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与反索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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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与反索赔.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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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概述第二节费用索赔第三节工期索赔第四节反索赔第五节复习思考,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第一节概述,一、工程索赔的基本概念1、索赔的含义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
2、索赔的特征索赔是双向的。
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
索赔是一种未经确认的单方行为。
3、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几点区别,二、索赔的起因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工程项目内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参与工程建设主体的多元性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及易出错性,三、索赔管理的特点索赔工作贯穿工程项目始终索赔是一门融工程技术和法律于一体的综合学问和艺术影响索赔成功的相关因素多合同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信息管理4.索赔的原则,四、工程索赔的现状与作用1、我国工程索赔的现状索赔意识薄弱,对索赔及索赔管理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认识。
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
索赔专门人才缺乏。
索赔管理的理论研究还不能满足工程实际的需要。
2、工程索赔的作用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正确履行合同者免受意外损失的权利。
索赔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
索赔是合同实施的保证。
索赔对提高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索赔的分类1、按索赔当事人分类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以上两种又称施工索赔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保险公司的索赔以上两种又称商务索赔,2、按索赔的依据分类合同内索赔(ContractualClaim)合同外索赔(Non-ContractualClaim)道义索赔(Ex-GratiaPayment),3、按索赔目标分类工期索赔(ClaimforExtensionofTime)费用索赔(CostClaim),4、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5、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
(1)单项索赔单项索赔是针对某一干扰事件提出的。
(2)总索赔又叫一揽子索赔或综合索赔。
通常在如下情况下采用一揽子索赔:
a)在施工过程中,有些单项索赔原因和影响都很复杂,不能立即解决,或双方对合同的解释有争议,而合同双方都要忙于合同实施,可协商将单项索赔留到工程后期解决。
b)业主拖延答复单项索赔,使施工过程中的单项索赔得不到及时解决。
c)在一些复杂的工程中,当干扰事件多,几个干扰事件同时发生,或有一定的连贯性,互相影响大,难以一一分清,则可以综合在一起提出索赔。
六、索赔事件在工程实践中,承包商可以提出的索赔事件通常有:
1、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设计图纸和资料,未按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及行驶道路、接通水电等,造成工程拖延和费用增加。
2、工程实际地质条件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3、业主或工程师变更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打乱了工程施工计划。
4、设计变更、设计错误或业主、工程师错误的指令或提供错误的数据等造成工程修改、返工、停工或窝工等。
5、工程数量变更,使实际工程量与原定工程量不同。
6、业主指令提高设计、施工、材料的质量标准。
图工程变更的分类,六、索赔事件7、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增加额外工程。
8、业主指令工程加速。
9、不可抗力因素。
10、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款。
11、合同缺陷,如条款不全、错误或前后矛盾,双方就合同理解产生争议。
12、物价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上涨。
13、国家政策、法令修改,如增加或提高新的税费、颁布新的外汇管制条例等。
14、货币贬值,使承包商蒙受较大的汇率损失等。
七、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承包人的索赔程序通常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索赔意向通知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2、索赔报告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2)索赔成立条件a)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
4、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5、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
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
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
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解决,第一节补充:
工程师对索赔管理,一、工程师对工程索赔的影响1、工程师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2、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3、作为索赔争议的调解人4、在争执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见证人二、工程师索赔管理任务1、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2、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3、公正地处理和解决索赔,图工程变更的分类,三、工程师索赔管理原则,1、公正原则2、及时履行职责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四、工程师对索赔的审查1、审查索赔证据
(1)合同文件;
(2)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4)施工现场记录;(5)施工会议记录;(6)工程照片;(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9)检查和试验记录;(10)汇率变化表;(11)各类财务凭证;(12)其他有关资料。
2、审查工期延展要求,对索赔工期延展,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3)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
3、审查费用索赔要求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
(2)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3)审核索赔计算的正确性。
主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a)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不仅含有直接费,还包括间接费、风险费、辅助施工机械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等项目的摊销成本。
在索赔计算中不应有重复取费。
b)停工损失中,不应以计日工费计算。
闲置人员不应计算在此期间的奖金、福利等报酬,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刮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
c)正确区分停工损失与因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方法的功效降低损失的区别。
凡可改作其他工作的,不应按停工损失计算,但可以适当补偿降效损失。
五、工程师对索赔的反驳,工程师通常可以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有:
(1)索赔事项不属于业主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2)业主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3)事实依据不足;(4)合同依据不足;(5)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6)合同中的开脱责任条款已经免除了业主的补偿责任;(7)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8)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9)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10)损失计算夸大等等。
六、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1、正确理解合同规定2、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3、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4、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威信的,第二节费用索赔,一、费用索赔的含义费用索赔的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
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他承担的经济损失。
二、与工期索赔相比,费用索赔有以下一些特点:
费用索赔的成功与否及其大小事关承包商的盈亏,也影响业主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因而费用索赔常常是最困难、也是双方分歧最大的索赔。
索赔费用的计算比索赔资格或权利的确认更为复杂。
在工程实践中,常常是许多干扰事件交织在一起,很难清楚、准确地划分开三、索赔原因业主违约索赔。
工程变更。
业主拖延支付工程款或预付款。
第二节费用索赔,三、索赔原因工程加速。
业主或工程师责任造成的可补偿费用的延误。
工程中断或终止。
工程量增加(不含业主失误)。
业主指定分包商违约。
合同缺陷。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等。
第二节费用索赔,三、可索赔费用的分类按可索赔费用的性质划分额外工作索赔损失索赔2.按可索赔费用的构成划分直接费间接费按照工程惯例,承包商的索赔准备费用、索赔金额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是不能索赔的,因而不应将这些费用包含在索赔费用中。
四、常见索赔事件的费用构成,五、基本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1、人工费C(L)=CL1+CL2+CL3其中,C(L)为索赔的人工费,CL1为人工单价上涨引起的增加费用,CL2为人工工时增加引起的费用,CL3为劳动生产率降低引起的人工损失费用。
承包商可以提出人工费的索赔的情况因业主增加额外工程,或因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工程延误,导致承包商人工单价的上涨和工作时间的延长。
工程所在国法律、法规、政策等变化而导致承包商人工费用方面的额外增加,如提高当地雇佣工人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或增加保险费用等。
若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或对工程的不合理干扰打乱了承包商的施工计划,致使承包商劳动生产率降低,导致人工工时增加的损失,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生产率降低损失的索赔。
2、材料费C(M)=CM1+CM2其中,C(M)为可索赔的材料费,CM1为材料用量增加费,CM2为材料单价上涨导致的材料费增加。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包商可提出材料费的索赔:
由于业主或工程师要求追加额外工作、变更工作性质、改变施工方法等,造成承包商的材料耗用量增加,包括使用数量的增加和材料品种或种类的改变。
在工程变更或业主延误时,可能会造成承包商材料库存时间延长、材料采购滞后或采用代用材料等,从而引起材料单位成本的增加。
3、施工机械费C(E)=CE1+CE2+CE3+CE4其中,C(E)为可索赔的机械费,CE1为承包商自有施工机械工作时间额外增加费用,CE2为自有机械台班费率上涨费,CE3为外来机械租赁费(包括必要的机械进出场费),CE4为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费用。
4、分包费C(SC)=CS1+CS2其中,C(SC)为索赔的分包费,CS1为分包工程增加费用,CS2为分包工程增加费用的相应管理费(有时可包含相应利润)。
5、利息利息,又称融资成本或资金成本,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所付出的代价。
融资成本主要有两种:
额外贷款的利息支出和使用自有资金引起的机会损失。
只要因业主违约(如业主拖延或拒绝支付各种工程款、预付款或拖延退还扣留的保留金)或其它合法索赔事项直接引起了额外贷款,承包商有权向业主就相关的利息支出提出索赔。
利息索赔额的计算方法可按复利计算法计算,利率一般按承包商在正常情况下的贷款利率计算。
6、利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承包商一般可以提出利润索赔:
因设计变更等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的索赔;施工范围变更导致的索赔;合同延期导致机会利润损失;合同终止带来预期利润损失等。
7、现场管理费直接成本的现场管理费索赔现场管理费索赔额一般可按该索赔事件直接费乘以现场管理费费率,而现场管理费费率等于合同工程的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该合同工程直接成本总额。
工地管理费总额工地管理费各分项数额工地管理费分摊率=(工地管理费总额/工程直接费)100工程延期的现场管理费索赔用实际(或合同)现场管理费总额除以实际(或合同)工期,得到单位时间现场管理费费率,然后用单位时间现场管理费费率乘以可索赔的延期时间,可得到现场管理费索赔额,对于在可索赔延误时间内发生的变更令或其它索赔中已支付的现场管理费,应从中扣除。
图5-3工程变更价格中的直接成本,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组成。
对于措施项目的报价,承包商在一般只报含有管理费和利润的总价。
上述有些项目一般不会因为工程变更有所增减,比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文明施工费等。
但是也有些和工程变更内容直接相关,例如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脚手架费等。
某工程费用项目分析表
(一),某工程费用项目分析表
(二),换算:
如果已知一个工程的合同总报价1,856900元,利润率5.69%,总部管理费率9.236%,工地管理费率20.107%,要反算出合同总报价中各个费用项目的数额,可按如下公式计算:
合同中的利润利润率/(1+利润率)合同报价=5.69%/(1+5.69)1,856.900=100.000美元总部管理费=总部管理费率/(1+总部管理费率)(合同报价-利润)=9.236%/(1+9.236)(1,856.900-100.000)=148.552美元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率/(1+工地管理费率)(报价-利润-总部管理费)=20.107%/(1+20.107%)(1,856.900-148.552-100.000)=269.252美元,案例:
业主通过设计变更指示在某一房间中间加一堵墙把它划分为两个房间。
因为增加了一堵墙,又增加了一根梁和一扇门。
为了砌墙、浇梁又增加了脚手架费用和模板费。
而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墙和梁的单价不含模板费和脚手架费。
由于措施项目报价的时候都采用总价。
因此当该工程变更发生时就没有合适或类似的价格可以套用。
99版的FIDIC第12.3款“估价”对此有详细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取新的费率或价格.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例:
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133.2元/。
现进行设计变更,沥青路面改为厚5cm。
承包商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见表5-1(取费基础为人、机、材)。
采用比例分配法,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133.2=166.5(元/)。
采用数量插入法是在保持原有报价不受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对新增部分测定成本,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确定路面的单价。
假设经测定沥青路面增厚1cm的净成本是25元/,测算原综合单价的管理费率为0.07,利润率为0.04,所以调整后的单价为25(1+0.07+0.04)+133.2160.95元/,采用比例分配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
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
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而数量插入法是在承认原报价的前提下对新增部分重新确定单价,所以能有效的防止单价的不合理进一步扩大。
因此对这类变更建议采用数量插入法。
应该指出的是这两种方法都是采用原费率计算的,所以当这类变更超出一定范围后,例如总价的1和工程量变更超过15,其管理费和利润也应作调整,原因同前所述。
例如:
某分项工程量为400m3混凝土,合同单价为200元/m3,报价中的管理费30元/m3。
合同规定,工作量超过25即可调整单价,价格为原价95%。
现实际工作量为600m3,则:
在工程量增加25范围以内用原价,即200400(125)100,000元超过部分采用新价格:
190(6004001.25)19,000元则该分项工程实际总价格为:
10000019000119000元,8、总部管理费:
(1)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
(2)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
(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
总直接费分摊法总部管理费一般首先在承包商的所有合同工程之间分摊,然后再在每一个合同工程的各个具体项目之间分摊。
其分摊系数的确定与现场管理费类似,即可以将总部管理费总额除以承包商企业全部工程的直接成本(或合同价)之和,据此比例即可确定每项直接费索赔中应包括的总部管理费。
日费率分摊法日费率分摊法,又称Eichleay,得名于Eichleay公司一桩成功的索赔案例。
其基本思路是按合同额分配总部管理费,再用日费率法计算应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索赔值。
9、综合费用索赔的方法总费用法总费用法的基本思路是将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或索赔值按成本加酬金的方法来计算,它是以承包商的额外增加成本为基础,再加上管理费、利息甚至利润的计算方法。
分项法分项法是对每个引起损失的干扰事件和各费用项目单独分析计算,最终求和。
10、案例分析,国内某工程基础施工中,发现有地下障碍物,业主要求承包商凿除,共计98m3。
承包商提出索赔值计算如下:
(1)凿除地下障碍物直接费单价:
1)人工费35元/日3.2日/=105(元/m3)2)机械租赁费60元/台班1.5台班/m3=90(元/m3)3)其他材料费10(元/m3)合计(元/m3)205
(2)定额提高率5.48%11.97(3)施工管理费11%23.87(4)小计240.84(5)临时设施费(4)2.5%6.02(6)劳保支出(4)1.92%4.62(7)(4)+(5)+(6)小计253.28(8)技术装备费(7)3%7.60(9)计划利润4%10.13,(10)增加施工管理费(3)40%9.55(11)人工补差2.4357.6518.63(12)材料差价
(1)6.93%14.21(13)施工流动津贴2.4352.506.10(14)税金3.41%10.89(15)合计330.39索赔总额=330.39(元/m3)98(m3)=32378(元)上述费用索赔计算基本上属于一份报价单,也可以在直接费的基础上加上双方认可的由综合管理费率计算出的综合管理费和利润及税金。
第三节工期索赔,一、工期延误的合同一般规定在FIDIC合同条件第44(8.4)条规定:
“如果由于任何种类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或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的拖延,或异常的恶劣气候条件,或其他可能发生的任何特殊情况,而非由于承包商的违约,使得承包商有理由为完成工程而延长工期,则工程师应确定该项延长的期限,并应相应通知业主和承包商”。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3条规定: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二、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合同一般规定如果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在原定的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延长的合同工期内竣工时,承包商则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具体内容主要有二点:
(1)如果承包商没有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或按合同有关条款重新确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程时,工程师将签署一个承包商延期的证明文件。
(2)根据此证明文件,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业主赔偿合同规定的延期损失。
三、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的目的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免去或推卸自己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责任。
确定新的工程竣工日期及其相应的维修期。
确定与工期延长有关的赔偿费用。
四、工程延误的分类和识别按工程延误原因划分因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误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延误按工程延误的可能结果划分可索赔延误不可索赔延误,按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关联性划分单一延误共同延误交叉延误按延误发生的时间发布划分关键线路延误非关键线路延误,五、工程延误的一般处理原则工程延期的影响因素可以归纳为两大类:
合同双方均无过错的原因或因素而引起的延误,主要指不可抗力事件和恶劣气候条件等;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造成的延误。
根据工程惯例对于第一类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承包商只能要求延长工期,很难或不能要求业主赔偿损失对于第二类原因假如业主的延误已影响了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承包商既可要求延长工期,又可要求相应的费用赔偿如果业主的延误仅影响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且延误后的工作仍属非关键线路,而承包商能证明因此引起的损失或开支,如劳动窝工、机械停滞费用等,则承包商不能要求延长工期,但完全有可能要求费用赔偿。
六、共同和交叉延误的处理原则在初始延误是由承包商原因造成的情况下,随之产生的任何非承包商原因的延误都不会对最初的延误性质产生任何影响,直到承包商的延误缘由和影响已不复存在。
如果在承包商的初始延误已解除后,业主原因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延误依然在起作用,那么承包商可以对超出部分的时间进行索赔。
反之,如果初始延误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原因引起的,那么其后由承包商造成的延误将不会使业主摆脱(尽管有时或许可以减轻)其责任。
如果初始延误是由双方不会控制因素引起的,那么在该延误时间内,承包商只可索赔工期,而不能索赔费用。
七、工期索赔的依据
(1)合同约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2)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详细进度计划,如网络图、横道图等;(3)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月、季、旬进度实施计划;(4)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确认信等;(5)施工志、气象资料;(6)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7)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8)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9)其他有关工期的资料等。
八、工期索赔的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9-0201)规定:
承包人在第13条规定的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36条规定: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照索赔条款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的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
在第44条规定的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在上述通知之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它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工程师详细复查全部情况后,应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
JCT80合同条件1、一旦承包商认识到工程延误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就应该立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建筑师,而且该延误通知书中必须指出引起延误的原因及其相关事件;2、承包商应尽可能快地详细给出延误事件的可能后果;3、承包商必须尽快估算出竣工日期的推迟时间,而且必须单独说明每一个延误事件的影响,以及延误事件之间的时间相关性;4、若承包商在延误通知书中提及了任一指定分包商,他就必须将延误通知书、延误的细节及估计后果等复印件送交该指定分包商;,5、承包商必须随时向建筑师递交关于延误的最新发展状况及其对竣工日期的影响报告,并同时将复印件送交有关的指定分包商。
承包商有责任在合同执行的全过程中,随时报告延误的发生、发展及其影响,直至工程已实际完成;6、承包商必须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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