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众筹的一些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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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众筹的一些法律问题
在2015年,众筹得到了爆发性的增长,虽然不像P2P那样问题频出,但是任何投资都有其风险性,关于众筹的一些法律问题我们也有必要了解,接下来,“融美众筹系统”带大家来看一下。
股权回报类众筹是否有风险
1、股权众筹的性质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性质为小额投资,融资方为小微企业。
简而言之,正如你去逛天猫淘宝,但买的不再是零食和衣服,而是一家公司的股权,你看中的正是这家公司的潜力和未来。
2、融资方、平台、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一、融资方:
小微企业。
承担主要的创新创业使命,是股权众筹所要服务的对象,在众筹活动中应得到扶持与成长。
二、平台:
需要对融资方和投资者负责,不偏袒任何一方,最重要的使命为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服务好创新创业企业。
三、投资者:
具备股权投资实力的主体,通过更进一步了解股权众筹的高风险性和投资技巧,权衡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把握自身投资行为。
三者的关系趋于平等,从而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投融资和创业秩序,切实帮助小微企业成长,同时也可让投资者取得丰厚的投资收益(全球第一家专注世界500强金领的股权投融资平台-要股权众筹平台)。
3、融资方的公司股权架构问题
众筹,集众人之力、众人之财。
但现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决定了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出现在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上。
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解决方案,同时也要注意两种方案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委托持股(代持股份)
实名股东通过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股份,工商登记仅体现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尽管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层面上已得到认可,但这种委托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或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实名股东的信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尽最大可能防止实名股东私下转让代持股权。
二、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作为持股平台,众筹发起人为普通合伙人、众筹股东为有限合伙人,由于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公司管理,众筹发起人可以其普通合伙人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从而控制持股平台在众筹公司的股份。
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往往难以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没有参加股东会、决议表决和投票。
出于对众筹公司决策效率的维护,至少需要保障众筹股东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公司的信息披露机制、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机制是其中的重要保证。
4、股权众筹的资金监管
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处于野蛮式生长的阶段,所有的平台都在摸索中成长,对于投资者资金的监管,存在不同的措施。
线上提交众筹意向,线下转账:
给予投资者犹豫期,以避免其不理性的投资行为,但投资者不清楚资金的去向,不知投资资金确实投资到项目中或是已被挪作他用。
线上直接打款:
使得投资缺乏理性,增加项目方虚构投资项目、携款潜逃的风险。
第三方银行托管和监管:
众筹平台较多采用的方式。
能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以及投资者的资金被切实用于创业企业或项目当中,和对于在筹资不成功情况下资金的及时返还,实现对账户的现金流向具有较好的监控作用。
投资者≠弱势群体
股权众筹中的一条重要法律红线——平台不能作担保、不能设资金池。
这意味着投资者不能指望依靠平台即可规避所有投资风险。
一方面,平台应对项目的真实性、融资方的身份、诚信等方面进行审核;另一方面,平台没有义务为投资者扛起承担投资亏损的责任,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股权众筹的发展不能片面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从而将平台和融资方处于对立面,这不利于三方主体在融资过程中的相互协作,反而阻碍股权众筹的良性发展。
对投资者最大的保护是教育,认识风险才能更好地识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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