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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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合同
车辆质押合同
(债务人)
质押人:
质押权人:
201年月日
车辆质押合同
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年月日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车辆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设定质押。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物
甲方自愿本人品牌为号牌为
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
机动车登记证编号为的车辆(以下简称该车辆)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车辆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抵押担保。
第二条担保的债权范围
借款金额(¥:
)及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
第三条质权的存续期限
质权的存续期间为甲方全部偿还乙方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为止。
第四条质押登记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办妥质物登记手续,质物有关登记文件的正、副本由乙方保存。
第五条质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2、甲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乙方保管。
第六条质权的行使
1、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2、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6.1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七条特别约定
质权存续期间,质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过户、税费、保管、年检、维修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抵押合同
(第三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201年月日
房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借款人)于年月日签定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以其有所有的房产抵押于甲方作为担保。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屋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基本情况
1.1坐落: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预售登记备案登记表:
;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2.1《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房产的保管
抵押房屋由乙方自行保管并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乙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5.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6.2乙方违反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借款本息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
6.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甲方在借款到期后的——天内未受借款人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9.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摁手印后生效。
9.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9.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买卖协议
卖方:
买方:
201年月日
房产买卖协议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出售其房产给乙方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承诺与保证
(一)甲方承诺其本人为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不存在任何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
(二)甲方出售该房产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甲方保证对出售房产享有处分权,在出售给乙方时未对外签订得有任何有关转让、出售、出租等协议。
(四)甲方保证该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协议签订前物业管理费等其他应当缴纳的费用己全部交清,如有尚未缴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二条、基本情况
(一)房产基本情况
1、坐落: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
第三条、出售价格
房产出售总价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元)。
第四条、交接期限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出售的房产手续资料及钥匙交付乙方。
第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甲、乙双方在完成房产的交接后,共同约定授权,身份证号码:
作为代理人,并办理委托公证,代理双方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对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等费用,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本协议第一条中作虚假承诺和保证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向乙方支付购房总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履行义务,若因甲方行为无法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甲方除依法承担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外,还需另行向乙方支付支付购房总价款的50%作为违约金。
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履行交接,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售房总价款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之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抵押合同
(债务人)
抵押人:
抵押权人:
201年月日
房屋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以其有所有的房产抵押于甲方作为担保。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同意就下列房屋抵押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产基本情况
1.1坐落: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1.2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
;
(2)国有土地使用证:
;
(3)预售登记备案登记表:
;
第二条抵押担保范围
2.1《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2.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房产的保管
抵押房屋由乙方自行保管并使用,乙方应妥善保管该抵押房屋,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五条乙方义务
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房产;乙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5.2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登记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甲方由权要求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6.2乙方违反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
甲方可视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本息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6.3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甲方在借款到期后的——天内未受乙方清偿的,甲方可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仍不足以清偿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他
9.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摁手印后生效。
9.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9.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201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状况
房屋座落于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金计算以建筑面积为准)。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的使用房屋。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为每年元。
(二)乙方于每年月日前付清当年租金,不能逾期支付;甲方在收到租金后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乙方需要继续租赁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双方重新订立租赁协议: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权。
第五条房屋的交付与返还
(一)甲方应于年月日前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移交乙方,双方约定,完成以下手续视为交付:
双方确认交接清单
(二)租赁期满或协议解除后,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返还租赁房屋,双方约定,完成以下手续视为返还;
双方确认交接清单
(三)房屋返还时,物品的自然损耗不计作损失,物品自然损耗以外的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房屋。
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的滞纳金,由甲方从押金中扣除。
第六条房屋的改善和装修
(一)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但改造和装修不得影响房屋的主体安全及质量,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所有装修和改造由甲方所有。
(三)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房屋的改造和装修如影响房屋的主体安全及质量所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对房屋的改造和装修,合同期满后终止或解除后,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第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由甲方承担将来拆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由甲方承担因拆除、恢复不当引发的责任及赔偿。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由乙方承担拆除及恢复原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人工材料费、搬运费、垃圾清运费、电梯使用费等。
乙方拆除过程中若产生对公共部位、公共设备、其他业主物业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与恢复。
在乙方拒绝赔
偿与恢复是,甲方因承担连带责任,有权按大厦管理处要求及实际损失情况从乙方押金中支付赔偿与恢复费用,并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退回剩余押金的要求。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由甲方承担将来拆除、恢复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由甲方承担因拆除、恢复不当引发的责任及赔偿。
第七条修缮义务
乙方在租赁期间负担除物业管理应承担之外的一切修缮义务及费用。
第八条转租
甲方同意乙方对房屋进行转租,转租收益归乙方自行享有。
第九条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乙方在承租房屋期间所有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杂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协议;
(二)有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l、该房屋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
2、因不可抗力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l、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达10的;
2、拒不协助乙方行使租赁权利的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l、不支付或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租赁用途的:
4、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作为违约金。
(二)双方均有或一方具有违约行为达到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但守约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后合同继续履行。
(三)双方均有或一方具有违约行为达到构成合同解除的条件,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立即终止,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四)因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而解除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实际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第十二条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一)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摁手印后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为双方确认交接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双方确认交接清单
物品名称
已用年限
物品价格
交接时状态
甲方交接人:
交接日期:
乙方交接人:
交接日期:
借款合同
出借人:
借款人:
201年月日
借款合同
编号:
出借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借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借款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
l、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仅供乙方使用于,不
能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经营活动,更不得用于其他违法活动,乙方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执行。
3、借款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
日止。
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需延长借款期限的,必须提前7曰通知甲方,甲方同意的方可延长,甲方不同意延长借款期限的,乙方必须按时偿还借款。
4、本合同借款利率为
第二条借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支付方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入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2、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到借款的凭证。
第三条还款
l、乙方应按时主动向甲方足额偿还借款,经甲方同意,乙方提前还款的,则乙方应按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
2、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后10日内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四条乙方权利义务
l、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2、按甲方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清单。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所有借款资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乙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当意即通知甲方,并及时落实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否则,甲方可提前要求乙方偿还借款。
6、乙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向甲方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l、有权了解并检查乙方基本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质押物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还给抵/质押人。
第六条担保条款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能得到清偿,乙方及/或第三人向甲方提供下列项担保。
1、保证(详见号的《保证合同》);
2、抵押(详见号的《抵押合同》);
3、质押(详见号的《质押合同》);
4、其他:
;
第七条违约责任
l、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收取罚息,直到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2、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本息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7日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偿付本息。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摁手印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保证合同
保证人:
债权人:
201年月日
保证合同
编号:
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债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乙方于年
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保证范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
1、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
前述主合同项下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查询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2、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
前述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查询费、
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第三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
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四条被担保的主合同的变更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还款方式、借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能力
在保证期间,甲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的,甲方应提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所能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保证担保合同。
第七条保证责任
l、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保证担保连带责任,甲方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还款义务:
(1)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
(2)根据主合同的约是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解除主合同的;
(3)债务人违反主合同条款的:
(4)债务人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
2、当前述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或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情形发生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含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设置担保的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选择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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