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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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
篇一: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
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
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与人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借款人、受贷人或借用人。
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
最狭义的也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个人借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
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贷款人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2.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
这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类物的形式决定的。
3.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
与此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
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作出了特别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个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5.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
个人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
小,甚至是基于情谊而订立,因此在形式上应当灵活便捷,易于操作。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文章来自投融贷
篇二:
借款合同的特点和种类范本
借款合同的特点和种类
一、借款合同的特点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大部分借款合同是人民币借款合同。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贸易往来不断发展,外币借款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多,外币借款合同的贷款方由原来的中国银行和外资银行发展到现在几乎所有的银行,借款方主要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创汇的有偿还能力的企业。
货币这种特殊的种类物可以依法产生孳息即利息,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后,要返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本金,还要支付约定的货币利息。
(二)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除公民之间借款约定无利息或公民之间借款对是否支付利息约定不明而视为不支付利息之外,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所以说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
在我国,国家对借款的利率实行管理,规定: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确定;公民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三)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借款人在形式上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借款人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在合同到期时,借款人仍要承担返还同等数量标的物义务。
所以说借款人并没有最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只是取得了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对贷款人而言,他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最终因借款人的返还而没有丧失。
(四)借款合同可以是要式合同,也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形式。
合同法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该借款合同无效。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二、借款合同的种类
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借款合同可以划分为民间借款合同和信贷合同两大类。
(一)民间借款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
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
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二)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
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等。
外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
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划分: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借款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等。
4.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的,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提供担保的贷款,具体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
洽谈协商,拟定合同文书两个阶段。
(一)洽谈协商
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生产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项需求,借款双方以洽谈协商来商谈借款事宜。
所谓洽谈协商就是要经过“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和“贷款方进行审查认可”两个主要步骤,也就是经过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借款方向贷款方发出借款申请即为要约,借款方为要约人,贷款方为受要约人。
借款方要取得贷款,首先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
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因此,借款方同时须向贷款方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篇三:
自然人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对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息作了规定,即: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司法实践中,该规定的适用并未起到应有的法律效果,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出借人的利息损失(其利息损失至少不低于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也会使恶意借款人以丧失个人信用为代价无偿使用出借人的借款,这助长了社会上长期借款不还的不良风气,进而引发自然人之间的信用危机,不利于个人信用的建立和维系。
一、合同法这一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该项立法是建立在自然人非常理性的基础之上,与社会现实不相符合。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借贷双方在借款之初,应遵从法律规定对借款利息作出明确约定,使借贷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分明,防止出现纠纷。
既使出现纠纷,在处理上较为简单、快捷。
但在现实中,自然人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大部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不是按照这一规定去做的。
这是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关联性。
通常,在两个互不相识的自然人之间一般不会发生借贷关系。
发生借贷关系的双方均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如友情,亲情等。
二是互助性。
借贷关系发生时,出借人一般均有善意帮助的友好意愿和维护双方互助的良好预期。
当借款人主动找到出借人要求借款时,出借人基于关联性和互助性,出借款项。
双方关联性弱,则可能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联性强,则出借人一般不主动与借款人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
二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未全面保护善意出借人的利益。
这一规定的立法原意主要考虑到:
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出于互相信任或者善意帮助而发生借贷关系,当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认定出借人并不想因此而获取利息,其所希望得到的是双立的互助和友谊。
基于对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及友好互助的肯定,在法律认为借贷时应当同时约定利息的基础上,立法上,认定此类借贷为无息借贷,是对借贷双方所达成的契约的肯定。
但该规定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当借款人还款时,双方关系融洽,虽然出借人有利息上的损失,但出借人达到了友好互助的预期,可以满足;当双方关系已经破裂,则出借人失去了友好互助的预期,同时失去了对出借款项利息损失的救济。
而对于借款人,依据合同法这一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之规定,借款人可无偿使用出借人的借款,直至出借人催告还款或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之日。
这对于善意出借人是很不公平的。
三是该项立法忽视了自然人个人信用的价值。
信用是指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诚实、守信并因此而获得相对方(包括直接相对方、间接相对方)信任的一种社会评价。
我国民法已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条基本原则,而且有关信用的法律制度仍在不断完善。
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已经有关于信用的规定。
民商法中规定了信用的人格性,如无限公司是人合公司,其基础为对相对人信用的信赖,又如变更监护权之诉更是对相对人信用的认同。
同时有关法律亦规定了信用的财产性,如有限责任公司为资合公司,其信赖基础为相对人资产信用,注册商标的价值评估涉及企业的商业信用,担保法中信用担保基于担保人的信用。
以上均肯定了信用的人格性和财产性,说明信用是一种社会资源,是有价值的。
在借贷关系产生时,出借人基于对相对人信用价值的内心确认,才将款项出借给相对人。
在出借人寻求法律救济时,法官依法判案,一般认为出借人在放弃利息的前提下并未受到损失,这恰恰忽略了信用的价值。
借款人依法无偿使用借款的同时却丧失了个人信用的价值。
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并没有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并使个人信用的价值被忽视或被恶意借款人加以利用。
二、改变上述不足的具体建议
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利益,肯定自然人信用的价值,激励自然人维护个人的信用,笔者建议应对合同法这一规定进行修正:
(一)确定自然人借款应支付利息。
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则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原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利息可确定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这一修正方向是基于怎样才能保护出借人的利益,其关键在于对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的合理界定。
界定分两种情形:
一是借贷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视为对利息未作出意思表示,双方可在事后再作约定。
这一界定不利于契约关系的稳固,易造成出借人出借款项后,恶意主张利息或以此为由,恶意主张还款,更宜引发纠纷。
这一界定方式不可取。
二是为使契约关系稳固,当事人事后的行为有章可循,对于此类利息应当由法律予以界定。
在法律界定的前提下,当事人仍可约定放弃、降低或提高利率,实现意思自治。
现行法律将此类利息界定为无息借贷,视为出借人放弃利息,则引发诉讼时,尤其是双方当事人关系恶化后,出借人未达到出借款项时的友好互助的良好预期,同时丧失了要求主张利息损失赔偿的权利,而这一权利是自然人受到损失后寻求救济的基本权利。
这一界定也有不合理性。
笔者认为,法律将此类借款利息界定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较界定为无息借贷更为合理。
首先,在法律界定的前提下,借贷双方仍可约定放弃、降低或提高利率,实现意思自治。
其次,出借人当初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并不意味着出借人放弃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即可以主张借款利息。
当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出借人主张利息,借款人应予给付,在自然人之间确立借款应支付利息的概念。
且借款人所支付利息明显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借款人应当满足,于情于理借贷双方均能接受。
当借贷双方关系融洽时,出借人可以在借款人还款时明示放弃利息,而不一定规定出借人在借款之初就放弃利息。
这一利息的价值则相当于对相对方人格信用的肯定。
还款时,出借人明示放弃利息会使借贷双方的关系更加密切。
(二)对违背信用人应当适用经济罚则,即借款人如果在还款期限内或在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及时还款,并因此而引发诉讼时,出借人可主张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直至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法定借款利率上限内主张还款利息,这一罚则的幅度应当由法律予以合理界定。
这一修正方向基于应当鼓励借款人及时还款,维持个人信用,对不遵守信用人应当适用经济罚则予以处罚。
这一经济罚则是对借款人信用的价值认定,也可以理解为对出借人情感损失的补偿。
出借人所主张的经济罚则所涉利息应归属于出借人,而不同于一般经济罚的罚款应上缴国家。
在现有法律中有几处规定可以借鉴,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对欺诈行为的双倍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有欺诈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双倍罚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的双倍返还罚则。
上述法律规定均肯定了信用的价值并作出了对违背信用人的经济处罚规定。
篇四:
合同法习题及答案详解
合同法同步练习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抚养()。
A.只能适用《继承法》,不能适用《合同法》
B.是身份合同
C.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
D.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个不同的合同()。
A.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有效,但可以有例外
B.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合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当事人不能重合
2.丰起商场给张某无偿保管一辆自行车;张某借给李某500元钱不要利息;李某把2万元柑桔交给铁路部门运输;铁路部找木器加工厂加工制作100条长椅,以上四种合同()。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3.下列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A.婚姻协议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与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A.属于法定之债
B.属于意定之债
C.属于诺成合同
D.具有相对性
5.下列合同适用《合同法》()。
A.政府采购合同
B.以悬赏广告为要约订立的合同
C.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
D.以拍卖方式订立的合同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E.租赁合同
7.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诺成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买卖合同
B.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C.租赁合同
D.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答案
第一章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理由】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答案】D
【理由】
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是债权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项选择题
1.【答案】AC
【理由】
(1)《担保法》的5条第1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
(2)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其担保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因此,肯定C项,否定D项。
2.【答案】A、B
【理由】
(1)《合同法》第367条规定: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A项正确。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故B项正确。
(3)诺成合同是一般状态,实践合同是特殊状态,法律一般只对特殊状态作出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因此可以反推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
这也符合理论界的一般认识。
故C项错误。
(4)D项错误,理由与第3点相同。
3.【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因此排除A项。
(2)B、C、D项是关于财产关系的协议,不涉及人身关系,因此适用合同法的规定,B、C、D正确。
4.【答案】B、C、D
【理由】
(1)合同是基于当事人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无偿合同除外),因此B项正确,排除A项。
(2)买卖合同不要求标的物之交付合同作为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因此属于诺成合同,故肯定C项。
(3)相对性是指债只对特定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一样,具有相对性,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只在甲、乙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故肯定D项。
5.【答案】A、B、C、D
【理由】
(1)A项讲了买卖合同的一种类型,B、C、D项讲了特殊缔约方式。
(2)政府采购合同是债权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适用《合同法》,故A项正确。
(3)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悬赏广告是广告之一种,故B项正确。
(4)招标投标方式和拍卖方式,是竞争缔约方法,受《合同法》调整,故故C、D项正确。
6.【答案】A、B、C
【理由】
依据《合同法》第366、406、211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和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互易的本质,是两个买卖的结合,因此它必然是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不约定租金,那么就成为借用合同了。
7.【答案】A、C
【理由】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有对价的合同。
有对价的合同,如无特别规定均为诺成合同。
因此选择A项。
(2)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因此可以排除B项。
(3)租赁合同都是有对价的,都是有偿的、诺成性的。
因此选择C项。
(4)保管费包括保管成本和利润,因此支付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有偿的,但《合同法》特别规定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因此,排除D项。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一)单项选择题
1.赠与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属于()。
A.双方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B.双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C.单方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D.双方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
3.甲公司于2月5日以普通信件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要约中表示以XX元一吨的价格卖给乙公司某种型号钢材100吨,甲公司随即又发了一封快件给乙公司,表示原要约中的价格作废,现改为2100元一吨,其他条件不变。
普通信件2月8日到达,快信2月7日到达,乙公司两封信均已收到,但秘书忘了把第2封信交给董事长,乙公司董事长回信对普通信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
请问,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
A、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撤
B、合同未成立,原要约被新要约撤回
C、合同成立,快件的意思表示未生效
D、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承得了一致
8.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
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
该承诺何时生效?
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A.5月1日4月11日
B.5月8日4月11日
C.5月9日4月14日
D.5月10日4月14日
(二)多项选择题
1.要约发出以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其效力:
()。
A.要约被撤回B.要约被拒绝
C.要约的有效期限届满D.要约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甲农场于7月2日向乙农场发出要约,要卖给乙农场一头种牛,甲农场要求乙农场15天内答复。
甲农场的要约于7月5日到达乙农场。
7月3日,甲农场又给乙农场去信,该种牛对本场意义重大,不能出售,请乙农场原谅,第二封信于7月6日到达。
乙农场7月7日回信表示接受甲农场的一切条件,该回信7月10日到达,甲农场拒绝交货,请根据已知条件,选择下列正确的选项()。
A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因为要约已被撤销
B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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