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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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协议书
再婚夫妻离婚协议书
篇一:
协议离婚-九问
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以及一些特殊问题解答
导读: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为您提供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以及协议离婚的一些特殊问题分析解答,并有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协议离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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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协议离婚5个月后被判不准离婚
去年6月,某县人民法院发生了一件“乌龙案”。
家住X镇的一对老夫妻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
令男方想不到的是,他领回离婚调解书5个月后,该法院又作出一份与此调解书同一案号的判决书,判断不准许双方离婚。
同一桩离婚案,同一个法庭审理,结果为何截然相反
法院调解
*再婚夫妻协议离婚*
现年64岁的老刘家住X镇。
在他的人生中,婚姻有太多挫折。
XX年,因感情合不来,已有3个儿女的他选择了与前妻离婚,当年他已是57岁了。
XX年2月,经人介绍,他与小他11岁的小李结婚了。
小李也是个离异的女人,身边有一个女儿。
双方都是再婚,因互不信任,产生了许多矛盾,以至于刚结婚一个月就出现闹离婚的局面。
面对来自于社会和子女的压力,老刘咬紧牙关顶了下来。
XX年,经医院检查,小李被诊断患上了鼻咽癌,住院治疗半年多,共花去2万多元费用。
XX年11月,小李的女儿结婚成家,小李住进了女儿在南宁的新家。
XX年6月20日,在县人民法院X法庭的调解下,老刘和小李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该法庭的调解协议上签名并摁下手印。
县人民法院于当天作出了“(XX)宾民一初字第561号”民事调解书:
老刘提出离婚,小李同意离婚;由老刘补偿小李医药费3000元、生活费1800元。
女方反悔
*法院又判不准离婚*
事后,老刘从法院领回了这份调解书,但小李拒绝签收,原因是她反悔不想离了。
随后,让老刘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当年8月7日,县人民法院X法庭再次开庭审理这起离婚案,法庭电话通知老刘前往开庭。
XX年11月5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案号与前面的调解书相同,都是“(XX)宾民一初字第561号”,但结果完全相反。
该判决不准许老刘与小李离婚。
该判决书上写道: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与小李均是再婚,婚后双方都有相互为伴的良愿,有一定的夫妻感情。
由于小李身患重病,家庭经济负担过重,造成双方发生矛盾是难免的。
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持的义务。
老刘在小李生病期间提出离婚,明显不利于小李的疾病治疗。
“XX年6月20日,双方在本院的调解下,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这是一种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简单地确认协议的效力。
事后小李提出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离婚并不是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老刘提出的离婚请求,法院不支持。
”
男方申诉
*法院撤销“乌龙”判决*
收到这份判决书时,老刘觉得太荒唐了:
同一桩离婚案,同一个法院作出了同一个案号的两次“判决”,而且两个判决结果相反,实在让人费解。
老刘通过看法律书了解到,他与小李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已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双方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并经法院确认,那么这份调解协议已经生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虽然小李事后提出反悔并拒绝签收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但并不影响该调解协议的效力。
也就是说,他与小李的这桩离婚案已经审理终结,法院不应该“翻出旧案重审”,更不应该作出同一个案号的判决书。
对此,老刘开始走上了申诉路,他带上材料先后来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反映这起“一案两审”、“一案两判”的“乌龙案”。
他的反映引起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中院将情况反馈到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认真核查、处理此案。
今年1月4日,县法院的苏副院长接待老刘,指出X法庭办案存在错误,他们会及时纠正。
1月25日,县人民法院下发裁定:
认定这起“一案两判”离婚案程序违法,要求合议庭进行重审。
3月28日,县人民法院经过再审裁定:
撤销县人民法院XX年11月5日作出的判决书,认定原调解书合法有效。
协议离婚的特殊规定
一、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的规定:
不能协议离婚。
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当事人一方必须持有中国户籍,且在中国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以其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二、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1、涉外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规定
一方为华侨,一方为中国公民,双方必须到中国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华侨所持的身份证应是我驻该国使领馆发的本人护照。
双方均为华侨的,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均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
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如双方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的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国内登记机关提交意见,由国内登记机关审查并登记。
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领馆认证。
2、港澳、台湾和内地公民协议离婚规定
双方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港澳同胞必须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双方这港澳同胞,原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还可以来内地办理离婚登记。
三、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协议离婚规定:
均应诉讼离婚。
四、我国驻外人员协议离婚的规定
可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并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由该机关审查。
授权委托书和意见书应经驻在国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五、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规定
首先,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现役军人夫妻双方如果协议离婚,军人一方需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六、正在接受劳动教养者办理协议离婚的规定
被劳教者可通过“所外执行”,与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办理完毕,应该立即返回劳教场所。
七、犯人协议离婚的规定
对于已决犯,本人可以委托亲友或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在该登记机关办理。
接受委托书和意见书可由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经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出具证明。
对于未决犯,本人要求在未执行死刑前协议离婚的,可以准许。
一方被监禁或夫妻双方都被监禁,一方要求离婚的,请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未被监禁方提出离婚的,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均被监禁或被劳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役军人被判处徒刑,停止军籍,其配偶提出离婚,仍然需该军人及所在团以上政治机关的意见,如该军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机关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可到一方户籍地民政局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必须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双方或一方必须是本县常住户口)。
受理协议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初审
查验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离婚意愿以及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二)受理
1.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2.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三)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四)登记(发证)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
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填写《离婚证》,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
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没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
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只有在离婚手续办完时,离婚协议书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无论是对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都有反悔的权利。
签了协议未办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而钟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持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
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没有支持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
离婚协议财产赠予撤销权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
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情]
李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双方约定赠予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
现李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予,引起纠纷。
[析案]
有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财产分割,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予合同的规定,确认李某享有单独撤销该房屋赠予的权利。
笔者认为:
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予内容不能撤销。
理由如下:
首先,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是离婚协议的附属约定,属于《婚姻法》调整的内容。
依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婚姻就财产分割到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离婚为前提对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方面关系的一种处置,如:
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的一系列协议,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内容不能看做是单独的财产性质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人身关系具有关联。
第三、就本案而言,如果李某与王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赠予女儿,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李某是享有撤销权的。
因为其只是一种财产性质的协议,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应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而在离婚诉讼中,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司法解释的精神进一步肯定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应该受《婚姻法》调整,而非受《合同法》关于赠予的规定调整。
综上所述,当事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赠予达成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裁判。
而不能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律确认当事人的撤销权。
九问律师法律在线咨询编辑点评:
协议离婚是离婚方式的一种,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的,但是协议离婚仍然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往往还有“后遗症”,当事人要注意。
篇二: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请办理指南
一、办理部门:
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
二、办理依据:
XX年6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及份数
1、申请表(1份)。
(可以在南宁市人口计生委站或各县区人口计生局站下载)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原件(提供审核)、复印件各1份以及双方近期免冠2寸合影相片1张。
3、女方为流动人口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4、双方为流动人口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男、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在多地居住流动的需提供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如果无法证明的可采取当事人承诺方式办理。
5、离婚后再婚夫妻的,除提供第1、2项材料外,还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提供审核)和复印件1份。
四、办理流程:
乡镇人口计生服务所、街道计生办窗口受理→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篇三:
病残儿鉴定须知
病残儿鉴定须知:
一、申请条件
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本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户籍不在本省但为本省国家工作人员的,认为其第一胎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
4.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妻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与患儿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5张;
6.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
7.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出生缺陷干预筛查
一级预防,抓孕前一级预防是指防止出生缺陷儿的发生。
主要在婚前和孕前。
包括:
1、婚前检查。
通过科学的健康咨询、家族史调查、体格检查以及其他辅助检查,新婚夫妇可了解各自的健康状况,还能获得性生活和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这是优生优育的第一道关;
2、避免新婚后立即怀孕。
最好是婚后半年,这期间使用避孕套是最佳的避孕选择;
3、选择最佳的生育年龄。
生育的最佳年龄,女性25~30岁,最迟不超过35岁,男性25~35岁。
在此期间,人的体质好,精子和卵子的质量好,更有利于生育健康宝宝;
4、选择最佳的受孕时间:
6~9月,可以避开冬春流行病的高发期,孩子出生后便于护理和喂养;
5、做好孕前优生检测。
避免带病怀孕,如生育过出生缺陷儿,应进行咨询及相应的体格检查。
孕前3个月及孕后3个月口服小剂量的叶酸补充剂;
6、孕前合理营养、预防感染、谨慎用药、戒烟戒酒、避免接触放射及有害有毒气体,避免接触猫狗,远离家畜动物。
二级预防,抓产前二级预防是指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出生,主要是在孕期通过早发现、早诊断和早采取措施,以预防出生缺陷儿的出生。
对已确诊的畸形胎儿,动员孕妇及其家属做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
哪些孕妇需要做产前筛选或产前诊断:
1、夫妇双方或家族成员患有某些遗传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者。
2、曾生育遗传病患儿、不明原因智力低下或先天畸形儿的夫妇。
3、不明原因反复流产或有死胎死产等情况的夫妇。
4、35岁以上准备怀孕的妇女。
5、长期接触高危环境因素的夫妇。
常用的产前筛选和产前诊断方法有哪些?
超声波检查(B超):
孕后18-20周做,可查出多种缺陷。
对孕妇和胎儿无影响。
孕妇血液检查:
孕后16-18周做,可查出唐氏综合征(先天愚型),对孕妇和胎儿无影响。
绒毛检查:
孕后10-12周做,主要可查唐氏综合征,要求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羊水检查:
孕后16-18周做,主要是唐氏综合征等染色体病和先天性遗传代谢病的诊断。
胎儿脐带血检查:
孕后18-36周做,可查出染色体异常、贫血或血小板功能障碍等。
三级预防,抓早期三级预防是指对出生缺陷的治疗。
发现出生缺陷的婴儿,及早治疗,避免对婴儿成长造成精神伤害。
有些先天性疾患如能及时诊断、治疗,可阻止症状的发生和发展。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患儿如在出生后3个月内开始用甲状腺素治疗,80%以上的患儿智力发育可达到正常,如早期不及时治疗,可造成发育落后,智力低下等严重残疾。
苯丙酮尿症患儿如早期发现,采用低苯氨酸奶粉治疗,患儿的智力水平可以接近正常。
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在出生六个月内采取干预措施,进行康复治疗,到3岁时,听力就能与正常儿一样。
为了您的家庭幸福和谐,请您积极参加婚检孕检
篇四:
二孩生育证办理程序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程序
符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三)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与复印件;
(四)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五)男、女双方《婚姻、生育状况承诺书》与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六)“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申请的,还应提供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七)“婚后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还应提供收养证、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证明;
(八)“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还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民族成份的证明;
(九)“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还应提供双方独生子女证或相关证明和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
(十)“再婚夫妻”的,还应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与复印件;
(十一)“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的,还应提供县以一民政部门颁
发的残疾证明与复印件;
(十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查包括,村(社区)中心户长、计生专干、村(社区)委主任签署核实意见、村(社区)委会加盖印章。
乡(镇、街道办事处)调查人员、统计(信息)人员、计生负责人签署核查意见、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加盖印章。
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自接到审核意见和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二孩生育证》审批小组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将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再行审批;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未提出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在发现之日起30日内补办《二孩生育证》。
补办后,仍按违法生育上报。
持有《二孩生育证》的夫妻,双方户籍迁往外县(区)或领证方户籍
迁往外县(区),应持证到发证机关办理签转手续,由新户籍所在地(只限本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签入手续。
《二孩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二孩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
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二孩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篇五:
申请再生育审批条件
申请再生育审批条件
1、必须符合《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再生育的规定;
2、女方年龄必须达24周岁零2个月以上;
3、第一孩必须达3周岁零2个月以上;
4、批准前无怀孕或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经夫妻双方说明理由后可以在孕后审批。
申请材料
1、育龄夫妻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签字声明,并填写《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三份);
2、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
3、夫妻双方户口簿及复印件;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育妇近期孕检证明;
6、育龄夫妻近期免冠照片;
7、《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所要求的材料:
①双方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相关证明;
②再婚夫妻,需提供一方或双方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节书);③一方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④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需提供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⑤其他情况再生育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再生育的对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再生育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对于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齐,再行审批;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后,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情况特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3、符合法定条件的,要在《再生育审批表》上签署单位和经办人意见,作出准予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告知乡(镇)和当事人的同时发给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委托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村(居)委会送证上门。
领证人员名单在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再生育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
(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三条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四)女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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