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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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6号)和《温州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15〕522号),结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试行办法,试行期5年,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区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为促进本区域内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而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
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1.预算内安排的部分资金;2.省、市下达的各类农业农村发展资金;3.上年结余的农业农村专项发展资金。
第三条区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对象包括:
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村集体和各类发展农业项目的建设单位等经济组织。
第四条补助资金为无偿使用。
区财政局和区海洋渔业与农林局为主管单位。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根据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农林产业和渔业产业的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
(一)农林产业
1.粮食产业。
大力发展粮食规模化、现代化生产,重点提升我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农业机械化水平,改善粮食作物规模化生产条件,补助标准详见当年省、市、区三级粮食生产指导文件。
2.蔬菜瓜果产业。
大力发展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规模化、现代化生产,重点扶持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市级蔬菜基地、瓯飞生产配套区等。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按照全区农业发展规划和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要求开展实施,原则上省、市、区三级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70%,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户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及示范推广,根据规模给予2-5万元补助。
对区域内开展农业土壤改良试验,明显改善农业土壤,实现农业产业提升的项目给予4-20万元补助。
3.花卉苗木产业。
对于加强新品种研发和引繁、加强种子资源库建设,培育特色品种,发展特色花卉基地及苗木基地的项目,区财政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70%,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
4.动物防疫。
对每年在各类免疫抗体和畜产品质量检测中结果优良的养殖户,每户给予0.1-0.2万元奖励,对区域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点的运行和管护单位每年给予3-5万补助资金。
5.农产品溯源建设。
按照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要求,加强对农资溯源点,农产品速测点,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室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无公害和绿色食品认证,对新建的溯源点,速测点,检测室,农业标准化建设项目、新认定无公害和绿色食品基地等给予1-3万元补助。
完成年度定性定量检测任务的单位根据合格率和检测量进行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另行制定。
6.生态循环农业。
根据省市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工作和五水共治要求,鼓励区域内农业组织开展稻鱼共养等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提升亩产收益和环境效益。
对实施效果较好,有推广意义的项目择优给予3-5万元奖励。
(二)渔业产业
1.设施渔业项目。
项目建设重点是进行水产养殖或水产良种繁育等设施工程建设。
基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设施配套相对完备、组织化程度较高、生产或技术特色明显,并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增强生产环境的人为控制能力,取得高产高效。
对养殖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市级补助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年初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省市区三级补助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2.休闲渔业项目。
项目建设重点对渔业资源、环境资源等进行优化配置,并将渔业与观光、垂钓、品鲜有机结合。
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涉渔主题突出,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明显。
对列入省、市级补助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年初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省市区三级补助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生态高效渔业项目。
项目重点建设内容应符合我区海、淡水养殖主导品种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围绕解决制约各主导品种、特色品种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做大做强主导产业。
养殖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设施相对完备、组织化程度较高、生产或技术特色明显。
对列入省、市级补助的项目,区财政按照年初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省市区三级补助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创新农业经营管理。
建成全国、省、市级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创成全国、省、市示范性“三位一体”合作组织,或者对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扩大农民增收有重大贡献的街道、村、农业组织等可按照年度财政分别安排奖励资金3万元、2万元、1万元。
(4)农业品牌建设推广
鼓励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组织建立自主品牌,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方面,推进开发区农产品“走出去”。
对获得全国、省、市、区级精品园、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以及主导产业示范区等荣誉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组织择优给予奖励5万元(国家级)、3万元(省级)、1万元(市级);获得全国、省、市、区级知名品牌、龙头企业称号的单位择优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市级),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全国、省、市等各级展销会、农博会,推广自主农业品牌,根据参加级别和次数,每场给予0.5-1万元补助。
(5)乡村振兴发展
对建成市级以上农业全产业链、时尚农业休闲旅游精品线路、乡村振兴示范点、美丽乡村样板村的优秀街道、村集体、个人按照年度资金分别安排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6)农业保障
按照省市要求,对参加农业政策性保险、农房保险及低收入农户补充等保险的农户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参照当年省市农业保险补助标准及粮食生产指导意见)。
(7)高素质农业从业者培育。
鼓励农林牧副渔业产业、服务业从业者提升专业素养,加快提升农业标准化建设、发展特色精品农业。
对获得全国、省、市农业先进集体(个人)、种粮大户、劳动模范等荣誉的个人可根据当年资金安排,分别奖励3万元(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市级)。
对参加全国、省、市乡村振兴致富带头人培训,农业从业者技术培训,一村一名大学生等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的人员,学费部分给与50%的补助,省、市文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八)省、市、区确定的其他农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补助方式及项目申报、审核、审定与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项目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当年享受过补助的单位、个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分为基地建设类、农业推广类、荣誉奖励类。
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先建后补、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可继续采取多年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必须填报《浙南产业集聚区农业补助项目推荐表》,每年4月30日前报海洋渔业与农林局,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海洋渔业与农林局对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将其列入《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审核与审定程序。
每年5月30日前,财政局组织海洋渔业与农林局及相关专家对列入《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复审通过后,提出项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最后由财政局会同海洋渔业与农林局联合发文下达。
原则上同一年度批准实施的项目不超过3个,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不超过1个(含1个),推广类不超过2个(含2个)。
荣誉奖励类择优奖励,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确定后,农业基地建设项目单位需与海洋渔业与农林局签订《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合同书》并着手实施项目建设,按期完成。
农业推广类项目收到海洋渔业与农林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批准实施文件后,开展项目实施,并主动上报进度,留存项目实施凭证。
(二)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撰写项目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区财政局、海洋渔业与农林局,由海洋渔业与农林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
验收合格后,农业基地建设类项目单位凭验收合格表、合同书、审计审价报告办理项目经费的拨付手续;农业推广类项目单位(个人)凭验收合格表、项目完结佐证材料办理项目经费的拨付手续。
荣誉奖励类凭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拨付。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海洋渔业与农林局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区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二)建立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和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开展农业专项资金重点领域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专项检查。
对专项检查和项目审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等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暂停拨付资金、收回当年投入的扶持资金,在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三)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10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政局和海洋渔业与农林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浙南产业集聚区农业补助项目推荐表
(年度)
申请补助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号码
地址
单位基本概况
申请补助理由(可附页)
街道农业部门意见
区级农业部门意见
区级财政部门意见
本人承诺:
该项目未获得相同内容的任何财政资助。
承诺人:
附件2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盖章):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项目实施地点:
实施期限:
加强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实施与管理特制定本合同。
甲方--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海洋渔业与农林局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
丙方--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财政局
丁方--街道办事处
一、实施内容及预期效益(实施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需根据项目不同有所选择和侧重,项目批准立项前已实施的或非本项目实施的内容不得列入,项目实施内容是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
1、基地建设(包括标准化温室、大棚、圈舍、池塘等)
2、新品种引进、推广(新品种名称、数量、规格等)
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长度、桥梁数量、排灌设施数量等)
4、生产加工(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化组织的加工、生产、包装等扶持环节等)
5、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人数及培训内容)
6、效益预测(包括增加规模、产量、产值以及带动辐射农民发展等)
二、实施地点及规模(项目实施的具体地点及区位草图。
须具体到街道、村或企业、合作组织等可考核的实际实施地点)
三、实施进度(项目必须在20__年10月底前完成,并有分阶段实施计划及实施目标)
四、考核指标(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制订对应的便于考核、落实、量化的指标)
5、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基础条件,包括已有的基地、硬件设施等;项目实施后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六、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其中:
市财政安排万元,区级财政安排万元,单位自筹(企业投资)万元
项目经费预算
单位:
万元
资金来源
合计
市财政
区财政
单位自筹
总计
按项目建设内容分
一、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产业化开发
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小型仪器、设备购置
四、技术培训、宣传
五、其他
按使用形式分
一、直补农户
二、对基地农户起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生产性项目建设补助
三、其他
7、组织方式与运行管理(为保证项目的实施,从组织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措施)
1、组织方式
2、运行机制
8、共同条款
1、甲、乙、丙、丁四方共同遵守申报指南、计划和经费指标等文件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合同。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自觉接受甲方、丙方、丁方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同时乙方应按规定为项目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3、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内容或条款,由乙方向丁方提出申请,提交甲、丙方审核后修改生效。
4、乙方、丁方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合同中的经费预算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乙方必须按规定和要求,通过丁方以文件形式于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甲方、丙方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项目经费决算和工作总结,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函件同时报送。
6、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确实由于不可抗拒和非项目承担单位本身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需由乙方向甲方、丙方、丁方提出解决办法,经甲方、丙方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中途无故不履行合同,必须退还所拨经费,并承担经济责任
7、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丙、丁四方可协商解决。
8、本合同正式文本4份分存甲方、乙方、丙方、丁方,自甲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合同签约各方
甲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丙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丁方: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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