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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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在供电企业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实现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
一、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实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本身要求供电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
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就是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治来形成和维持的,为此,市场经济就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和保障。
法治经济的基本要求是要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保证在实际中得到严格的执行和遵守。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来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治化。
具体包括:
第一,市场经济的主体资格需要法律确认 ,其正当利益需要法律保护;第二,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政府和经济主体的活动方式需要法律约束;第三,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第四,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法律维护,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法治的保障;第五,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治规范 ;第六,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也离不开法治。
供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同样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需要法律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其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
其权利、义务和责任均需要法律来界定。
供电企业也要参与市场竞争,供电企业的经济活动也将采用契约形式,供电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样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高瞻远瞩的宏观调控和对外开放的发展机遇。
所以供电企业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当然应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实行法治化管理。
(二)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这一治国理念要求供电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法治国家。
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需要以法治国家的形式来实现。
没有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制度的最恰当存在方式是法治国家。
民主是法治之里,法治是民主之表。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内活力是激发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对经济后果的追求,以法律的标准判断市场经济,可以说市场经济即是权利经济。
任何权利的最可靠最实际的保护都是法治状态下的保护,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治的依赖不仅表现在设定规则上,更主要的是表现在对权利和利益的制度保护上。
第三,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是使国家走向富强、民主和文明,文明的最主要标志是社会法治化。
其中所有的人都能有尊严地进行生活和交际,尊重人、爱护人和无差别地对待人的观念和行为成为社会主流道德,这种文明依赖于法治状态下的制度设计和保障,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文明。
第四,国家长治久安需要法治作为保障。
第五,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交往也需要法治。
经济交往,需要遵循国际规范,政治交往,离不开既成定例,投资环境的营造、交易安全的信任感等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法治政府是国与国交往的最佳通行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抉择、理性的胜利。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这一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这些重大举措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将彻底摒弃人治,实行法治,将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的道路前进,预示着我国将把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实现经济繁荣有序,政治民主昌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发展。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供电企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当然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其各项事务,保证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贡献。
(三)供电企业的自身发展需要实行法治化管理。
1.供电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回顾电力体制改革历程,每次改革的深化,都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法律的规范和调整。
首先,集资办电使社会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集资办电,使供电部门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经济和权利上又有新的要求,又出现了经济主体多元化和法律主体多元化。
其次,政企分开,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对供电部门都关注起来。
新闻媒体对供电部门出现的问题不断曝光,政府部门向供电部门征收各种税费,司法部门也加紧关注。
由于这些部门的特别关注,使我们供电企业隐藏的问题暴露出来了,并且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老问题、新问题的解决都呼吁我们实行法治化管理。
另外,供电企业的改革由原来的外部社会关系的变化变成内部关系的变化。
资产重组、人员重组、电价机制改革,为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要随着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其中法律是改革的保障。
电力体制改革改变了50年来"一统天下"的局面,成立了电监会、两个电网公司、五个发电公司和水电水力建设集团、葛洲坝集团、水电工程顾问集团、电力工程顾问集团。
各单位经济独立了,彼此也产生了利益冲突,因而,法律的保障功能越来越突出。
所以说,依法治企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2.供电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是供电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经营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是“四电一费”(窃电、欠电费、破坏电力设施、触电伤亡、乱收费)、电力运行事故的处理、电力企业法律问题。
这三个方面都需要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所以,供电企业实行法治化管理,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更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涵义、特征和要件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在不同的表达方式中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法治”这一观念最早见于中国先秦诸子和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中。
《管子。
明法》有:
“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商君书。
任法》有:
“任法而治国”,《韩非子。
心度》有: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他们都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明确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后人也常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治概念。
在这种意义上,法治的对立面是“人治”。
近代以来,法治与人治的对立主要表现为民主与法制、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君、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之间的对立。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社会主义法制(治)四个缺一不可的要素,这四个要素的实质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法律秩序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和制度化,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主体都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了。
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至少应当包括:
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涵义和特征。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是指供电企业将其经营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各项事务,以在供电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
其特征有三:
1.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主体是供电企业员工。
法治是与民主相连的,在民主社会,法治的主体只能是人民,人民在供电企业中的体现就是供电企业的员工。
供电企业员工通过自己信任和拥戴的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对供电企业的各项事务进行法治化管理。
2.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客体是供电企业自身,它既包括供电企业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各项事务,也包括供电企业参与的各种社会活动及其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3.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标准即其所依据的“法”既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也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还包括供电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且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各项规章制度(下文中供电企业的“法”均包括上述内容)。
(三)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要件。
它分为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1.法治的精神是关于法在与国家和权力交互作用时人们对这一关系所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精神就是供电企业将法的权威作为其选择的价值标准和持有的稳定心态。
具有法治精神的供电企业,即使法制状况不甚理想,其也会在这种精神的推动下逐步走向改善。
如果说运动着的事物都需要一个方向或灵魂的话,那么法治精神就是展现法治品格和风貌的方向和灵魂。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精神要件包括:
A、“善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
“善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法治首先是指“善法之治”。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首先就要求其用于管理之“法”为“善法”即以正义实现为追求,包括分配正义、校正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等。
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
为求得“善法”,应将正义、自由、公平、安全、生存确定为“善法”之恒定价值,在此基础上实现正义与利益的统合,自由与秩序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安全与和平的统合,生存与发展的统合。
至善之“法”即是衡平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
这一价值尺度应成为立“法”的首选原则。
将这一观念推之于供电企业全系统,系统员工就掌握了判别“法”正义与否的标准,法治从而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
B、“法律”至上地位的认同,即只承认“法”一种权威。
C、“法”的统治。
“法”的统治的观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
2.法治的实体要件指的是依据法治的精神而被奉行的法制原则以及由这些原则决定的形成为制度的法律内容。
具体而言,就是法律对待公共权力、国家责任、个人权利、社会自由、公民义务的原则和制度。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实体要件包括:
A、供电企业内部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
B、权利和自由受到制度保障。
C、义务“法律”化和相对化。
即员工的义务由“法律”规定,且在义务的种类确定后,员工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定量。
3.法治的形式要件指的是法治实体要件的表现方式及实现实体要件的技术条件。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形式要件包括:
A、法制的统一性,即用于管理的“法”相互协调,没有矛盾,且能得到普遍遵守。
B、规范的有效性,即用于管理的“法”符合宪法这一最高规范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产生应有的实效。
C、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法律职业是通过熟谙法律原则及其运用技巧而追求社会公平与获得个人生活来源的专业性工作。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有赖于具备相当法律素养的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为其提供专门的法律服务,这样才能使“善法”之功效在
三、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实施要求
1.领导重视是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前提。
法治化管理就是要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首先就是要规范和约束供电企业领导的行为。
如果供电企业领导不重视法治化管理工作,或者供电企业领导的行为不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约束,那么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就无法实施。
所以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前提必须是领导重视,供电企业的领导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无论遇到什么问题,总是首先想到法律和规定,并要求供电企业各部门均按法律和规定行事。
领导重视不仅仅是个别领导重视,而应是供电企业全体领导班子重视,如果领导班子中的某一位领导不重视法治化管理工作,那么在其分管的领域便很难实施法治化管理。
由于法治化管理涉及供电企业全局,所以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工作必须由供电企业一把手亲自主管,可安排其他领导协助分管。
2.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基础。
法治化管理就是依法管理,所以要进行法治化管理就要有“法”。
供电企业用于法治化管理的“法” 既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也包括根据宪法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还包括供电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且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各项规章制度。
如果对于某一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该规定操作性强,供电企业便可以直接依据该规定行事;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供电企业可以在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可供操作的细则具体实施;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在供电企业内部实施,但该规章制度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
供电企业规章制度是供电企业管理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供电企业的延伸,是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标志,是企业的内部法规。
建立与法律法规相衔接,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供电企业自身规章制度体系,是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基础。
只有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才能使供电企业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3.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是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工作的保障。
法治化管理工作涉及供电企业的方方面面,除了供电企业各部门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办事以外,还有一些涉及供电企业全局的问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来综合归纳或具体操办,所以,为了保障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顺利实施,供电企业内部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专门的法律人才处理法律事务是完全必要的。
一般来讲,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包括:
提出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规划和方案供供电企业领导决策;在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规划和方案获得通过后具体组织落实;草拟涉及供电企业全局的规章制度;协助供电企业各部门草拟涉及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尽量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对供电企业的重大事项进行法律论证,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起草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和其他涉及供电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对供电企业各部门起草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组织供电企业内部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参与供电企业重大的商务谈判;代理供电企业参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当然,由于供电企业业务范围广泛,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于庞杂,法律事务专业性强,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专家协助自己完成一定工作。
4.供电企业各部门齐心协力依法行事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是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宗旨。
供电企业实施法治化管理就是为了供电企业各部门树立法治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贯穿到各部门的工作中去,从而使供电企业的整体工作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这样,供电企业的工作就会获得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维护,供电企业不仅会创造效益,而且会树立供电企业良好的形象和声誉,供电企业法治化就会促使供电企业现代化。
各部门在法治化管理过程中要熟悉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健全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认真起草和签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合同,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做好本部门合同的存档和管理工作,就本部门业务向供电企业领导提供法律意见,供领导决策参考,对于涉及供电企业多个部门的业务或涉及供电企业全局的业务,要多与其他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联系,协商采取一致的法律措施,确保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供电企业法治化管理涉及供电企业各方面工作的始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循《公司法》对供电企业进行改组或改造,在供电企业系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供电企业及其所属多经企业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大多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但在电力体制改革后,旧有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形式,实行股份制。
”***同志在其主持召开的华东七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的讲话中指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用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
”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电力企业转变内部经营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体制。
”因此,对原有的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或改组便成为必然选择。
具体来讲,在供电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中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
1.合理选择公司种类。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对于区域电网公司以下层级的供电企业,可以组建成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组建成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也是两种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那么,究竟是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呢,这就要各地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和两种公司的不同特点来具体选择。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征有:
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但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机构设置简便灵活,只有发起设立,没有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规模不大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两名监事即可;公司募集资本受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得发行股票;股东出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账目一般无须向社会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法律特征有: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信用基础在于资本,不在于股东个人,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公司股份可以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这是股份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最主要的特点;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公司促使管理专业化的这一特点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不直接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其管理活动由以董事和经理为中心的专门管理机构进行;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账目必须公开,既要向股东公开,也要依法向社会公开。
两种公司相比,各有利弊。
就拿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吧,其优越之处有:
股份有限公司是筹集资本的最有效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资本分为股份,公开发行,可以迅速地筹集社会闲散资金;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仅以其拥有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最大限度地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既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又使投资者的投资更为方便灵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与经营相分离,使管理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但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不利之处: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复杂,设立责任较重,公司管理机关复杂、庞大,公司活动也多受约束和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多,股份分散,因此,只要掌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操纵公司的业务,易于少数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损害小股东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流动性大,不易控制掌握,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股份有限公司允许股票自由流通,使得股票交易市场易于成为不法者的投机场所。
上述两种公司各有利弊,并无绝对优劣之分,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讲,规模庞大、资金雄厚的供电企业适于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规模较小,资金较少的供电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2.建立母子公司体制。
供电企业作为大型企业其内部管理层次一定要科学合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指出“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
供电系统垂直一条线,管理层级很多,那么在供电系统上下级之间是采取母子公司体制还是总分公司体制便成为两种不同的选择。
2000年国家电力公司在其印发的《中国华中电力集团公司体制改革方案》中将国电华中公司定位为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这样国电华中公司就是国家电力公司控制华中地区核心业务的经营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国家电力公司在华中地区的派出机构。
《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企业发展规划与全省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讨论稿)》对省、地、县三级公司分别作了不同的定位,即“省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按照总分公司管理模式,对地市级供电企业实行分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按照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对县级农电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改造”。
这里既有母子公司体制,也有总分公司体制。
但这两种体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体制。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一组对应概念。
母公司是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实际上控制其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的法律特征是:
实际控制子公司;通过股权参与或非股权安排控制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子公司的法律特征是:
被母公司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或是基于股权参与或是基于支配性协议等非股权安排;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组对应概念。
分公司是指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分公司无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具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或附属机构,分公司尽管称呼上有“公司”二字,但并不是一个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
分公司的非独立性主要表现在: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业务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分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分公司没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其负责人仅仅被视为是总公司的“业务管理人”。
分公司的非独立性决定了分公司这种形式只适合于某一系列中最底层一级,因为最底层一级不会再开办分支机构,也不需要对“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对于某一系列的中间层级是不适合采取分公司这种模式的,因为其有下属单位,有对下属单位的管理职能。
所以2002年国务院印发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中界定“设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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