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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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协同推进我市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类、生态类、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核管中心)及各区环保主管部门的监察执法部门为环保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办法所适用的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统筹指导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中事后环保监管的稽查工作。
第五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环保监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审批的跨区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区由相应的辖区环保监管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环保监管。
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核管中心)及各区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其相应的环保监察执法科室或部门自行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发生重大变动前,必须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建设项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后,由市、区环保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范畴。
第七条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阶段是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事后监督管理的阶段是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
第八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审批处审批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处在审批工作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环评文件、技术审查意见(如有)、环评批复等纸质档案移交至市档案管理中心,并书面通知市环境监察支队及相应辖区环保监管部门。
深圳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中心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或备案信息平台将电子档案推送至市环境监察支队及相应辖区环保监管部门。
档案移交和推送后,各级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范建立监管档案并将建设项目纳入事中事后环保监督管理。
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核管中心)及各区环保主管部门可自行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市、区环保监管部门可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环保专项执法、处理投诉举报等综合手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市、区环保监管部门应当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信息和环境违法处罚信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共享,实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信息互联互通。
第二章审批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保监管
第一节污染类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施情况、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和风险防范情况、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保证对每个建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事中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按照每季度不少于2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原则上保证每年对每个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其他按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市环保监管部门至少按照1:
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
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的数量;各区环保监管部门至少按照1:
10的比例确定年去被抽查单位的数量。
第二节生态类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六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实施情况、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落实相应改进措施的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保证对每个建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事中现场检查。
第三节辐射类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核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施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工作场所防护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置和规范化管理情况、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年度评估报告提交情况、辐射安全隐患整治和风险防范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施情况、电磁辐射达标情况、定期电磁环境监测情况、辐射安全隐患整治和风险防范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保证对每个建设项目至少进行一次事中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监管计划,明确重点监管项目、现场检查频次及具体检查内容,原则上对重点监管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不低于每年一次;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对其他辐射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告知性备案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保监管
第一节污染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符合性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处置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整治和风险防范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污染类建设项目采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并纳入一般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市环保监管部门至少按照1:
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执法人员数量:
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排污单位的数量;各区环保监管部门至少按照1:
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排污单位的数量。
第二节生态类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生态类建设项目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节辐射类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依法依规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与经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符合性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实施情况、电磁辐射达标情况、定期电磁环境监测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备案管理的辐射类建设项目主要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区环保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实施环保专项执法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豁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主要由市、区环保监管部门结合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工作。
如果发现存在超标排污等其他违法行为,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适时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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