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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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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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四川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四川省补充目录药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四条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的网上集中采购,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平台上进行交易,各市(州)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采购价格及零售价格
第六条充分利用多年形成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在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合理确定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
第七条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确定的代表品的主要适应症计算,日服用(使用)费用不超过3元(含3元)的基本药物,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倒扣15%作采购限价。
第八条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确定的代表品的主要适应症计算,日服用(使用)费用超过3元的四川省集中上网限价采购的基本药物,网上公布的现行临时零售价格低于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的,则执行网上现行的挂网限价和临时零售价;高于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则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倒扣15%作为采购限价,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销售。
第九条按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确定的代表品的主要适应症计算,日服用(使用)费用超过3元,且能差比价计算的同类药品均未参加过四川省集中上网限价采购的基本药物,按以下原则确定采购限价:
(一)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确定了代表品的,按照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收集到的正在执行的其他省级集中招标(挂网)中代表品的采购平均价,依据差比价规则确定采购限价,但其采购限价顺加15%后不得高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
(二)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基本药物价格文件中没有确定代表品的,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收集到的正在执行的其他省级集中招标(挂网)中不同品规的最低平均价,作为临时代表品,依据差比价规则确定采购限价,但其采购限价顺加15%后不得高于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
(三)对没有在其他省级集中采购中标的基本药物,直接按照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零售指导价格倒扣15%作为挂网限价。
第十条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的特定企业生产药品价格的,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凡企业申请作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的,其集中采购的临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同剂型规格品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确定的所有基本药物的采购限价,均包含配送费用。
第十二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基本药物采购限价进行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基本药物采购限价进行采购,依据国家和四川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顺加作价销售。
第三章采购与配送
第十三条具有合格资质、认可四川省确定的采购限价、能保证全省用药需求的生产企业,均可参与四川省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正在接受四川省不良记录处理的品种、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对部分生产企业过多的基本药物,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生产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参与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四川省辖区内注册登记。
(二)具备独立法人企业资格或受独立法人企业委托的本企业分支机构,受委托的分支机构须拥有执业药师。
(三)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证书)。
(四)仓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五)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药品验收、养护和出入库管理符合相关规定,售后服务良好。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配送申请和相关资质材料,经审核合格即可参加本采购周期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选择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取得四川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第十八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选择取得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本单位使用的基本药物。
第四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在一个采购周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全省所有有用药需求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药品经营企业也应当为有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提供及时配送服务。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布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合格的基本药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当明确基本药物的实际采购价格和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付款的期限、方式,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天。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GMP证书、GS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营业执照(副本)、价格证明文件到期前,应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报送到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药品国家零售指导价等信息变更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到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本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等超过有效期未提供最新有效证件的。
(二)企业名称等信息变更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与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的。
(四)除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本企业生产的品种外,不按规定对本生产企业每一确认的基本药物指定经营企业的。
(五)以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药品代替网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药品进行配送的。
(六)以高于集中采购限价供货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违规品种的本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资格:
(一)药品注册批件、GMP证书等超过有效期未提供最新有效证件的。
(二)药品国家零售指导价等信息变更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本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且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参加四川省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的。
(四)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该企业违规品种的本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资格,且该违规品种三年内不得再参加四川省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
(一)对已确认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品规,药品生产企业在采购周期内撤网的。
(二)被国家、省级药监部门通报质量不合格的。
(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四川省药品等上网交易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在一个采购周期内未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基本药物配送的经营企业,三年内不得再参与四川省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药品经营企业基本药物配送阳光积分考核制度。
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对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基本药物情况进行阳光积分考核,阳光积分考核达90分及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凡阳光积分考核不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四川省基本药物的配送工作。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阳光积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具有满足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供应能力,能及时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医疗卫生机构需要的药品。
基本分值30分。
凡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未按订单要求的品牌和数量进行配送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二)不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量大小,药品经营企业均应切实做到一般药品不超过24小时,急救用药不超过12小时配送到位,并认真履行相关的伴随服务。
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的配送时限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解决,并列入购销合同。
分值30分。
凡医疗卫生机构投诉未及时配送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三)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GSP等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存储、运输、销售基本药物。
分值20分。
凡被药监部门通报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四)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并及时进行发货确认及到款确认操作。
分值20分。
未按规定进行网上确认操作的,每个品规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五)药品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在阳光积分考核时可适当加分:
1.鼓励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让利群众。
在整个采购周期中,凡对其配送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同一个基本药物均主动降低限价的,每个品规可加0.2分,最高可加5分。
2.鼓励多配送廉价药品。
在一个采购周期中,按基本药物配送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凡配送基本药物中日服用费用低于3元药品金额最多的经营企业,可加5分,以此类推,排名第5位的,可加1分。
3.鼓励进一步扩大配送覆盖面,企业做大做强。
在一个采购周期中,按基本药物配送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凡承担基本药物配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数最多的,可加10分,以此类推,排名第10位的,可加1分。
第三十二条全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采购药品的,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四川省卫生厅授权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负责接受和处理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申诉。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有异议的,可按照《关于规范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申诉及受理工作暂行办法》(川药招组〔2007〕11号),在申述期内向四川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和职责分工,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周期为一年。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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