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大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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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大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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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大题
【票据法】
2011-3-多选74
74.潇湘公司为支付货款向楚天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为甲银行。
潇湘公司收到楚天公司货物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立即通知甲银行停止付款。
另外,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该汇票须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效力 B.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甲银行不得以楚天公司尚欠其贷款未还为由拒绝付款 C.如甲银行在接到潇湘公司通知后仍向楚天公司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银行应承担责任
D.潇湘公司有权以货物质量瑕疵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答案】BCD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票据行为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票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本题中,潇湘公司签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只有经甲银行承兑后才发生付款的效力。
选项B说法错误。
《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题中,甲银行与楚天公司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楚天公司尚欠甲银行贷款30万元未清偿,甲银行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选项C说法错误。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另外,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需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并无实质审查义务。
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发生错付,亦可善意免责。
选项D说法错误。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仅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
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因此,在本题中,即便楚天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潇湘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请求甲银行停止付款。
2010-3-多选76
7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
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
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司法部答案】AC【网校答案】BC
【考点】支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解析】选项A错误。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才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选项B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题中,甲乙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是与乙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因甲没有履行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义务,乙可以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选项C正确。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本题中,甲因过期要求银行付款而遭到拒绝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选项D错误。
根据《票据法》第15条的规定可知,支票遗失后,甲可通过办理挂失止付等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丧失票据权利。
2009-3-多选76
7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
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
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丁某B.乙公司C.甲公司D.丙银行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本案中,乙公司是出票人,丁是背书人,戊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乙公司与丁某行使追索权。
因此,AB项正确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甲公司是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对其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戊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因此,C项错误
另外,丙银行是付款人,在戊提示付款时丙银行已经拒绝了戊的付款请求,不是票据债务人,不属于被追索人员的范围。
因此,D项错误。
【保险法】
49条—财产保险标的转让问题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危险程度的判断
●用途变化——家用车;运输车
●环境变化——展品;私人收藏
●保险标所有者自身危险程度变化
49条的缺陷
●忽略了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能非同一人
●“依法变更合同”是否仅涉及变更被保险人?
●30日内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转让”是什么含义?
●49-4的逻辑问题——
☐未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本可能不承担的保险责任反而要承担。
不合理!
55条—保险价值、实际价值、残余价值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5条的缺陷
●没有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实则定值保险问题
●没有规定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关系——实则不定值保险问题
【证券法】
17.结合近期股票发行体制改革,分析他对证券发行制度有何影响?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一)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二)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并配之以发行审核制度和保荐制度。
根据《证券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
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
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近期股票发行体制改革(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新股发行改革七大亮点:
1.指明改革方向为注册制(向注册制过渡):
改革方向:
注册制,将证券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交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2.审核速度有望大大加快。
3.存量发行破例(老股转让、存量发行破题):
鼓励持股满三年的原有股东将部分老股向投资者转让,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
4.市值配售有新意(禁止空仓打新、市值配售再现):
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在此基础上仍需按资金配号和抽签。
5.抑制新股“三高”顽疾做了多项政策安排(剔除最高报价、抑制三高发行):
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预先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
6.对于中介机构职责在七个方面进行了强化(赔偿投资者、强化中介机构职责):
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对优先股的发行条件、转让交易等方面作了界定。
一、增加的内容
1)增加了证监会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即需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的内容。
这不仅加快了IPO的审核节奏,对于中介机构的发行保荐能力和监管机构的审核效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淡化前端审核,逐渐迈向注册制的必经之路。
2)增加了鼓励存量发行即老股转让,同时要求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要量合理确定新股发行数量,新股发行超募的资金,要相应减持老股。
存量发行制度的引入不仅增加了股票供给、缓解了供需矛盾,在遏制超募现象、促进原股东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方面也是有益的举措。
3)增加了如有虚假披露、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发行人和控股股东要依法回购全部新股和转让股份的内容。
这一措施大大增加了发行人信息造假的违法成本,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要的意义。
4)增加了申购中报价最高部分(比例不低于10%)需被剔除,且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家数根据发行规模增加了上下限。
剔除高报价能够减小投资者盲目高报价或友情高报价的动机,也限制了发行方高定价的基础。
对于有效报价机构家数上限的要求增加了每家入围投资者的获配规模,可促进
其谨慎报价,对于家数下限的要求则保证最终定价能够有效反应市场化定价的结果。
5)增加了对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的要求内容。
此次改革不仅对于保荐机构在新股发行前对于发行人需要履行的尽职调查和辅导责任提高了要求和失职处罚力度,对于发行后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也相应提高了要求。
二、修改及删除的内容
1) 修改了关于要求发行人提出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
《意见》中提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较《征求意见稿》的 “五年内”相比,修改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
缩短至“三年”时间,一方面有利于发行人判断行业周期和公司发展前景,另一方面降低了届时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变动,及其财务状况变动的可能性,有利于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2)修改了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意见》要求,网上有效认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有效认购倍数在100倍以上时,回拨比例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较前期《征求意见稿》规定的15%及30%均进一步扩大。
在网上认购踊跃的情况下,配售可以向网上投资者进一步倾斜,使网上中小投资者能更多分享热门项目的收益。
3) 修改了关于网上新股配售机制的要求。
《意见》引入市值配售,规定“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
网上配售应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及申购资金量,进行配号、抽签”。
而《征求意见稿》中则规定,主承销商可采用按申购量配号抽签配售,或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配售方式。
4) 修改了对于个人参与网下询价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曾提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提供有效报价的个人投资者应不少于20人;公开发行4亿股以上的,提供有效报价的个人投资者应不少于50人。
有效报价人数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意见》删除了对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行政性要求,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定价和网下配售。
”,在表达希望发挥个人投资者参与发行定价的初衷同时,更符合当前A股市场发展阶段及特点。
(三)影响
1.为完全注册制做准备,这是逐步推进证券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
2.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
调整新股配售机制,,约束发行人定高价,抑制投资者报高价,遏制股票上市后“炒新”行为。
3.“从发行制度上,约束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权责,是对投资者的保护”,这是由当前的完全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比较符合当前的现状。
IPO重启短期心理层面会对市场有一定影响,随着后续公司上市,逐渐会分流市场,总体对市场冲击不会太大。
4.新股发行改革从审核制过度到注册制的道路还很遥远,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
因为,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多不符合成熟市场要求的地方,这些阻碍不破除的话,很难实现新股发行注册制。
5.以后审核的权力将从证监会转移到保荐机构身上,保荐机构的责任就更重大了,因此,下一步最有可能就是从对保荐机构的监管着手。
6.目前来看,A股市场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研究能力和良好信用纪录的个人投资者数量相对有限,取消强制要求有利于保证改革初期新制度的平衡运行。
一方面,避免部分处于细分行业的中小企业由于合格个人投资者关注有限,询价人数未达到规定要求而较易中止发行;另一方面,在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的阶段,避免主承销商为满足个人投资者数量的硬性要求而放松资质审核条件,无形中增加发行风险。
7.《意见》中的配售方式兼顾了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市值以及申购资金量,既有利于平衡一二级市场投资者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长期持股理念。
同时避免了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配售方式可能造成的投资者按照单笔申购下限参与申购,或者开立类似“拖拉机”账户的问题。
8.改革扩大了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
本次改革明确了审核所需时间,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不再对发行节奏进行调控,对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权也予以落实。
这些措施非常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对于发行节奏的调节将交由市场来自主完成,在市场好的时候,
9.对于发行人来说,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培养树立正确的以信息披露为导向的上市之路。
一旦造假欺诈,发行人及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具体的、可追究落实的处罚和赔偿;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发行人信息披露存在重大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保持高度的职业关注度;对于投资者来说,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建立了大股东和发行的具体赔偿机制和措施,使投资者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对于市场本身来说,有助于提高市场化、规范化,加快融入国际市场体系,提高市场的国际地位。
IPO供应量会自然增加;市场不好的时候,发行节奏自然会降下来;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询价机构客户群体,兼顾发行人和机构客户双方的利益,最终使新股发行价格回归合理的水平。
此外,本次改革还再次重申了将定价权交还给市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只是对于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市盈率的,要做好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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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本次改革的宗旨
本次改革的总体原则中特别强调了要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从五个方面制定措施,加强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相关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必须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信息披露严重违法,影响对发行人上市条件判断的,将要求发行人回购已经发行的新股,要求控股股东购回已经转让的限售股等措施,都体现了监管部门捍卫市场公平和平等的原则。
二、进一步改变监管思路,强化监管效果
本次改革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突出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
对发行人、大股东、中介机构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中止审核、立案稽查、移交司法机关等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三、推进市场化的审核理念
本次改革突出了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了新股发行各环节包括从辅导、预披露、发行定价及持续督导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全社会的监督。
同时,本次改革指出未来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规性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
这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和价值判断能力。
过高的定价和不被投资者看好的企业即使通过审核,发行也可能失败,这有利于市场资金向优质企业倾斜,也有利于保荐机构提高对项目质量的控制。
四、进一步扩大发行人和承销商的自主权
本次改革明确了审核所需时间,由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时机,不再对发行节奏进行调控,对主承销商的自主配售权也予以落实。
这些措施非常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对于发行节奏的调节将交由市场来自主完成,在市场好的时候,
IPO供应量会自然增加;市场不好的时候,发行节奏自然会降下来;赋予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权,可以形成一个稳定的询价机构客户群体,兼顾发行人和机构客户双方的利益,最终使新股发行价格回归合理的水平。
此外,本次改革还再次重申了将定价权交还给市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只是对于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市盈率的,要做好特别风险提示。
五、强化“三高”和“炒新”的约束
“三高”和“炒新”一直是一级市场上的顽疾,其产生的核心原因主要是发行定价高及新股供求不平衡。
针对上述原因,本次改革引进了新措施,一方面是促进合理定价。
针对发行人,把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限制发行人定高价。
如果定价过高,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股价跌破发行价,发行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需要按承诺自动延长持股锁定期,并采取措施约束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报高价。
确定发行价时,要求先剔除报价最高的10%的申购量。
报价最高的部分将不得影响发行定价,报价最高者也不能获得配售,防止“人情报价”或盲目报高价;另一方面平衡供求,推动老股东转让存量股票,增加单只新股在上市首日的供应量,缓解股票上市后,老股集中解禁对二级市场的影响。
本次改革措施实施后,将有效促进新股发行价格理性回归,对于高定价和“炒新”风气将会形成明显的遏制作用。
本次改革是基于目前市场形势,结合近几年监管实践推出的标本兼治的改革措施。
这一次改革政策的贯彻落实,将使新股发行体制在市场化方向、审核体制向注册制方向迈出坚实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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