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关于防治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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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关于防治水
防治水基础资料
1)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科学地概况了水害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
“预测预报”是水害防治的基础,是指在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基础上,运用先进的水害预测预报理论和方法。
对矿井水害做出科学地分析判断和评价。
“有疑必探”是指根据水害预测预报评价结论,对可能构成水害威胁的区域,采用物探、化探和钻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手段,查明或排除水害。
“先探后掘”是指先综合探查,确定巷道掘进没有水害威胁后再掘进施工;
“先治后采”是指根据查明的水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排除水害隐患后,再安排采掘工程,如井下巷道穿越导水断层时必须预先注浆加固方可掘进施工,防止突水造成灾害。
2)五项治理措施是水害治理的基本技术方法。
“防”主要指合理留设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和修建各类防水闸门或防水墙等,防隔水煤(岩)柱一旦确定后,不得随意开采破坏;
“堵”主要指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通道;
“疏”主要指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
“排”主要指完善矿井排水系统,排水管路、水泵、水仓和供电系统等必须配套;
“截”主要指加强地表水(河流、水库、洪水)的截流治理。
本条是关于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在防治水方面责任的规定。
3)做好防治水工作,必须要有人力、物力和资金等的大力支持,因此,将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规定为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因此,规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总工程师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
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
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治理措施。
4)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力支持总工程师做好防治水工作,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
本规定有关防治水设计、方案除个别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审批外,大部分设计和方案在《防治水规定》中明确由企业总工程师、矿井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查实施。
企业总工程师指集团公司负责技术的总工程师,下同。
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是本条关于煤矿(矿井)建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
为了使防治水工作任务清楚、责任明确,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制度。
特别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编制防治水规划及实施要求的规定。
防治水工作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较强的特点,煤矿企业、矿井要组织专家广泛收集矿区和矿井资料,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5~10年),分析水情和水害特点,提出目标和保障措施,分步组织实施;同时要及时总结规划实施效果,并不断修改完善规划。
每年年初要有年度计划,落实资金和工程项目等,并及时进行总结验收,研究水害形成和防治水规律,提升防治水整体工作水平。
防治水规划编制、实施可采取现场专业技术人员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专家合作的方式。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本条是关于煤矿(矿井)在水文地质条件不清和突水征兆时应采取措施的规定。
近几年,一些煤矿在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未查清的情况下,盲目建井,水害频发;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关闭了大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煤矿,煤矿周边水文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盲目开采导致水害事故也时有发生。
因此,本规定明确要求,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要通过物探、化探和钻探等多种手段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方可进行采掘工程活动。
特别要指出的是超层越界开采导致的水害事故频发,所以煤矿要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大部分透水事故发生前均会显现出不同的透水征兆,如煤层变湿、松软,煤帮出现滴水、淋水,矿压增大,底板鼓起、产生裂隙等,只要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就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
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分类依据
注:
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依据和具体划分方案的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矿床水文地质类型,两者划分的原则和依据基本相同。
但由于矿井仅是矿床的局部开发地段,涉及范围小,受开采影响明显,因此分类的基本出发点也不完全相同。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目的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水文地质类型,指导矿井防治水工作,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水措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原则
(一)分类以科技防治水工作为目的,考虑与矿井地质勘探工作相结合。
(二)分类要全面考虑矿井充水诸因素的影响,要突出其中主要因素的作用。
(三)分类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反映近年来煤矿水害事故发生的特点以及在防治水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力求简单明了,便于实际应用。
(四)本类型划分所考虑的各种因素(指标)具有同等地位,并且为了煤矿生产安全,类型划分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五)同一井田内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二条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编写要求和编写内容的规定。
我国煤矿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对煤矿安全生产影响很大,历史上曾多次发生水害事故,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煤矿安全生产,有针对性地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本条规定所有煤矿都必须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企业、矿井根据确定的水位地质类型制订防治水规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类型确定,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第十三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本条是关于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修订时间的规定。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贯穿建井、生产乃至闭坑的整个过程。
这是因为对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过去认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矿区,后来采矿实践证明水文地质条件十分复杂,出现了淹工作面、淹采区甚至淹井的重大水害事故。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认为很难解决的某个矿井防治水问题,也许未来不再是什么难题。
概况来说,这就是为什么要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修订的原因。
本条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要求矿井必须根据过去3年矿井掘进、开采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水文地质问题,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先前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基础上进行重新确定,可能与原来类型基本一致,也可能比原来简单或复杂,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更加符合本矿的实际情况。
矿井首次发生突水量达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时,应全面分析突水原因,在事故发生后1年内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规定1年内是指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这项工作进行的越快越好,但最迟必须在1年内完成。
第十四条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本条是关于矿井应当具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的规定。
地质报告一般可分为普查、详查和精查地质报告。
建井设计主要依据精查地质报告,它是矿井建设的依据,建井过程中所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是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的重要资料。
因此,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具有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且要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一些专题分析报告,供制定防治水措施时参考。
现有矿井缺少三个必备报告的,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聘用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在本规定实施后尽快编制完成,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批准。
新建矿井没有精查地质报告的,不得进行设计;没有建井设计的,不得进行矿井建设;建井期间没有收集有关地质、水文地质资料提交建井地质报告的,不得移交生产,不得进行安全试生产。
地质报告一般可分为普查、详查和精查地质报告。
第十五条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本条是关于矿井必备的五种防治水图件和图件数字化的规定。
为了有针对性地做好防治水工作,防止误揭地质构造、误穿老空区导致事故发生,本规定要求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和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水文地质条件复、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受水害威胁的情况,编制专门图件,如带压开采评价图、注浆堵水平面及剖面图和水化学分析图等。
防治水图件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础,所编制的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数字化。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对收集的资料和井下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反映标注在各种图件上,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水害形成的规律和防治水措施。
矿井不得建立两套真假图件应付检查。
绘制数字化图件主要是便于及时修改,矿井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相关图件进行修改完善1次。
第十六条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每半年修正1次。
本条是关于矿井应当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的规定。
矿井必须建立本规定15种基础台账,为分析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基础资料。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应根据防治水的需要,建立专门的基础台账。
为了便于及时利用和更新,台账应建立计算机数据库。
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收集,进行全面整理、分析相关资料,为防治水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建立的防治水台账要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帐和成果;突水点台帐、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
建井结束后,根据收集的资料,提交建井水文地质报告(可与建井地质报告合在一起)。
建井完成后,必须将建井期间收集的资料和建井水文地质报告移交生产单位使用,在移交时要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是关于废弃矿井应当提交闭坑报告的规定。
大量关闭的废弃矿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废弃积水矿井,构成了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威胁,曾发生过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本规定要求所有矿井在关闭前必须编写闭坑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闭坑前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评价;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闭坑报告(包括图纸资料)应当报所在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目前已关闭的矿井未进行编制闭坑报告的,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收集关闭矿井资料,补充编制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本条是关于矿井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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