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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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年来,跨国公司纷纷来我国投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
面对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这一问题,探讨和完善我国的国际反避税税制,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受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就这一主题展开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参考了一些文献资料,并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和观察体验,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思路。
关键词 跨国公司 关联企业 国际避税 国际反避税
当今世界著名的500强跨国公司已有近400家来我国投资,如美国的摩托罗拉、通用电器、通用汽车,日本的松下、三菱、索尼,德国的大众汽车、西门子电气,荷兰的非力普,法国的雪铁龙汽车等等。
这么多跨国公司的到来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效,也引起了我们的关注。
跨国公司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研究,它的国际避税问题就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之一。
一、跨国公司及其避税条件
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首先要从跨国公司本身说起。
所谓“跨国公司”,英文名叫“Multinational Company”,是当今世界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
这种经济组织具有规模大、成员多,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它们在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十分活跃,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西门子”、“阿尔卡特”、“通用汽车”、“菲力普”等,它们的年销售规模可达百亿甚至千亿美元,不亚于一些中小国家的年度GDP。
2001年,埃及、伊朗的年度GDP为975亿美元和1,188亿美元,而美国的原“安龙”公司,其鼎盛时期一年的营业收入就达1千多亿美元。
另外,作为餐饮行业的“肯德基”,其一年的收入也达到200亿美元左右。
通过这些数字的比较,我们就可领略到跨国公司庞大的规模和显赫的地位。
难怪在许多国际性的大型盛会上,一些跨国公司的总裁们常常是风光无限,受关注的程度丝毫不亚于一些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
然而,在我们看到跨国公司规模和地位的同时,更应该看到它的另一面——国际避税问题。
跨国公司的在世界各国的避税,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
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都在研究这个问题,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人们可能会想,为什么跨国公司的避税能力那么惊人?
它们究竟有些什么绝技?
这自然使我们联想到它所拥有的优势条件。
相比较一般企业而言,跨国公司拥有下列优势条件:
1.主营业务优势明显。
大凡著名的跨国公司,在本行业都具有相当高的业务水准和核心竞争能力,其技术先进、品牌响亮、实力雄厚,一般的企业很难与之展开竞争。
各国、各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政府也往往把它们视若神明,为了引进他们的投资和技术,纷纷颁布税收优惠政策,在客观上为这些跨国企业在全球范围创造了低税区或避税港,使他们具备了避税条件。
比如电子行业的“西门子”、“菲力普”,餐饮行业的“肯德基”、“麦当劳”,咨询行业的“普道永华”、“毕马威”等,都是很好的例子。
这些跨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时间最长不过十几年,但是,各自的行业优势十分明显。
近年来,上海为了发展本地经济,针对各跨国公司总部的人住,制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类似情况北京等一些城市也有。
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跨国公司的行业优势,而且这种行业优势最终会转化成税收利益方面的优势。
2.地域分布广泛合理。
从跨国公司经营地点的分布来看,范围很广,涉及众多国家和地区,这为他们的资源调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是其一;其二是分布的合理性,这主要是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
跨国公司根据其本身的业务需要,将世界各国或各地的各种相关资源逐一进行分析和比较,然后作出最有效的配置,使世界各地的生产要素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以达到最大限度发展和赚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如果仅从跨国公司本身考虑,一个成功的跨国公司应是世界经济学家眼中的理想经济模式,他们对资源利用的合理程度达到了很高的境界,而税收资源就是其中的一种。
3.多元化经营相得益彰。
跨国公司在具有行业优势的情况下,也很注意通过多元化经营的方式来加强它的行业宽度和深度,这样做既可以提高它的综合抗风险能力,也可以进一步巩固它的主行业优势地位。
比如“肯德基”投资养鸡场和鸡肉加工场,香港著名企业家李嘉成的公司涉足国际航运、房地产等多个行业,都是很好的例子。
这些涉足的行业在其整体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相互依托、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进一步丰富了跨国公司行业背景和企业内涵,强化了公司整体实力。
这种多元化经营的整体实力,为其在税收上获取更大的利益提供了行业回旋的余地。
4.税务策划意识超强。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跨国公司的税务策划意识是一流的。
它们在我国投资的公司,不但都设立税务专业工作岗位,而且绝大多数都高薪聘请国内熟知税法的人员担任地区总部税务经理甚至税务总监,以帮助他们全面策划、协调税收问题,使之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这与国内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区别。
这些公司对我国税法的研究,丝毫不亚于我国专业职能部门或学术机构。
出于利益的相关性,他们有时对税收法规变化最新动态反应的灵敏性和准确性,也超过国内一些相关部门,显示出超强的意识。
5.跨国公司中的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英文“Related Company”,在各国的税收法典中是一个频频出现的字眼。
“关联企业”之所以受到国际税收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其在税收方面的特殊作用。
在国际税收领域里,常常可以看到“关联企业”、“联属企业”的名词,这两个名词往往互相混用。
对于“联属企业”,《经合发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作出了一致的原则规定,即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即构成“联属企业”关系:
(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规定中所称的控制,包括管理控制和股权控制,指拥有决定权和支配权。
关联企业关系包括的范围则要大于“联属企业”的关系,各国制定的国际反避税条款,都是针对关联企业的。
我国对关联企业作了如下定义: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之一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具体的认定标准是,企业与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额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除此以外,还有具体的购销或亲属关系的认定标准等。
总之,关联企业的范围比较广。
关联企业的存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有利条件。
二、跨国公司避税的主要方法
上述的有利条件,使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过程中处在更加有利的位置。
尽管如此,它们在避税时仍然会小心谨慎地选择各种方法。
所以,他们的避税方法也很值得研究。
它们的方法主要有以下种类:
1.购销中的价格转移。
在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货物购销是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占相当的比例,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零部件、半成品、产成品等有形货物在内的购销活动。
价格转移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之间供应或销售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办法,将本应属于高税率国家的公司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公司,以达到少缴所得税之目的。
在这些交易中,转出利润的公司通常是高价支付材料款、低价收取销售款,而转入利润的公司做法正好相反。
2.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
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他们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施加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3.贷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
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了金融业的准入条件。
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4.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
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或免费、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
5.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
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是企业资本性的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
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
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6.母公司的管理费。
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
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
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
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7.行业控制。
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8.避税港的运用。
被人们称为避税地或避税天堂的避税港,在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中受到普遍的运用。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自由贸易的浪潮冲击,各种名目的避税港频频出现,很难用同一个简单的定义概述之。
世界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1974年在《避税港和海湾投资中心》一文中说:
“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持有资产和赚取利润而不必负担税收,或那里的纳税义务大大小于主要工业化国家的纳税义务。
”根据这个表述不难看出,避税港重在避税功能上,而不在其他方面。
世界范围内具有这种功能的特殊区域大大小小,为数不少,但不外乎三种类型:
无税避税港;低税避税港;特惠避税港。
跨国公司纷纷在避税港设立子公司,有计划、有目的地利用价格转移,将各地公司的利润转移至避税港逃避税收。
三、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
跨国公司在我国利用转让定价逃避税收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
我们如何应对这个问题,应采取一些什么样的对策?
这是我们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
着眼于整体性,我认为对这个问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1.辨证地看待跨国公司避税现象。
避税是一种经济现象,受经济利益使然,跨国公司也不例外。
既然是经济现象,那就有它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可以肯定地说,在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现象将长期存在下去。
从国际经济学角度来看,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必然造成资本、商品、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流动。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跨国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也必将长期存在和发展下去。
只要跨国公司和不同的税收环境存在,避税现象就不会停止,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
但是,国际避税和主权国家在利益上是对立的。
正因为利益的对立,才会有国际反避税。
国际避税技术的不断演化导致了国际反避税理论的不断发展。
面对跨国公司的避税,我们不能简单持对立态度,尤其不能把它归咎于改革开放和引进外资,要认识到这是我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对我们来说,只有不断研究和发展反避税理论,在技术上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这样才不失为是上策。
2.冷静分析跨国公司避税的特点。
对跨国公司避税现象要客观冷静地分析,从中发现它们的特点。
就这些公司在我国十几年的运作来看,他们在避税方面表现出以下特点:
(1)合法性。
避税和逃税是有严格区别的。
逃税是违法行为,而避税是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应纳税金。
跨国公司的避税不但不是低层次上的非法逃税,而且更具合法性。
一方面,这与跨国公司往往起源于发达国家或地区和长期经历健全的法制环境有关;另一方面,因为它认识到自身的公众形象在国际经济社会中的价值,而这种价值直接体现在它的经营业绩和企业发展上,如果违法逃税,则可能失去这种价值,最终落得一个“因小失大、得不偿失”的结果。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引进外资数千亿美元,成立外商投资企业近50万家,其中以跨国公司为主的,来自欧美、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区的外商表现出对我国税法的格外重视。
他们研究我国税法,熟知我国税法,运用我国税法,有时为了税收问题不惜花重金邀请国际著名咨询服务公司为其搞税收策划,其目标很明确:
既要得到最大的利益,又要做到不违反税法。
这与其他地区来的外商或国内的部分企业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这种不同就是避税的合法性特点。
它给国内广大经济界人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隐蔽性。
90年代中期,我国少数省份的部分企业,一度虚开增值税发票成风,有些企业干脆就靠收取“开票费”谋生,虚开的金额少则上亿,多则几十亿、上百亿,偷逃的增值税额数以亿计,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少数企业和人员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逃增值税这一案例,别的不说,仅就技术而言,实为低级拙劣,策略上表现为鼠目寸光和急功近利,只要稍有点专业知识的人就可一目了然。
跨国公司则不同,他们在税收上注重整体运作,不计较“一事一例”的得失,很有战略家的风范。
对具体的涉税事项,他们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能争取则争取,不能争取绝不冒违法之险,常常给人一种谨小慎微、步步为营的感觉。
国内经常有人感慨:
这些来自跨国公司的“老外”,看到税务局比看到警察害怕,对税法的重视程度超过其他任何法律。
殊不知这种谨小慎微和步步为营只是他们战术上的退让,他们在战略上策划所取得的利益要远远超过战术上舍去的利益。
跨国公司每年在中国利用关联公司的价格转让技术获避税300亿元与国内虚开1,000亿元增殖税发票相比,利益多得75%!
两者之间一比较,其策略上的深谋远虑、技术上的隐蔽稳妥,以及实际获得利益的能力,由此可见一斑。
(3)专业性。
对纳税人来说,既要少缴税,又要合法,还要隐蔽,要做到三者的统一是有难度的,这对纳税人专业知识的要求很高,这也正是当今企业税务策划的魅力所在。
跨国公司在这一方面要明显强于其他企业。
先从人员上看,世界500强在上海的企业(很多总部在中国)尽量配备国内懂税法、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即便做不到,也尽量配备涉税专业高校优秀毕业生。
再从对税务专业工作的要求来看,他们不仅仅是从战略上总体规划,而且有很严密的日常工作机制,税务对企业各项工作的渗透不亚于财务。
另从平时表现出的业务能力来看,他们对我国税收法规体系的熟知程度已达到相当的水准,对其他国家法典和国际性文本(如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了解更胜一筹,对有些具体条款的研究十分深入。
3.努力把握跨国公司的避税规律。
跨国公司避税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现象,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且包含的内容很多,涉及的面很广,但是,只要努力把握,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从大的方面来说,跨国公司避税规律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注重战略性策划,主要是针对各国税法的不健全或阶段性漏洞;二是载体主要为关联企业,即通过关联企业把税源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由低税区转移到高税区(逆向避税);三是方法的相对单一,即多数采用转让定价的方法。
掌握这些规律,将是我们研究和探索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
4.正确估价我国国际反避税工作现状。
我国针对跨国公司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较美国晚了60多年,较英国晚了40多年,较日本也晚了近20年。
虽然如此,但进展还是比较快。
从1991年开始,我国陆续在法律、规章、操作程序三个层面上做了大量工作,比如在《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及近年来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APA)中,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交易价格调整等都作了很多详细的规定,初步构成了我国国际反避税制度的框架体系。
而且,近十几年来,我国南方一些地区,如深圳等地,已经采用“成本加利”和“核定利润率”等方法处理过不少国际避税实际案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也已设立国际反避税机构,专门研究和指导全国的反避税工作,表明了中央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国际反避税税制的基本框架体系,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国际反避税的总体效果还很不理想,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
(1)各地对我国国际反避税形势的严峻程度认识不足,有些地方只知道“国际避税”这个词,却不知道国际避税是怎么回事,对它的专业特点和表现规律缺乏了解,特别是对它在我国经济中的负面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不少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还没有专门的国际反避税工作机构,很多基层税务机关也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人员队伍在整体上不适应形势的要求;(3)全国的反避税工作显得“势单力薄”,似乎只有国家税务局总局有关部门在努力推行,地方税务机关往往处在被动的状态,工作力度明显不足;(4)信息不畅不但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这一方面的执法困难,而且就全国来说,也难以形成工作网络和横向之间的协调呼应,这一点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差距尤为明显;(5)少数地区无视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擅自出台越权税收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全国的反避税工作;(6)跨国公司避税数额巨大,结果十分明显。
据中国税务信息网站公布,跨国公司每年在我国的避税总额达到300亿元,其中60%是转移利润所为,即180亿元是因为利润转移出去躲避的税收。
如果我们按平均15%的所得税率推算,可以算出每年转移利润数为1200亿元。
这个数字相当于我国年经济增量的1/10。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对我国的国际反避税工作现状可以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总的可以概括为“成绩很大、差距也大”。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我国在国际反避税领域面临的任务是十分紧迫而艰巨的。
5.大力推进我国国际反避税工作。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全国的反避税工作,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推进这项工作。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能够了解我国反避税工作的现状,提高对反避税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反避税意识,为税务机关履行反避税职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在全国范围强化反避税工作管理机制,包括省级以下税务机关设立专门的反避税机构。
全国各税务机构之间建立横向、纵向的业务网络以及各税务机构内部建立常效管理机制(比如定期进行该项业务的专项检查)等,使国际反避税工作能够真正、全面地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推开。
(3)在税务系统广泛开展国际反避税规范文本(如预约定价等)的普及轮训工作,提高广大税务人员在国际反避税业务方面的平均素质。
(4)加强国际反避税专业队伍的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应抽调精兵强将;另一方面可从高校税务专业挑选优秀毕业生,经业务强化培训后尽快组成专业队伍,以改变当前人员队伍与国际反避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的状况。
(5)建立价格信息库,并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在全税务系统实现信息的联网和共享。
信息库对世界各地的价格信息和市场行情要及时收集和跟踪,为各地税务机关的执法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改变过去由于信息不畅所带来的被动状况,提高这一方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6)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与交流,尤其要注意美英法等发达国家在国际反避税领域的最新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深化、充实、完善我国相应税制,使之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以达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之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税务信息网站WWW 411/20041111/56446.asp。
2.盖地: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2002年版。
3.西永忠、章彰:
《安然之死》,中信出版社出版2002年版。
4.福州市税务学会组译:
《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1987年版。
5.杨智敏、刘向明、涂红波编著:
《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版。
作者:
宋本强
来源:
世界经济研究200511
浅析跨国公司避税的法律问题
(1)
日期:
2008年12月13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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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组织(OECD)准则和美国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在价格转移税制立法的参照。
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482条款规定了跨国公司的举证义务,必须证明其价格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日本和英国则弱化跨国公司的举证义务,把部分举证义务转移给税务稽查机关。
OECD准则从主观上考察确定价格的行为,不主张进行特别的处罚;而美国国内税收征管局从主观上考察税基是否计算正确,6662条认为错误申报即使是过失也应受处罚。
其次,再从跨国公司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方式来看,我觉得这要从各国政府的立场和态度的角度来考虑国际反避税措施的执行。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防止利用避税港的国际逃避税活动,都积极加入反避税的行列,通过交换税收情报和制定反避税的法律,尽可能多地采取防范避税的联合行动。
例如,签订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交换各自涉及税种的国内法律情报。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为各国提供了参考。
但是,我们还注意到其中也存在着一些负面态度。
在现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公司发展的日益壮大,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取代的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经济实力参差不齐,各国对跨国公司的态度也各不相同。
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它们通常是跨国公司的母公司的所在地国,主要是资本输出,对外投资,跨国公司从中在东道国谋求高额利润。
发达国家的各国政府为保证本国财政收入,维护税收主权,对国际反避税相对来说是积极响应的。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它们是资本输入国,主动吸引流动资本到本国带动经济发展。
基于发展自身经济的需要,在权衡各种经济利益得失后,某些国家和地区提供如上所述的避税港,为离岸公司提供了容身之所,这在客观上引诱了跨国公司避税。
由此就出现了"国际税收竞争"这一现象。
⑻它是一种减税的竞争,是指在经济全球化作用下,各国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增加税收优惠,甚至实行避税地税制模式等方式,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国际经济行为。
正如某些学者所说,它的实质是为了把国际间的流动资本吸引到本国,各国均对这种资本实施减税而引发的减税竞争。
这种减税竞争是通过差别效应来实现的。
⑼这种差别效应既体现在同一课税对象国际间税负水平的差别上,又体现在同一课税对象在国内地区与地区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以及由于资本的来源,投向不同等而形成的国内税负水平的差别上。
对于这种现象,应一分为二分别对待,它可区分为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和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
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有利于促进国际流动资本在国家和地区的有效配置,符合资本自由流动的经济规律。
恶性的国际税收竞争,破坏国家的税收主权,对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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