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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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度
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第一部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第二部分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六、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七、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
排支出批复表
八、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
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四、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五、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部门职责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依法审判本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申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受理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和审理管辖争议的案件;依法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执行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地方立法和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省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制宣传和队伍建设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省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辖区内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省法院的财务、装备、技术、鉴定等工作,并负责有关经费和物质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现有31个工作部门,即:
办公室、人事处、宣教处、法官管理处、审判工作管理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一庭、刑事二庭、刑事三庭、刑事四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审判监督三庭、审判监督四庭、研究室、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计财处、法警总队、技术处、监察室、人民代表联络办公室、赔偿办、老干部处、行政庭、机关党委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
2.辽宁省法官培训学院
3.大连海事法院
4.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5.辽河人民法院
6.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第二部分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六、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七、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
排支出批复表
八、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
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
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四、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五、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主要收支指标
(一)收入预算47,312.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6,087.2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21,225万元;
收支变化说明:
收入预算2017年比2016年增加13,47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781.5万元,主要为偿债资金增加7,863.7万元,其余为正常公用经费增加。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增加5,698万元,为非税收入增加。
(二)支出预算47,312.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7,834.5万元;
2.项目支出29,477.7万元;
支出预算47,312.2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8,133.4万元,债务支出7,863.7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774万元。
收支变化说明:
2017年比2016年支出增加13,47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546万元,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正常增加。
项目支出增加11,933.5万元,为偿债资金增加7,863.7万元,其余4,069.8万元为办案业务经费增加。
二、各单位批复情况
(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35,654.5万元;
(二)辽宁省法官培训学院407万元;
(三)大连海事法院3,869.3万元;
(四)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1,158.7万元;
(五)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1,186.8万元;
(六)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5,035.9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为17,834.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040.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175.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619.1万元。
机关运行经费反映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7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为6,175.4万元。
四、政府采购项目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17年网络租赁及运行费500万元;信息化建设经费6,700万元。
辽宁省法官培训学院2017年法官培训业务经费80万元。
大连海事法院2017年办公楼运行经费82万元;网络租赁费99万元;法院办案业务经费107.4万元。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网络租赁及维护费25万元。
辽河人民法院2017年网络租赁及维护费25万元;法院信息化建设经费90万元。
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年网络租赁及维护费125万元;法院信息化和业务装备建设经费300万元。
五、“三公经费”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总额1,112.5万元,比上年增加235.6万元,增加原因如下:
因公出国(境)费用为0未列2017年预算。
公务接待费为53.6万元,比上年增加0.9万元,主要原因为2017年预计接待任务增加,公务接待费比上年略有调增。
2017年公务用车运行费为883.9万元,比上年增加59.7万元,主要因为2017年预计审判业务增加,公务用车使用频率增加,预计车辆运行费用有所增加。
2017年公务用车购置费175万元,比上年增加175万元。
此费用为车辆正常更新,需要预算安排更新费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
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
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
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
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基本支出:
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8.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9.“三公”经费:
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事业运行(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
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事业单位医疗(项):
反映事业单位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
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20.机关运行经费:
反映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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