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设施设置规范重庆地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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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设施设置规范重庆地方标准
DBICSxxxxxxx
Xx
备案号:
xxxx-xxxx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InstallationSpecificationforRoadTrafficManagementFacilities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地方标准发布部门发布
DB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
规范》编制说明
一、标准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是由设置在道路上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安全设施等内容组
成,用来引导驾驶员在道路上能够安全、畅通的到达目的地,它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空间路权和时
间路权。
直辖以来,重庆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城市道路的交通管理设施经过
多年建设,已经形成体系完整、布设科学、覆盖广泛的基本格局,为保障主城区道路网络良好的交
通运行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
然而,重庆市主城区是一个地形起伏比较大的山地城市,城市道路平
面线形、纵向坡度、路网结构形态等都与平原城市有较大差别;同时,国家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
标线》GB5768-2009、《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等行业标
准对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不同地域交通设施设置针对性不强,对许多具
体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方法缺乏统一标准,导致交通管理设施在建设和使用中也暴露了许多问
题,例如交通管理设施在建设中还存在许多设计和施工不合理的问题,缺乏统一标准进行指导;由
于不同设计单位对国家规范的理解不同,设计风格各异,造成交通管理设施工程的材料、工艺、质
量差别较大,缺乏统一标准规范,对交通管理设施的使用、维护以及兼容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又如,
有些设计单位缺乏从整体路网考虑,没有根据周边道路的交通流量、交通需求分析进行设计,致使
交通设施的设置不合理,对道路交通管理和运营造成不良的影响。
这些都要求重庆市对交通管理设
施的设计、制作、设置有明确的技术标准,使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更加规范。
因此,编制地方标准《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可以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
理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实现城市道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使交通管理
工作既可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又能突出地方特色。
二、标准编制过程
I
DBXXXX
II(一任务来源
为了改善城市交通状况,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当
前的发展形势的需要,委托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开展地方标准《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的编制工作。
根据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09年重庆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补充项目的通知”(渝质监发[2009]70号文,重庆市地方强制标准《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列入了2009-2010年度制定计划。
(二工作概况
接受编制任务后,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立即组织了多名技术人员组成本地方标准起草小组。
起草小组对国内公认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较好的北京、杭州、深圳等同等大城市进行调研,认真分析上述城市在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方面的值得学习地方和存在不足,结合重庆市主城区道路网自身的特色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现状,制定了本标准的工作过程和编写大纲。
通过吃透国家标准的精神,收集有关道路标志标线方面的信息、资料,总结吸收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经验教训,起草小组进行了工作分工,确定了各章节的具体执笔人,并开展工作。
2009年3-4月,起草小组多次现场调研万州、垫江等区县乡村道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现状。
编制内容经反复讨论和多次开会研究,2009年4月完成了初稿,通过内部审查。
2009年4月24日,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进行了第一次审查,会后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于2009年6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发给我市各区县交警支队征求各区县意见。
截至2009年11月10日完成各区县反馈意见的收集并进行修改,形成审查稿,2009年12月10日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组织交通专家进行了审查,会上专家组对本标准审查稿进行肯定评价,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建议。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地方标准送审稿,报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
三、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一编写格式
DBXXXX本地方标准第1部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要求进行编写。
(二编写原则及依据
本地方标准编制遵循“科学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各项指标与国家现行标准
接轨,突出重庆特色,并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本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的主要标准见表1。
表1参照标准
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
1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2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
3GB14887-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
4JTG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三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有4部分内容和2个附录。
其中,第1部分内容规定了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7类交通标志的内容、分类、设置原则、设置
方法、安装方式及相关技术要素等方面的要求。
第2部分内容规定了路段交通标线和交叉口交通标
线的内容、分类、设置方法及相关技术要素等方面的要求。
第3部分内容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设置条件、安装方式、排列顺序、安装数量和位置、安装方位等方面的要求。
第4部分内容规定了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包含警示设施、防撞护栏、道路中央隔离设施、人行护栏等内容。
附录包含了乡村道路判定指标和道路交通标志设置标注符号两部分内容。
主要参考了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14887-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JTG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
计规范》的规范性内容。
(四标准特色及创新
1、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III
DBXXXX
IV目前,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中缺乏对于各类交通标志的设置方法、
设置要求以及示例,并且《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中对于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内容相对较少,对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指导性不强。
本地方标准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细化了国标中警告、禁令、指示、指路四类标志的分类,增加设置示例,并规定了适用于重庆市城市道路指路系统的设置方法和要求,增强了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2、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本地方标准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线,没有按照国标《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中指示、禁止、警告等划分方法,结合重庆市地方特点,将交通标线分为路段交通标线(包括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车种专用车道线、人行横道线、网状线、车行道边缘线、停车位标线、字符标记、出入口标线、减速标线和交叉口交通标线(包括人行横道线、停止线、让行线、导向车道线、导向箭头、左弯待转区线、导向线、中心圈、近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导流带标线两大类进行规范,实际操作性强,同时增加了相关设置示例,提高标线设置的指导性。
3、第3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
在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中没有涉及交通信号灯设置的相关内容。
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安装规范》GB14886-2006与《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6中,缺乏适用于重庆的交通信号灯设置方法及示例。
本地方标准第3部分(道路交通信号灯,深化了现行国标中关于交通信号灯的设置要求,增加了T型和十字路口信号灯、倒计时、辅灯等相关设施的设置示例,加强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4、第4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没有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内容,而现行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06主要是针对公路进行规范的,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指导性不强。
DBXXXX本地方标准第4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JTGD81的基础上新增道路隔离设施、警示设施、太阳能视线诱导设施、减速带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规范内容。
将交通安全设施与交通标志、
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灯一起,统一纳入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中,内容全面、丰富。
5、乡村道路:
本标准不仅包括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的内容,还包括了市域范围内乡村道路交通设施
的设置规范。
(五与有关的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关系
本地方标准是对现行国家标准的补充、完善、细化和优化,与现行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内容没
有冲突。
本地方标准与国标的相容性规定如下:
1、对于国标中没有规定相关条款,本地方标准提出新增的相关条款,应按照本地方标准的相关
规定条款执行;2、对于国标中规定较为原则的非强制性条款,本地方标准对国标相关条款进行细化
和优化,应按照本地方标准执行;3、对于国标中相关条款和本地方标准相冲突,如国标中相关条款
为强制性内容则按照国标执行,如不是强制性内容则按照本地方标准执行。
四、贯彻地方标准的实施意见
本标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涉及交通标志的颜色、形状和字符;交通标线的颜色和线条;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所赋予的禁止、遵行、限制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标中的相关规定,其余条款按照本地方标准执行。
V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DBXXXXX《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线;
——第3部分:
道路交通信号灯;
——第4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庆市城市交通规划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
第1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建成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以及市域范围内的乡村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18833-2002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279-2004公路交通标志板
GB/T8416-2003视觉信号表面色
3基本规定
3.1功能
道路交通标志是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交通参与者传递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设施。
交通标志应通过交通标志提供正确及时的信息和引导,使道路使用者顺利快捷地抵达目的地,确保交通畅通和行车安全。
3.2一般要求
3.2.1本部分没有特殊规定的,按照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执行。
3.2.2交通标志应结合道路线形、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进行设置。
3.2.3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充分考虑道路使用者的行动特性,即考虑在动态条件下发现、识别、判读及采取行动的时间和前置距离。
3.2.4交通标志的设置应进行总体布局,信息要准确、严谨,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现象,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重复显示的机会。
3.2.5警告标志不宜多设。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
3.2.6辅助标志设置应简明、准确表达交通标志的作用时间、作用范围和作用对象。
3.2.7标志的汉字、拼音字母、拉丁字母、数字等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字体(简体。
3.2.8本部分示图中所使用的道路交通标志标注符号遵照附录A执行。
3.3分类
3.3.1本部分交通标志按作用分类,主要分为七类:
a警告标志:
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点的标志。
b禁令标志:
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c指示标志:
指示车辆、行人必须遵循的标志。
d指路标志:
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
e旅游区标志:
提供旅游景点方向、距离的标志。
f作业区标志:
告知道路作业区通行的标志。
g告示标志:
告知道路设施、路外设施和安全行驶信息的标志。
3.3.2按标志传递信息的强制性程度分类,可分为必须遵守标志和非必须遵守标志:
a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具有同等的效力,道路使用者应遵守;其他标志仅提供信息,如指路标
志、旅游区标志。
b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为必须遵守标志。
c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时,仅表示提供相关禁止、限制和遵行信息,只能作为补
充说明或预告方式,不应取代相应的禁令、指示标志。
4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4.1标志板
4.1.1交通标志板采用铝合金板,符合GB/T279-1995《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要求。
指路标志板厚度2.0mm-4.0mm;警告、禁令、指示标志板厚度1.5mm。
4.1.2交通标志反光材料采用二级(微棱镜超强级反光膜。
对于乡村道路反光材料可以采用高强级反光膜。
4.1.3交通标志的图案、颜色严格按照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制作。
指路、指示标志除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城市快速路上使用绿底、白字、白图案外其余只能使用蓝底白字、白图案。
交通标志的颜色指标还要符合GB8416-87《视觉信号表面色》的规定。
4.1.4版面规格
4.1.4.1警告标志,牌面规格详见表1。
表1警告标志牌面规格(边长△
设置道路柱式
mm
悬臂式
mm
门架式
mm
单向二车道以上△1100△1300△1300单向一车道△900△1100△1100注:
设置空间受限时,标志尺寸可适当减小,三角形标志边长不应低于600mm
4.1.4.2禁令标志,牌面规格详见表2。
表2禁令标志牌面规格(直径Ф
设置道路柱式
mm
悬臂式
mm
门架式
mm
单向二车道以上Ф1000Ф1200Ф1200单向一车道Ф800Ф1000Ф1000注:
设置空间受限时,标志尺寸可适当减小,圆形标志直径不应低于500mm,三角形标志边长不应低于600mm,八角形标志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500mm
4.1.4.3指示标志,牌面规格详见表3。
表3指示标志牌面规格(直径Ф
设置道路
柱式
mm
悬臂式
mm
门架式
mmФ1000Ф1200Ф1200
单向二车道以上
正方形边长1000正方形边长1200正方形边长1200
Ф800Ф1000Ф1000单向一车道
正方形边长800正方形边长1000正方形边长1000注:
设置空间受限时,标志尺寸可适当减小,标志直径或边长不应低于500mm
4.1.4.4指路标志,牌面规格详见表4。
表4指路标志牌面规格
设置道路
版面规格
m
支撑方式
立柱直径
mm6.0×3.0(立交预告
单向五车道
以上道路5.4×3.0(平交
悬臂式
(门架式
Ф325
5.4×3.0(立交预告Ф325
单向三、四车道
4.8×2.4(平交悬臂式
Ф273
4.8×2.4(立交预告
单向二车道
4.0x2.0(平交
悬臂式Ф219单向一车道3.0×2.0悬臂式Ф219
分流匝道3.0×2.0
3.0×2.4
双悬臂式Ф219
主干路上的支路口3.0×1.5
3.0×2.0
悬臂式Ф219
4.2支撑方式
4.2.1交通标志立柱、支杆均采用钢管,所有钢构件必须采用热浸锌做防锈处理后漆乳白色外观漆,漆色参考三峡牌014号乳白色油漆。
4.2.2支撑方式:
单柱式、双柱式、F杆悬臂式、双F杆悬臂式、门架式、附着式,样式如图1-图6所示。
同一路段,同类标志支撑方式宜保持一致。
图1单柱式图2双柱式
杆悬臂式
图3F杆悬臂式图4双F
6附着式
4.2.3悬臂式标志支杆长度应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而定,确保交通标志不被遮挡。
4.2.4路面宽度小于6m的道路,标志支持方式宜采用路侧柱式。
4.2.5如果标志支撑结构位于路侧净区内应确保其不对驶离道路的车辆构成危害,否则宜采用解体消能结构或设置相应的防护、警告设施。
4.3安装要求
4.3.1位置要求
4.3.1.1道路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人行进方向最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
4.3.1.2道路交通标志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道路右侧、道路分隔带(隔离设施或车行道上方。
在道路右侧无设置条件时,可在道路左侧设置。
4.3.1.3当在道路两侧均设置标志时,应错开一段距离。
4.3.2角度要求
4.3.2.1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支撑结构时,应尽量减少标志牌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标志牌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禁令和指示标志为0˚-45˚,指路和警告标志为0˚-10˚。
4.3.2.2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悬臂式、门架式或附着式支撑结构时,标志牌面与道路纵断面前仰角应为0˚-15˚。
4.3.3高度要求
4.3.3.1道路交通标志采用柱式或附着式支撑结构时,标志板外缘距车行道外侧边缘或土路肩边缘不应小于30cm;下缘距路面的高度1.5m-2.5m,非行人通行的区域不受限制。
4.3.3.2道路交通标志采用门架式设置方式时,标志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6m,附着于其它道路设施时,应不低于被附着物的净空高度。
悬臂式标志的安装净空不应小于
5.5m。
4.3.3.3标志安装于路侧附近构造物上时,安装高度为2m-2.5m。
4.3.4其它要求
4.3.4.1同一地点需要设置的标志较多时,可采用组合标志解决。
4.3.4.2柱式、附着式标志杆间隔宜大于30m,悬臂式、门架式间隔宜大于80m。
4.3.4.3原则上要避免不同种类的标志并设。
不同种类标志并设时应避免信息过载和内容互相矛盾。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优先道路标志、交叉口道路优先标志、优先道路解除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
如条件受限制无法单独设置时,一根立柱上最多不应超过两种标志。
4.3.4.4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以上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个,标志牌在一根支柱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4.4可变信息标志4.4.1用途
可变信息标志是一种因交通、道路、气候等状况的变化而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一般可用作速度控制、车道控制、道路状况、气象状况及其它内容的显示。
可变信息标志不宜显示和交通无关的信息。
4.4.2分类
可变信息标志根据其显示内容是否全部可变,分为全可变信息标志和部分可变信息标志。
4.4.3显示方式
可变信息标志的显示方式有多种,如:
LED(高亮度发光二极管、磁翻板、字幕式、光纤式等,可根据标志的功能要求、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进行选择。
4.4.4板面
可变信息标志显示的警告、禁令、指令的图形、字符、形状等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文字的字体、字高、间距等参考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保证其视认性。
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包括底色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也可按表5的规定。
可变信息标志各部分颜色的色品坐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表5可变信息标志的颜色
类别
显示内容底色
边框图形、符号、文字
道路一般信息
—绿色道路警告信息—黄色文字标志
道路禁令信息
黑色—
红色
警告标志黑色黄色黄色禁令标志黑色红色黄色指示标志黑色蓝色绿色指路标志黑色绿色绿色
作业区标志黑色随类型
黄色
辅助标志黑色—绿色
交通状况蓝色或绿色a—绿色或黄色图形标志
其他信息视需要
a为不可变部分的颜色
4.4.5设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设置可变信息标志:
a结合路网交通管理需求,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出入口前合适路段;
b长隧道入口前;
c潮汐车道起始路段和可变导向车道进入交叉口前;
d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
5警告标志的设置
5.1一般规定
5.1.1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形。
“注意信号灯”标志的图形为红、黄、绿、黑四色。
“叉形符号”、“斜杠符号”为白底红图形。
5.1.2警告标志的形状为等边三角形或矩形,三角形的顶角朝上。
5.1.3警告标志的尺寸代号,如图7所示。
其各部分尺寸的一般值按表6选取。
图7警告标志尺寸代号
表6警告标志尺寸与设计速度的关系
三角形边长A
mm
13001100900700
黑边宽度B
mm
90806550
黑边圆角半径R
mm
60504030
衬底边宽度C
mm
1864
6
7
5.1.4警告标志的设置位置:
a通过技术判断认为易发生危险的路段;b容易造成驾驶员错觉而放松警惕的路段;c同一位置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路段。
5.1.5设置在巷道内、中央分隔带内的警告标志,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如果采用柱式标志可采用最小值,三角形的边长最小值不应小于60cm。
5.1.6路侧标志应尽可能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一般标志与道路中心线夹角为0°-10°。
5.1.7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应考虑道路的限速、运行速度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不应小于安全停车视距。
设置地点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警告标志前置距离
设计速度km/h100-120
71-99
40-70
<40
至危险点距离
m
200-500100-20050-100
20-50
5.2预告交叉口形状警告标志的设置
5.2.1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主要包括:
十字交叉标志(包括基本形和错位形、T形交叉标志、Y形交叉标志、畸形交叉口和环形交叉标志。
5.2.2较隐蔽而不易被发现、视距不良或位置出乎意料的交叉口前方应当设置平面交叉口警告标志。
5.2.3凡已设置信号灯控制、且视距良好,或者已设置指路标志的交叉口不必再设置此标志。
5.2.4设置环型交叉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环岛行驶标志。
5.2.5交叉口被中央护栏或中心黄实线封闭的,不设置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
5.2.6异形交叉口应设置如图8所示的预告交叉口形状的警告标志,也可根据交叉口实际情况设置交叉口示意图形。
图8异形交叉口标志设置示例
5.3预告道路平面线形警告标志的设置
5.3.1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主要包括向左急弯路标志、向右急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和连续弯路标志。
5.3.2预告道路平面线形的警告标志应设置在道路缓和曲线以前位置,可以和“限制速度标志”或“建议速度标志”联合使用。
5.3.3对应不同的设计速度,平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表8规定的一般最小半径,或停车视距小于表8规定的视距所要求的曲线半径时,其曲线起点的前方应设置此标志。
急弯路标志如图9所示。
表8急弯路标志设置条件
设计速度
km/h
403020平曲线半径
≤m
804520停车视距
≤m
4030
20
图9急弯路标志
5.3.4较长直线段与小半径曲线(R≤200m相连时,驾驶员容易在小半径曲线段上发生事故,应设置急弯路标志,提醒驾驶员减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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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 管理 设施 设置 规范 重庆 地方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