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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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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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
(试行)
为加强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保证出境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根据《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出境养殖水产品(不包括活的水生动物和鳗鱼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二、总体要求
(一)国家对出口养殖水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对向出境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品原料的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实施登记备案制度。
(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加工出境养殖水产品企业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卫生注册管理。
(四)出境养殖水产品的加工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三、养殖场的备案及监管要求
(一)申请。
1.申请检验检疫备案的养殖场,应当按照《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的检验检疫备案要求》(附件1)建立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
2.养殖场在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登记备案,填写并提交《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一式3份)(附件2)。
3.养殖场在提交《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养殖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养殖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等)、药物及饲料使用清单、养殖水质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二)考核发证。
1.材料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养殖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养殖场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抽封样检测。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养殖水产品抽封样,并送有资格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氯霉素、硝基呋喃、恩诺沙星等药残及重金属检测。
3.现场考核。
检验检疫机构收到检测实验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后,组成2至3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考核组,按照《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的检验检疫备案要求》的规定,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进行考核,并填写《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的备案考核记录》(附件3)。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养殖场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评审组,由考核组组织验证。
4.发证。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报告及养殖场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及时送直属检验检疫局。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考核组所提交的考核报告及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异地考核,符合条件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颁发《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附件4),备案证书编号见《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编号规则》(附件5)。
考核不合格的养殖场,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检验检疫备案申请。
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
备案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三)养殖场提供养殖水产品原料的控制。
备案养殖场每一生产季投苗后需将投苗数量,估算产量书面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养殖场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必须遵守停药期规定,如实填写《出境加工用养殖水产品供货证明》(以下简称供货证明)(附件6),并持供货证明和《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日常监管手册》(以下简称监管手册)(附件7)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签字并加盖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业务印章。
(四)对养殖场监督管理。
1.检验检疫机构对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
定期监督检查:
检查的频率为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面监督检查,每一养殖周期至少1次,疫病多发季节应适当增加监管频率。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养殖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水质状况;药物和饲料使用、记录情况;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品情况等,随机抽样检测有关药物残留。
定期监督检查需填写《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的备案考核记录》。
换证复查:
养殖场在备案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复查申请。
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第三条
(二)的程序重新进行考核发证。
2.出口生产企业对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与养殖场建立稳定的供需关系,并将配套养殖场备案名单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汇总后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确认。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监督员,帮助养殖场建立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负责对配套养殖场的生产、卫生、用药、用料进行指导和日常监管,做好相关监控记录,监控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四、出口生产企业加工养殖水产品的控制
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加工养殖水产品的HACCP计划,并通过官方验证,原料收购的药残控制应当列入关键控制点进行控制。
(一)原料收购过程控制。
1.出口生产企业必须在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配套养殖场内收购,进行养殖原料收购前,对拟收购备案养殖场用药、饲料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随机抽取活养殖水产品进行输入国要求项目检测,合格后方可收购。
派人监督养殖活水产品捕捞、包装、装车等过程,防止调包和混装。
2.每批收购原料必须附有经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供货证明》。
(二)加工过程控制。
出口加工企业必须按建立的GMP、HACCP、SSOP体系组织生产,并有效实施,以保证产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三)出口生产企业检测要求。
1.出口生产企业应按卫生注册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建立自检自控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2.出口生产企业实验室样品必须留样,留样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四)生产批次管理。
按照《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执行。
(五)产品追溯和召回。
1.出境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溯源,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2.出境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按规定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妥善处理。
五、检验检疫管理
(一)现场检验检疫。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养殖水产品出口的现场检验检疫工作,重点审核原料是否来自配套养殖场、原料收购记录、供货证明、生产加工记录的真实性,批次管理是否清楚,货证是否相符。
结合现场检验进行日常监管。
(二)实验室检测。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国家和输入国(地区)有关出境养殖水产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加强生产批批批抽样并进行实验室检测,确保出境养殖水产品安全卫生质量。
养殖类水产品检测项目依据输入国的要求而定。
(三)残留监控。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完成总局下达的残留监控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出口的实际品种、数量、检出率情况,制订适合本地区的残留监控制计划,并及时将检出阳性结果按“国家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要求处理并上报。
(四)风险预警管理。
凡在出口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中检出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根据《进出境食品化妆品风险预警管理规定》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报告。
(五)加强管理及检验人员培训。
各检验检疫机构要组织对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并颁发相关证书,加强对上述人员的管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从事养殖场备案考核人员、检验检疫人员的培训工作,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六)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同养殖场、出口生产企业和当地农业、渔业管理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应注意搜集和交流各类进出境检验检疫信息(相关官方网站http:
//www.mhlw.go.jp、http:
//www.fda.gov、http:
//www.inspection.gc.ca、http:
//www.tbt-http:
),跟踪有关食品安全卫生信息和检验检疫要求,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出口生产企业和养殖场。
(七)每季度初(5日前)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本辖区内出口养殖水产品加工企业的配套养殖场名单汇总后填写《出境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配套养殖场清单》(见附件8)报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确认。
六、违规处理
(一)养殖场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备案证书:
1.存放或使用国家、输入国(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2.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变相转让出口备案号的。
3.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4.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出口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
5.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殖场的备案资格自动失效:
1.养殖场的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2.备案的养殖场迁址、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新饲料,迁址完毕或者其卫生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复查的。
3.1年内没有向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加工出境水产品的。
4.逾期未申请换证复查的。
(三)出口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责令该企业暂停出境报检,进行整顿。
1.首次因重金属、药残等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的。
2.出境检验连续抽检3个报检批次的产品出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
3.产品原料来源不清,用药不清,批次管理不清的。
4.日常监督中发现同一不符合项屡次出现,出口生产企业对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纠正的。
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有效实施,特别是原料收购管理制度未有效实施的。
6.出口加工企业未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或虽已建立但未有效实施的。
(四)出口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吊销其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书:
1.经查实,因收购非备案养殖场原料而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预警的。
2.经核实,连续两次因安全卫生质量问题遭到输入国(地区)退货、预警的。
3.收购发病、明知药残超标养殖水产品用于加工出境的。
七、本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八、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的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2.《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3.《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考核记录》
4.《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5.《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编号规则》
6.《出境加工用养殖水产品供货证明》
7.《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日常监管手册》
8.《出境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配套养殖场清单》
附件1:
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
一、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应当建立保证提供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原料的安全卫生的质量体系,并制订指导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二、养殖场质量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等职责和要求;
(二)饲料及药物管理制度;
(三)药物使用处方制度;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养殖日志制度;
(六)药物、饲料清单(包括药物名称、成份、批准号、休药期等)。
三、具有一定的养殖规模:
土塘养殖的水面积应达50亩以上;水泥池养殖水面积应达10亩以上;场区内养殖池须有规范的编号。
四、水源充足,水质良好,养殖用水水质必须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五、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具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内部环境卫生良好。
六、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进排水分设。
七、具有独立分设的药物和饲料仓库,仓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八、养殖密度适当,并配备与养殖密度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增氧设施。
九、投喂的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加工厂,并符合《出境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
十、遵守国家有关药物管理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必须有标明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十一、养殖场必须建立用药处方制度:
有经过培训合格并在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处方由养殖技术员开出,药品由质量监督员保管发放。
养殖技术员和质量监督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二)具备养殖、卫生防疫专业知识;
(三)从事水产养殖工作两年以上;
(四)掌握和熟悉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第278号等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并按规定在休药期停药。
十二、建立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
十三、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
附件2:
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
备案申请书
申请形式□初次申请□换证复查
养殖场名称
备案养殖种类
联系人
电话
申请日期年月日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申请须知
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或打印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表中需选择的栏目,请在“□”内打“√”。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同时选择多项。
三、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3份。
四、需随申请书附以下资料:
(一)养殖场质量体系文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四)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五)养殖塘(池)分布示图及编号;
(六)水质检测报告;
(七)所用饲料的品名、成份、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
(八)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份、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
(九)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
以上资料一式2份,全部使用A4纸,并装订成册。
五、“养殖场地址”:
养殖场地址应为企业法定地址,如果企业法定地址与养殖场所在地不在同一地点时,应同时注明养殖场所在地地址。
名称(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责任人:
电话:
传真:
营业执照(身分证)编号:
邮编:
养殖许可证号:
质量监督员:
编号:
技术员:
编号:
本养殖场声明:
本养殖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保证申报资料内容真实,并严格遵守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和配套出口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人:
(签名)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企业类别
□国营 □集体 □私营 □合资 □独资□其他
养殖水面面积(亩)
土池:
水泥池:
年养殖能力(吨)
养殖场池
数及编号
土池:
水泥池:
养殖品种
水源
□井水□河水□海水□水库□溪水
进排水结构
□进排水分开 □进排水不分开
配套
加工厂名称
增氧设施
□有 □无
随附提供资料
序号
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分支机构初审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审核意见:
评审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直属局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场抽查审核意见(如确定需现场抽查时填写):
考核组组长(签名):
年 月日
直属局审批意见
□同意发证(换证)。
备案证编号:
证书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不同意发证(换证)。
自通知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日年 月日
附件3:
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
考核记录表
养殖场名称:
场址:
养殖品种:
审核日期:
年月日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审核记录
审核项目
符合不符合
客观描述
1、养殖场基本情况
(1)养殖场面积
□□
(2)水泥池数(口)/面积(亩)
□□
(3)土池数量(口)/面积(亩)
□□
(4)投苗量(尾),估算成品量(吨)
□□
(5)上年产量(吨)
□□
(6)上年供应出口量(吨)
□□
2、生产管理及制度
(1)具有完善的生产养殖制度(包括投苗、饲喂、用药、捕捞制度及执行记录)
□□
(2)有专职或兼职水产养殖技术员负责疾病防治工作
□□
(3)质量监督员对养殖场监管情况
□□
(4)有完善的养殖水产品疫病、寄生虫的防治管理制度
□□
(5)用药情况
□□
(6)用料情况
□□
(7)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措施
□□
3、场区的环境卫生及水质状况
(1)场区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无污染源
□□
(2)有规范的养殖池编号
□□
(3)具有进、排水设施,进、排水渠道分设
□□
(4)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水面无油膜或浮膜
□□
(5)有无害化处理场所
□□
4、养殖管理情况
(1)养殖密度适当
□□
(2)无疫病迹象,未发现特定病原体和有毒有害物质
□□
(3)投喂饲料来源于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饮料生产企业
□□
(4)设有专用的饲料房并做到防水、防鼠、整洁卫生
□□
(5)设有专用的药房,做到上锁并有专人管理,有药物架,药品分类标识清楚,禁、限用药上墙公示
□□
(6)不使用和存放国家及输入国或地区禁止使用和不规范的药品、消毒剂、激素及其他饲料添加剂
□□
(7)记录管理:
按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记录保存两年
□□
二、审核意见
下列项目存在不足,需要整改:
审核结果:
通过□ 限期整改□ 不通过□
本场愿意接受上述审核结果,对审核组提出的上述限期整改要求,本场保证在 天内完成以上整改项目并申请跟踪审核。
养殖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核组长签名:
审核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三、跟踪审核意见
(限期整改后需填写此栏)
审核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跟踪审核通过后,应将此表和申请表一并归档。
附件4:
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
养殖场名称:
养殖场地址:
备案编号:
经考核,你单位符合《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备案品种:
养殖面积: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证书有效期至:
年 月日
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
附件5:
水产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证书编号规则
备案编号格式为:
AAAA/CBBBB。
其中:
AAAA:
为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见下表);
C:
表示备案养殖水产品品种代号,具体如下:
X:
甲壳类(如虾、蟹等);B:
贝类;Y:
鱼类(如罗非鱼、黄花鱼等);Q:
其他养殖水产品
BBBB:
为四位数证书流水号。
如浙江检验检疫局颁发的虾备案养殖场第1号备案证的编号为3300/X0001。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直属局
代码
直属局
代码
直属局
代码
北京局
1100
福建局
3500
珠海局
4800
天津局
1200
江西局
3600
四川局
5100
河北局
1300
山东局
3700
贵州局
5200
山西局
1400
厦门局
3800
云南局
5300
内蒙古局
1500
宁波局
3900
西藏局
5400
辽宁局
2100
河南局
4100
重庆局
5500
吉林局
2200
湖北局
4200
陕西局
6100
黑龙江局
2300
湖南局
4300
甘肃局
6200
上海局
3100
广东局
4400
青海局
6300
江苏局
3200
广西局
4500
宁夏局
6400
浙江局
3300
海南局
4600
新疆局
6500
安徽局
3400
深圳局
4700
附件6:
编号:
出境加工用养殖水产品供货证明书
兹证明:
我场为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养殖场,备案号为 。
本场于 年 月 日向 (出口生产企业)提供的下列养殖水产品,全部由我场养殖,符合《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要求》。
如有虚假或安全卫生问题,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养殖场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品种:
序号
规格
数量
养殖池
编号
序号
规格
数量
养殖池
编号
1
5
2
6
3
7
4
8
总数:
(吨)
兹证明上述养殖水产品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
收购人员:
年月日出口生产企业(盖章)
审核人员:
年月日检验检疫机构(盖章)
注:
本供货证明书一式4份,1份养殖场存档、2份交出口生产企业(其中1份随附报检,1份企业留存),1份留盖章的检验检疫机构。
附件7:
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日常监管手册
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登记编号:
启用日期:
养殖品种:
占地面积(亩):
养殖水面面积(亩):
养殖池总数:
土池数:
面积(亩):
水泥池数:
,面积(亩):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养殖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质量监督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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