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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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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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篇一: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适用于对企业类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
重要提示
请保证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
如有疑议,请及时提请债权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金融机构:
账号:
贷款人: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贷款人经审查后同意发放贷款。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执行。
1、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任何信息。
贷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贷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对因履行本合同而了解到的借款人的债务、财务及生产经营情况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
3、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
4、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从年月日止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起始日及到期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利率和利息的计算、给付
本合同下的贷款利率按以下1项执行:
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年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确定利率。
即贷款合同签订当年的利率根据贷款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确定年利率为%。
以后各年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合同签订之次年及以后各年的利率确定实间为相应年度的1月1日,按照相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概念的利率,每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
贷款利息的起算日期以借款借据的签订日期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贷款金额×占用天数。
占用天数从提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每季末月)的第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当日/次日)。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计息方式,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贷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无需经借款人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6、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贷款是担保贷款,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贷款人认为发生了与本合同相对应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有关事项或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债权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条所称“有关事项”及(或)“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等。
7、提款
★提款条件:
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合同以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要求的提款申请等材料,并经贷款人审核同意的;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条款;
其他条件:
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上述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开始发放贷款,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
支付方式:
本合同采用支付方式;
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为。
达到或超过此金额标准时,借款人应当采用贷款人受用支付方式;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或委托支付申请,将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在借款人满足贷款发放条件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发放贷款;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于本合同项下每次贷款资金发放后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可以视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调整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并不受附加条件约束。
委托支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效力。
实际的提款日和提款金额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
贷款支付过程中,贷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降低、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有权提高贷款发放条件、变更贷款支付方式或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8、借款展期
借款人需要对贷款进行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日内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贷款展期须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展期合同另行签订。
9、还款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
借款借据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年月日;还款金额(大写)(小写)RMB元;年月日;还款金额(大写)(小写)RMB元;年月日;还款金额(大写)(小写)RMB元;年月日;还款金额(大写)(小写)RMB元;年月日;还款金额(大写)(小写)RMB元;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其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款项并自
行转款还贷,或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需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借款人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还本的,借款人同意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补偿金额=提前还本×万分之×提前天数;
★借款人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
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10、扣划约定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扣划其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扣划后,贷款人应扣划所涉账号、贷款合同号、借款借据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1、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
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的义务
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应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并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挤占、挪用;
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其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在未还清贷款人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用本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发生本合同所列应通知贷款人的事项时,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发生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的事项时,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1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关
篇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XX年7月版)
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贷款人:
负责人: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
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币种;。
金额(大写):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
期限不超过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年月日。
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
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
项约定:
(1)人民币固定利率,利率均按□本合同生效□首次放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期限)利率下浮
□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基准
执行,合同期内不调整利率。
(2)人民币浮动利率,具体约定如下
①利率为□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贷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
(期限)□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基准利率下浮。
放日分别确定)
②合同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一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
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上(下)浮幅度不变。
a.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b.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分笔发放的以□第一笔□各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每满□月□季□半年□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
c.。
③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到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
(3)(外币币种)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利息的计算
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
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计算。
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贷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了利率上浮。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3)。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因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
其他利率约定
第三条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
提款应符合
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年年年年
▲▲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放款金额
(大写金额)(大写金额)(大写金额)大写金额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
⑴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⑵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
⑶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⑷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与约定;
⑸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⑹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⑺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了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
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
户名:
账户:
开户行:
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只出售“结算业务申情书”凭证,不可以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
借款人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拨时,必须在开户点柜面办理。
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借款人还款账户。
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至少提前
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提款手续,并明确
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1)单笔付款金额超过
(本金额为自主支付限额)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贷款人规定格式的受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
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人支付委托书。
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
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
篇三: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为满足生产需要向贷款银行_________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_________,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金额
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贷款用途
本贷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_____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贷款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贷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三、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按季收息,利随本清。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_______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________%。
四、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__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
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用款计划
1.根据支付进度,本项贷款提款计划为:
_________月_________元;_________月_________元。
2.贷款方允许借款方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
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贷款,如借贷双方无其他约定,借款方不得再继续支用贷款。
六、还款
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
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
分次还款计划如下:
——————————————————————
七、权利义务
1.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2.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帐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3.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八、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
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篇四:
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本
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
字第号
签订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
(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规定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用于.
第二条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贷款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息为月息‰,逾期还款的加计利息%,挪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
第四条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是,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款方、贷款方、担保单位各执1份;副本份,等单位各执1份。
借款方:
(公章)贷款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
(签名)法人代表:
(签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单位:
(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签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五: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鉴于甲方流动资金周转需要,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
本合同项下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见附件1“借款基本情况”。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壹拾贰个月,即从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调整。
贷款转存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贰种:
(一)固定利率,即此栏空白%,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二)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下浮(选填“上浮”或“下浮”)5%,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三)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此栏空白(选填“上浮”或“下浮”)此栏空白%,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此栏空白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
率调整日。
(四)以下空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罚息利率
(一)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三)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本条中的起息日是指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的贷款转存到本合同第六条所约定的贷款发放账户(以下简称“贷款发放账户”)之日。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贷款时,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此后,贷款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调整日当日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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