取得学分),学院推行平均学分绩点制,简称GPA(GradePointAverage)。
学期(学年)GPA是一种用于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单位,也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参加各项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所有学分课程(或环节)考核均采用学分绩点制。
考核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和相应的绩点;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
补考或重修合格,则获得该门课程(或环节)的学分,但不计绩点。
1.考核成绩与绩点换算方法
①百分制成绩
(
)
②五级制成绩按下表对应
五级制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0
2.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一般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可按学期或学年进行结算,作为综合考评及奖励学生的重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公式为:
第十八条课程学分获取。
课程学分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1.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各类课程的学习,取得考核资格,考核评价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者,经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实际成绩计入,并取得相应学分。
2.综合实训项目教学环节,学生出勤率达3/4以上,经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教学环节的学分。
综合实践教学作为一个完整的学分计算单位,不拆开计分。
3.课证融合课,可以实行“以证代考”,考证(级)通过,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非课程学分取得。
非课程学分由互认学分和奖励学分构成。
1.互认学分是指参加其他函授教育、自考、社会培训、网络学习或校际课程等途径获得的学分。
学分互认需由学生本人填写《XX学院学分互认审批表》(见附件2)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2.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与现专业课程要求一致或高于现专业课程要求的,经系部审核批准后,可以申请学分互认。
3.奖励学分是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职业技能竞赛、技术革新、课题研究、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获得优异成绩而奖励的学分。
奖励学分需由学生本人根据《XX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填写《XX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4.以上非课程学分,属于同一范畴和类型的,以最高学分为准,不重复计分。
5.互认学分及奖励学分,所获学分计入学生总学分。
6.奖励学分超出部分可以用来替代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条高职学生毕业应修满的课内总学分二年制一般为80至100学分,三年制一般为120至150学分,五年制一般为200至240学分,必修课学分占85%—90%,选修课学分占10%—15%。
多修读的学分计入总学分。
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有关文件有明确约定外,各类学分之间不可相互替代。
第六章免修、补修与重修
第二十一条允许成绩好,先修课程GPA在3.0以上的学生,或因顶岗实习、离校创业、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跟班学习的学生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须在该课程开课后的2周内填写《XX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免修,经课程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免修。
被批准免修的学生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训课等不得免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转学、转专业而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及时申请补修。
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两周内填写《XX学院课程补修、重修申请表》(见附件4)提出补修申请,经课程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补修。
补修的学生可根据学校具体开课情况或插班补修或自学补修,期末参加相关年级相应课程的考试。
如上课、考试时间皆有冲突,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考试成绩视同缓考处理,如学生至毕业学期学校仍没有开设相关课程,可在毕业前补考时申请考试。
第二十四条必修课考核未达到及格标准的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旷考、作弊除外)。
补考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补考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不计绩点;补考未达到及格标准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重修。
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录入,重修考试及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仍不计绩点。
任选课考核成绩未达到及格标准的,不作重修的要求,既可重选原课程,也可改选其他任选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须填写《XX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见附件5)办理缓考手续,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凡擅自旷(缺)考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以旷(缺)考或作弊论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重新修读也可另选其他课程修读。
第二十六条课程重修须填写《XX学院课程补修、重修申请表》(见附件4)提出重修申请,经课程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重修。
重修的学生原则上需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则由课程所在系部在对应的下一学年学期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统一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课程所在系部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第七章学业预警、转级及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业预警。
学业预警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发出,由系部填写并送达《XX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6)将学业预警情况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八条预警级别。
学生学年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补考前,下同)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60%(不含60%)的,给予二级预警,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30%(不含30%),给予一级预警。
第二十九条转级学习。
学生因重修课程太多,无法跟上本专业同级同学的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受到一级预警或两次受到二级预警的学生,建议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条学生两次受到一级预警,建议予以退学;学习期限已达到最长学习期限,仍未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予以退学;学生因其他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需重新交纳学年学费。
学院承认其已修合格课程的学分。
第八章主修与辅修
第三十二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院实行主修辅修制。
主修专业是指学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个人情况所选择的以完成学业为目标的修读专业;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主修专业以外,修读的任一其它专业(《辅修制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获得相应的学分,毕业时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未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所修学分可以抵冲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四条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毕业资格不变,仍然要取得规定的总学分,且综合计算的GPA达到2.0以上。
对因未修够主修专业学分而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章学习期限与毕业、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习期限。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比一般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环节,可提前离校。
允许部分学生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
二年制专业学习期限为2-3年,三年制专业学习期限为2-5年,五年制专业学习期限为4-7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并符合毕业要求,即准予毕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提前修满规定的课程总学分,所学课程的GPA在2.5以上,且课外总学分达到修业年限内应达到的学分,允许提前离校。
达到提前离校要求的学生,可申请提前离校。
由本人填写《XX学院学生提前离校申请表》(见附件7),所在系签署意见,经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注:
毕业证的办理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并修读了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2.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和规定的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3.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事项,仍按现行学籍管理与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级学生开始执行。
附件1:
XX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的通知》,切实加强对学生创新实践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奖励学分是指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超出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科研和实践活动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院组织相关指导教师评审认定后给予奖励的学分。
一、认定范围及内容
1.院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奖励(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为省级及以上奖励)、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等;
2.公开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和双创、发明等;
3.获得各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国际认证证书。
二、认定对象和有效时间
奖励学分获得者必须是在校全日制学生;奖励学分的获取有效时间为在校学习期间。
三、认定程序和学分登记
1.学院每学期初受理奖励学分的申报工作,由学生本人填写《XX学院奖励学分申请表》(见附件8),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核公示,报教务处审批。
经批准可获得奖励学分,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奖励学分的登记统一在每学期初进行,具体实施程序为:
每学期第一周为学生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第二周系审核公示,第三周教务处审批,第四周反馈系并记载学分。
3.如遇特殊情况,学院可以举行临时性奖励学分评审会议,以及时评定学生的成果。
4.根据学生获得的奖项及其奖励学分的不同级别,获奖者可向所在系或直接向教务处申请把奖励学分用于以下方面:
(1)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替代部分专业课程或部分教学环节学分;
(2)申请作为毕业设计(论文)的一部分,并继续完成;作为毕业设计(论文)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审核通过后可替代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3)替代任选课学分。
5.成绩记载时,应明确奖励学分的项目内容、获得学分数、替代的科目(课程或实践环节)等。
四、评定的标准
1.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主要包括:
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各类竞赛。
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创业计划竞赛、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和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等。
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项目
级别
获奖等级
奖励学分值
个人赛
团体赛
国家级
一等奖
4
8
二等奖
3.5
7
三等奖
3
6
省部级
一等奖
3
6
二等奖
2.5
5
三等奖
2
4
地厅级
一等奖
2
4
二等奖
1
2
备注
1.比赛如设特等奖,则特等奖比照一等奖,其余向下类推。
2.文化、艺术、体育类竞赛奖励学分只奖励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获地厅级奖不奖励学分。
3.团体赛成员最多只奖励前4名,在控制奖励总学分的前提下,按以下比例执行。
团队成员人数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备注
4人及以上
40%
30%
20%
10%
按“二舍八入三七作五”方法保留一位小数。
3人
50%
30%
20%
2人
60%
40%
4.该奖励学分若用于学分替代,只可替代同类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学分。
2.各类职业技能大赛
各级各类专业职业技能大赛获奖奖励学分数及学分用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3.公开发表的作品
公开发表的作品是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上或有内部准印证的学术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式刊物上发表的专业论文或专业作品。
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收录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公开发表的作品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刊物级别
奖励学分值
备注
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
7
1.最多只奖励前2名作者。
2.在控制奖励总学分的前提下,第一作者奖励70%,第二作者奖励30%.
其它正式学术刊物
4
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
3
省级学术会议论文集及内部刊物
1
4.科研成果、发明创造
科研成果奖励学分数及学分用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专利获准以正式的专利权证书为准。
专利奖励学分评定标准
专利类型
奖励学分值
备注
发明专利
8
1.最多只奖励前2名发明人。
2.在控制奖励总学分的前提下,第一发明人奖励70%,第二发明人奖励30%.
实用新型专利
4
外观设计专利
4
5.职业技能证书
获得职业技能证书奖励学分数及学分用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五、奖励学分课程成绩绩点计算
以上学分均纳入总学分计算,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明确要求外,不得用于替代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课及限选课的学分,可以用于替代任选课的学分。
学生取得奖励学分,不纳入课程学分绩点计算。
六、检查与监督
实行奖励学分检查制度。
教务处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对上一学年记载的奖励学分进行检查。
1.同一学年、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一般只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奖励学分,不重复奖励。
但不同类别的奖励学分可进行累加。
2.学院成立奖励学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奖励学分初审工作。
经认定后的奖励学分应予公布,以便监督。
3.凡经查实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项目所得分值,报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以作弊处理,有关责任人按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并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2:
XX学院学分互认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属系(部)
专业
班级
拟认课程名称
拟认课程学分
已修读
课程名称
已修读课程
总学时数
何时在何班级(学校)修读
已修读课程
成绩及学分
申请理由(含已修读课程主要内容及掌握程度等)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课程所属教学团队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系(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简介及件数:
注:
本表一式三份,学生、教学系、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附件3:
XX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属系(部)
专业
班级
免修课程名称
学分数
免修理由(含上一学期已修课程学分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等)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任课教师对学生自修能力及自觉性的评价:
签字:
年月日
课程所属教学团队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系(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简介及件数:
注:
1.被批准免修的学生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2.本表一式四份,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附件4:
XX学院课程补修、重修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属系(部)
专业
班级
申请类型
□课程补修□课程重修
申请课程名称
学分数
申请理由(说明课程补修或重修的原因及打算)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任课教师对学生补修或重修的安排:
签字:
年月日
课程所属教学团队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系(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简介及件数:
注:
本表一式四份,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附件5:
XX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属系(部)
专业
班级
拟缓考课程
(可填多门课程)
学分数
(按顺序填写)
申请缓考理由(有关材料附后)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辅导员意见:
签字:
年月日
课程所属教学团队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系(部)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教务处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所附申请材料简介及件数:
注:
本表一式四份,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系(部)、教务处各存档一份
附件6:
XX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存根)
姓名
性别
学号
所属系(部)
专业
班级
学生联系方式
家长联系方式
预警内容
该生因在__________学年中,所修课程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______%,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_____级预警,预警期限一年。
请家长积极配合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如在预警期间,该生所得综合学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60%,予以留级处理,未达到学年应得学分的30%,予以退学处理。
系(部)签章:
年月日
学生本人签字
年月日
学生家长签字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两份,学生家长、教学系(部)各存档一份。
XX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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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学院学生 手册 19 学院 学分制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