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程招综合投标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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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招综合投标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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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程招综合投标案例
案例:
案例一:
某国家全额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为抢工期,建设方邀请了二家承包商前来投标。
开标时,由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者资质和投标文献进行审查,在确立了所有投标文献均为有效标后,由招标办人员会同招标单位人员进行了评标,最后拟定高于标底者为废标,余下者中标。
请分析,上述背景资料不对之处并加以改正。
错处1:
国家全额投资项目,应公开招标,且投标者应不少于3家,而不能因抢工期采用邀请招标,就算邀请招标也不能二家,至少3家;
错处2:
对各投标者资质和投标文献进行审查不是公证处人员职责,而应是招标单位职责,公证处人员只是对程序进行公证;
错处3:
招标办人员不能参加评标,评标由评标专家及招标单位人员进行;
错处4:
高于标底者为废标不当,应改为按评标办法拟定中标单位。
案例二:
某办公楼施工招标文献合同条款中规定:
预付款数额为合同价30%,开工后三日内支付,上部构造工程完毕一半时一次性全额扣回,工程款按季度支付。
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该项目投标,经造价工程师估算,总价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24个月,其中:
基本工程估价为1200万元,工期为6个月;上部构造工程估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12个月;装饰和安装工程估价为3000万元,工期为6个月。
该承包商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获得较好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造价工程师原估价作恰当调节,基本工程调节为1300万元,构造工程调节为5000万元,装饰和安装工程调节为2700万元。
此外,该承包商还考虑到,该工程虽然有预付款,但平时工程款按季度支付不利于资金周转,决定除按上述调节后数额报价外,还建议业主将支付条件改为:
预付款为合同价5%,工程款按月支付,别的条款不变。
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献报送业主。
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减少4%。
但是,招标单位关于工作人员以为,一种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献,因而拒收承包商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关于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场。
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献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献均有效后,正式开标。
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关于投标文献重要阐明。
问题:
(1)该承包商所运用不平衡报价法与否恰当?
为什么?
(2)除了不平衡报价法,该承包商还运用了哪些报价技巧?
运用与否得当?
(3)从所简介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
请分别作简朴阐明。
答:
(1)恰当。
由于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基本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报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装饰和安装工程报价调低,可以在施工初期阶段收到较多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现值;并且,这三类工程单价调节幅度均在±1O%以内,属于合理范畴。
(2)该承包商运用投标技巧尚有多方案报价法和突然降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运用恰当,由于承包商报价既合用于原付款条件也合用于建议付款条件;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献递交时间比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又为竞争对手调节、拟定最后报价留有一定期间,起到了困惑竞争对手作用。
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献,这时竞争对手已不也许再调节报价了。
(3)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如下问题:
1)招标单位关于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补充文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任何正式书面文献都是有效文献,都是投标文献有效构成某些,也就是说,补充文献与原投标文献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献,而不是两份互相独立投标文献。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迈进行(背景资料阐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作用在于确认开标公正性和合法性(涉及投标文献合法性)。
案例三:
清华同方(哈尔滨)水务有限公司承建哈尔滨市太平污水解决厂工程项目已由黑龙江省发改委批准。
该工程建设规模为日解决能力32.5万立方米二级解决,总造价约为3.3亿元,其中土建工程约为2.0亿元。
工程资金来源为:
35%自有资金;65%银行贷款。
中化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工程总承包单位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该工程某些土建工程第五标段、第六标段、第七标段、第八标段、第九标段、第十标段进行国内竞争性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现邀请合格潜在土建工程施工投标人参加本工程投标。
规定投标申请人须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能力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地基与基本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并在近两年承担过2座以上(含2座)10万立方米以上污水解决厂主体施工工程。
同步作为联合体桩基施工单位应具备三级或以上桩基施工资质,近两年有关工程业绩良好。
问题:
(1)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有哪几种?
各有何特点?
(2)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必要通过招标进行发包?
答:
(1)建设工程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长处是,投标承包商多、范畴广、竞争激烈,业主由较大选取余地,能获得有竞争性报价,提高工程质量和缩短工期。
其缺陷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立资格预审程序,并且评标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邀请招标长处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示和设立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约时间;由于对投标人以往业绩和履约能力比较理解,减小了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违约风险。
为了体现公平竞争和便于招标人选取综合能力最强投标人中标,仍规定在投标书内报送表白投标人资质能力关于证明材料,作为评标时评审内容之一(普通称为资格后审)。
邀请招标缺陷是,由于邀请范畴较小选取面窄,也许排斥了某些在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潜在投标人,因而投标竞争激烈限度相对较差。
(2)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涉及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关于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要进行招标:
1)大型基本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2)所有或者某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
案例四:
某施工单位依照领取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献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方略编制了投标文献,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订立了该工程项目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口头规定乙方暂停施工一种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规定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以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商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以为暂时停工是甲方规定。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浮现了质量问题,因而迟延交付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以为暂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与否适当?
2.该施工合同变更形式与否妥当?
此合同争议根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解决?
分析要点:
本案例重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其合用性,解决合同争议法律根据。
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依照各类合同合用范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与否适当。
解决合同争议法律根据重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
由于固定价格合同合用于工程量不大且可以较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适当。
问题2:
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状况下,可采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合同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规定暂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口头合同,且事后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因此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当。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
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补偿乙方停工一种月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种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导致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种月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案例五: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
按设计规定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畴内耕植土应清除,基本必要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献中指出,施工单位不必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然而,开工后,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槽)时发现,相称一某些基本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本和场地范畴内仍有一某些深层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要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根据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当怎么办?
2.依照修改设计图纸,基本开挖要加深加大。
为此,承包商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格和展延工期规定。
请问承包商规定与否合理?
为什么?
3.对于工程施工中浮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4.对合同中未规定承包商义务,合同实行过程又必要进行工作,你以为应如何解决?
分析要点:
因地基条件变化引起设计修改属于工程变更一种。
该案例重要考核承包商遇到工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工作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变更关于规定,特别要注意关于时效性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
第一步,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根据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方应及时告知甲方,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第二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献规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设计变更价款和工期顺延规定。
甲方如确认,则调节合同;如不批准,应由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告知乙方就变更价格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
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问题2:
答:
承包商规定合理。
由于工程地质条件变化,不是一种有经验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到,属于业主风险。
基本开挖加深加大必然增长费用和延长工期。
问题3:
答:
在浮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重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时间;
(2)甲方确认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到一致意见时解决办法和时间。
问题4:
答:
普通状况下,可按工程变更解决,其解决程序参见问题1答案第二步,也可以另行委托施工。
案例六:
背景:
某工程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所有材料固定价格合同。
工程招标文献参照资料中提供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
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规定,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供砂地点采购。
而在一种核心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因素导致暂时停工:
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施工设备浮现了从未浮现过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后续图纸直到6月10日才交给承包商;6月7日至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该季节罕见特大暴雨,导致了6月11日至6月14日该地区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由于供砂距离增大,必然引起费用增长,承包商通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第3天,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索赔要求。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规定吗?
为什么?
2.由于几种状况暂时停工,承包商在6月15日向业主监理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25天,成本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天(此费率已经监理工程师核准)和利润损失费人民币2千元/天索赔规定,共计索赔款57.2万元。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你批准该索赔款额多少万元?
3.索赔成立条件是什么?
4.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因素导致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规定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计算,人工窝工损失按工日计价与否合理?
如不合理应如何计算?
5.你以为应当在业主给承包商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竣工延期违约损失补偿金吗?
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求解一方面要弄清工程索赔概念,施工进度迟延和费用增长责任划分与解决原则,费用索赔计算与审查办法。
答案:
问题l:
答:
因砂场地点变化提出索赔不能被批准,因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献解释负责并考虑有关风险;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对的性与完备性负责;
(3)材料供应状况变化是一种有经验承包商可以合理预见到。
问题2:
答:
可以批准费用索赔额为32万元人民币。
因素是:
(1)5月20日至5月26日浮现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费用索赔规定。
(2)5月27日至6月9日是由于业主迟交图纸引起,为业主应承担风险,可以索赔,但不应考虑承包商利润规定,索赔额为14天×2万/天=28万元。
(3)6月10日至6月12日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费用索赔规定。
(4)6月13日至6月14日停电属于有经验承包商无法预见自然条件变化,为业主应承担风险,可以索赔,但不应考虑承包商利润规定,索赔额为2天×2万/天=4万元。
问题3:
答:
承包商索赔规定成立必要同步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导致了实际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导致费用增长或工期损失因素不是由于承包商过错;
(3)按合同规定导致费用增长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规定期间内提出了索赔书面意向告知。
问题4:
答:
不合理。
因窝工闲置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价,不涉及运转费某些;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某些工作工人调做其她工作时工效减少损失费用;普通用工日单价乘以一种测算降效系数计算这一某些损失,并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涉及利润。
问题5:
答:
由上述事件引起工程进度迟延不等于竣工工期延误。
因素是:
如果不能通过施工方案调节将延误工期补回,将会导致工期延误,支付中要扣除拖期违约金;如果可以通过施工方案调节将延误工期补回,不会导致工期延误,不产生拖期违约金,支付中不扣。
案例七:
某中外合资项目,合同标为一商住楼施工工程。
主楼地下一层,地上24层,裙楼4层,总建筑面积36000m2。
合同合同书由甲方自己起草。
合同工期为670天。
合同中价格条款为:
“本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3500万元。
此价格固定不变,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送价格波动及政策性调节影响而变化。
因设计变更导致价格增减此外计算。
”本合同签字后通过了法律机关公证。
显然本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
在招标文献中,业主提供图纸虽号称“施工图”,但事实上很粗略,没有配筋图。
在承包商报价时,国家对建材市场实行控制,有钢材最高市场限价,约1800元/t。
承包商则按此限价投标报价。
工程开始后一切顺利,但基本完毕后,国家取消钢材限价,实行开放市场价格,市场钢材价格在很短时间内上涨至3500元/t以上。
此外由于设计图纸过粗,日后设计虽未变更,但却增长了许多承包商未考虑到工作量和新分项工程。
其中最大是钢筋。
承包商报价时没有配筋图,仅按普通商住楼每平米建筑面积钢筋用量估算,而最后实际使用量与报价所用钢筋工程量相差500t以上。
按照合同条款,这些都应由承包商承担。
开工后约5个月,承包商再作核算,预测到工程结束承包商至少亏本万元。
承包商与业主商量,但愿业主照顾到市场状况和承包商实际困难,予以承包商以实际价差补偿,由于这个风险已大大超过承包商承受能力。
承包商已不盼望从本工程获得任何利润,只规定保本。
但业主予以否决,规定承包商按原价格全面履行合同责任。
承包商无奈,放弃了前期工程及基本工程投入,撕毁合同,从工程中撤出人马,蒙受了很大损失。
而业主不得不请此外一种承包商进场继续施工,成果也蒙受很大损失:
不但工期延长,并且最后耗费也很大。
由于另一种承包商进场完毕一种半拉子工程,只能采用议标形式,价格也比较高。
在这个工程中,几种重大风险因素集中在一起:
工程量大、工期长、设计文献不详细、市场价格波动大、做标期短、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最后不但打倒了承包商,并且也伤害了业主利益,影响了工程整体效益。
案例八:
国内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
在招标文献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税赋和税率。
但在其中漏掉了承包工程总额3.03%营业税,因而承包商报价时没有涉及该税。
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规定承包商交纳已竣工程营业税92万元,承包商准时缴纳,同步向业主提出索赔规定。
对这个问题责任分析为:
业主在招标文献中仅列出几种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献不完备,或者是故意误导行为。
业主应当承担责任。
索赔解决过程:
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
但对已交纳92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50%。
案例分析:
如果招标文献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漏掉税赋,本索赔规定是不能成立。
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
由于合同明确规定:
“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一切税收”。
案例九:
在某国际工程中,通过澄清会议,业主选定一种承包商,并向她发出一函件,表达“故意向”接受该承包商报价,并“建议”承包商“考虑”材料订货;如果承包商“但愿”,则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前期工作。
而成果由于业主放弃了该开发筹划,工程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无法订立,业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复现场状况。
而承包商为施工准备已投入了许多费用。
承包商就现场暂时设施搭设和拆除,材料订货及取消订货损失向业主提出索赔。
但最后业主此前述信件作为一“意向书”,而不是一种必定“承诺”(合同)为由辩驳了承包商索赔规定。
案例十:
本工程为非洲某国政府两个学院建设,资金由非洲银行提供,属技术援助项目,招标范畴仅为土建工程施工。
1.投标过程国内某工程承包公司获得该国建设两所学院招标信息,考虑到准备在该国发展业务,决定参加该项目投标。
由于国内与该国没有外交关系,通过几番周折,投标小组到达该国时离投标截止仅20天。
买了标书后,没有时间进行全面招标文献分析和详细环境调查,仅粗略地折算各种费用,仓促投标报价。
待开标后发现报价低于正常价格30%。
开标后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进行了投标文献分析,对授标产生分歧。
监理工程师坚持国内该公司标为废标,由于报价太低必定亏损,如果授标则必定完不成。
但业主代表坚持将该标授予国内公司,并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信誉好,工程项目一定很顺利。
最后国内公司中标。
3.合同中问题中标后承包商分析了招标文献,调查了市场价格,发现报价太低,合同风险太大,如果承办,至少亏损100万美元以上。
合同中有如下问题:
(1)没有固定汇率条款,合同以本地货币计价,而经调查发现,汇率始终变动不定。
(2)合同中没有预付款条款,按照合同所拟定付款方式,承包商要投入诸多自有资金,这样不但导致资金困难,并且财务成本增长。
(3)合同条款规定不免税,工程税收约为13%合同价格,而按照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合同本工程应当免税。
4.承包商努力在收到中标函后,承包商与业主代表进行了多次接触。
一方面谢谢她支持和信任,决心搞好工程为她争光,另一方面又讲述了所遇到困难——由于报价太低,亏损是难免,但愿她在几种方面予以支持:
(1)按照国际惯例将汇率以投标截止期前28天中央银行外汇汇率固定下来,以减少承包商汇率风险。
(2)合同中虽没有预付款,但作为非洲银行经援项目普通有预付款。
没有预付款承包商无力进行工程。
(3)通过调查理解获悉,在非洲银行与该国政府经济援助合同上本项目是免税。
而本项目必要执行这个合同,因此应当免税。
合同规定由承包商交纳税赋是不对,应予修改。
5.最后状况由于业主代表坚持将标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如果这个项目失败,她脸上无光甚至要承担责任,因此对承包商提出上述三个规定,她尽了最大努力与政府交涉,并帮承包商发言。
最后承包商三点规定都得到满足,这一下扭转了本工程不利局面。
最后在本工程中承包商顺利地完毕了合同。
业主满意,在经济上不但不亏损并且略有盈余。
本工程中业主代表立场以及所作出努力起了十分核心作用6.几种注意点:
(1)承包商新到一种地方承办工程必要十分谨慎,特别在国际工程中,必要详细地进行环境调查,进行招标文献分析。
本工程虽然成果尚好,但实属侥幸。
(2)合同中没有固定汇率条款,在进行标后谈判时可以引用国际惯例规定业主修改合同条件。
(3)本工程中承包商与业主代表关系是核心。
可以获得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同情和支持对合同订立和工程实行是十分重要。
案例十一:
在国内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国内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
分包合同规定:
在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尺寸基本上,超挖不得超过40cm,在40cm以内超挖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cm超挖由分包负责。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规定紧,分包商在施工中浮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cm状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cm某些工程款。
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由于分包商始终以为合同所规定“40cm以内”,是指平均概念,即只要总超挖量在40cm之内,则不是分包责任,总包应付款。
并且分包商强调,这是国内水电工程中惯例解释。
固然,如果总包和分包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这个惯例解释经常是可以被承认。
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
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cm,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cm~50cm范畴挖方工作量的确属于“超过40cm”超挖,应由分包负责。
既然字面解释已经精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
成果承包商损失了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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