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检验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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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检验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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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检验基础知识
文件检验基础知识
一、文件检验中的“文件”与一般日常工作中所说的文件有什么不同?
在一般日常工作中,文件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种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公文、信件和文章等。
但是,在文件检验领域内,“文件”则具有广泛的意义,是指以语言、文字、符号、图形方式记录和提供信息的载体。
二、文件检验中的“文件”,大约有多少种?
文件可以按用途、制作方式、制作过程、状态、真是性来分类,常用的分类方式是按用途分,主要有以下12种:
1.书信便函。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诈骗、勒索钱物、诽谤、恐吓他人的各种匿名信;有争议的遗嘱、遗书等;
2.标语传单。
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性质的标语口号、传单等;
3.票据单证。
包括银行支票、汇票和存款、取款凭条、信用卡,财务发票、收据、借据、记账凭证,以及货票、报关单、税票、车船票等;
4.合同协议。
包括购销合同、借贷合同、担保合同、联营协议、财产分割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
5.证件证书。
包括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驾驶证、通行证、护照和学历学位证书等;
6.货币证券。
包括人民币及各种外币,股票、债券等;
7.文书档案。
包括公文、材料、会议记录、图纸、账本、传票、报表等。
8.书画作品。
包括书法作品、绘画作品等;
9.报纸书刊。
包括各种报纸、刊物、画册等;
10.印刷制品。
包括经印刷加工制作的信纸、稿纸、信封等;
11.音像制品。
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
12.器物标识。
包括生活用品、交通工具上的标识等。
三、什么是文件检验?
文件检验,简称文检,也称文书检验,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对文件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件的制作及工具、文件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案件与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关系的一种技术侦查和司法鉴定手段。
四、文件检验与文件鉴定有什么区别?
文件检验是文件鉴定的过程和手段,作出鉴定结论是检验的目的的归宿。
称为文件检验、文件鉴定,还是文书检验、文书鉴定,是人们的习惯问题,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五、文件检验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文件检验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文件物证的研究,揭示文件与案件事实、与当事人或嫌疑人的关系,以便为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
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前提下,文件检验主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对文件所反映的有关人的鉴别
1.文件的笔迹是否某人所写;
2.文件的几部分笔迹或几份文件的笔迹是否同一人所写;
3.书法作品或绘画作品是否是某人所作;
4.照片的留影人是否是某人;
5.几张照片是否同一人的照片。
(二)对文件所反映的有关机具的鉴别
1.文件的几部分笔迹或多份文件上的笔迹是否同一支笔所写;
2.打印文件是否是某台打印机打印;
3.打印文件的打印机的种类或型号;
4.打印文件的两部分文字或多份文件,是否同一台打印机打印;
5.复印文件所用的复印机种类或型号;
6.复印文件的几部分或几份文件是否同一台复印机复印。
7.文件是原稿直接复印形成,还是使用复印件复印形成;
8.传真文件是否是某台传真机传送的;
9.传真文件是否是某台传真机接收的;
10.印刷文件的几部分或多份文件是否用同一块印版印刷。
(三)对文件的物质材料的鉴别
1.制作文件纸张的种类;
2.文件上的墨水、油墨等的种类;
3.文件的其他物质材料的种类及物质主要成分。
(四)对文件真伪的鉴别
1.文件上的签名是否本人书写;
2.文件上的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
3.文件上的签名或印文,是否用某种技术手段复制形成;
4.文件是否利用已有签名或印文的纸张空白部分制成的;
5、文件的部分笔迹内容是否被消退、擦刮、改写、添写、挖补拼接;
6.文件上的几部分笔迹或几份文件上的笔迹是否同一时间形成;
7.几份文件上的印文,是否同一时间形成;
8.文件上字迹与印文的时序。
9.可疑人民币、外币、票据、证件、信用卡的真伪。
(五)对被污染、损坏文件的鉴别
1.显现和辨读文件书写压痕笔迹;
2.显现和辨读文件被消退、涂抹、改写、擦刮、添写部分的字迹。
六、文件检验的检验方法主要有哪些?
由于文件检验的具体对象不同,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不同,所采取的检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但是,这些方法从理论上可以概括为相互关联的几部分。
1.从文件物证上提取科学事实的文件检验技术手段;
2.根据获取的科学事实,判断被检验客体种类归属的种属鉴别方法;
3.根据获取的科学事实,在客体种类相同基础上进行同一认定的方法;
4.综合运用文件检验手段,进行系统鉴定的方法。
专题一如何正确收集文件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
前言:
在文件检验案件中,比对样本非常重要,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根据工作体会,现谈一点收集文件检验案件样本材料的正确方法,供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参考(王魁)。
大多数的文件检验案件,都需要有符合鉴定要求和条件、能与检验材料(即检材)进行相互比较检验的样本材料。
在实际鉴定工作中,我们发现,少量文检案件,是由从事文检工作的专业人员送检的,样本材料基本符合鉴定要求,能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从事具体审判工作的法官送检,由于他们对文检知识不很了解,不知道文检工作的专业性比较强,包含的内容多而杂,不清楚从什么途径收集样本材料,以及如何正确收集这些样本材料,不明白样本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致使送检的样本材料大多不符合鉴定要求。
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有的样本材料不全,有的样本不具备比对条件,根本无法与检材进行比对,有的样本不准确,把别人的样本当做了被鉴定人的样本,甚至把样本与检材搞反了。
这些情况,轻则导致送检人重新收集样本或核实样本,延长了鉴定时间,重则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偏差,使法官做出错误判决,造成严重后果。
本文仅就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文检案件中的笔迹检验案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墨水、印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等时间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的收集途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做简单介绍。
所谓样本就是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的标准式样,是真实客体特征的再现和反映。
样本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
一、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不同类的文检案件,收集样本材料的途径、方法和侧重点亦不相同
(一)笔迹检验案件
在法官审理的涉及文检的案件中,笔迹检验案件的数量最多,影响也最大,因为它能做到“人的同一认定”,直接认定书写人,所以鉴定结论较其它文检案件的鉴定结论作用大。
1.收集案前笔迹样本
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
重点从以下两方面收集:
一是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其在工作中可能留有其本人笔迹的材料,包括其个人档案,留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单、取款单,各种票据,以及会议记录、总结、汇报、答卷、有其签名的合同等。
二是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包括日记、电话本、个人的记帐单、借条、欠条、信件等。
收集时一定要弄清楚这些材料上的笔迹,哪些是被鉴定人亲笔书写的,哪些是其他人书写的。
如果把别人的笔迹也当做被鉴定人的笔迹,就很可能把该认定的人给否定了,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出现错案。
03年12月,辽宁省某法院送到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一起笔迹鉴定案件,就是因为送检法官把他人的笔迹当作被鉴定人的笔迹样本,结果导致鉴定结论出现错误,后来在复核时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案前样本一般没有伪装,能比较好地反映被鉴定人的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样本的价值很高。
要着重收集案件发生前不久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
但是,如果检材笔迹可能有伪装变化,则要重点收集发案前几年、甚至十几年前被鉴定人的笔迹材料,因为伪装的笔迹,往往是被鉴定人过去某些书写习惯的再现。
2.收集案后笔迹样本
案后笔迹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以后,被鉴定人在日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交往中书写的自然笔迹。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一是与收集案前样本的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二是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有产生怀疑的情况下,法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监督被鉴定人书写,防止其他人代替被鉴定人书写。
案后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较案前样本要差一些,因为如果被鉴定人懂得一些文检检验的知识,或被鉴定人的警惕性较高,或是提取人暴露了收集笔迹样本的意图引起被鉴定人的警觉,被鉴定人很可能对书写的笔迹进行有意的伪装。
3.收集实验笔迹样本
实验笔迹样本是指法官让被鉴定人按照检材的内容、书写条件和形成条件而书写的笔迹材料。
收集的笔迹样本,即实验样本,要由法官亲自收集。
如果检材笔迹较多,可以选取一些有价值特征的字迹,将其编入一篇文章中;如果检材字迹少,可以让被鉴定人直接书写。
但是无论用什么方法,都要采取听写的方式,法官不能有任何提示、引导或引诱,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提取人书写的内容书写,更不能让被鉴定人照着检材抄写。
如果检材字迹可能是左手书写的,则要同时提取左手笔迹样本。
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这在检验鉴定中十分重要。
我们曾经受理过一起河北省某市法院送检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称合同上的落款签名是被告书写的,但被告则否认。
此案经过三次鉴定,都认定合同签名是被告所写。
此案送到最高法院后,我们认为该签名笔迹有一定疑点,但暂时不能完全否定签名笔迹是被告书写的,经研究后我们决定当面提取被告人笔迹。
在提取时,我们询问原告,是否亲眼看见被告在合同上签名,原告称是,问是怎样写的,原告称被告当时站着,合同垫在手臂上签的名,我们让被告按照原告说的姿势书写,结果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检材字迹出现的特征。
最后经过综合评断,我们出具了合同签名不是被告书写的鉴定结论,法院按照我们的鉴定结论判决,原告也认可。
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
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
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二)印章印文检验案件
印章分为公章、专用章和私章(名章),是文件真实、有效的重要凭证,印文在单位的文件、支票、合同及个人的有关材料上经常会用到,公章、专用章印文也大都在工商局有备案样本,所以很容易收集。
印章印文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与笔迹样本的收集途径和方法类似,不同之处是收集的重点不同。
印章印文要重点收集发案时期的样本,一方面印章很容易更换,距发案时间太长的印文,很可能与发案时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的。
法官一定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清楚同内容的印章共有几枚,是否更换过,何时更换的。
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印章本身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了解印章的制作时间,是否经常使用,因为印章用久了会有磨损,有些笔画会发生变化或缺损。
送检时最好将印章实物一起送来。
如果不能送印章实物,法官要模拟检材印文的盖印条件盖印,尽量多做一些实验样本。
(三)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案件
墨水、印油的时间检验是指两个方面,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绝对书写(盖印)时间,即墨水、印油是何年、何月,或在哪个时间段被书写或盖印在文件上的;再一个是要鉴定墨水、印油的相对书写、盖印时间,即比较两份文件或一份文件的两部分是否同时形成的。
墨水、印油的绝对时间检验一般不需要样本,但绝对时间检验非常复杂,目前国内很少有鉴定机构开展这方面的鉴定;相对时间检验,则需要收集合适的样本:
一要收集文件标称时间的样本,二要收集可疑时间的样本。
如果要检验文件笔迹的书写时间,则要收集与检验字迹墨水相同成份的墨水字迹材料,墨水成份不同,不具备可比性,不能检验。
同时要保证样本的保存条件、形成条件要与检材基本一致。
印油的时间检验,目的是检验文件上的印文或使用印油捺印的指纹是何时形成的,同样要保证样本印油与检材印油的成份相同,保存条件、形成条件基本相同。
(四)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时间检验
可以用物理方法对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即收集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历时样本,从印文历时变化规律和留下的疵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特征变化来判断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样本文件的时间密度越小越好。
二、收集样本材料时须注意的事项
(一)收集的样本材料要真实、可靠
法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不能将甲的笔迹材料当作乙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与样本弄颠倒。
因为样本的真实与否,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文检鉴定,都是与样本不真实或弄错了样本有关,这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并不少见,教训十分深刻。
(二)收集的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
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更多、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物)的特性、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的规律,以便更全面地与检材进行比较检验,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三)收集的样本材料要有可比性样本不但要有足够的数量,还要有很好的质量,要具备与检材进行种类认定和同一认定的基本条件,如果样本与检材没有可比性,则无从检验。
(四)收集的样本一定要得到有关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并由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形成书面材料,盖章或签字。
我们在鉴定中,经常遇到有些当事人在法官询问时承认样本笔迹是其书写的,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又都予以否认,甚至在法庭审理时当庭书写的笔迹也不承认,而当时又没有留下文字记录,使法官十分被动,也给鉴定工作带来影响。
(五)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印章印文检验案件和书写时间鉴定案件的样本材料必须为原件。
文件检验还包括其它内容,如污损文件检验、印刷文件检验、言语识别和书写工具检验等等。
由于这些案件或在审判中不经常遇到,或不需要收集样本、或样本较好收集,所以这里不再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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