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
- 文档编号:16874510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65
- 大小:27.16KB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6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览表
职权类别
序号
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行政处罚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责令改正,警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行政处罚
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责令改正,警告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4
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5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第十七条)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6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第十九条、第七十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
7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责令改正、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8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扣押流动人员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9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10
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
11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处罚
12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13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
14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
1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第七条)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16
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17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
18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其他单位(注: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
19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
20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罚
21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
22
用人单位录用流动人员后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
23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逾期不办理用工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24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
25
涂改、转借、转让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26
买卖、伪造就业证、就业登记卡和上岗证书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
27
国家规定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职业)岗位上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未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
28
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
责令改正、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会法》第五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
29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30
有下列情形: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四项
行政处罚
31
用人单位未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
32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3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
34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行政处罚
35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行政处罚
36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37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介绍童工就业的
罚款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
38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
39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
40
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41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执行,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行政处罚
42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
罚款、予以取缔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行政处罚
43
娱乐场所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44
用人单位有下列下列行为之一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8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45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
46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
47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
48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49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50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
51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52
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53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警告,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
54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
55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
56
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警告,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
57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58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行政处罚
5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行政处罚
60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
61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
62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责令改正、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
63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64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65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66
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责令退还,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
67
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
责令退还,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68
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责令改正,并可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
69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责令改正,并可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行政处罚
70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
责令改正,并可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行政处罚
71
职业中介机构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二)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四)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五)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
72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73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就业及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业务的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
74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
75
职业介绍机构30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或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人员或岗位,不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
76
职业介绍机构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方式经营的
责令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77
职业介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劳动力交流会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78
职业介绍机构为未取得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介绍职业的
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79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的
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80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
81
职业介绍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未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的;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未佩戴广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的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
82
职业介绍机构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
责令限期清退,并可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
83
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
责令停办,没收其违法所得,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
行政处罚
84
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的
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二)项
行政处罚
85
使用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
86
用人单位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招聘人才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或者收取不合法费用的
责令改正,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
87
擅自管理流动人才人事档案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
88
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活动,或者以委托、挂靠、转让、承包等方式经营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89
制造、兜售假人事档案、假学历、假学位、假职称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90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中有歧视性行为、阻碍人才合理流动或者擅自招聘第二十一条所列人员的
责令改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
91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10.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1.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2.未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13.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4.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
92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责令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
93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
9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广东 劳动 保障 监察 行政处罚 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