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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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统一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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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统一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原则》
(报批稿)
民政部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原则》编制组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前言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原则》是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文献规定,由民政部组织关于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献,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经验教训。
在此基本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论证与分析,形成了原则征求意见稿。
经广泛征求关于方面意见、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关于部门批准发布。
本建设原则共分五章,涉及:
总则、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选址及规划布局、建筑原则及关于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原则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关于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100721),以便此后修订时参照。
主编单位: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编制构成员:
姜力、宋志强、陈越良、王金华、张恺悌、徐秀玲、刘健、纪占国、刘勇、陈刚、伍小兰、王莉莉、董彭滔、罗晓晖
本原则重要起草人:
陈刚、伍小兰、王莉莉、董彭滔、罗晓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基本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国内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制定本建设原则。
第二条本建设原则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拟定建设水平全国统一原则,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项目建议书根据,也是关于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全过程重要根据。
第三条本建设原则合用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本建设原则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是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寻常生活需要一定照顾半失能老年人为主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设施。
第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必要遵循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按照本建设原则规定,合理拟定建设水平。
第六条
第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应满足日托老年人在生活照顾、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当、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营经济。
第八条
第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证政府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应纳入都市规划。
第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应充分运用其她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充分体现国家节能减排规定。
第八条
第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原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关于原则、定额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内容涉及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应依照实际需要,合理设立老年人
第十一条
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
其中: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可涉及休息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可涉及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老年人娱乐用房可涉及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辅助用房可涉及办公室、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她用房(含库房等)。
第十一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设备应涉及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等设备。
第十二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场地应涉及道路、停车、绿化和室外活动等场地。
第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有关设备和必要交通工具。
第三章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重要根据,兼顾服务半径拟定。
第十五条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规定。
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社区,可依照实际需要恰当增长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0.32㎡、0.39㎡核定。
表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m2)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0000(不含)
1085
三类
10000~15000(不含)
750
注:
平均使用面积系数按0.65计算。
第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参照表2拟定。
表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所占比例(%)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
43.0
39.3
35.7
保健康复用房
11.9
16.2
20.3
娱乐用房
18.3
16.2
15.5
辅助用房
26.8
28.3
28.5
共计
100.0
100.0
100.0
注: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所占比例为参照值,各地可依照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畴内恰当调节。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选址应符合都市规划规定,并满足如下条件:
一、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二、临近医疗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防护距离符合关于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宜在建筑低层某些,相对独立,并有独立出入口。
二层以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设立电梯或无障碍坡道。
无障碍坡道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原则规定总建筑面积内。
第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应依照日托老年人特点和各项设施功能规定,进行合理布局,分区设立。
第二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老年人休息室宜与保健康复、娱乐用房和辅助用房作必要分隔,避免干扰。
第五章建筑原则及关于设施
第二十一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原则应依照日托老年人身心特点和服务流程,结合经济水平和地区条件合理拟定,重要建筑构造型式应考虑使用灵活性并留有扩建、改造余地。
第二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等规范、原则规定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构造;其抗震设防原则应为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四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消防设施配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规定,其建筑防火级别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五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室内通道和床(椅)距应满足轮椅进出及寻常照顾需要。
老年人休息室可内设卫生间,其地面应满足易清洗和防滑规定。
第二十六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净宽不应不大于90cm,走道净宽不应不大于180cm。
第二十七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老年人用房应保证充分日照和良好通风,充分运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
6。
第二十八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记;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规定,并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供电设施应符合设备和照明用电负荷规定,并宜配备应急电源设备。
第三十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原则。
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备热水供应系统,并配备洗涤、沐浴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寒冷、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具备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设立空调设备,并有通风换气装置。
第三十二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依照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附录一重要名词解释
1.日托老年人:
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接受照顾和服务老年人。
2.医疗保健室:
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朴医疗服务和健康指引用房。
3.康复训练室:
为日托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用房。
4.网络室:
供日托老年人上网及通过网络与亲人、朋友聊天用房。
5.多功能活动室:
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讲座等集体活动用房。
6.心理疏导室:
为日托老年人及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征询和情绪疏导服务用房。
附录二用词和用语阐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原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规定严格限度不同用词阐明如下:
1)表达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要”,反面词采用“禁止”;
2)表达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达容许稍有选取,在条件允许时一方面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适当”;
表达有选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她关于原则执行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原则》
条文阐明
北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原则目和意义。
第二条
国内人口老龄化具备发展迅速、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特点。
到国内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
许近年老体弱、患有慢性病或残疾老年人,由于白天家中无人照顾,不但生活质量低下,并且面临诸多不安全风险因素。
当前,国内生活自理能力某些受损,寻常生活需她人照顾半失能老年人数量接近两千万。
在家庭规模和家庭照顾资源日益缩小背景下,如何依托社区满足这些老年人照顾需求,使她们能继续生活在自己熟悉家庭和社区中,已经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广泛关注。
党和政府高度注重发展社区养老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本、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养老机制”。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和《关于全面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意见》分别指出“要逐渐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本、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服务体系”,“要在都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各种形式、广泛覆盖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设施建设是贯彻贯彻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这一政策精神集中体现,是构建养老服务体系不可或缺一种重要环节。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近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满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国内老年人日间照顾基本设施建设整体上较为薄弱,设施缺少,已有设施则存在面积小、功能单一、服务水平低等突出问题。
为了合理拟定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有关建设原则尤为必要。
通过本建设原则编制和实行,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原则作用及其权威性。
第四条
本建设原则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拟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原则编制规定和程序,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关于单位和专家意见,保证编制质量;同步兼顾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差别,以切合实际,便于操作。
因而本建设原则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全国统一原则。
第三条本条阐明本建设原则合用范畴。
考虑到各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现状不尽相似,分别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为便于实际操作,故本原则对合用范畴作此规定。
为了贯彻贯彻养老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社区在养老服务中作用,满足社区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因而本原则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服务对象和功能做出了规定。
第四条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指引思想和原则。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是直接服务于日托老年人基本设施,其建设必要遵循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并符合相应法律法规。
从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合理拟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水平,对的解决需求和也许关系,避免不切实际盲目建设。
第五条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总体规定。
第六条
这是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
第六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规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故其建设水平应符合国情、地情,立足实际,不超前也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且其建设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用地也要纳入本地都市规划。
第七条本条明的确施本建设原则基本规定。
为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避免不必要重复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与其她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现资源整合与共享。
同步,作为社区老年人公共服务设施,必要与社区其她为老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原则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本条阐明本建设原则与国家关于原则、规范及定额关系。
第二章建设内容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工程重要构成内容。
这是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保健康复、娱乐、交通接送等各项服务并开展其她保障工作所必要具备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重要内容。
考虑到各地老年人需求差别,容许各地依照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合理拟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详细内容。
老年人生活服务用房重要满足日托老年人在休息、进餐、助浴等方面需要,可涉及休息室、餐厅和沐浴间。
老年人保健康复用房是为日托老年人提供简朴医疗服务、基本康复训练及心理保健服务用房,可涉及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其中,心理疏导室设立是为了向有需要日托老年人和老年人家庭照顾者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支持服务。
老年人娱乐用房是供日托老年人开展娱乐活动和进行社会交往用房,可涉及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
多功能活动室设立一方面可供日托老年人约会聊天,另一方面也可满足中心开展娱乐、讲座、培训等集体活动需要。
辅助用房是保障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寻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有序开展所必要设立基本用房。
第十一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设备基本内容。
第十二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设立场地。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需要为某些日托老年人提供来回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车辆接载服务,因而需设立道路和停车场。
为满足日托老年人进行户外活动和康复训练需要,还应设立必要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十三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应配备有关设备。
这是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服务内容和功能规定提出。
各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有关设备配备详见附表1。
附表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装备配备表
设备种类
详细设备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生活服务
洗澡专用椅凳
√
√
√
轮椅
√
√
√
呼喊器
√
√
√
保健康复
按摩床/椅
√
√
√
平衡杠、肋木、扶梯
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
√
√
√
血压计、听诊器
√
√
√
娱乐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
√
√
√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
√
√
√
安防
监控设备
√
√
√
定位设备
√
√
√
摄录像机
√
√
√
交通工具
老年人接送车
√
√
√
物品采购车
√
√
注:
√表达应具备。
第三章建设规模及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规模仿定根据。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规模取决于其服务对象——日托老年人数量,而日托老年人数量又与所在社区居住人口数量直接有关,因而本建设原则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作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规模分类重要根据。
同步考虑到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为保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为老服务便利性,拟定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规模时还应兼顾其服务半径等因素。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本两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规模分类和各类面积指标,并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做出了规定。
《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将居住区按人口规模或居住户数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社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和组团(1000~3000人、300~1000户)三级。
《城乡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明确提出托老所(社区养老服务场合,可分为日托和全托两种)宜在居住区和社区进行配建。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因而需要达到一定服务人口规模才干维持正常运营管理,同步也有助于充分实现资源整合以及土地集约使用。
考虑到社区人口规模差别性及实际建设可操作性,本《原则》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分为了三类,并给出了各类面积指标。
乱为适应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形势,本《原则》在面积指标测算时采用了全国人口老龄化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总人口数量)预测值15.3%,但考虑到不同类型社区人口老龄化水平存在较大差别,为满足某些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社区对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实际需求,还对老年人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总建筑面积指标和各类房屋使用面积指标是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实际需求,结合对各地调研数据认真分析和总结,重复论证拟定。
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详见附表2~附表6。
附表2生活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休息室
321
180
101
沐浴间(含理发室)
48
42
36
餐厅(含配餐间)
78
55
38
共计
447
277
174
附表3保健康复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医疗保健室
48
42
36
康复训练室
58
54
48
心理疏导室
18
18
15
共计
124
114
99
附表4娱乐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阅览室(含书画室)
64
36
27
网络室
30
24
18
多功能活动室
96
54
30
共计
190
114
75
附表5辅助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办公室
36
30
24
厨房
159
89
55
洗衣房
24
24
18
公共卫生间
36
36
24
其她用房
24
21
18
共计
279
200
139
附表6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表
用房名称
使用面积(m2)
一类
二类
三类
老年人
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
447
277
174
保健康复用房
124
114
99
娱乐用房
190
114
75
辅助用房
279
200
139
共计
1040
705
487
考虑到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社区恰当增长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面积需要,为便于实际操作,在对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测算基本上,给出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在总使用面积中所占比例。
各地可因地制宜,在保持中心总建筑面积不变前提下,恰当调节各业务用房面积分派。
第四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七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选址规定。
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性质和任务,其建设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做到以便群众,便于开展服务。
同步选址宜与其她为老服务福利设施邻近,利于资源整合和共享。
第十八条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及垂直交通规定。
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工作性质以及日托老年人大多行动不便身体特点,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提出规定。
鉴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设规模较小,为节约土地资源,倡导与其她社区服务设施合并建设,但应设立在建筑低层且相对独立,并宜有独立出入口,禁止使用地下层。
为以便老年人使用,建议垂直交通设有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资金投入有困难,需设立无障碍坡道。
坡道建筑面积应独立计算,不计入本原则规定总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总体布局原则。
第二十条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设立规定。
为了使老年人在日间休息时不受打扰,故本条作此规定。
第五章建筑原则及关于设施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设计应遵循原则。
这是依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工作特点和服务规定提出。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服务内容、形式及规定也将不断扩展、丰富和提高,为满足将来发展需求,故提出其重要建筑设计时应留有扩建、改造余地。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建筑原则和规范。
第二十三条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房屋建筑构造及抗震强度提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防火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老年人休息室设立规定。
据调研,为以便对老年人服务,满足不同类型日托老年人需求,老年人休息室以每间容纳4~6人为宜。
同步,为以便某些行动不便老年人出行并保证其安全,本条对室内通道、床(椅)距和卫生间地面做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老年人用房门和走道宽度。
这是考虑到某些日托老年人坐轮椅出入房间、在走道回转和并行实际需求而做出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老年人用房日照、通风与采光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条阐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内外装修规定。
强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建筑外观色调并设立统一标记是为了增强老年人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认同感和归属感。
为了以便老年人生活,满足老年人情感需求,故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室内装修做出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用电规定。
第三十条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给排水和热水供应系统提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条明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供暖和空气调节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顾中心网络管线布置和预留接口提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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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 老年人 日间 照料 中心 建设 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