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条件整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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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条件整理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积金贷款是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因此应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应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我市范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外国人除外)。
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于解决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在职人员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购买的居住房屋(含二手房),并设定所购房屋为抵押物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
(三)已按规定比例缴纳首期付款;
(四)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纪录良好,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开发单位应向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签订保证书,开发单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的诚信记录作为重要审批依据,对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有权不予贷款。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未还清上一次房屋贷款(含其他商业银行)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首付不得低于20%;二手房首付不得低于30%。
∙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管理中心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贷款最高额度可作调整。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以借款人或其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限。
∙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属统一管理的住宅小区;
(二)房龄不得超过二十年、贷款期限房龄加贷龄不超过二十五年;
(三)属钢筋混凝土结构。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二个月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支付贷款);
(二)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无故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超过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
(五)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及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六)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开发商回购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委托人有权优先受偿。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其他费用时,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不足部分,受托人有义务协助。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购买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的,提供经具有房产交易鉴证资格的机构鉴证的购房合同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首期付款有效凭证(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提供首付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首付收据);
4、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5、贷款审批表及借款人承诺书、担保合同书(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合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二手房按揭担保合同);
6、借款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7、房地产评价报告书(新房不需要提供);
8、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书面材料。
∙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初步意见。
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应将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委托书及有关资料转送受托人,由受托人办理贷款其它手续;不准予贷款的,由委托人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人以转账方式将资金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购买二手房的,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转到售卖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并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经受托人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房屋权属证件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本办法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施行。
2010年5月31日颁布的《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潮府〔2010〕19号)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房屋抵押登记注销证明
廊坊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
我行(处)贷款户,抵押房屋坐落,房屋所有权证号:
。
于年月日在贵单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
。
目前,该贷款户在我行(处)的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请贵单位协助办理该房屋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108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批准,由受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禁止向购买别墅、豪华住宅、非住宅、非成套住宅、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经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管理中心委托符合办理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结算和偿还等有关业务。
管理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已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未负有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的缴存人,在申请贷款时其在转出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可与转入地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常住户口登记证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永久居留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近1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进度应达到20%以上;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有非夫妻关系共有人时,共有人所占产权份额不得超过50%,未成年人不能为抵押房屋产权人;
(六)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七)购买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住房(以下简称合作楼盘)的,其购房合同中房屋按揭信息必须注明为“公积金贷款”,不得受理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合作楼盘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九)缴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属正常状态,个人和单位连续欠缴不超过三个月(已申请缓缴的除外),欠缴超过三个月的须补缴所欠公积金;
(十)缴存人或配偶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在提取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且公积金账户各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一)因购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不能就同一套房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二)借款人和配偶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的,在结清之日起满6个月以后,且公积金账户各有6个月以上缴存余额,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三)提供符合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十四)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凡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业购房贷款,符合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商贷借款人需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撤销房屋抵押权,在结清商贷一年以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配偶户籍属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六个月缴存明细,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购买新房首付款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首套房不得低于20%,二套房不得低于30%;
购买再交易房首付款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首套房不得低于30%,二套房不得低于4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
首套房不得低于30%,二套房不得低于40%;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须对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审核。
(一)个人信用记录认定时限为5年以内;
(二)公积金贷款客户信用风险等级界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禁入类;对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所记录的各类贷款和信用卡(含准贷记卡,下同)还款情况进行审核界定:
正常类客户:
无任何逾期记录;信用卡在使用期内,因未支付年费产生逾期记录;近5年累计逾期在5期(含)以内且无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近2年累计逾期在2期(含)以内。
关注类客户:
近5年累计逾期6—11期或连续逾期3—5期;近2年累计逾期3—5期或无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
禁入类客户:
近5年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近2年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或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有呆账记录的;因个人信用不良曾被起诉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的;经查实有骗贷、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而被记录征信系统、绵阳市社会信用体系的。
(三)公积金贷款受理审核。
受理正常类客户贷款申请时,因未支付年费产生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应结清逾期年费和挂失费,方可受理;有逾期记录的,应严格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还款能力;
受理关注类客户贷款申请时,应严格审核,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逾期且逾期金额均已还清的,可予以受理,但贷款额度上要酌情降低;
禁入类客户不得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房屋套数的认定
第十二条公积金贷款额度包括最高额度和单笔可贷额度:
(一)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管委会根据本地的房价和工资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规模等因素确定。
目前单笔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60万元;
(二)单笔可贷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账户余额、收入情况、缴存系数、月还款系数、信用状况、购买住房价格、贷款期限、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单笔可贷额度不得超过最高额度;
借款人的还贷系数(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缴存系数、信用系数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
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由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三)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由管理中心结合贷款申请资料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且每笔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不得高于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类型、房屋总价以及国家调控政策对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等确定的最高贷款比例;
购买新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首套房不得超过80%,二套房不得超过70%;
购买再交易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
首套房不得超过70%,二套房不得超过60%;所购房屋交易价、契税核定价格和抵押物评估价按孰低原则以最低价款作为再交易房总价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占房屋总价的比例:
首套房不得超过70%。
二套房不得超过60%;修建房屋工程总造价、抵押物评估价按孰低原则以最低价款作为修建房总价款;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4.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和缴存余额计算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3×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12×贷款年限×缴存系数×还款系数+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20)/4]×信用系数-负债
缴存系数:
连续缴存时间12个月(含)以内的系数为0.6,13—24个月的系数为0.8,25个月及以上的系数为1。
还贷系数:
0.45;缴存倍数:
20;信用系数:
正常类1,关注类0.85,禁入类0。
5.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乘以还款系数扣除家庭其它贷款月还款额的余额。
家庭收入为借款人夫妻双方收入的总和,还款系数按0.45确定。
公积金缴存职工月收入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如借款人配偶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公积金账户属于封存的缴存职工,其月收入按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核定(对无法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其月收入核定不得高于其工资卡银行流水中明确标注工资、奖金、绩效等稳定收入合计换算后的月均收入,且不得高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借款人夫妻月收入的认定由管理中心确定、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三条凡符合《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营造良好安居环境鼓励高校毕业生来绵创新创业的通知》(绵府办发〔2015〕23号)通知规定的鼓励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贷款审批额度可上浮20%,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可上浮30%,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和按房屋类型规定可贷比例。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在管理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按首套房认定。
第十四条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时,贷款年限、贷款金额还应进行限额申请审批: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男职工不得超过55岁,女职工不得超过50岁。
单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期限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予公布。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购买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应适当缩短贷款年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
临近退休5年以内、具有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后管理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且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
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与按揭房产楼龄之差且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期限。
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号文件中“住宅的设计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标准执行。
按揭房产楼龄以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中所记载的建成年代为依据;无此依据或信息有误的,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建成年代为依据。
第十六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及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贷款利率执行,即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七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
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
第十八条借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十九条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所记录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的笔数,作为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依据;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由管委会决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贷款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新建楼盘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确定公积金贷款合作关系。
合作楼盘项目业主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新建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应达符合以下条件。
商品房项目:
项目业主的财务资信状况良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含暂定)、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本项目的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等由管理中心与项目业主协商后确定);具备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经济适用房项目:
项目业主必须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同意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为本项目的购房人提供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等由管理中心与项目业主协商后确定);项目具备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立项文件、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适用房审批文件,具备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济适用房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新建楼盘拟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合作的项目业主应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应对拟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项目提供的资料依法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项目地理位置、社区环境,了解和掌握项目占地面积、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与栋数、户型设计及工程进度等情况,并提出审批意见。
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公积金贷款项目后,相关单位应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公积金贷款的保证金比例、最高成数、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以及合作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内容。
由项目业主作阶段性担保,办理了房屋预抵押登记的开发楼盘,其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缴存比例应控制在贷款额度的5%—10%之内,具体缴存比例由管理中心与项目业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合作协议签订后,管理中心方可受理合作楼盘购房人提出的贷款申请。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及时进行贷前调查和审核;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以及购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后将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审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中心应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受托银行应按管理中心审批的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在借款人办妥抵押手续或房屋开发企业办妥不动产预抵押登记和足额缴存保证金后,受托银行将借款合同、抵押凭证等手续送管理中心复核,管理中心复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的委托基金账户;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及时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六章贷款担保
第三十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贷款担保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住房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质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作质押担保;
(三)保证担保。
由城市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或者经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保证人必须是经管理中心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国家机关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在贷款期间,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尽量采用住房抵押担保。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抵押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抵押住房的现值,按揭楼盘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协议)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再交易房抵押物的现值应以交易价值、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与契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应纳税额的低者进行确认。
按揭楼盘商品房抵押值不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80%,再交易房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采用有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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