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违规及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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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违规及处罚
证券交易违规及处罚
1、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与风险偏好。
(2)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3)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与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4)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5)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6)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3、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
(2)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证券公司未经批准,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将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8、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9、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1)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与风险偏好。
(3)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4)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与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5)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人规定的必备条款。
(6)未按照规定编制并向客户送交对账单,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10、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证券公司以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委托资产。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委托资产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5)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委托资产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11、证券公司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或者投资比例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2、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3、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14、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证券公司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业从业资格。
17、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金不足而接受其买入委托,或者客户证券不足而接受其卖出委托的,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证券公司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或者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的,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超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的,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与风险偏好。
(3)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4)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与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
(5)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备条款。
(6)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信息查询制度。
(7)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8)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23、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任何单位与个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与证券。
(3)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反规定动用客户的资金与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
(4)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现客户资金与证券被违法动用而未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等值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从事业:
务未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2)同时接受多家证券公司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3)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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