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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
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一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
3.0.6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的有关规定。
针对具体的装罝、场所或设施、岗位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组织实施演习每年不得少于1次,并应对预案及演习结果进行评定。
3.0.9人员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绾机房、计童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并等场所前,应先检查所进场所是否有燃气泄漏;人员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门井、检查井内作並前,还应检查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作並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并应轮换操作。
3.0.10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计量室、瓶组气化间、阀室、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穿戴防护用具,进入地下场所作业应系好安全带;
2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
3带气检修维护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防爆和防中毒措施,不得产生火花;
4应连续监测可燃气体、其他有害气体及氧气的浓度,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3.0.11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保持正压,不得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气瓶充装。
3.0.12进入厂站生产区的机动车辆应在排气管出口加装消火装置,并应限速行驶。
3.0.13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并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补充,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应保持畅通无阻。
3.0.14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罝应完好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防雷装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宜在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防静电装置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
3.0.15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及仪器仪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
3.0.16燃气供应单位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的有关规定。
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2隐患排查和分级治理整改制度;
3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厂站内工艺管道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4供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
5用户燃气设施的报修制度及检查、维护的操作规程;
6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及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4.2.2运行、维护制度应明确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的周期,并应做好相关记录。
运行、维护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应釆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4.2.3燃气管道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应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管道不应裸露;
2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爆破和取土等作业;
3管道上方不应谁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构)筑物等;
4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革祜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5穿跨越管道、斜坡及其他特殊地段的管道,在暴雨、大风或其他恶劣天气过后应及时巡检;
6架空管道及附件防腐涂层应完好,支架固定应牢靠;
7燃气管道附件及标志不得丢失或损坏。
4.2.4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申请现场安全监护,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现场,应加强燃气管道的巡查与现场监护,并应设立临时警示标志;
2施工过程中如有可能造成燃气管道的损坏或使管道悬空等,应及时釆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临时暴露的聚乙烯管道,应釆取防阳光直晒及防外界高温和火源的措施。
4.2.9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2阀门井内不得积水、塌陷,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3应根据管网运行情况对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4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5带电动、气动、电液联动、气液联动执行机构的阀门,应定期检查执行机构的运行状态。
4.3.1调压装置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换热器等设备及工艺管路的运行工况及运行参数,不得有泄漏等异常情况。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在釆暖期前检查调压室的釆暖状况或调压器的保温情况。
3过滤器前后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及时排污和清洗。
4应定期对切断阀、安全放散阀、水封等安全装置进行可靠性检查。
5地下调压装置的运行检查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调压箱或地下式调压站内应无积水;
地下调压箱或地下式调压站的通风或排风系统应有效,上盖不得受重压或冲撞;
地下调压箱的防腐保护措施应完好,地下式调压站室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应有效。
4.3.2调压装置的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现调压器及各连接点有燃气泄漏、调压器有异常喘振或压力异常波动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
2应及时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不得有腐蚀和损伤;
3新投入使用和保养修理后童新启用的调压器,应在经过调试达到技术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的调压器,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4.4.1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进站气源组分应定期进行抽查复验。
4.4.2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管道、阀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阀门不得锈蚀;
2站内管道不应泄漏;
3阀门和接头不得有泄漏、损坏现象;
4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启闭不灵活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4.4.3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过滤器进出口压差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应对过滤器进行清洗。
4.4.4调压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本规程第4.3.1条和第4.3.2条的有关规定。
配有伴热系统的调压装置,应定期对伴热系统的进、出口温度进行检查,不得超出正常范围。
4.4.5压缩机的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3.10条、第4.3.1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压缩机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应进行动态监测管理;
2压缩机的连锁装置应定期进行测试、维护;
3压缩机的振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
4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应定期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5压缩机橇箱内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4.4.6干燥器、脱硫装置的运行、维护除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内各部件的运行应按设定程序进行;
2指示仪表应正常,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3阀门切换、开关应灵活,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泄漏等;
4脱硫剂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应根据运行情况对干燥器定期进行排污;
6露点仪应进行动态监测和定期维护,并应根据露点倩况及时更换干燥剂。
4.4.7箱式变压器、控制柜、电机等电气设施应进行日常巡检维护,每半年应至少进行1次清洁和检查。
4.4.8压缩天然气加气、卸气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气、卸气前应检查连接部位,密封应良好,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接地应良好。
2在接好软管准备打开瓶组阀门时,操作人员不得面对阀门;加气时不得正对加气枪口;与作业无关人员不得在附近停留。
3充装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加气、卸气作业:
雷电天气;
附近发生火灾;
检查出有燃气泄漏;
压力异常;
其他不安全因素。
4.4.9压缩天然气汽车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时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
2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搭乘无关人员;
3应按指定路线和规定时间行车,途中不得随意停车;
4运输途中因故障临时停车时,应避开其他危险品、火源和热源,宜停靠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应设置酲目的停车标志;
5运输车辆加气、卸气或回厂后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6气瓶组满载时不得长时间停放在露天暴晒,当可能出现高温情况时,应进行泄压或降温处理;
7运输车辆应配置有效的通信工具和安装静电接地带,随车应携带排气管阻火器和配备干粉灭火器。
4.7.1用户燃气设施应定期进行入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釆暖及制冷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居民用户每两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4.7.2发电厂、供热厂等大型用户可结合用户用气特点定期进行检查。
4.7.3定期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1应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完好,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完好有效;
3不得有燃气泄漏;
4用气设备、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正常。
4.7.4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
当发现有燃气泄漏时,应釆取措施降低室内燃气浓度。
当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4.7.5用户燃气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时,可釆用检查液检漏或仪器检漏,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维护和检修应在确认无燃气泄漏并正常点燃灶具后,方可结束作业。
4.7.6用户燃气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应由具备燃气维检修专业技能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4.7.8燃气用户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道,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气化器等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有人居住和谁放杂物;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连接燃气用具的软管应定期更换,不得使用不合格和出现老化龟裂的软管,软管应安装牢固,不得超长;
7正常情况下,严禁用户开启或关闭公用燃气管道上的阀门;
8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关闭阀门、开窗通风,严禁动用明火、启闭电器开关等,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打电话报警;
9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抢修。
5.2.1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和气象条件等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
在警戒区内应管制交通,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留在现场,并应随时监测周围环境的燃气浓度。
5.2.2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
进入作业区前应按规定穿戴防静电服、鞋及防护用具,并严禁在作业区内穿脱和摘戴。
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操作。
5.2.3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釆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5.2.4当燃气泄漏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5.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对周边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场所的残存燃气进行全面检查。
5.2.6当事故隐患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抢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并应釆取安全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5.3.1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压或停气后进行。
5.3.2当燃气浓度未降至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作业现场不得进行动火作业,警戒区内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等。
5.3.3抢修时,与作业相关的控制阀门应有专人值守,并应监视管道内的压力。
5.3.4当抢修中暂时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5.3.5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应对周围建(构)筑物的燃气浓度进行监测和检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根据事故情况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驱散聚积的燃气。
2应对作业现场的燃气或一氧化碳的浓度进行连续监测。
当环境中燃气浓度起过爆炸下限的20%或一氧化碳浓度起过规定值时,应进行强制通风,在浓度降低至允许值以下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作业坑的坡度和支撑方式,并应设专人监护。
5.3.6钢质管道、铸铁管道的泄漏抢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3.1〜5.3.5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质管道泄漏点进行焊接处理后,应对焊缝进行内部质量和外观检查。
2钢质管道抢修作业后,应对防腐层进行修复,并应达到原管道防腐层等级。
3当釆用阻气袋阻断气源时,应将管道内的燃气压力降至阻气袋有效阻断工作压力以下;阻气袋应釆用专用气源工具或设施进行充压,充气压力应在阻气袋允许充压范围内。
5.3.7当聚乙烯管道发生断管、开裂等意外损坏时,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作业中应釆取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和聚积;
2应在釆取有效措施阻断气源后进行抢修;
3进行聚乙烯管道焊接抢修作业时,当环境温度低于-5℃:
或风力大于5级时,应釆取防风保温措施;
4使用夹管器夹扁后的管道应复原并标注位置,同一个位置不得夹2次。
5.3.10当调压站、调压箱因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造成出口起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应对起压管道放散降压,排除故障。
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还应对起压影响区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5.3.11当压缩天然气站出现大量泄漏时,应立即启动全站紧急切断装置,并应停止站区全部作业、设置安全警戒线、釆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
5.3.12当压缩天然气站因泄漏造成火灾时,除控制火势进行抢修作业外,尚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热、降温处理。
5.3.17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抢修。
2在抢修作业现场,不得接听和拨打电话,移动电话应处于关闭状态。
3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梢除火种、切断电源、通风并驱散积聚室内的燃气。
4应准确判断泄漏点,彻底消除隐患。
严禁用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2.6条执行。
5作业时,应避免由于抢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并应釆取防爆措施,严禁产生火花。
5.3.18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
6.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
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并应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
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
6.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配置相应的作业机具、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6.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幷应设安全员。
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
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并应釆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1.4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现场,应划出作业区,并应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6.1.5作业坑处应釆取方便操作人员上下及避险的措施。
6.1.6停气、降压与置换作业时,宜避开用气高峰和不利气象条件。
6.2.1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管段或设备进行置换。
6.2.2燃气设施宜釆用间接置换法进行置换,当置换作业条件受限时也可釆用直接置换法进行置换。
置换过程中每一个阶段应连续3次检测氧或燃气的浓度,每次间隔不应少于5min,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釆用间接置换法时,测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氧浓度的测定值应小于2%;釆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燃气浓度测定值应大于85%。
釆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的20%;釆用空气置换惰性气体时,氧浓度测定值应大于19.5%。
釆用液氮气化气体进行置换时,氮气温度不得低于5℃。
2当釆用直接置换法时,测定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釆用燃气置换空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应大于90%;
釆用空气置换燃气时,燃气浓度测定值不应大于爆炸下限的20%。
6.2.3置换放散时,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进行浓度检测。
6.2.4置换作业时,应根据管道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应设置临时放散管,在放散管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检测取样阀门。
6.2.5临时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远离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
当无法远离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釆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3放散管应釆用金属管道,并应可靠接地。
4放散管应安装牢固。
6.2.6临时放散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髙压架空电线等场所;
2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防风和防回火装置、压力测试接口;
3放散火炬应高出地面2m以上:
4放散燃烧时应有专人现场监护,控制火势,监护人员与放散火炬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m;
5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有效的消防器材。
6.3.1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应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地排放或进行置换;
2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的燃气压力,降压作业时应控制降压速度,管道内不得产生负压;
3密度大于空气的燃气输送管道进行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釆用防爆风机驱散在作业坑积聚的燃气。
6.4.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城镇燃气供应企业的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进行配合和监护。
6.4.2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区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动火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其爆炸下限的20%。
在通风不良的空间内作业时,应釆用防爆风机进行强制通风。
6.4.3城镇燃气设施动火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正对管道开口处。
6.4.4旧管道接驳新管道动火作业时,应釆取措施使管道电位达到平衡。
6.4.5城镇燃气设施停气动火作业应监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有燃气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并再次置换合格后方可继续进行;
2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应再次取样检测并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釆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6.4.6城镇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带气动火作业时,燃气设施内应保持正压,且压力不宜高于800Pa,并应设专人监控压力;
2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应釆取可靠、有效的方法进行扑灭。
6.5.1使用带压开孔、封堵设备在燃气管道上接支管或对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更换等作业时,应根据管道材质、管径、输送介质、敷设工艺状况、运行参数等选择合适的开孔、封堵设备及不停输开孔、封堵施工工艺,并应制定作业方案。
6.5.2作业前应对施工用管材、管件、密封材料等进行复核检查,幷应对施工用机械设备进行调试。
6.5.3不同管材、不同管径、不同运行压力的燃气管道上首次进行开孔、封堵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应进行模拟试验。
6.5.4带压开孔、封堵作业时作业区内不得有火种。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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