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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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
UDC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T××-××-××
P备案号××-××
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准
Assessmentstandardforgreeneco-residentialarea
(报批稿)
20××-×-×发布20××-×-×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桂发改环资[2013]1407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强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规范广西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与评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7年度全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制(修)订项目第二批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7]37号)要求,由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主持编制本标准。
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通过基础调研和总结经验,并借鉴国内外先进研究成果,对重要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和论证,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讨论、修改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5.室外生态环境质量;6.节能与能源利用;7.节水与水资源利用;8.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9.室内环境质量;10.智能化服务与管理;11.施工管理;12.运营管理;13.提高与创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地址:
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邮政编码:
530021)或编制单位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
南宁市华东路39号,邮政编码:
53001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
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碧桂园集团广西区域、南宁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云广区域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梁海嵘、张霖、林宇、刘红娟、吴扬、郭桂福、农佳莹、
尹锦艳、韦国玲、许健光、梁思斯、劳杰、吴杰、赵得宝、
符聪、吕华、王钧、朱彩侠、付福林、冯冠华、吴珊、钟鸣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
目次
Contents
1GeneralProvisions1
7.2ScoringItems15
13PromotionandInnovation37
13.1GeneralRequirements37
13.2BonusItems37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9
ListofQuotedStandards40
Addition:
ExplanationofProvisions41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引导绿色生态小区建设,提高住宅品质和绿色生态小区建设质量,实现我区住宅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评价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绿色生态小区的评价及居住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
1.0.3绿色生态小区的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西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绿色生态小区greenecologicalresidentialarea
在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和运行管理的各环节,充分体现节约资源与能源,减少环境负荷,创造健康舒适的居住环境,与周围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居住区。
2.0.2住宅平均层数averagenumberofresidentialbuildings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3水环境waterenvironment
绿色生态小区的水环境,是指满足居住区内居民用水量、水质要求的前提下,将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集成一体的水环境系统。
它由居住区给水、管道直饮水、中水、雨水收集、污水处理、排水等子系统组成。
2.0.4非传统水源nontraditionalwater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2.0.5年径流总量控制率volumecaptureratioofannualrainfall
通过自然和人工强化的入渗、滞蓄、调蓄和收集回用,场地内累计一年得到控制的雨水量占全年总降雨量的比例。
2.0.6绿色建材greenbuildingmaterial
在全生命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2.0.7热岛强度heatisland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温的差别,用二者代表性测点气温的差值表示,是城市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绿色生态小区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居住区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特点,对居住区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外生态环境及室内环境质量等性能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绿色生态小区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方针、政策,并符合地方城乡规划与建设要求。
3.1.2绿色生态小区的评价应以居住区整体为评价对象。
当分期评价时,应对项目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进行总体评价。
3.1.3绿色生态小区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应在居住区全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评价应在居住区全部建筑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4申请评价方应结合本标准要求,对居住区进行全寿命周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各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及相关文件。
3.1.5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确定等级。
对申请运营评价的居住区,还应进行现场考察。
3.2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指标体系由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室外生态环境质量、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智能化服务与管理、施工管理、运营管理9类指标组成。
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和评分项。
评价指标体系还统一设置加分项。
3.2.2设计评价时,不对施工管理和运营管理2类指标进行评价,但可预评相关条文。
运行评价包括9类指标。
3.2.3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3.2.4绿色生态小区评价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3.2.5评价指标体系中9类指标评分项的总分均为100分。
参评居住区评分项实际得分值Q1、Q2、Q3、Q4、Q5、Q6、Q7、Q8、Q9按式3.2.5计算。
(3.2.5)
其中:
Qn--各类指标排除不参评条文后的最终得分;
Qn´--各类指标在评价过程中的实际得分;
qn--各类指标排除不参评项后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某类指标理论上可获得的总分值等于所有参评的评分项的最大分值之和;
n--取1、2、3、…、9。
3.2.6绿色生态小区评价的总得分按式3.2.6进行计算,为所有技术指标得分值经加权计算分值与加分项Qa得分之和,Q1~Q9按式3.2.5计算,其中技术指标的评分权重W1~W9按表3.2.6取值。
∑Q=W1Q1+W2Q2+W3Q3+W4Q4+W5Q5+W6Q6+W7Q7+W8Q8+W9Q9+Qa(3.2.6)
表3.2.6绿色生态小区每类指标权重
项目
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
W1
室外生态环境质量
W2
节能与能源利用
W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W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W5
室内环境质量
W6
智能化服务与管理
W7
施工
管理
W8
运营
管理
W9
设计评价
0.16
0.17
0.15
0.15
0.12
0.13
0.12
—
—
运行评价
0.13
0.13
0.12
0.12
0.1
0.1
0.1
0.1
0.1
注:
1.表中“—”表示该项指标不参与评价。
2.Qa为加分项目,按照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7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按总得分确定等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3个等级。
绿色生态小区均应满足本标准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每类指标的最终得分Qn不应小于40分。
当评价总得分分别达到50分、60分、80分时,绿色生态小区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3.2.8每类指标的最终得分及项目评价总得分依据《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修约至整数,且不允许连续修约。
4节地与土地资源利用
4.1控制项
4.1.1居住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
4.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威胁,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有害有毒物质危害。
4.1.3合理组织居住区交通,居住区内的道路系统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道路、组团路和宅间道路。
设置有完善的步行系统,人车分流。
4.2评分项
Ⅰ土地利用
4.2.1合理控制居住区建筑密度,创造适宜居住区空间。
评价总分值为14分,按表4.2.1规则进行评分。
表4.2.1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评分规则
住宅平均层数
建筑密度
得分
1~3层
D≤43%
10
D≤40%
14
4~6层
D≤32%
10
D≤30%
14
7~9层
D≤30%
10
D≤28%
14
10层及以上
D≤22%
10
D≤20%
14
4.2.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评价总分值为15分。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按表4.2.2规则进行评分。
表4.2.2人均居住用地指标评分规则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A(m2)
层数
3层及以下
4~6层
7~11层
12~18层
19层以上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32<A≤38
22<A≤25
20<A≤22
18<A≤20
11<A≤13
得分
3
5
6
8
10
人均居住用地指标
A≤32
A≤22
A≤20
A≤18
A≤11
得分
6
8
10
12
15
4.2.3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表4.2.3规则进行评分。
表4.2.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评分规则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
得分
地下建筑面积与地上建筑面积的比率Rr
5%≤Rr<15%
2
15%≤Rr<25%
4
25%≤Rr
6
Ⅱ绿色交通
4.2.4场地与公共交通设施具有便捷的联系,评价总分值为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800m,得3分;
2场地出入口步行距离800m范围内设有2条及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得3分;
3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得3分。
4.2.5场地出入口到达周边城市开放空间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0m,评价总分值为4分。
4.2.6合理组织居住区交通,场地内人行通道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规定,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居住区内步行系统有完善的无障碍设计,并与外部道路无障碍衔接,得3分;
2居住区内步行道、自行车道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得3分。
4.2.7制定综合防灾预案,满足突发灾害时紧急疏散、临时避难、应急保障救护等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合理规划布局应对突发灾害的避难场所及应急道路系统,得3分;
2合理规划布局紧急避难引导标识系统,得3分。
4.2.8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3分;
2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2项,得3分;
1)采取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者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2)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库)使用频率;
3)合理设计地面停车位,不挤占步行空间及活动场所。
Ⅲ公共服务
4.2.9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满足下列要求中3项,得4分;满足4项及以上,得8分:
1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300米范围内,所覆盖的居住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少于30%;
2小学服务半径500米范围内,所覆盖的居住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少于40%;
3中学服务半径1000米范围内,所覆盖的居住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少于50%;
4商业服务设施服务半径500米范围内,所覆盖的居住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少于60%;
55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服务半径1000米范围内,所覆盖的居住区用地面积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少于90%。
4.2.10居住区内合理配置体育设施,为居民提供多元化运动设施,评价总分值为8分,配置有下列体育设施中3项得5分;5项及以上得8分:
乓兵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游戏场、室外综合健身场、篮球场、普通游泳池、门球场、五人制足球场、体育跑道等,以及其它体育设施。
4.2.11居住区内合理配置不小于400m2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文化活动站,评价分值为6分。
4.2.12居住区内合理配置不小于300m2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得6分。
4.2.13居住区内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设施,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配建不小于200m2的社区服务中心(宜包括老年人服务中心、家政服务等内容),得3分;
2配建物业管理设施(宜包括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内容),得3分。
5室外生态环境质量
5.1控制项
5.1.1居住区建设应保护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不应占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野生动物栖息地。
5.1.2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5.1.3建筑规划布局应满足日照标准,且不降低周边建筑及场地的日照标准要求。
5.2评分项
Ⅰ场地生态设计
5.2.1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体、湿地,采取生态恢复措施,充分利用表层土,评价分值为6分。
5.2.2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地及集中硬质铺地,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绿地率:
新区建设达到30%,旧区改建项目达到25%,得4分;
2人均集中硬质铺地面积不低于0.1m2,且每处集中硬质铺地面积不小于60m2得4分。
5.2.3合理设置公共绿地,评价总分值为8分,根据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按表5.2.3进行评分,最高得8分。
表5.2.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评分规则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Ag
得分
新区建设
旧区改建
1.0m2≤Ag<1.3m2
0.7m2≤Ag<0.9m2
5
1.3m2≤Ag<1.5m2
0.9m2≤Ag<1.0m2
6
Ag≥1.5m2
Ag≥1.0m2
8
5.2.4合理设置道路及停车场绿化,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步行道夏季绿化遮荫率不小于80%,得4分;
2地面停车场以乔木做车位分隔,绿化遮阴面积不小于停车场面积的60%,得4分。
5.2.5合理选择绿化方式,科学配置绿化植物,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并累计:
1种植适应广西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其中木本植物种类大于20种,得2分;
2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其占绿地面积的比例大于20%,种植区域覆土深度和排水能力满足植物生长需求,得2分;
3场地内绿地配植乔木不小于3株/100m2,得2分;
4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方式,得2分。
5.2.6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评价总分值为9分,按照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引导屋面雨水、道路雨水进入地面生态设施,控制场地雨水外排,减轻居住区水涝风险,设置地下雨水池汇集地面雨水,得3分;
2充分利用室外地面渗透雨水,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得3分;
3控制场地雨水外排,设置下凹式绿地、雨水花园等有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地和水体,且占绿地面积的比例达到30%,得3分。
5.2.7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外排总量控制,评价总分值为8分。
其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55%,得5分;达到70%,得8分。
Ⅱ室外环境质量
5.2.8场地内环境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评价分值为6分。
5.2.9室外公共活动区域大寒日(8:
00~16:
00时间段内)大于60%的区域获得不少于1h连续日照,评价分值为5分。
5.2.10建筑及照明设计避免产生光污染,评价总分值为4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大于0.2,得2分;
2室外夜景照明光污染的限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规定,得2分。
5.2.11缓解居住区热岛效应强度,评价总分值为6分,满足下列任一项的要求即可得6分:
1夏季典型日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高于1.5℃;
2用地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停车场)有乔木、构筑物等遮荫措施的面积超过20%;
3超过70%的道路路面、建筑屋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0.4。
5.2.12场地内风环境有利于室外行走、活动舒适和建筑的自然通风,评价总分值为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在冬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建筑物周围人行区风速小于5m/s,且室外风速放大系数小于2,得2分;
2)除迎风第一排建筑外,建筑迎风面与背风面表面风压差不大于5Pa,得2分;
2过渡季、夏季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场地内人活动区不出现涡旋或无风区,得2分;
2)50%以上可开启外窗室内外表面的风压差大于0.5Pa,得2分。
5.2.13建筑采用底层架空和骑楼等形式,增加居住区公共空间,并优化居住区场地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按表5.2.13评分。
表5.2.13利用底层架空和骑楼形式评分规则
底层架空和骑楼形式利用指标
Ⅳ建筑气候区
住区底层架空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的比率Rre
20%<Rre≤40%
2
40%<Rre≤50%
4
Rre>50%
6
5.2.14居住区的夏季平均迎风面积比符合表5.2.14的规定,评价分值为6分。
表5.2.14居住区的夏季平均迎风面积比限值
建筑气候区
Ⅲ、Ⅴ建筑气候区
Ⅳ建筑气候区
平均迎风面积比
≤0.80
≤0.70
(注:
Ⅲ建筑气候区为夏热冬冷地区,Ⅳ建筑气候区为夏热冬暖地区,Ⅴ建筑气候区为温和地区)
5.2.15居住区围墙应有利于通风,评价总分值为4分,满足下列任一项的要求即可得4分:
1使用可通风面积率大于40%的围墙;
2不设围墙。
6节能与能源利用
6.1控制项
6.1.1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6.1.2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6.1.3居住区内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6.1.4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得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现行值。
6.2评分项
Ⅰ建筑节能
6.2.1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窗墙比等进行优化设计,评价分值为6分。
6.2.2外窗、玻璃幕墙的开启部分能使建筑获得良好的通风,评价总分值为6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设玻璃幕墙且不设外窗的建筑,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5%,得4分;达到10%,得6分;
2设外窗且不设玻璃幕墙的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达到30%,得4分;达到35%,得6分;
3设玻璃幕墙和外窗的建筑,对其玻璃幕墙透明部分和外窗分别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进行评价,得分取两项得分的平均值。
6.2.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优于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评价总分值为1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比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提高幅度达到5%,得5分;达到10%,得10分。
2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达到5%,得5分;达到10%,得10分。
6.2.4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降低夏季太阳辐射得热,评价总分值为6分。
外窗和幕墙透明部分中,有可控遮阳调节措施的面积比例达到25%,得3分;达到50%,得6分。
Ⅱ暖通空调系统优化
6.2.5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效均优于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6分。
对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直燃型和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其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规定值的提高或降低幅度满足表6.2.5的要求;对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家用燃气热水炉,其能效等级满足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表6.2.5冷、热源机组能效指标比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要求提高或降低幅度
机组类型
能散指标
提高或降低幅度
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制冷性能系数(COP)
提高6%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直燃型
制冷、供热性能系数(COP)
提高6%
蒸汽型
单位制冷量蒸汽耗量
降低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
能效比(EER)
提高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
提高8%
锅炉
燃煤
热效率
提高3个百分点
燃油燃气
热效率
提高2个百分点
6.2.6制冷空调设备采用对大气臭氧(O3)层无破坏作用的制冷剂(如R134A、R410A、R407C等)或采用吸收式制冷设备,评价分值为6分。
6.2.7合理选择和优化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降低暖通空调系统能耗。
评价总分值为10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暖通空调系统能耗降低幅度不小于5%,但小于10%,得3分;
2暖通空调系统能耗降低幅度不小于10%,但小于15%,得7分;
3暖通空调系统能耗降低幅度不小于15%,得10分。
6.2.8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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