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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奠定基础。
识记和掌握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过程,和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教学重点 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社会保障法产生于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出现在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
20世纪20-40年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中已普遍建立,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实施,国际劳工组织也积极促进各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合作。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就已产生,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创立时期、改革时期和停滞时期。
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着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
(一)社会保障的定义
“社会保障”是由英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出自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从此,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使用以及深入研究。
什么是社会保障?
在英国、德国和美国有不同界定,但有共同之处,即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保护。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基本生活需求是社会保障的水平线,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要素。
社会保障是社会按照一定时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生存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予以物质帮助。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
*3、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和实施的。
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其中的大部分内容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
*4、社会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促进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被公认为社会安全网或社会稳定器。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制度也以其特有的方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三)社会保障的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对劳动者在遇到生、老、病、伤、残、死、失业等困难,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疾病保险。
社会保险构成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的各种福利性补贴和举办各种福利事业的总称。
包括一般的社会福利、职工福利和特殊的社会福利。
*3、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那些因自身、自然和社会原因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贫困者提供帮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制度。
社会救济由社会救济、救灾救济和扶贫救济三部分制度构成。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国家对维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作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物质上给予优待和抚恤的制度。
社会优抚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
社会优抚包括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
*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
(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二)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各类单位和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保障法具体调整八个方面的关系
*1、调整国家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2、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4、调整社会保障机构与用人单位和乡村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5、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6、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关系。
*7、调整社会保障运行过程中的监督关系。
*8、调整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中的关系。
*(三)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1、社会保障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在权利方面,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人是全体社会成员。
在义务方面,社会保障的义务也有全社会承担。
*2、社会保障法是强制性与非强制性规范的统一
*比如,社会保险中的各项义务都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不可选择的。
救灾救济、扶贫救济中的捐赠,就是由社会成员自愿选择的。
*3、社会保障法是人道主义与互助共济的统一
*人道主义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体现是强者对弱者的帮助和付出。
与此同时,社会保障法也实行社会成员间互助共济的原则,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准则。
*4、社会保障法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通过社会保障,使社会成员能够在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的竞争,不至于因先天不足或生活无保障而生存困难,失去平等参与社会公平竞争的机会。
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分配的不公平。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多项法律协调构成
*比如,在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4条对社会成员的退休养老保障作了规定,第45条对国家和社会给予社会成员物质帮助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医疗卫生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等作了原则规定外,还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社会保障专门法律及可以适用于社会保障领域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是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实行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环境中,全社会成员都承受着诸如失业、伤残、疾病、老龄等多方面的风险,这不仅对社会成员的生活甚至生存构成威胁,而且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因素导致的。
对于社会风险完全靠个人来承担其后果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对于社会成员中的弱者也是不公平的。
这就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互相帮助,有条件地共同分担社会风险。
*二、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要与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不是凭空建立起来的,立法所确定的社会保障对象、社会保障项目、社会保障待遇水平,无一不受到本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与影响。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模式应适应本国国情的原则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无一不是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制定社会保障立法和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四、坚持社会公平与提高经济效率兼顾的原则
*在发达国家,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出来。
第4节社会保障基金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核心内容,介绍社会保障基金这一节主要是学习社会保险基金。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概念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它一般按不同险种分别单独建立,如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
*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
(一)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
企业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理分担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国家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用人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主要由国家负担,劳动者也缴纳一部分,工伤、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负担;但实行差额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对各项社会保险费都应缴纳一部分。
*
(二)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
不由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本地区社会保险待遇给付需要和用人单位、劳动者经济承受能力分别确定;由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应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
*(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征收。
用人单位应缴纳保险费,由其开户银行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代扣;劳动者应缴纳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用人单位遇有严重困难需缓交,应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核和批准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其应缴保险费,应列为第一顺序清偿债务。
各项社会保险费一般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征收,并按不同项目分别立账。
*(四)建立个人账户。
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建立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劳动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劳动者就业转移而转移,劳动者死亡时,有的险种(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供养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在法定银行按不同项目分别设立各种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项存储。
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一般情况下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必要时应采取保全措施。
*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项使用,分别独立核算,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挪用,不敷支出时由同级政府临时拨付。
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定支出项目有:
(1)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支付被保险人的社会保险金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2)按法定方法和比例提取社会保险服务费用和管理费用;(3)在失业保险基金中依法定标准支出再就业服务费用;(4)法定其他支出。
积累的社会保险基金,为确保其保值和增值,可在保证正常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前提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依法将其用于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应全部并人社会保险基金。
思考题:
1、社会保障的概念和内容。
2、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3、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相关资料:
关于社保基金监督和管理的问题
挪用社保基金2500万公安县委原副书记被判无期
2006年11月28日18:
02:
15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11月28日电 湖北省公安县委原副书记杨政法挪用社保基金2500万元进行炒股盈利,收受他人贿赂84.15万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审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杨政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据《湖北日报》报道,法院查明,1997年至2005年,杨政法在担任公安县政府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公安县委常委、公安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童成松等19人或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4.15万元;杨政法2000年8月任常务副县长时,挪用社保基金2500万元进行炒股,并截留利润392.6万元。
法院认为,杨政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取做假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受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鉴于杨政法能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故作出
我国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督制度2007年02月23日20:
12:
39
新华网北京2月23日电(记者刘羊旸)记者日前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今年将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督制度。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
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此外,还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巩固确保发放的成果。
2007年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将分别达到5660亿元、1835亿元、353亿元、136亿元和66亿元。
如上判决。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20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社会保险制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教学重点
*社会保险的概念与特点;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方式;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与管理
第一节养老保险
*一、概念与法律特征
*
(一)概念
*养老保险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
(二)特征
*除具备社会保险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有如下特有的法律特征:
*1、劳动者达到法定老年年龄,并从事某种劳动达到法定年限,是享受养老保险的法定条件。
*2、劳动者被依法解除法定劳动义务是享受养老保险的事实前提。
*3、国家和社会依法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给被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以维持其老年生活是养老保险的宗旨。
*4、养老保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
*二、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
(一)保障对象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体劳动者。
但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非全体劳动者都能一体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全体劳动者都享受到养老保险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
*
(二)确定养老保险适用范围的原则
*1、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协调发展原则
*2、普遍性保护与选择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募集、管理和监督
*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
*从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来看,大部分国家实行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共同出资,并以企业和个人为主的原则。
根据我国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确立了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担的筹措原则,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负担为主。
*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管理机构
*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内部机构之一。
*2、基本管理
*养老保险费缴纳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的管理;基金存款和债券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管理;基金制度管理;管理服务费的管理;稽核管理。
*3、运营管理
*运营目标:
保值和增值。
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
根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
*投资渠道为银行定期存款;购买国库券;购买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委托金融机构放款。
禁止养老保险基金直接投资如下领域:
直接放款;经商;办企业;投资股票买卖;提供担保。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督
*1、监督检查体系
*权力机关和政协机关监督;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监督;群众监督。
*2、行政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
(2)设立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检查机关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如缴费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五、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
(一)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条件
*1、年龄条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达到老年,有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老年年龄有特殊规定者,从其规定。
*2、工龄条件
*我国规定,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一般须连续工龄满20年,连续工龄满30年者提前退休可不受年龄限制;因工伤致残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不以连续工龄为条件。
*3、缴费年限
*国际劳动组织建议为15年。
我国一些地区规定的缴费年限为10年。
*
(二)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
*1、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项目
*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职生活费,其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医疗待遇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
*2、发放标准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标准工资为计发标准,但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有学者认为养老保险金的标准应以劳动者在职时实际工资收入的全部为基数进行计算。
根据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我国采用养老保险金与物价、工资双挂钩的方式。
*(三)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办法
*一般而言,养老金的发放有用人单位发放和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两种方式。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
第二节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概念和特点
*概念:
失业保险是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特点:
1、失业保险的对象为失业劳动者
*我国?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对失业保险对象进一步限定为已经就业但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并办理失业登记的那部分劳动者,未曾就业者不在此列。
现在国际劳工组织及一些发达国家对失业新界定为:
凡达到一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职业或工作负荷达不到一定标准而正在为获取收入寻找工作,并已向职业介绍机构登记者,均为失业者,作为失业保险的对象。
*2、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限制
*如我国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3、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劳动者缴纳
*二、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同时还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起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不包括乡镇企业。
*根据农民合同工工作时间长短,在其回乡前,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具体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失业保险金的筹集
*
(一)失业保险金的概念及构成
*概念:
失业保险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专项基金,是国家法定建立的用以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资金。
*构成: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其中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及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罚款不在此列。
在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通过财政补贴的形式保证基金支出的需要。
*四、失业保险金的管理与监督
*管理:
《条例》规定: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的职责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指导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包括办理失业登记、支付待遇、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
*监督:
我国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指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
*1、失业保险金的主要支出项目:
①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④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本人给予补贴。
(5)国家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2、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
*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程序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一)由其失业前所在的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证明应当注明失业人员的姓名、年龄等基本情况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原因等内容,并告知失业人员是否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个经办机构提出申领申请等。
(二)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在7日内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职工失业后,可以选择是否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愿意申领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登记
*手续。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申请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申请人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是否进行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等。
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异议时可在多长时间内向哪一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为失业人员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关手续。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
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按月到同一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条例》对失业登记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规定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
对失业人员来讲,可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第二日至当地规定的登记最后期限之日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办理失业登记。
对有正当理由,如未被告知失业保险有关权利、因疾病、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办机构认可后,应当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节工伤保险
一、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和特征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其特征有:
1、它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性质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其他社会保险则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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