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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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真正把安全生产落到实处,我矿每年的安全生产目标是:
全年消灭重伤以上事故,轻伤率万吨在1以下,消灭机电二类事故,工程质量优良率达20%,消灭合格品及等外品,为达上述目标。
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矿将每周在调度室由矿长或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即星期一早上7:
00~8时)安全生产生产调度会,班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参加处理安全生产的不利环节,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三条矿每月由工程师组织一次职工安全学习,每个职工必须到会。
第四条矿在总结月、季、年度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表扬和奖励在安全工程中做出成绩的班组和个人。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者,矿奖励300~500元。
1、遵章守纪、模范执行“三大规程”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
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矿上及时撤出人员的,以及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而避免事故发生的。
3、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性程度的。
4、为改善我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在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显著成绩的。
5、发现破坏或盗窃性产设备、煤炭、安全设施、器材、工具,敢于抓获或检举揭发。
第三章惩罚细则
第六条凡违反“三大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条文、指示、指令及本矿安全措施和劳动纪律的,按本细则进行惩罚。
第七条掘进或回采工作面工程质量不合格、无安全感、被现场停产整改的,罚该班组100/次,另罚班队长300元/次。
第八条无故不参加调度会的罚20元/次。
迟到的罚10元/次,职工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罚20元/次,迟到、早退的罚10元/次。
第九条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罚电工250元/台,电缆吊挂不整齐每处罚20元/次。
第十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100元/次。
第十一条岗位工不持证上岗罚10元/次。
第十二条生产班无故空班。
罚责任班500元/次。
第十三条职工无故不请假不上班罚20元/次。
第十四条凡下井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不穿水鞋的罚20元/次,穿化纤衣服入井的罚20元/次。
第十五条凡带烟火或酒后下井不听劝阻的一律开除并罚款20元/次。
第十六条提升主井不执行“行车不行人”的责任者罚100元/次。
第十七条在井下工作中脱岗、睡觉的罚款200元/次。
瓦检员、安全员、跟班队长按100元/次进行处罚,瓦检员、安全员当班脱岗的罚款500元/次。
第十八条岗位工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的罚30元/次。
不写交接班溥的罚20元/次。
第十九条不按规定施工、操作、造成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备的,按经济损失的2倍罚款。
第四章采煤
第二十条空顶作业,罚责任者50元,罚跟班队长及班长30元。
第二十一条采煤面特殊支护形式、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者10元。
第二十二条超档采煤罚放炮员40元,跟班队长40元。
第二十三条不执行先支后回的罚责任者20元。
第二十四条对工作面上、下出口堵塞的罚责任者50元。
第二十五条上、下巷超前切顶线支柱回收的罚责任者50元。
第二十六条无备用材料罚当班30元(矿无材料另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支柱迎山不合格罚责任者2元/根,帽不垂直煤壁罚责任者2元/块。
第二十八条局部落顶处,未用木料接顶接实罚责任者30元/处。
第二十九条炮后未及时扶柱、补柱或出完煤后支柱未跟上的罚责任者5元/根。
第三十条无人观察顶板,一人回柱的罚50元/次。
第三十一条打眼与装药间距不符合措施规定的,罚放炮员30元/次。
第五章掘进
第三十二条巷道开门、贯通时未提前加固开门口、贯通点附近支架就放炮的罚责任者30元。
第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迎头棚子不设拉条的,每缺一棚罚责任者5元。
第三十四条掘进工作炮后未检查瓦斯、探水迎头不观察水情或放炮后倒棚未扶棚的。
罚责任者50元。
第三十五条进尺造成空帮又空顶又不及时充实的,罚款责任者100元,跟班队长50元。
第三十六条掘进施工未保护好电缆、管线风筒等罚当班50元,并按所损坏的价值2倍赔偿。
第三十七条施工的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断面要求的,中、腰线不合格的,罚责任者50元。
第三十八条放炮倒棚不及时扶棚或违反由外向里操作的,罚责任者50元/次。
第三十九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后不及时洒水销尘的。
罚当班班长20元/次。
第四十条掘进工作面卫生差、有积水、水沟不畅通、材料堆放不整齐、杂物多,罚跟班队长、班长各30元。
第六章巷道维修
第四十一条在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按措施规定由包向里逐棚逐架进行的,罚责任者30元。
第四十二条维修巷道时,临时支护不合格未打临时支护的罚责任者50元,造成垮巷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四十三条修复老巷时,不先通风,不先检查瓦斯就作业的,罚责任者50元。
第四十四条维修斜巷时,不停绞车或不打挡栏就进行作业的罚责任者30元。
第七章打眼放炮(含火工品管理)
第四十六条把电煤钻放在地上拖拉的,罚责任人20元。
第四十七条乱丢乱放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20元/次,毛失炸药、雷管按10元/发、节罚款。
第四十八条炸药和雷管在井下混装或混放的罚责任者30元/次。
用剩的炸药和雷管未及时交回矿上的。
罚责任者50元/次。
第四十九条放炮员私自将雷管和炸药带出矿外者,一律开除矿,并立即将流失出矿的雷管炸药事件移交公司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条违章放炮,分别作以下处罚:
1、无证放炮罚款50元/次;
2、因线不够长度放炮的罚款100元;
3、放炮钥匙未随身携带而插在放炮器上的罚款100元;
4、放炮不用钥匙而用铁丝放炮的罚款30元/次。
5、放炮器上缺螺丝的造成失爆的罚款50元;
6、用照明放炮或用矿灯放炮的开除出,造成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7、放糊炮的罚款100元,连珠炮的罚款50元。
8、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的罚款各40元。
9、放炮母经线有明接头的,罚款20元;
10、放炮前,未把人员撤到警罚线外或未站好岗就放炮的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1、一次装药分次起爆的,罚责任者30元,跟班队长20元。
12、在断层及顶板破碎带未按措施规定放炮的罚放炮员50元。
13、放炮员未执行放炮前口哨制度的罚20元/次。
14、站岗人员未拉警戒线或挂牌的罚款20元。
15、放炮前,未按规定站岗或失职把人员放入危险区域的罚责任者100元。
16、放炮前,炸药、雷管未放到警戒线以外或未分开存放的,罚责任者20元。
17、放炮员未接到放炮命令,自行放炮的罚款50元。
第五十一条装药违章,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装药时,用力冲撞或捣实、用钻杆作炮棍的,罚责任者20元;
2、装完药后,雷管脚线不扭结,一个雷管不扭结罚责任者5元;
3、用煤粉或矸石作炮泥的罚责任者50元;
4、炮泥充填长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每个炮眼罚责任者5元;
5、炮眼内不装黄泥就放炮的,罚责任者30元;
6、违章处理瞎炮的,罚责任者50元;
7、瞎炮处理完后,放炮员未详细检查爆炸情况并未找出未炸的炸药及雷管的罚责任人50元;
8、违章装配引药的,罚责任人30元。
第五十二条电煤钻电缆有接线盒的,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十三条采掘工作面不先加固就放炮造成倒柱倒棚的,罚责任人及放炮员各30元,造成空帮空顶罚责任班100元,造成冒顶的罚款300元。
第五十四条各作业点不先保护好管线风筒、电气设备、就放炮的,罚放炮员50元,并对责任班按设施原价2倍的赔偿。
第八章一通三防
第五十五条风筒距离迎头超过5米的罚责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条出现无措施的串联通风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七条出现局扇风机循环风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九条不经矿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通风系统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条在通风巷内乱堆放设备材料或人为制造妨碍影响通风的,罚责任人40元。
第六十一条擅自停开局扇风机或无计划停风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有意摘掉风筒、甩开风筒、损坏瓦斯监控装置、损坏通风安全设施、打开风门不及时关上,罚责任者2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因故停电停风,恢复生产前,切记要按临时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执行,不按措施就一次启动风机的罚款100元。
第六十五条局扇及开关未安装在进风流中,罚责任人30元。
第六十六条局扇及设备不按规定上架的罚30元/台。
第六十七条挤压、撕裂风筒的罚责任人每节200元。
第六十八条有风筒经过的巷道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力损坏风筒的,按风筒进价的2倍罚款。
第六十九条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睡觉、漏报伪造数据的,罚款300元/次,
第七十条巷道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回采工作面结束后15天内不及时封闭回采区的,防尘设施不到位的,监测系统失灵未及时维修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七十一条超过5米的盲巷未及时设置栅栏和不挂警戒牌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七十二条瓦斯超限、微风、无风的迎头及工作面,凡不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不及时汇报研究解决的,让其生产或强行指挥生产的,除追究跟班队长、班长及瓦检安全员的责任外,并给予各罚款报1000元。
第七十三条向已停风的独头巷道送风前,未经瓦检员检查或未按规定排放瓦斯。
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十四条排放瓦斯未严格站岗的,把人员放入排放各瓦斯的风路中,罚责任人100元,强行进入警戒区的一律开除出矿。
第七十五条除瓦检员外,其它人员擅自进入栅栏的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采掘工作面不及时按规定挂瓦斯检查记录牌或瓦检是“三不对”或不及时填写牌板或日期地点不清的,罚责任人30元。
第七十七条风门变形严重、漏风大,罚责任人30元。
第七十八条永久风门,密闭未设在支护完好的巷中巷前后有淤泥、积水杂物等,罚责任人30元。
第七十九条永久风门,密闭未按措施施工,不捣乱槽或砌筑质量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并及时反工,不给予反工工资/
第八十条瓦斯日报表不及时填写的罚责任人20元/次。
第八十一条巷道贯通前,跟班队长不在现场指挥及瓦检员不在现场的,各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掘进工作面炮后不及时冲刷帮顶洒水降尘的,罚责任人20元。
第八十三条井下巷道不及时清洗和清扫,造成煤尖堆积罚责任人30元。
第八十四条损坏防法设施的罚责任人30元。
第八十五条在通风设施前后堆放歼石及杂物的罚款30元。
第八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控头及电缆线未按规定吊挂的,罚责任人20元。
第八十七条探头线损坏不及时修复或探头数据调试不符的,罚责任人30元。
第八十八条密闭前瓦斯积聚(1.5%以上)未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20元。
第八十九条探头线用胶布包扎或明接头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九十条探头使用不正常罚责任人20元/台
第九十一条局部瓦斯积聚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者30元。
第九十二条主回风道无瓦监测装置。
罚责任人30元。
第九十三条未按规程规定启开密闭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九十四条不按措施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或放炮强行冲撞警戒区内的,一经发现,立即开除出矿。
第九章机电
第九十五条电工不按章操作或转让他人的罚电工30元。
第九十六条不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让闲杂人员进入机房硐室闲谈,发现一次,罚值班人员20元。
第九十七条岗位工不认真做好各种记录,不执行现场交接班制的罚款30元。
第九十八条岗位工不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出现隐患故障不及时发现,发展后不及时汇报的,罚款50元。
第九十九条岗位不远离工作岗位、值班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罚款30元。
第一百条对设备所配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实验,确保灵敏可靠,发现一次失灵,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一条绞车换绳、掉头、绞绳头应重新校对过卷装置及深度指示器,没有校对定位,罚电工30元。
第一百零二条对设备所配过流保护,失压保护,捆住不用,对短路保护的融断器短接使用,罚责任者100元。
第一百零三条设备在运转中安全保护装置出现故障,应立即维修,甩掉不用,带病运转,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零四条井下供电系统发生漏电,应立即组织人员检查,甩掉检漏断电器强行送电,罚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提升钢丝绳应按规定检查实验,凡空检、漏检、虚填报表,钢绳磨损、断丝超限未检查出来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零六条钢绳由于矿车掉道等原因突然磨损,在岗司机及翻斗工不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汇报的,罚司机及翻斗工各30元。
第一百零七条钢丝绳于由磨损、断丝超限或超载运行造成事故的,罚责任人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在维修巷道或设备搬迁时,不将接地极恢复安设好,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零九条设备入井前必须按完好标准装修,并进行试运转,设备投入使用就发生漏电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一十条电缆泡水中、埋底下,与易然物在一起,电缆盘圈“8”字形,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维修巷道时将电缆放下不检查,支柱时将电缆卡在里面,发现一次罚款责任人3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矿灯不得有失爆,凡发现有失爆的矿灯下井,罚充电工20元/盏。
同时不得有红灯,发现一盏罚充电工10元。
第一理一十三条使用矿灯人员不受护矿灯,造成损坏按原价的2倍罚款。
第十章运输
第一百一十四条翻斗工对钢丝绳头20米必须每班检查一次,出现断丝、断股、钢绳变形不汇报,罚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挂钩工超挂车,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斜井提升必须设置“一坡三档”安全设施,设施不灵活可靠或有设备不用,罚责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信号装置不按规定安装,无打点按钮无回铃、信号不准等,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绞车司机精力不集中,未听清信号就提车或下车,造成过卷事故的罚200元,造成人伤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其它
第一百一十九条井口检身员检身或对检身强度不力,对职工酒后下井、带烟火下井、穿化纤衣下井,不制止。
出井又不覆行人员清点制度的,罚责任人50元,由于工作失职的造成事故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起执行。
班前会议管理制度
一、每班上班前,当班工人必须在矿会议室先参加15分钟班前会议。
二、班前会由值班矿长、技术员、调度员、安全员、当班班长等有关人员组织。
三、班前会,必须面向当班人员贯彻当班作业的有关规程措施、施工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并要求当班人员必须按章作业。
五、班前会议必须向工人交待井下现在存在的问题,并告知怎样解决和防范。
六、班前会结束后,在矿灯房领灯,在井口接受入井检身,进行入井登记,确认准确无误后,才能入井工作。
七、认真作好班前会议记录。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府及法律法规,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由引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周星期一上午7:
10时为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时间。
参加人员:
矿安全管理人员。
无故缺席每人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每人罚款5元。
二、会议内容:
1、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
2、传达上级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
3、审核矿制定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
4、总结全矿前段安全工作情况。
5、布置安全全矿下段时间安全生产工作。
6、决定全矿安全管理人员人事任免工作。
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工作,避免采掘失调。
特制定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
一、全矿每日7:
00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
二、会议由法人代表或矿长主持,调度室召集有关人员参加;
三、参加会议人员:
法人代表、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机电负责人、通风负责人、供销负责人、后勤负责人、采煤队长、掘进队长。
四、会议内容:
1、总结生产方面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各种问题。
2、安排当天要开展的工作,所处理的事务及安排各项工作任务,并具体落实到人。
五、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安排的各项工作经济指标,由调度室人员认真检查督促。
六、认真作好安全生产调度会议记录。
七、安全生产调度会议无故不参加的人员,每缺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者罚款10元。
调度工作制度
一、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
认真执行煤炭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以生产经营为中心,按照国家计划组织全面、均衡、安全地完成生产任务。
二、调度工作纪律:
调度工作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下级服从上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调度通知,调度通报是传达领导紧急指示,进行紧争工作部署的重要手段,属于紧急公文。
具有同级正式文件的同等效力。
必须严格执行。
三、调度室的职责:
违反调度命令者,给生产安全造成损失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罚款,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法处分。
1、负责日常指挥,按班、按日、按旬、按月完成原煤产量,进尺及各项经济指标任务。
2、负责召开生产调度会议,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的问题,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及时向领导汇报。
3、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指挥生产。
4、及时掌握生产建设趋势和动态,对生建设薄弱环节,要进行专题调度,专题汇报。
5、抓好均衡生产,特别要抓好夜班和月初的生产,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计划情况。
6、建立完善的原始记录。
值班记录要认真、准确、及时。
按时填写图表牌板,调度日报和生产建设活动分析资料,交接班要有交接班手续,对未处理的问题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并交待清楚。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熟悉生产,掌握第一手资料,了解生产变化趋向,及时提出建议性的意见,保证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认真做好上传下达,下传上报的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生产建设活动情况及出现问题。
特别是重大问题,要如实地迅速地逐级上报。
8、抓好生产的薄弱环节。
抓好关键部位,及时排除生产中的不利因素,做到各个环节畅通无阴,取得生产的主动权,确保完成生产任务。
四、调度人员的权限
凡是涉及影响生产的问题,有权对同级业务部门进行统一调度,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有权下达调度命令,并督促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处理。
凡是发生重大事故,有权调动一切人力物力,组织和指挥一切抢救工作,并组织尽快的恢复生产。
凡不听调度指挥者,有权责令停职检查,并报领导追究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
调度人员有权对各单位了解计划,生产措施和领导指示的落实情况及各种生产会议情况,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调度汇报制度
班、日汇报制度:
每旬、每月将生产建设计划完成情况,活动分析情况以及下一旬,下一月的安排和采取措施,按时向矿领导汇报。
专题汇报制度:
对领导部署的专题任务,解决生产的关键问题。
由调度室主任(或指派专人)按规定的时间,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进行专题调度和汇报。
事矿汇报制度:
对伤事故和重大恶性事故,按规定的程度和内容向矿有关领导和上级调度室汇报,事故一时难以型清的,也必须汇报概况,然后可多次补充汇报。
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
二、交接班时必须认真交接清楚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工具材料以及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事项。
三、矿长、生产副矿长要严格督查上一班安全和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认真听取班长的交接班汇报,并要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
四、若逢交接班时发生事故,交接班人员必须共同处理。
五、接班人因精神不振、酒后或有病等情况不能胜任工作时,不允许交班,并立即向矿长汇报。
六、因当班工作到点时,若上一班遗留的工作未完成而交下一班时,副矿长有权视情况对下一班遗留的工作作以处理或处罚。
七、双方确认交接清楚后,要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双方统一签字,交班人才可离开工作岗位。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一、接班人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岗位,实行现场交接班。
二、交接班时必须认真交接清楚调度日志内容、工作日志内容、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三、执行“三不交接”制,未完成调度员岗位描述的工作又说不清原因的不交接;接班人酗酒、有病精神不振、神志不表不交接。
做到接班不到,交班不走。
四、双方确认交接清楚后,在交接记录上双方签字。
领导值班管理制度
一、领导值班人员:
由矿长、生产矿长或其他各个机构负责值班,每人每周一次。
二、值班时间,每周一次,每天2人,值班24小时,当天8点至第二天8点交给下一班上。
三、值班地点:
办公室。
四、值班人员职责:
1、处理当天调度员或调度主任不能处理的问题;
2、主持当天的调度会议,部署当天的工作任务;
3、接待上级主管部门来矿检查工作;
4、接待外单位联系工作;
5、监督矿井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6、督促矿井完成当天生产、掘进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7、沉着、冷静、正确处理突发事件。
五、参加值班的领导,除因病、因公出差外,一律不能缺度;因病、因公缺席由调度室人员顶班。
六、领导值班的交接班制度,按调度员的交接班制度执行。
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一、特殊工种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担任,非专业人员不得代岗作业。
二、其他工作人员,经矿进行相关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上岗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直到考试合格,方准上岗作业。
三、操作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严禁挪用、转借和涂改。
四、上班时必须佩戴上岗证,对严重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类证照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丢失。
丢失的证照严格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备案,并登报专明作废,按程序进行补办。
六、本矿培训的各种操作资格证书,只限在本矿使用有效。
新工人岗前站训制度
1、新工人下井前由矿组长培训,时间不得小于72小时,结束时还必须进行操作和理论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必须重新学习,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工人培训的主要教材全国煤矿安全培训统编教材即《矿井火灾防治》、《矿井瓦斯防治》、《矿井顶板防治》、《矿井水灾防治》、《矿井矿尘防治》学习《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指令,本矿矿纪矿规。
3、新工人岗前必须掌握本工种和其它相关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做好自主保安和瓦助保安工作。
4、矿新工人的培训上岗由矿技术人员授课矿负责人现场指导。
5、新工人上岗三个月以内必须在有经验或老工人带领下作业,不得违章作业和操作。
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我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由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培训对象:
1、要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2、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且持证上岗。
3、新工人下井前,必须经矿安全知识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在老工人带领下,方可下井作业。
4、对调换矿井和工种的人员,都必须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二、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2、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与培训。
3、主人翁责任感教育与培训。
4、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教育与培训。
三、培训标准: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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