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经济法的大体原那么对传统经济法大体原那么的反思和重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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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经济法的大体原那么对传统经济法大体原那么的反思和重构
再论经济法的大体原那么:
对传统经济法大体原那么的反思和重构
摘要: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成熟的部门法体系,其大体原那么应该具有和谐一致的内部逻辑,据此分析,结合“以人为本”的科学进展观,经济法应当具有三大大体原那么。
关键词:
大体原那么,内部逻辑,平稳和谐,合理分派,可持续进展
一、经济法大体原那么的内部逻辑
就法理学而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和层级决定了部门法的原那么核心与组成,尽管部门法一样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义等大体价值,但在不同部门法中这些价值的地位和内涵是有区别的,这种抽象的别离必需要经由部门法原那么加以具体化,才能通过法律实践正确表现出来。
因此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不仅要具有特定的价值和理念,更要有反映这些价值和理念的大体原那么,以指导其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这些大体原那么并非简单的并行关系,既不是从其他部门法大体原那么“移植”而来,也不是法理学所归纳原那么教条的“具体化”,而是内部逻辑和谐一致的系统。
这就要求这些原那么不但能够相互印证彼此的关联性和各自的专门性,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将表现该部门法本质的精神理念、大体价值传导到法律的实践进程中。
“内部逻辑统一”恰正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所包括大体原那么的分析与研究所欠缺的重要方面。
(注1)
咱们先以比较成熟的部门法——民法的大体原那么进展历程来粗略说明关注那个问题的重要性:
近代民法属于私法范围,以保护个体权利为本位,多任意性标准,以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为其传统理念,其价值核心应当是自由,与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社会经济调控的主导地位相适应,包括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大体原那么。
进入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和理念受到社会本位的冲击,三大大体原那么也受到了修正:
禁止权利滥用、老实信誉、公序良俗等内容粉墨登场,加入到现代民法大体原那么当中。
但民法并无因此真正改变最初确立的大体价值理念的内涵,不然就会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个性和意义。
因此民法最初的三原那么为本源,以后形成的三原那么为进展,组成了清楚完备、逻辑统一的大体原那么体系。
因此在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适用各大原那么之间发生冲突时,就能够够依照具体情形正确确信冲突原那么的优先级别,以贯彻民法的大体精神理念。
那么经济法呢?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标准与强行性标准的统一体,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彼此渗透和融合,在于法的时期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
因此,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其大体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和谐。
(注2)
进一步说,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尊重经济进展规律,社会进展规律和物质世界进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稳和谐,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稳和谐,实现社会资源在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
两方面的一起目的是实现以人的最终全面进展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持续性进展。
因此本文以为经济法要紧有三个大体原那么:
营造平稳和谐经济环境原那么、合理分派经济资源原那么和实现经济可持续进展原那么。
三大原那么并非互不干与、独立适用,而是互为条件、彼此依存。
经济法的大体原那么既要表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的某一法域,固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那么各自的偏重点也有所不同。
平稳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进程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稳和谐的经济环境原那么更偏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要求,涵盖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平稳和谐原那么和保护公平竞争原那么;合理分派经济资源原那么的显现是法学与经济学彼此渗透融合从而体此刻经济法上的客观需要,更偏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观规律为指导避免贫富两极的严峻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进程表现了国家适度干与的特点,既是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表现;实现经济可持续进展原那么是经济法的全然目的性原那么,是对经济法本质在大体原那么上的深层次表现,而营造平稳和谐的经济环境原那么与合理分派经济资源原那么是经济实现可持续进展的保证与手腕性原那么。
二、经济法的三大大体原那么
(一)营造平稳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那么
咱们强调营造平稳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稳和谐原那么,是有深层次缘故的。
对经济关系进行平稳和谐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是单纯将平稳和谐上升到经济法大体原那么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无完全揭露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
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和谐两词的含义互通,这确实是目前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和谐”不分的缘故。
可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和谐”是有专门大区别的:
和谐是一种彼此依存与一起进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和谐更强调的是主体间彼此一致的踊跃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
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和谐”更贴切,例如咱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第一,“平稳和谐”充分表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
有学者以为平稳有均等的意思,因此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咱们以为那个地址的平稳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稳”。
第二,平稳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表现而是成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熟悉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
在如此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稳和谐,现实利益与以后利益的平稳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稳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非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进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计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成立和维持这种环境。
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进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趋突出,多数将实现可持续进展作为全然目标。
要实现可持续进展就必需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那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爱惜法当中),也包括平稳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
而我国某些地址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治理者显然对营造平稳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熟悉:
地址爱惜主义严峻、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一般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进展,更有损于中国活着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平稳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大体要求,是我国要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取得国际社会认同的大体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进展的大体要求。
平稳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主体内部环境的平稳和谐
经济法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平稳和谐,并非是单纯靠一己之力完成的,而是通过成立和维持一种从整体上公平、高效、有序的环境,从而使民商法这些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正常发挥作用实现的。
民商法在保护市场经济运行进程中的优势是将现实的各类经济关系高度抽象化,形成统一的模式,让所有的市场主体自由平等地适用,从而产生高效率。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其缺点也日趋显露出来,确实是它“拟人化”的法人制度问题:
由于把个人和商业组织假设为实力对等的主体,而没有考虑到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公司内部人操纵等问题,市场主体由于经济实力的差距在现实中并非地位平等,结果造成了个别市场主体的畸形进展,反而致使社会整体经济失衡,阻碍了社会经济健康高效地进展,比如垄断的显现、公司大股东利用有限责任侵犯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等情形。
经济法斗胆地涉入民法强调“意思自治”一样不调整主体内部关系的“禁区”,通过将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的有关内容渗入国家意志色彩,规制市场主体的内部关系,比如成立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规定特殊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加重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等等,先从组织内部营造一种平稳和谐的环境,以达致社会整体经济的平稳和谐。
二、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稳和谐
市场主体关系包括市场竞争主体间的关系和市场经营主体与投资主体、消费主体之间的关系。
就市场竞争主体而言,有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或中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企业之分,经济法要给予这些竞争者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论该主体的所有制性质或资金来源情形如何。
但不同于民商法的抽象平等性,经济法通过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具体规定,从社会整体的高度实现实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这也能够说是公正、平等理念由私法到社会法的一种深化。
平等的自由竞争本身并没必要然具有持续性,自由竞争残酷的优胜劣汰法那么会促使经营主体为了生存采取违抗商业道德的过度竞争行为,或致使企业通过联合兼并产生壮大的垄断势力而反过来限制竞争,这些正是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和反不合法竞争法别离要解决的问题,从而为公平竞争营造一个平稳和谐的经济环境。
除因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垄断外,还有自然垄断形式、行政垄断问题也是经济法关注的对象。
尤其在我国,这两种“非竞争性”的垄断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路,它们所致使的经济环境不平稳和谐,除损害市场竞争主体利益外更会损害以市场消费主体为首的其他经济主体利益。
自然垄断行业一样属于公用事业,其存在往往具有必然经济和政策上的合理性,但如果是失去必要的约束就会极大损害市场消费主体的利益,而行政垄断那么是我国过去长期的打算经济体制下产生的遗毒,不但损害其他地域、部门经营主体的利益,更损害消费者和外国经营者的利益。
我国这些年来长盛不衰的“铁老大”现象、电信行业暴利、地域之间的商贸封锁战确实是最好的佐证。
我国经济法对这些问题的规制明显还不到位,有损于平稳和谐环境在竞争领域的成立。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企业的经营人员和证券交易人员相关于一样投资主体具有优势地位,容易通过黑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手腕侵害投资人的利益;生产者、销售者相关于消费者处于经济强势地位,也容易通过故意增加对方义务并减轻己方责任的方式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爱惜法、价钱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等恰恰确实是经济法为避免上述情形显现,营造平稳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表现。
3、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之间的平稳和谐
政府是国家在经济法主体上的代表人,而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身兼公共治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双重身份。
一方面,政府作为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主体之一要依照客观规律对经济进行治理、干与和和谐,且这种治理、干与和和谐必需依法进行;另一方面,政府作为和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一分子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为市场行为时,必需要坚决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同意法律的约束。
政府在其中既是经济规律的熟悉主体,又是国家意志的执行主体,从而组成了传统经济法的两大大体内容:
政府规制经济之法和规制政府经济行为之法。
在那个地址咱们强调的是政府对经济进行治理、干与和和谐的职能,它事实上确实是一种对经济资源和物质利益的分派职能,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也一样具有这种分派职能。
如何正确处置政府与市场二者的关系,是各国在经济进展中都无法回避而且在一直尽力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学界百年来争辩不休的重大课题。
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在处置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各有不同,但在强调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腕,依法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这一点上显然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而经济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确实是正确处置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作为社会经济资源配置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之间形成一种平稳和谐的状态。
这种平稳和谐一方面要避免某些政府部门或其代表不从社会整体利益动身,假借国家、社会的名义行保护局部私利之实,利用公权利非法干与市场调剂机制,从而阻碍了整体经济的正常进展;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因市场机制自身缺点而带来的私权利滥用(不合法竞争)和扩张(垄断)、经济资源分派不均衡、市场调剂滞后等一系列问题。
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间并非是非此即彼、彼此排斥、彼此争权的关系,二者事实上能够彼此弥补对方力量之不足而形成推动社会经济进展的合力,这种合力的产生是两个主体平稳和谐地调整经济生活的必然结果。
近一百年来经济进展的历史也告知咱们两个主体间能找到适应那时情形的平稳点那么经济进展就比较顺利,若是两个主体的平稳和谐被打破经济进展就会碰到危机。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中间层的显现,也使咱们熟悉到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主体还不单单限于政府和市场,第三部门在经济资源配置方面将会发挥政府和市场难以替代的庞大作用,这些组织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和公益性等特点,能够缓和二者的直接冲突,填补社会经济进展领域中的空白。
(注3)因此进展中的经济法所面临的再也不单单是营造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稳和谐,而是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三者间的平稳和谐。
4、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稳和谐
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交互作用的增强,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彼此和谐及人类社会自身内部和谐的一种最终结果。
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的飞速进展、跨国公司和超国家组织的显现,使得过去的自然环境限制和政治制度及意识形态阻隔开始消融。
一国的国内经济再也不是个孤立成长的小岛,而是活着界经济这片汪洋大海中生存的,从而产生了内外市场彼此和谐的客观需要。
当传统市场超越一国国界形成全世界统一的大市场时,不同地域行业间的差距给市场主体带来了可能追求更高利润率的诱惑。
但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风险,超越了国界也就意味着失去本国政府的经济庇护,而面临所在国为爱惜所在国行业利益而采取的打压政策所带来的损害。
一国为爱惜本国行业而采取的手腕就本国市场而言是合理的,但关于世界市场而言却可能是无理的、狭隘的。
为了解决那个问题,平稳国与国之间的利益,WTO及其相关规那么才应运而生,而WTO规那么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进程:
经历了无数次的谈判、妥协、争辩与修改。
也正是因为如此,WTO规那么才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权威法那么,是各成员国必需遵守的法那么。
但国内外市场的和谐仅仅通过国际老例和国际条约并非能专门好地完成,因为WTO协定本身并非能自动执行,还需要转化为相应的国内立法。
国内专门的针对性立法重要性便突出起来,这种立法不仅要爱惜国内市场主体的利益,也要照顾国外投资者、经营者的利益,以改变过去那种单纯靠国际市场机制或国内市场机制别离调剂的不和谐模式。
现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世界化之风已经无法逆转。
专门是在中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的进展对国际市场的依托程度愈来愈大。
要想在国际市场博得更多的利益,利用国际市场推动国内经济的进展,就必需抛弃我国某些部门、行业和地址政府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意识、垄断思想和地址爱惜主义思想,并树立起国际意识、大局意识、效劳意识,而此种向国际观、大局观意识的转变确实是治理者要依照经济法治的思维来分析和解决咱们在开放中碰到的问题,务必使调剂经济的手腕与方式符合WTO规那么要求,务必使中国的经济法制与国际接轨,务必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形成和谐的统一。
总之将国际市场环境与国内市场环境的平稳和谐原那么纳入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经济进展的要求,是中国走向世界的要求,也是中国经济法自身进展之必然。
固然,仅仅说让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接轨就能够达到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平稳和谐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政府传统行政权利在市场领域的涉入将受到国际规那么的限制,保护国内市场的稳固与平安之重任,只能拜托给完备和谐的国内经济法制进行。
在国内市场会显现的垄断、经济结构失衡问题,在国际大市场上因为国家经济实力的不同一样会显现,而且可能加倍严峻,从而对国内经济施加不良阻碍。
我国依照国际市场规那么的要求打破地域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后,那个问题将加倍突出,需要经济法参与和谐解决。
(二)合理分派经济资源原那么
那个地址之因此要提“合理”分派,有两方面的意思:
第一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派,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
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第一次分派,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
第二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派,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
国家依照市场经济自发分派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偏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派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
“合理分派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和谐资源优化配置问题,(注4)还有进一步避免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
中世纪的阿奎纳以为:
“正义由两部份组成:
第一种是分派正义(distributivejustice),即‘依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派给不同的人’……在分派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一起财产中亦将取得愈多的东西。
”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派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派原那么,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那么为按资本分派原那么所取代。
从“人一辈子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派较按地位分派无疑是人类社会分派原那么的一大进步。
但按资分派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峻,一方面致使频繁的经济危机显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进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挖苦。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奉献之一确实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本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避免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
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峻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派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再也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关于人口增加和经济进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久是稀缺的。
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派制度。
我国目前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低级时期,社会资源的分派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派为主体,其他多种分派制度并存。
如此一种复合的分派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避免贫富两极严峻分化。
这种分派制度也正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表现。
2003年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假设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依照统筹城乡进展、统筹区域进展、统筹经济社会进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进展、统筹国内进展和对外开放要求,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这将成为以后几年关于如何贯彻合理分派经济资源原那么的指导思想。
综上所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避免贫富两极严峻分化是合理分派经济资源原那么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偏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产资料的分派,偏重于经济的进展,是效益优先的全面表现。
避免贫富两极严峻分化更偏重于稀缺经济资源中生活资料的分派,偏重于社会的稳固,是社会公平的最终表现。
(三)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进展原那么
“可持续进展”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上升到一种治国方略的高度。
可持续进展的提出是人类熟悉论上又一次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冲破,这一思想强调的不单单是人的进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更是人的进展与社会环境的和谐,也唯有人与环境的和谐进展才能实现人类自身的可持续进展。
这一思想的提出也是社会本位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不单单以人类社会横向的今世利益和谐为起点,更以人类社会纵向的代际利益和谐为起点。
这种进展不强调盲目的快速,而强调持续与稳固下的高速进展。
因此可持续进展确实是在稳固中求进展,在进展中求稳固的辩证的逻辑统一。
以社会为本位的可持续进展思想涵盖了经济、人口、环境、科技、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这一思想反映在上层建筑就必然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以社会为本位的经济法所要保障的确实是可持续进展中的一部份——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进展的实现。
(注5)经济法不管是保证市场主体有一个平稳和谐的经济环境(以反垄断、反不合法竞争的市场规制法为代表),仍是保证经济资源合理地分派(以有打算、有组织、有理性的宏观调控法为核心),最终都是为了从宏观上实现社会经济整体的可持续进展。
21世纪伊始,我国政府依照我国进展的实际情形,在国际通行的可持续进展观学说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崭新的科学进展观,科学进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从以社会为本位到以人为本位,从可持续进展到科学进展观是经济法第三个原那么内涵的进一步深化。
以社会为本位相关于以国家为本位、以个人为本位而言;以人为本位相关于以官为本、以民为本位而言。
抛除各自的纵向比较,以人为本是以社会为本位的进一步表现。
中国社会有着长达数千年“官本位”思想的积存,此种积存已经成为政府乃至和国家有关联的企事业单位树立现代化意识、效劳意识,融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障碍。
任何一种经济体制模式下都有自己的文化意识形式,在新中国建国后近四十连年的时刻里,在打算经济模式下的“官本位”思想意识取得了空前强化,达到了数千年“官本位”思想积存的巅峰:
“处级的僧人、部级的住持”、“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凡此各类现象足可与封建社会下的朝堂衙门比肩,却又带着“处级”、“部级”如此的现代字样。
当前成立如此文化意识的基础——打算经济模式已经不复存在,虽说积习难改,但咱们相信就像打算经济为市场经济所取代一样,“官本位”的思想意识终将为“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所取代。
另外,“官本位”思想曾长期披着“以民为本”的外衣,借国家、集体之名行干与个人进展之实,使得“以民为本”沦为实现“以权谋私”的工具与手腕。
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才提出了“以人为本”,而非传统的“以民为本”。
“以人为本”中的人既是一个整体概念也是一个个体概念。
可见“以人为本”在强调人作为一个整体进程中并非否定个体的利益,这恰恰与经济法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内涵相一致,而“人”与“社会”相较,又突出了个体的因素,在中国那个长期缺乏“个性化”教育的国家里,这是社会本位价值观、理念观的又一次深化。
科学进展观要实现全面、和谐、可持续进展,从单纯地强调经济增加到强调经济进展,再到可持续进展观,最后到科学进展观的提出,这一系列递进式的变革充分反映出人类对自身进展试探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科学进展观的实质仍是可持续进展,科学进展观是可持续进展观外延的扩展,是可持续进展观系统化的进一步表现。
综上所述,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进展是经济法的大体原那么中的目的性原那么,而“以人为本”的“科学的进展观”的提出无疑又为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进展原那么提供了厚重的理论基石。
(注6)
注释
[1]:
请参阅北大版、人大版、法大版、高教版等教材关于经济法大体原那么的表达。
[2]:
由于本文论述重点不同,详细表达请参见咱们的另一篇文章《论我国经济法的缺位及缺点弥补方式》,此文能够在要紧法律论文网站上查阅到。
[3]:
参见王建芹著《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4]:
请参见本文第二
(一)3节的论述,此处再也不赘述。
[5]:
笔者不同意将实现经济可持续进展泛泛地列入经济法的大体原那么,而是强调结合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局限探讨该大体原那么,即该治国方略的实现需要一个系统的人文环境,经济法只是从整体上保障该方略的制度手腕之一。
[6]:
咱们尚不能随意地把“以人为本”思想加入到经济法的大体原那么中去,经济法是经济性和政策性的统一,其社会本位的偏重点与其他社会法部门有所不同。
经济法的价值标准是将“经济人”与“道德人”结合起来评判的,但偏向于经济性价值。
由于该思想涉及到市场经济中新的“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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