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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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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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ZD-01
为改善环境卫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洁卫生要求。
场地做到每天一小扫,周末大扫除,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脏东西,不准乱扔乱倒垃圾,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二、生产场地要求。
1、各种原材料、工具堆放有序,场地、设备保持清洁卫生;
2、通道不能堆放杂物,确保人流、物流畅通;
3、卫生设施保持完好;
4、任何设备上严禁堆放零件及其它杂物;
5、交接班前必须做好设备周围的环境卫生,不得有积油和其它杂物。
三、库房要求。
1、产品入库前,出库后必须对库房进行清扫;
2、随时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工作。
(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ZD-02
为提高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意识,对个人卫生要求进行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每年做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
二、新进作坊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
三、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更换专用工作服、帽,并穿戴规范整洁,头发必须藏于帽内,不得外露;出车间须换下工作服、帽。
四、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人员必须戴口罩。
五、进入车间工作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私人物品,不得染、留长指甲,不得化妆和配戴首饰。
六、进入车间前,必须认真洗手、消毒。
七、生产加工人员手部有明显外伤,不得直接从事食品加工。
八、车间内不得有随地吐痰、挖鼻孔、掏耳朵等不卫生行为。
九、清洁度不同的生产区人员不得相互串岗。
十、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食品卫生教育和培训。
(三)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ZD-03
为采购验证原辅材料,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生产需要采购原辅材料,采购时应向供货方索取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对每批原辅材料、包装物等外购件均应按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并建立相关档案记录。
三、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能投入生产使用。
四、若发现原辅材料质量有问题进入生产环节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进货查验记录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六、记录的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生产工艺过程管理制度
ZD-04
为实施生产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应按工艺要求进行加工。
二、原材料必须根据工艺要求投入使用。
三、使用合适设备和工具进行生产,并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四、生产流程保持合理。
1、保证原辅材料和半成品不会出现交叉感染;
2、保证原辅材料和成品不会出现交叉感染;
3、保证半成品和成品不会出现交叉感染;
五、发现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能投入生产使用。
六、发现不合格的半成品,必须按要求处理,不能流入下一道工序。
七、发现不合格的成品,必须按要求处理,不能出坊销售。
(五)食品出坊检验管理制度
ZD-05
为规范食品出坊检验要求,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感官检测。
对食品感官涉及到的形态、颜色、香气、滋味、异物等进行评价,防止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出坊。
二、净含量检测。
使用符合测量精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对每批出坊食品进行净含量检测,确保出坊食品净含量符合相关要求。
三、标签检测。
对标签进行检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备案号、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完整无误,内容清晰、易于识别。
(六)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ZD-06
为追溯销售后的产品去向,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销售记录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二、销售记录填写要求。
1、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2、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者错后填写;
3、不得随意撕毁或者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须在错处划一横线,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签名或盖章须填全名,印章须清晰可辩;
5、填写时计量单位必须统一;
6、不同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以及不同规格的产品,在记录及单据的填写时,必须分开填写。
三、记录的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ZD-07
为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销售,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货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进货查验发现的不合格原辅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不得投入使用。
二、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半成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不得流入下一工序。
三、不合格成品的处理。
出坊前发现食品腐败变质等现象的,立即对该批成品进行销毁并记录,绝不允许出坊销售。
四、已出坊后发现不合格品的处理。
对于已出坊后发现的不合格品,立即进行召回,同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
五、不合格品记录内容。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处理方式、处理日期等内容。
六、记录的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ZD-08
为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认明包装标签上“食品添加剂”字样,并索取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合格证明等材料,验收合格后入库。
二、使用添加剂目的在于保持和改进食品营养质量,不得破坏和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
三、不得用于掩盖食品的缺陷(变质、腐败)或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添加剂在于减少食品消耗,改进存储条件,简化工艺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剂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卫生要求。
五、添加剂必须严格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加大使用量。
六、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做好使用记录。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内容。
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人、使用日期等内容。
八、记录的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生产制度
(一)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要责任;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和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和设施;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食品生产人员应当佩戴健康证,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二)
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确定无相关传染病,到相关监管部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需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男士不留长胡须,女士平日不染指甲。
食品从业人员工作时严禁吸烟,不能随地吐痰;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食品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它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食品从业人员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嚏。
食品单位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
食品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产记录管理制度(三)
建立原辅料采购验证记录。
采购食品原辅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原辅料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建立添加剂使用记录。
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使用数量等内容。
建立生产加工记录。
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如实记录生产所用原料、生产产品的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品种。
建立产品检验制度。
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抽样检验。
建立销售记录。
食品生产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销售的食品情况,并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着名称及联机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以上各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小作坊生产记录管理制度(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科室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方案,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五)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应采取召回制度,是一种及早发现并立即终止不合法行为的有效措施,是将问题或安全隐患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手段。
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存在问题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现有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止销售。
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生产者要在市场、超市、商(店)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告示予以召回。
对已售出的有危害后果的食品,生产者除发布召回告示外,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以最短的时间追回售出食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检查、抽查时,如发现不合格食品或有危及人身健康等不安全食品,可依法责令强制将不合格食品召回。
对食品生产企业召回的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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