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欧盟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国际借鉴.docx
- 文档编号:17081225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61.03KB
德国欧盟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国际借鉴.docx
《德国欧盟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国际借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国欧盟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国际借鉴.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德国欧盟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国际借鉴
德国投资者教育有关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投资者教育工作既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工作的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者教育在中国资本市场刚刚起步,还是一项方兴未艾、有待探索的崭新工作,自2000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开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与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以及投资者数量快速增长的形势相比,与境外成熟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水平相比,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广度上,我国投资者教育都存在不少的差距。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立足国情,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方式,另一方面也要认真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开展投资者教育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投资者教育的体系,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有效性。
在本文中,笔者对德国的投资者教育体系进行了考察,与德国相比较,我国在市场成熟程德国投资者教育有关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度、法规体系建设、投资者行为模式、投资者教育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少差异,但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在不断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德国的一些做法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一、德国金融与证券市场概览
(一)市场概览
目前,德国有5大银行(德意志银行、德意志商业银行、德意志邮政银行、裕宝联合银行、德累斯顿银行)、149家小型私营银行和地区银行、427家储蓄银行、9家联邦银行、1184家合作银行、16家抵押贷款银行、39家证券交易银行、1293家金融服务提供商等等。
德国金融市场实行混业经营。
德国8个州共有7个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最大)、1个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所、1个商品期货交易所和1个电力能源期货交易所。
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主要是机构投资者。
(二)监管模式
2002年,德国建立了统一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整个金融市场实行独立、统一的监管,设置了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和证券期货和资产管理监管局三个主要监管职能部门,其中证券期货和资产管理监管局的监管对象是,除证券交易银行和具有金融服务机构资格的交易所经纪人(由银行监管局监管)之外的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其职责是监管对投资者的保护、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证券市场的完善情况。
德国监管特点之一就是集中立法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在对市场行使监管权时,侧重于集中力量控制主要的机构投资者,比如大银行、国内外投资基金等的业务活动;尽量不采取直接干预的手段,主要依靠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管理。
(三)投资者教育概况
目前,德国个人投资者约1,100万,占总人口的13.41%.德国投资者教育主要是要让投资者了解金融工具、了解交易环境、了解交易中间商以及需要的存管系统,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信息披露、公众对投资者保护的意识以及对参与市场的各利益相关方进行的教育。
其中,买者自负理念、关于告知义务的法律是投资者教育重要内容。
投资者教育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内容,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与英国对投资者教育负有直接义务不同,德国对投资者教育负有间接义务,即投资者教育不在德国金管局职责范围内,也没有相应的财政预算支持。
德国的投资者教育主要由公开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德国消费者组织联盟提供,该联盟由41个消费者协会组成,为帮助小城市的投资者及时获得信息,由16个消费中心在小城市地区以低的费率向消费者提供各方面的信息和建议。
二、德国投资者教育主要参与者在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教育方面的经验
(一)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简称德国金管局)
德国金管局的目标一是通过对公司和市场监管以确保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二是确保市场的诚信和透明以保护投资者。
德国金管局主要以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
直接方式就是监管机构通过建立网站、举办投资节、与投资者见面、为投资者提供宣传手册等直接为投资者提供信息;间接方式就是监管机构通过监管上市公司、金融服务提供商,以确保它们向客户和潜在客户提供的关于客户类别、机构、金融工具、收取的费用等信息必须公平、清晰和不产生歧义,如果被监管机构违反上述要求,监管当局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
针对2005年以来错误投资建议的投诉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雷曼兄弟倒闭事件发生后,德国加强了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对金融服务提供商向个人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提出新的监管要求,即从2010年起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必须与提供投资建议的金融服务提供商签署一份咨询协议,以确认金融服务提供商是否向投资者充分说明风险以及投资者是否了解投资风险,如未签署该协议,投资者也可以于一周内宣布合同无效,或者投资者在出现投资损失后有权对该机构提出控告,并将获得最大限额的赔偿。
(二)金融服务机构
金融机构合规职能的重要责任就是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这主要体现在关于适用性测试的规定,即金融服务提供商要通过调查与客户有关的核心事实并就此确立信息基础,可以决定是否应当向该客户推荐某一交易。
根据客户分类,金融服务商有义务通知客户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类型等所有信息,任何可能促使投资者作出决策的信息都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适用性测试重点关注领域是投资者的投资策略、风险承受能力、对相关风险的理解。
其中,风险承受能力测试是适用性测试的非常重要的部分,主要测试投资者的资产、收入、债务等指标。
适用性测试只限于评估投资者关于与特定金融工具或投资服务相关的风险的经验以及现有的知识。
如果适用性测试的结论是不适当,则必须将评估的情况告知该客户并向其提出建议(仍有进行交易的可能)。
(三)德国投资者保护协会
德国投资者保护协会成立于1947年,是德国规模最大的证券持有者协会,成员超过28000名,由遍布德国的约6500家私有的投资俱乐部组成的伞状组织,其目标是使投资者能够独立自主地做出投资决定。
德国投资者保护协会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是提供预防服务和抑制服务:
预防服务就是为投资者在决策之前提供信息,主要通过网站、讲座、研讨会、举办国家投资者大会(与会者达12000人)、出版刊物(例如《焦点财富》发行155,000册)、年度股东会服务、网络培训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信息。
抑制服务就是为投资者提供必要咨询等服务,保护成员利益。
主要通过为股东提供诉讼咨询服务、对管理层赔偿和监事会的独立性等展开调查、代表会员每年出席约850个股东大会、对关系到根本问题的事务提起诉讼(例如通过诉讼使会员得到1亿欧元补偿的公债案,1965年以来在超过70起关于收购竞争的案件中帮助会员获得了额外的补偿)等方式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
发行人和投资者利益是一致的,主要体现在发行人代表其投资者(股东)的利益行事,通过经营活动增加股东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发行人对投资者具有信息披露义务。
为保证投资者教育效果,发行人委托独立的发行人协会(德国证券研究所),通过与媒体会晤、印刷小册子、网站、投资洽谈会等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
在内容上要特别强调对投资者进行财经教育,以便其对企业信息进行正确的评估和科学决策。
三、对我国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启示
(一)政府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负有直接义务
在德国,自律组织、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力量非常强大,有着比较强的自下而上推动的能力。
我国的自律组织带有严重的准政府色彩,投资者教育体系必须更多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力量,通过监管部门的统一筹划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并逐步带动行业的力量和民间的力量,形成我国多层次的投资者教育体系。
此外,政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在德国,目前主要是联邦消费者保护部,其他公共基金和证券发行人为投资者教育提供资金。
而在我国,政府直接参与投资者教育领域,需要争取中央财政对投资者教育工作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同时,为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资金保障机制,要根据形势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其他资金补充渠道,为长期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二)设立投资者协会,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在德国,投资者保护协会是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自律组织,是投资者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权益维护、证券民事纠纷解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占投资者总数的比重很大,虽然成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单位,但仍难以满足人数众多、牵涉面极广的普通投资者的需求,所以设立投资者协会,对建立健全证券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主要职责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员范围不包括投资者类型。
而且按照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协会不能下设协会或分会。
因此,考虑到投资者协会的自律性、独立性,由保护基金负责筹建投资者协会较为合适。
(三)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等级评价体系
德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投资者适用性测试制度,这对开展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也在尝试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例如这次在创业板市场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同时,要建立科学的投资者风险测试评价体系和金融产品服务风险等级评价体系,使测试评价结果能够较为真实地体现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将适当性原则落到实处。
(四)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投资理财进校园工程
德国注重校园里的投资者教育,与教育部门合作,在学校里推广理财教育,通过将经济学课程设为必修科目、举办讲座、成立学生投资俱乐部等方式,让学生在学校里就获取相关投资知识和信息。
针对我国投资者逐步年轻化趋势,会商教育部,将金融理财常识课程纳入大中专院校选修课程,将投资者教育从学生抓起。
政府组织专家编写教材,并对师资力量开展培训,确保教学质量。
(五)设立投资者教育宣传月,定期开展监管部门与投资者见面会
德国每年都举办国家投资者节日,通过大型讲座、一对一讲解、互动体验等各种形式,集中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获得了民众和金融机构的广泛认可。
我国也可以将每年的四月定为投资者教育宣传月,集中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要利用教育宣传月活动契机,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管者与投资者的见面会,向投资者宣传监管工作,解释监管工作,使监管工作不再神秘,拉近监管者与投资者的距离,让投资者了解监管、理解监管、支持监管。
(六)建立公益投资者教育专业网站无论是德国金管局、德国投资者保护协会还是金融机构、发行人等投资者教育工作参与者,建立网站开展投资者教育都是非常重要的方式,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我国,现在投资者与网民重合度高,网上交易量占总交易量80%以上,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网站,大力开展以网络教育为主渠道的投资者教育活动。
德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组织架构概述
适当性测试是欧洲行为规范的一部分,是在整个欧洲普遍展开、在欧盟市场中通行的,它的目的是平衡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国家所肩负的最大责任是让市场平稳运行,同时还肩负着保护投资者的责任,因为只有当投资者信任市场时,市场才可能稳定,而市场的稳定对于现在的经济来说至关重要。
这种平衡性使投资者的认知度能够和金融机构相匹配,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也需要和投资者的认知和经验相符合。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概述
推出的产品是不是适合个体投资者、是不是适合他的经济状况?
需要看一下雷曼兄弟的案例。
在雷曼兄弟破产前,利益冲突主要是一个理论问题。
金融机构无法从风险评估中获得好处,金融行业希望能够节省资金,为节省资金,他们就取消了风险评估。
同样,为了节省开支,他们也不向客户充分介绍情况,很多投资者完全不了解风险的存在。
所以我们需要和投资者共同努力,比如说投资者可能完全不了解证券的具体情况,他对于哪些公司发行了这些股票、这些公司的状况怎么样都不清楚。
但在雷曼事件后人们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金融机构必须要承担由于缺乏风险管理以及忽视客户的利益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和名义的损失。
而且,金融机构通过雷曼事件也发现,有时候公司声誉的损害实际上远远超过经济损失。
当然,投资者也损失了很多钱,他们要避免损失,必须去了解产品,学会只对自己熟悉的产品进行投资。
投资者适当性法律框架构建
要制定出良好的适当性法律框架,我们应该考虑下面这些内容:
第一个就是投资者保护,这意味着你必须要了解你的客户,对于客户和金融机构来说,对客户的金融知识和财务状况的了解都是非常重要的,这应该成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标准,金融机构必须要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金融知识。
第二,客户本身要知道自己有这样的责任和义务去了解自己的财务状况和金融知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去寻求金融咨询服务。
在德国,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我们也非常注重客户的分类,客户分类是要根据客户证券业务的经验来进行分类的,非专业客户相对于专业客户或是合格的对手方来说,应该得到更多的保护。
在德国,很多地方有一些这样的城镇,政府买了很多证券,政府预算整个陷入了一团糟的境地。
所以,他们并不是人们认为的合格对手方,他们的金融知识也很缺乏。
做金融业务、金融交易的主要是银行。
还有其他一些专业性的金融机构,但实际上也并不是这样,一些大客户同样并不专业,在私人零售业务方面更是这样,特别是在零售业务上,客户应该得到更多的信息和更多的保护。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用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说,他们更加需要获得私人非专业客户的信息。
有一点必须要澄清,客户自己应该买什么,不应该买什么,这个责任应该由他自己来承担。
所以客户在做出自己的投资决策之前,应该了解相应的决策所带来的风险。
不管金融产品是期权、期货、股票或是其他金融产品,也不管金融交易受到德国证券法的归管,还是受德国银行法的归管,不管涉及到哪款金融产品,他们要用这些相关的规则。
在一家公司当中,在适当性管理的过程当中会涉及到很多部门。
大型的公司相对于只有十个人的小公司来说,涉及部门会更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可能会有内幕交易情况,为了应对这种问题的出现,我们需要有更多的部门参与到适当性计划当中。
比如说,投资咨询部或是销售、法律、金融资产组合管理部门、控制部门等等。
在德国,控制部门是在风险管理方面协调全公司各部门的。
如果要有众多不同的部门参与进来,需要有很好的协作,而促成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是公司管理层的职责,他们有责任去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否则的话,在产品的客户管理方面很容易出现错误和问题。
适当性计划应该被理解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一点非常重要,它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次性做完就可以,它涉及到很多不同的部门,且在整个公司运作的过程当中是个持续过程,且关键在于不同部门在责任和控制方面执行的优略。
适当性管理实施的具体分工
公司管理层制定的各种计划和规则是不是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主要看第一级部门是否认真进行了实施,然后是适当性计划的一些内部控制,需涉及到像风险管理部门等。
风险管理非常重要,雷曼兄弟的问题,主要是缺少高效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
合规部要保证公司的行为符合相关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而不会出现违规的情况。
另外是外部控制,包括外部的审计师必须要向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报告,他们要做一般性审查和特别审查。
一般性审查或是普通的审查适用于所有的证券业务部门,而特别审查是在出现特殊事件和问题时,专门针对某一个证券业务部门进行的监察和审查。
综上所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个由内而外、由上而下的全方位组织架构,而且关系到法律、会计、金融等多方面内容。
德国投资公司的法律义务
对于德国金融机构来说,相关证券义务所适用的法律为《德国证券交易法案》。
法案中包括了投资公司和客户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
其中,首要的原则是,所有投资公司必须进行尽责调查,以保护客户利益。
在首要原则下还有一些具体要求,比如适合性( Suitablity)和适当性 (Appropriateness)制度要求、客户分类、合规组织,备案和留存、记录投资建议、行为准则检查(年度审计和特殊审计)等。
制度的选择取决于投资公司为客户提供了哪种类型的投资建议。
针对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适用的是适合性制度;而针对其他投资服务,适用的则是适当性制度,比如客户可以通过网上账户直接购买商品,而不需事先咨询投资银行。
1. 适合性制度
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的投资公司必须对客户进行适合性评估。
这需要考虑客户的经济状况、知识、经验和投资目标。
如果客户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投资公司则无法提供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
投资公司从客户那里获得的信息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客户在特殊类型金融工具交易方面所拥有的知识和经验,包括客户所熟悉的金融工具、投资经历、受教育程度、此前和现在的职业;二是客户的投资目标,是高风险投资还是低风险投资,是长期投资还是短期投资;三是客户的财务状况,包括固定收入的来源和范围、不动产以及流动资产和证券等资产、固定支付义务等。
2. 适当性制度
在提供除投资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时(比如订单执行),投资公司只需进行适当性评估。
适当性评估所需的信息较少,过程也较快、较简单。
如果投资公司没有获得必要的信息,客户仍然可以交易,但是投资公司必须提醒客户其不能决定该服务或产品对他是否适当。
同时,如果投资公司根据客户所提供的信息得出结论——该客户不适合此产品或服务,公司同样可以向客户出售,但必须就以上信息提醒客户。
针对单纯执行类业务( Execution-OnlyBusiness),投资公司不需要事先进行任何评估就可以向客户出售产品。
单纯执行类业务包含以下必要条件:
投资公司提供除投资建议、投资组合管理之外的金融服务;在客户的提议下提供服务;针对非复杂金融工具(可以进入监管市场进行交易的股票、非衍生工具、货币市场工具、投资基金股票);在交易前提醒客户,没有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
适合性和适当性制度的适用
投资公司的客户一般可以分为三类:
零售客户、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
不同的客户适用不同的适合性和适当性制度。
其中,零售客户是指除专业客户和合格对手方之外的所有客户,要最大程度的进行保护;专业客户是指拥有超过 2000万欧元资产或 200万欧元自有资金的大型公司,可认定他们拥有充足的经验、知识和专长来适当承受和评估所产生的风险;合格对手方是指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国家政府和中央银行等,适当性制度并不适用,适合性制度部分适用。
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实施和修订
《金融工具市场法规》( MarketsinFinancialInstrumentsDirective,英文简称 MiFID)于2007年 11月进入德国法律并实施。
目前,欧盟正在讨论是不是要对 MiFID进行修订。
从目前得到的信息来看, MiFID不会改变大的格局,但是在三个小的具体方面可能会有改变:
对一些投资建议进行持续监管,让投资公司在提出建议之后,根据客户交易情况进行评估,查看产品或服务对该客户是否适合;区分独立建议和其他建议,独立建议是指投资公司不因提供建议而获得任何报酬的建议;改变单纯执行业务,减少例外情况。
风险管理和合规的监管要求
投资公司需要建立足够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其符合《德国证券交易法案》的行为准则。
这些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永久、独立和有效的合规职能,充足的风险管理和对大型公司的内部审计。
合规职能是要确保公司的所有部门都合规,无论是业务部门,还是非业务部门,同时要检查客户的资料以确保适合性和适当性制度得到了履行。
解决争议的渠道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BaFin)确保公司遵守当前的监管条例,包括适合性和适当性制度。
典型的监管工具包括从潜在违规角度分析客户诉求以及通过年度审计来评估是否符合行为准则(由外部审计师为进行)。
但是,保护客户和个人利益并不在 BaFin的直接管辖范畴之内,因为它并不贯彻执行民法的要求。
如果要进行诉讼,投资者要去民事诉讼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去相关的行业协会。
同时,在客户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投资公司是要提供咨询服务的,通过咨询确保客户了解自己应该得到哪些方面的服务,以减少客户投诉率,提高客户满意度。
如果投资者实际上并没有接受某项产品的咨询和建议,而后来证明投资是错误的,那么他是不能提出投诉的。
为此, BaFin设立了记录投资建议的规定,即投资咨询师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每个投资建议会的书面会议记录,而且记录必须包含客户所提供的信息以及咨询师所提供的所有建议。
只有客户拿到了会议记录之后,金融机构才能让客户购买其金融产品或服务。
德国资本市场客户适当性实施情况
根据《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德国证券交易法》(WpHG)以及《证券服务、行为和组织规范》(WpDVerOV)相关要求,德国金融机构一般要求在收集客户信息、订立合同、适当性审核以及资料存档等环节开展投资者适当性,不同业务种类的适当性要求有所不同。
本文主要介绍德国投资咨询业务(InvestmentAdvice)、非咨询业务(NonAdvice)和单纯执行类业务(ExecutionOnly)的适当性。
一、投资咨询业务中的适当性
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第2条第3款,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储蓄银行或州立银行向客户提供某种金融产品的个性化推荐业务,是银行提供证券服务的核心部分。
客户要获得这项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要向银行提供所有用于适合性审核的信息资料。
咨询服务过程必须基于对客户所提供的资料的审核,以判断所推荐金融产品对客户是适合的。
投资咨询业务中客户适当性操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收集客户基本信息
在订立投资咨询业务合同前,客户应填写“证券业务客户信息”,新入市客户还需当面提交“基本信息”。
客户信息需要在《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的存档表格“金融产品业务客户信息”中记录。
此外,当客户对复杂投资产品有较明显的咨询需求时,银行有职责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对这些特殊信息制作一份详细说明。
(二)订立合同
《德国证券交易法》未针对投资咨询业务合同设计具体内容,这一点与非咨询业务不同。
因此,具体合同内容可以与客户口头约定来确定,或者根据此前客户已提交过的投资账户开户申请来确定。
(三)调查客户投资信息
在投资咨询之前,银行须获得必要的客户投资信息,包括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经济关系等。
对于默认专业客户只限于询问其投资目标,对于可被视为专业类型的客户则需要询问其投资目标和经济关系方面的信息。
根据《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专业客户分为默认专业客户和可视被视为专业客户。
默认专业客户是指金融机构、一定规模的大型企业、国家和地方政府、国际组织以及以投资金融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被视为专业类型的客户是指至少满足下列两项标准的客户:
近四个季度交易频率为每季度至少10次,现金及投资组合超过50万欧元,在金融行业岗位上工作至少满1年。
此外,在调查信息过程中,如果客户拒绝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信息明显有错误,银行则不得对其进行投资咨询业务。
(四)适合性审核
投资咨询业务的适当性审核只是审核客户是否能够基于其知识和经验来理解与业务的相关风险,该审核有别于开展非咨询业务时的适当性审核。
对个人客户的适合性判断,主要取决于所推荐的具体业务是否符合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是否符合客户的投资目标;二是客户的财力是否能够承受此业务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三是客户自身的知识和经验能否理解此种投资风险。
而对于默认专业客户在审核时就主要考虑客户的投资目标,同时也考虑投资期限、风险承受能力;对于可被视为专业类型的客户则主要考虑投资目标和经济关系。
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第31条第5款,被推荐的金融产品在风险等级、产品分类、投资形式方面都必须符合客户需求。
此外,如果在咨询谈话过程中才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德国 欧盟 投资者 保护 教育 国际 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