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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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
贺雪峰:
论乡村治理内卷化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相关,乡村治理中的各利益主体行为逻辑及相关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变化是,随着国家资源的输入,乡村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结构,这个结构就是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结盟。
若是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一结盟的全新结构将吸取大部分自上而下输入农村的资源,并不断侵蚀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内容提要】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与此相关,乡村治理中的各利益主体行为逻辑及相关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其中一个最为关键的变化是,随着国家资源的输入,乡村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结构,这个结构就是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结盟。
若是不采取有力措施,这一结盟的全新结构将吸取大部分自上而下输入农村的资源,并不断侵蚀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
【关键词】乡村治理 地方势力 国家与农民关系 内卷化
取消农业税以后,因为利益关系的调整,乡村治理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
本文试图以2010年7月在河南K镇为期20天的调研为基础,来讨论当前中国乡村治理中的利益主体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取消农业税对乡村治理机制的影响。
一、乡村治理中的行动者
当前乡村社会中,影响乡村治理状况的主要行动者,可以大致列出8个。
(一)高高在上的国家
国家是农村政策的制定者,是决定资源如何分配、制度如何安排的决定性力量,又是高高在上的力量。
国家农村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国家的长治久安,具体到农村方面,则是农村可以充当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与蓄水池。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仅不再从农村提取资源,而且不断地向农村输入资源,仅2009年,国家的各项支农资金即达7000多亿元。
进一步分解,国家农村政策目标可以分解为3个子目标,一是粮食安全,二是农村稳定,三是农民增收。
若国家可以用最少的资源付出来达到以上3个目标,则国家农村政策就是相当成功的。
除了制定政策和输入资源以外,国家也是直接介入到乡村治理中的行动者。
国家的在场,往往是通过省、市、县等各级行政向下延伸而至。
就是说,国家不仅为乡村治理制定了规则、提供了资源,而且往往是乡村治理中的具体在场者,最典型的在场是通过批转信访案件,进行考核奖惩来参与和介入到乡村治理之中。
在乡村治理分析中,我们可以将县以上行政均视作国家的延伸而不细作展开。
(二)正在退出农村的乡镇政府
县以下的主要行动者是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
将负责人与乡镇政府分开,是因为乡村治理中,乡镇政府负责人往往可能不是按体制要求扮演角色,而是借体制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且乡镇负责人在取消农业税前与取消农业税后的行为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因此需要区分开来。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利益日渐与农村和农民无关,乡退出村,村退出组,成为乡村治理中的普遍现象。
乡镇试图通过最少的投入来获得短期回报,通过自上而下下达各项指标来应付各种任务和事务。
取消农业税前,乡镇深度介入到农业生产和农村公共事务之中,因为这是完成各种税费提留任务的前提。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再收取税费,乡镇不再从农村提取资源,乡镇因此退出农村公共事务和农业生产事务。
只有当农民找到乡镇,乡镇才被动出击。
乡镇丧失介入到农村事务以及农业生产中的主动性。
简言之,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利益与农村和农民越来越无关系,乡镇没有主动介入到农村、农民和农业事务中的积极性,他们只是要求村组完成他们的任务。
他们介入到村里来,往往只是检查、督促村一级是否及时完成了乡镇布置的各种自上而下的任务,而不会主动为村组解决问题、为农民解决问题。
由此导致乡镇注意力的大转移,比如从之前90%的精力用于农业和农民问题,转变到90%的精力用于招商引资和小城镇建设,等等。
(三)无所作为的村一级
村一级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建制。
取消农业税以后,村一级不再协助乡镇收取农业税费。
相反,村一级的各种行政资源均来自国家,比如村干部的工资、村级公共行政经费以及村一级各项建设资金。
取消农业税之后,村一级几乎不再有从村庄内获取资源的可能,因为国家政策规定取消一切面向农民的税费负担,包括村集体可以借土地集体所有而向农民收租(“三提”等)的权利。
村一级可能从农民那里收取的费用是用于村庄公共事业建设的“一事一议”。
但在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一事一议”在全国绝大多数农村都无法开展。
目前村一级仍然承担着各种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务,包括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而主要的任务之一是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比如低保户的确定、新农合资金的收缴、通村公路建设、安全饮水工程等。
惠农政策的落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惠农政策可以惠农,因此可以成为村干部的治理资源,另一方面,村干部不得力的情况下,惠农政策落实起来困难重重,错漏百出,村干部为此颇伤脑筋。
在乡镇的主要关注点已从农民和农业问题转移出来,由之前主动介入变成目前消极应对的情况下,村一级对农民和农业问题的关注也无主动性。
村干部关心的是上级任务能否完成。
取消农业税后,村一级也丧失了借协助收取税费来和上级讨价还价的能力。
村因此退出组,而不愿意关心村民组里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务。
简单地说就是,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缺少回应村组事务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村干部既缺少治理资源,也缺少治理积极性与主动性。
村民组治理状况好坏与村干部无关。
(四)已经散掉的村民组
村民组是农民生产、生活和人情往来最基本的单元,是一个真正的熟人社会。
一般来讲,村民组也是一个共同灌溉单位,是一个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协作单位。
村民组由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队而来,分田到户时是以生产队全部人口来承包生产队全部耕地,是按远近、肥瘦、水利条件好坏来搭配分田的,因此,村民组内的耕地,是每一户有多块不同方位的田地,农民之间的土地相互交错,相互构成上下游关系。
也因此,在村民组内,诸如灌溉、机耕道建设、病虫害防治、农村技术推广等等,都构成了公共事务。
在取消农业税之前,这些事务一般是乡村强力介入村民组内,通过收取共同生产费来解决的。
取消农业税也取消了带有一定强制性的共同生产费,在这种情况下,村民组内一旦出现钉子户,出现搭便车者,村民组便束手无策,结果是村民组内的共同生产和生活的事务无法解决,基本的生产、生活公共品供给不足,村民不得不以代价高昂的私人品来补公共品供给之不足。
与一般具体的公共品相比较,更为基本的公共品是村民组长,因为如果没有村民组长,就没有人出面主持事务,村民组内的公共品供给就更加不可能维持。
目前中国农村已经发生巨大的利益分化,尤其是农民大量外出务工,人地分离情况十分普遍,村民组内的公共品供给,利益协调难度极大。
一个强有力的村民组长可以通过强有力的动员手段来防止搭便车,对付钉子户,化解利益矛盾,从而维持村民组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
也因此,村民组长不仅要有积极性,而且要有能力、有能耐、有威信,甚至有暴力。
取消农业税之后,村民组长几乎是无酬工作。
没有报酬而事务繁多,且可能得罪人,尤其是组长要做成任何一件公共或公益的事情时,他不得不每家每户说好话,沟通、解释,甚至软硬兼施,而做这些事情又并非专为自己。
他感到好人没有好报,划不来,因此干脆甩手不干。
“人不求人一般高”,又不是为自己的事情,何必到处求人?
要死一起死,死了活该。
这样就没有人愿意再当村民组长。
村民当然知道没有组长的情况会很糟糕,但没有人愿出这个头。
村干部若有主动性,到村民组召集村民开会,摆事实、讲道理、作动员,也是可以推选出组长来的。
尤其是,村干部可以动员那些种田大户,以及村民组内势力大、威信高、能力强、有公心的人出来当组长,则村民组的基本生产、生活秩序就可以依靠村民组长来想办法维持。
但若村退出组,村干部不愿自找麻烦,采取村民组有无组长不关我事的态度,组长就很难推选出来,村民组就真是群龙无首,一团乱糟了。
(五)衰落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
在村民组内,农民往往也不是原子化的,而是形成了各种势力的集结,比如宗族、小亲族、兄弟等血缘共同体,以及种田大户等利益单位。
按K镇村干部的经验,选村民组长,一定要选户族大、兄弟多、有点公心的村民,因为大户族的村民可以获得户族内部的支持,比较有霸气一点,说话有人听。
兄弟多更是一个重要指标,即如果有人想搭便车,就可能畏惧组长兄弟多的现实,而“吃亏”算了。
正是强制力使得讲道理有人听。
之所以还要“有点公心”,是因为假若有强制力的村民组长没有任何公心,他就可能借这种强制力来捞取好处。
他捞取的好处越多,村民中的反抗力量就越大,最终,这个组长也不再当得下去。
(六)越来越多的钉子户
在K镇,对村民组一级基本生产生活秩序构成最大破坏的是当地人所说的“杂耙头”。
“杂耙头”是当地农民对土壤中的大块板结土壤的称呼。
插秧前,农民耙田,必须将大块板结的“杂耙头”敲碎,这样才能插秧。
“杂耙头”被当地村民借用来指称在村民组事务中不讲道理的搭便车农户,即村庄公共事务中的搭便车者。
村民组公共事务中的“杂耙头”与耕作中的“杂耙头”不同的是,有了一个“杂耙头”,就会带动其他村民搭便车,因此,要解决村民组内的公共事务,就必须敲掉“杂耙头”。
取消农业税之前,国家要向农民收取税费,这是硬任务。
乡村要完成国家的税费收取任务,必须与农民接触,到一家一户收取税费。
乡村要能收取税费,就必须首先拔掉钉子户,否则,一户不交税费,户户都不交税费。
正是借助乡村力量拔除钉子户或敲碎“杂耙头”,而使基层治理得以维系。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再收取税费,乡村干部不再与一家一户打交道,“杂耙头”也就不再受到乡村等国家和行政力量的压制,加之当前农村利益的分化,就使得各种各样的“杂耙头”都冒了出来,牛鬼蛇神到处都是,小道理满天飞,结果就是基层治理的无序化。
户族大、兄弟多的村民当组长,是对付“杂耙头”的一种力量,正是借助这种传统的血缘力量,有些村民组尚可以将“杂耙头”压制住,从而维持村民组基本的公共品供给。
(七)快速成长的混混、黑社会、地方势力
20世纪80年代,农村混混开始出现,大都是好勇斗狠之徒,社会形象很差。
90年代,农村混混进城,并逐步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的力量,开始获得越来越多的资源。
90年代后期,混混等黑灰势力介入到农村税费征收等项事务中来,农村公共资源越来越多地被黑灰势力所控制。
2000年之后,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随着国家资源大规模输入乡村,农村混混和黑灰势力获得快速发展的营养,而逐步成长为地方性势力,且因为这种地方势力脱离与一般农户的接触,其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大为改善。
(八)落单的农民
K镇农民自称“落了单”,因此对任何混混都失去抵制力,一旦有混混到自家门口要个“面子”,无论多大的利益损失也只能给这个面子。
也因此,在当前的农村,以混混为代表的地方势力(当地又称“面上的人”),是穿着西装,打着领带,开着豪华小车,单身匹马,满脸笑容,手上文明棍都不用拿,而绝无过去的杀气,也不会有一群背着砍刀的小弟跟在后面。
农民落单,是指农民的原子化。
他们不仅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公共品供给中无法一致行动,而且无力抵制任何外力的侵犯,他们的无力感,使他们逐步学会顺应时代,顺应社会。
在他们的身上,过去支撑他们吵架、上访、斗争的正义感和是非观已变得模糊。
“既无人在外当官,又没有钱,你又能怎么样”成为农民基本的行事准则。
实力不如人,因此只能忍气吞声,忍辱受重。
因为丧失了力量感、正义感与是非观,落单的农民就不会为了“讨个说法”而到处上访,就不会在“老鼠过街”时冲到前面喊打,就不会为争一口气而拼个你死我活,就不会为讲理而吵架。
有没有利益才是决定农民行动的关键,且这个利益,不仅是个人的局部的利益,而且往往是短期的、眼前的利益,是与整体、长远利益构成冲突的利益。
因为丧失了力量感,若有一个声称敢拼命的人出来,就可以制服所有人。
而一个在80年代就“好勇斗狠”积累下声望的人,尤其是曾被劳改劳教过的人员,他就不需要再来证明自己敢于拼命,即可以到处出面获取资源,包括侵占公共资源。
因为丧失了正义感与是非观,在农民那里就不仅形不成对邪恶力量构成压制的气场,而且会助长邪恶力量的滋生。
且国家无法在丧失正义感与是非观的农民那里讲政治,国家因此逐步丧失来自农民的合法性支持。
因为丧失了正义感与是非观,没有原则,任何丑恶现象都可被理解,道德伦丧、见利忘义就变得普遍起来。
农民落单,导致农民丧失力量感及失去是非观,一方面是个体农民的无力,另一方面则是农村中各种力量的滋长。
钉子户的滋长只是其一,上访户、赖皮也在借机快速成长。
请注意,这里讲的上访并不单指农民维护正当权利的上访,而是已经有人从上访中找到了谋取好处的途径,从而将上访当作一个职业。
他们利用国家制度的漏洞,通过用上访来谋取个人利益。
①
在农民落单的背景下,一方面是大量的老实农民忍气吞声,一方面是少数的狡猾农民起来利用各种机会谋利,农村乱象纷呈。
(九)小结
以上分别讨论了乡村治理中的八大行动者,此外还有其他行动者,如作为市场主体的公司也会介入到乡村治理中去。
二、乡村治理行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一)乡村组的关系
取消农业税之前,收取农业税费是乡镇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是硬任务,而乡镇离农户比较远,离开村组干部,乡镇很难有效地将农业税费收取上来,因此,乡镇通过各种方式介入到村庄之中,甚至村干部的选任也是乡镇极为关注的事情。
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不再向农民收取税费,乡镇因此不再需要村干部协助收取税费。
目前乡镇面临的任务大都具有一定弹性,且这些任务往往与农民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乡镇往往以下达任务到村和督促、检查村干部完成任务情况来联结乡村。
当前的乡村关系中,村有求于乡镇的多,乡镇有求于村的少。
这样一来,取消农业税前后,乡村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的核心是,取消农业税之前,因为乡镇必须借助村组力量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村组在与乡镇的谈判中就具有一定地位,村组可以向乡镇提出合理的(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乡镇也会迅速回应这种要求(用什么方式回应则不一定,负面的回应是撤换村干部)。
总之,乡村之间存在着有力的互动,这种互动中,构成农民生产生活基本秩序的公共品供给就成为农民要求村组,村组要求乡镇,而乡镇不得不直面的问题。
也因此,乡镇在农业生产方面(如水利、农技等)、在农村纠纷解决方面,都不得不出面。
乡镇干部包村负责,是真抓实干。
在乡村之间的管理区一级,也往往是真的管事的一级建制(取消农业税前后被撤销)。
村民在村庄中是可以常常见到乡镇干部甚至乡镇负责人的。
取消农业税后,乡镇不再有非求村组完成的硬任务,相反,倒是村组干部的工资及各种办公费用、事业费用均是自上而下拨付,村组干部因此失去了与乡镇讨价还价的能力,村组向乡镇提出的任何要求,乡镇都可以置之不理。
乡镇对村组,不再是亲力亲为,村民甚至很少再有机会在村庄见到乡镇干部。
乡镇对村组干部,则一般采取下达任务,完不成任务即扣除款项或不发补贴的办法。
乡镇下达的任务往往可能与农村实际及农民要求没有关系,其中尤其是各种填报表格和迎接检查的文字游戏,耗费了村干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
②
与以上乡村关系同样的逻辑,村组关系中,取消农业税之前,村干部需要村民组长协助收取税费,及需要组长组织农民解决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的各种共同事务(否则农民就可以借此不交税),村民组长因此可以向村干部提出各种要求。
取消农业税之后,村干部不再依靠村民组长收税,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民组的事务,村干部完全可以漠不关心。
取消农业税之前,村干部为选组长十分头痛,要想足办法,因为没有组长就不好收税、不好管理村民组的事务。
取消农业税之后,有无村民组长与村干部不相干,村干部到村民组主持村民会议选举组长,村民有意见分歧,村干部说“选不选是你们自己的事情,与我无关,不选拉倒”。
没有村民组长,村庄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无人出面维持,村干部也是眼不见心不烦。
无人出面主持,村庄中的各种短期行为日渐严重,集体不复存在,人人看不到未来的希望。
由此导致人心更加涣散,集体行动更加无力,农村基本秩序的维持出现困难。
简言之,取消农业税后,因为村组不再有与乡镇谈判的能力(及农民不再有与国家谈判的能力),而导致乡退出村,村退出组,农民越来越原子化,农村离散力量急剧膨胀,村民组自动解体③,乡村根本不愿主动介入到农民的事情中去,乡只是要求村组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农村基层秩序愈加混乱不可收拾。
(二)村组干部与血缘群体(传统力量)
农村中的血缘群体是一种传统的力量,是农村社会内生力量,大如宗族,小如兄弟关系。
一般来讲,在中国大多数农村,血缘群体之间存在着认同,甚至存在一致行动能力、互帮互助能力。
取消农业税前,村组干部与血缘群体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1996年年底中央颁布禁令④之前,因为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收取税费,村组干部就不用特别动员与自己关系亲近者缴纳税费;第二个阶段是中央颁布禁令之后,一方面村组干部不得不协助乡镇收税费,一方面又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而只能说好话,软磨硬泡。
一旦只能说好话,村组干部首先可以说得上好话且必须首先去说好话的,只能是与自己关系亲近的村民,也因此,在取消农业税之前,村组干部往往不仅自己要带头缴纳税费,而且要让自己的亲戚朋友带头缴税。
只有自己人先交,才能再去做其他人的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前,交税最积极的(欠税也就是最少的)村民,往往是觉悟比较高、比较老实的村民,尤其是与村组干部关系比较亲近的村民,而拖欠税费较多的则往往是觉悟比较低、在村庄中比较难缠、对集体事业认同度较低的村民。
农村税费改革开始以后,中央要求各地停止清收农民欠款,一直停止清欠到现在。
农民认为这笔欠款实际上是不可能再收了,等于是免掉了。
因此,凡是在停止清欠前响应国家号召和村组干部动员的村民都认为自己吃了亏,而那些狡猾的觉悟低的村民则占了便宜。
这样一来,不仅是老实人吃亏,忠诚国家的人吃亏,而且是与村组干部关系亲近的人也吃了亏。
这样的后果,导致村组干部无法再通过血缘关系去动员亲朋好友。
⑤
取消农业税后,虽然不再有诸如收取农业税费一类的硬任务,但仍然有各种自上而下的任务要求村组干部完成,村组干部照样没有强制力去完成任务,而只能靠“多跑几趟”,“多说好话”,软磨硬泡。
村组干部倘若不能说服自己的亲朋好友带头,倘若不能首先说动自己房头的人完成任务,他们就无法通过说好话让其他村民完成任务。
取消农业税后,村组干部事实上是退出了与农民生产生活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公共品供给的责任,村组干部完成自上而下的任务往往与农民实际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并无关系,因此,当村组干部向村民说好话,以让村民完成上级布置下来的任务时,村民每完成一次,村组干部就每欠一份人情,而尤以与村组干部亲近的村民,为这些不为村民干实事,只是巴结上级完成任务以争报酬的村组干部所累。
由此,村组干部越是脱离农民的生产生活,越是要沦为上级任务的机器,越是依靠传统的关系来动员村民完成任务,传统的关系越是被破坏。
其结果是,本来是作为治理资源的传统关系,在目前的治理逻辑下面却受到了破坏,传统关系因为这样的动员而进一步快速瓦解。
所以,在K镇调查中屡屡听到村干部抱怨“越是自己人,越是不支持自己工作”。
(三)乡村与农民的关系
取消农业税之后,乡村与农民的关系颇为有趣。
一方面,乡村退出农村社会,农村社会在乡村退出后并未有内生力量的增长,而是出现了进一步离散化和无序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在国家力量的压制下面,农民往往在与乡村的互动中占据优势地位,比如,农民上访往往是令乡村干部极为头痛的事情,无论农民有理无理,只要他们上访,乡村干部都奈何不得。
而一旦农民上访到县及以上部门,乡村干部就可能因为农民上访而受处分。
在当前中国农村,甚至普遍存在精神病人上访而乡村束手无策的情况。
在K镇调查,有个精神病人,多年来,几乎每周一上午都会到镇政府上访,大闹,并且专找镇委书记闹。
历任镇委书记都怕她,因为没有办法来对付她:
不能用强制手段,也不能送到精神病院。
每次都只能应付,连哄带骗,给点好处,以让她平静一段时间。
在全国农村普遍存在用利益收买上访户的问题。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体现了同样的逻辑。
农民上访是他们的权利,但上访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很多是陈年老帐,无法解决,或根本就是无理上访。
乡村若不解决,上访户就越级到县市甚至中央,中央不可能处理如此之多及如此具体的上访,就只能将成本转嫁地方,比如要地方到北京接访,一次接访要花数千元,地方承受不了,且上访多了,地方轻则挨批评,重则受处分,甚至被撤职。
农民上访对乡村干部构成巨大压力,农民中的某些人便被调动起来,他们借上访要挟乡村干部,以谋取利益,且他们在目前体制下往往可以成功,以至于在农村调查,多次听乡村干部表示即使花费20万元接访,也不能让这些谋利型上访者得逞。
在国家自上而下的转移资源中,比如低保名额的分配,相当一部分都被这些“聪明”的上访者获得,而按农村中的实际状况,他们是绝对不应该得到这些低保照顾的。
若我们作一统计,就会发现大量的对农村弱势群体的救济(如扶贫款、低保指标等),都被一些强势的上访者捞到手里。
更为严重的是,上访可以谋取好处的逻辑不仅会带来更多的无理上访、谋利型上访,而且使农民中的消极面被极大地调动起来。
无理取闹,动辄威吓乡村,就使乡村两极变成了真正的弱势群体。
与上访户相类似的是钉子户。
乡村建设遇到征地拆迁,虽然大多数农民都会配合乡村工作,但有少数农民会要求更多收益,征地或拆迁谈判谈不拢,乡村建设无法进行,这样的农户就成为钉子户。
按正规的途径,乡村很难对付钉子户,因为成本太高,比如起诉的可能几乎为零。
而有了一个钉子户的问题不能解决,就会再有十个钉子户起来。
在对付钉子户时,地方政府几乎唯一的办法是说好话,是分化瓦解,给钉子户好处。
此外的办法则是与地方势力联系在一起,采取强制措施。
地方政府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强制的成本太高,因此,地方政府往往是鼓励(至少是默许)地方黑恶势力介入进来。
钉子户不怕政府,但害怕地方势力,最终,在正规合法的途径解决不了钉子户问题时,非法的途径就自然而然地用上了。
在当前乡村与农民的关系中,乡村往往表现得既软又硬。
一个方面来看,乡村是很硬的,因为乡村掌握着资源及其分配的权力,可以做成很多事情,并且最终做成了很多事情;另一方面来看,乡村又相当软弱,因为乡村无法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来应对乡村治理中的困境,比如无法应对无理上访、精神病人上访,无法应对钉子户。
在K镇调查,派出所指导员讲了一个故事:
他在另外一个镇工作时,该镇有几十个爱滋病人,这些爱滋病人联合起来要挟政府,敲诈医院,甚至可以说是无恶不作,但地方政府毫无办法。
在乡村与农民的关系中,胆小的老实的农民畏惧于乡村的权力,而胆大的狡猾的农民则利用乡村权力的漏洞来捞取好处。
乡村对胆大者的让和对胆小者的压,最终会导致胆大走边线者越来越多,地方政府丧失原则与不分是非,最终导致地方政府权威与合法性丧失殆尽。
在目前这种乡村与农民的关系中,我们看到的不是干群之间的鱼水情深的良性互动,而是权力和权威不断被戏弄,及由此引发的恼羞成怒。
这个时候,非法的手段终究要来到。
(四)地方势力和农民的关系
当农村基本的生产生活秩序难以维持的时候,农民不得不以私人品来替代公共品,农民的生产生活成本因此极大地增加,生产生活不便,使农民强烈要求秩序。
这个时候,若有户族大、兄弟多的村民愿意出来当村民组长,可以有效地压制住“杂耙头”,或公共品供给中的搭便车者、钉子户,并可以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公共品,农民将感激不尽。
而若一个“狠人”,一个劳改释放人员愿当组长,从而可以为农村提供公共品,也会有好评。
甚至,一个混混若愿意出头来对付那些“杂耙头”,防止搭便车行为,这样的混混就是好混混,是一个仗义的混混。
取消农业税之前,尤其是1997年年底中央出台禁令之前,乡村组织可以有效地介入到村庄内部对付钉子户的行动中来,甚至可以借用“治安联防队”、“法制学习班”等专政手段来对付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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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雪峰 乡村 治理 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