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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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士学位管理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等规定和《西南政法大学关于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西政委发[2008]9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
根据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名誉主席若干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11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席1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1-2名。
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设在研究生部)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学位授予日常工作。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审批或审查新增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
(六)审批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七)对错授或者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的决定;
(八)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九)审批研究生培养方案;
(十)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推荐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人选名单;
(二)审批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三)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核各层次学位申请人是否符合授位条件,通过推荐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其协助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七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完成我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科研任务,考试和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完成我校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科研任务,考试和考查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九条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攻读专业硕士学位人员申请学位、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相应学位授予条件执行。
第十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四章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一节 申请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正式答辩2个月以前向学院提交经导师审阅并同意推荐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及其电子文档。
属学校匿名评阅的论文,应在正式答辩45天以前将符合匿名评阅要求的论文提交校学位办。
第十二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正式答辩3个月以前向校学校办提交经导师审阅并同意推荐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及其电子文档。
导师审阅意见包括学位论文选题的意义、研究方法、创新性、规范性等。
第二节 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1个月以前,应由学科组聘请相同或相近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除外)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
对同等学力申请人和专业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聘请3名高级专家评阅;对其他类型的硕士学位申请人,聘请2名高级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1名非我校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经审批确定的涉密硕士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十四条对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聘请3-5名相关学科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除外)进行双向匿名评阅,其中至少3名应当是校外专家。
评阅人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教授或具有相应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以高校专家为主。
专家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直接返回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编号分离专家信息和记录评阅成绩。
经审批确定的涉密博士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送评。
第十五条学位论文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阅人同意答辩,才能进入答辩程序。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1个月,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6个月)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然后重新申请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如果因为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或者建议“修改后答辩”,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答辩时,申请人或导师认为该评阅意见显失公正,并提出书面异议的,经分委员会研究同意,由学院另行聘请1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后同意答辩的,申请人可以参加答辩,但原评阅人的意见应当一并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三节 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对同等学力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由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其中至少有3名研究生导师、1名校外专家。
对其他类型申请人的硕士学位论文,应由3-5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高级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
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为博士授权单位的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者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答辩委员会成员中,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校外专家不得少于2名,主席应由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十八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现任或曾任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申请人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现任指导教师或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任其指导教师者,不得担任该申请人的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评阅人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不得超过答辩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九条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所属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除涉密论文外,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应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写作及答辩情况进行认真评议后,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按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第五条之规定,报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和审定。
第四节 学位评定
第二十一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应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方式。
出席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特殊情况,经主席批准,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附件一)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经批准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的,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分发给学院。
有关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二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附件二)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批准授予我校学士学位的,凭身份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到成人教育管理部门领取学位证书。
有关材料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校学位办负责将已授位学生名单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硕士、博士研究生答辩结束后,学院应将申请人的学位档案和学位论文及其电子文档一并提交校学位办。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校学位办应将授位决定(学校留存)放入申请人的学位档案,并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六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全校公布。
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学位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原发证单位审查后依据其学位授予情况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校于每年适当时候以学院为单位举行学位授予仪式。
必要时,由学校统一组织授位仪式。
第二十八条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的精神和上级以及本校有关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次不得授予学位;是否同意再次申请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九条校学位办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及本《规定》,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对相关责任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校已有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西南政法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西南政法大学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无本细则第二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受到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课程学习、专业实习和论文写作等课程考核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的;
(三)结业生、肄业生;
(四)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三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但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毕业时所受处分已解除,亦未再受任何处分,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获得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
(二)个人获得或代表学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三)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的;
(四)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在校内外有重大立功表现或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的;
(五)因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在标准学制内毕业,但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的平均学分绩点的,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校授位要求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在标准学制内毕业,但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到期不被授予学士学位的,如留校察看到期并予以解除、且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符合第三条规定情形中(四)、(五)之一的可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授学士学位。
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期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应于学生毕业前10天左右,向校学位办送达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推荐名单和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相关审核材料。
(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审查通过。
学位证书的签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日期为准。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分发给学生所在学院。
有关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七条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毕业后一个月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意见,由教务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解释。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9级普通本科生开始实施。
附件2:
西南政法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办、国家教育部有关授予学位工作相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根据《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函授、夜大学和脱产本科班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达到65分以上,毕业论文的成绩达到良好(80分)以上;
(四)所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在读期间必须参加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重庆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一)受过留党察看、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四门(不含四门)以上者,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三门(不含三门)以上者;
(四)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之一者。
第五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3个月内向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见附表一),如实填写课程考试成绩单(见附表二)的相关内容,并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二)校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对申请者的成绩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审查无误后向校学位办择优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三)校学位办对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所提供的学位申请者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者由校学位办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就读学校、办学形式、所学专业、学制年限等内容。
(五)校学位办负责将每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表三)报市学位办备案。
第六条被授位学生本人凭相关证件到成人教育管理部门领取学位证书,严格履行签字移交手续。
第七条校学位办与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及本《细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以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
对在学位申请、有关考试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对相关责任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附则
第八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应按当年规定交纳各项考试费用、申报费用,具体情况由成教管理部门负责通知。
第九条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决定等有关材料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归档。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成人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一:
西南政法大学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附表二:
西南政法大学成教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附表三:
西南政法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名单
附表四: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数据库结构
附表一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
西南政法大学(公章)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专业名称
学习形式
政治面貌
本科入学
时间
本科毕业时间
学习年限
单位推荐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意见
成人教育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校学位办审核意见
校学位办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学习形式”一栏填写“脱产专升本、脱产高起本、函授专升本、夜大高起本或夜大专升本、自学考试。
”
2、所填内容涂改无效。
附表二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本科毕业生课程考试成绩单
学生姓名:
此栏学生不填,由本校成教管理部门附成绩单。
总分
平均分
外语考试合格证号
毕业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成绩
毕业证书编号
校成教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注:
1、“总分”、“平均分”由成教主管部门填写;
2、“通过何种外语水平考试”一栏填“全国四级”、“全国六级”或“重庆市学士学位外语”。
附表三
西南政法大学授予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单位:
时间:
年月日
序号
姓名
专业
入学年月
证书编号
备注
附表四
西南政法大学成人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数据库结构
字段名
含义
类型
长度
1
xm
姓名
字符型
8
2
xb
性别
字符型
2
3
csrq
出生日期
字符型
4
sfzh
身份证号
字符型
18
5
rxny
入学年月
字符型
6
byny
毕业年月
字符型
7
byzs
毕业证书编号
字符型
17
8
swrq
授位日期
字符型
9
zy
专业名称
字符型
30
10
xwzs
学位证书编号
字符型
12
11
xxxs
学习形式
字符型
30
12
xxnx
学习年限
字符型
1
13
wybh
外语合格证书号
字符型
20
14
xkml
授予学科门类
字符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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