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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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
16.1岗位责任与投诉举报制度
16.1.1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岗位责任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岗位责任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保证审核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章岗位责任
第2条董事会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拟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
3.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4.对最终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第3条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会计事务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2.审核拟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建议;
4.对最终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5.审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4条总经理
总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审计工作方案;
2.审核拟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
4.对最终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5.审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5条总会计师
1.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2.审核拟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对最终审计意见进行审议;
4.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
5.审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第6条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初步审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建议;
2.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拟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3.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
4.组织编制财务报告。
第7条财务部主管
财务部主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参与编制财务报告。
第8条财务部专员
财务部专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2.参与编制财务报告。
第3章附则
第9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0条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1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1.2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投诉举报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公司经济利益,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杜绝财务舞弊和造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财务舞弊的界定。
本制度所指的财务舞弊和造假主要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相关人员通过舞弊行为获得不公平或非法的利益。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2章财务舞弊和造假内容及方式
第4条利用伪造与虚构进行财务舞弊。
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匿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虚开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第5条利用计算机舞弊。
盗用公司计算机密码进行隐蔽的程序修改或暗藏程序,扰乱计算机程序,使其达到不法目的。
第6条关联方交易舞弊。
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不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
第7条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不当的合并政策、折旧方法、收入费用确认方法及选用不当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等。
第8条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
公司相关人员通过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不完全披露交易真相。
第9条财务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从事编制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工作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其他舞弊行为。
第10条公司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11条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在财务方面的其他不当行为。
第3章投诉举报及处理程序
第12条公司启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电子邮箱为;启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匿名热线为。
第13条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邮箱及匿名热线对公司内外公布,接受来自公司内部员工及与公司有相关联供应商/代理公司/固定客户的投诉、举报事宜,并配置专人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妥善的记录及保管。
相关人员收到举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材料转交至受理部门。
第14条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按照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在公司的岗位,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直接调查处理,并经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予以处理。
公司中层以上(含)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直接调查处理。
第15条公司对于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防范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
1.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4.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4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17条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8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2财务报告编制管控规范
16.2.1公司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内控制度名称
公司账务调整管理办法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明确财务调整的相关责任人及相应的处理程序,避免发生账证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形,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账务调整主要是指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把存在错误的账务处理调整为正确的账务,账务调整的内容包括:
1.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2.由于会计估计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3.由于前期差错更正引起的账务调整;
4.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引起的账务调整;
5.由于税务稽查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第2章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4条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5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6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第7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8条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第9条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10条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第11条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12条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第3章由于会计估计变更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13条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第14条对会计估计变更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15条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第16条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4章由于前期差错更正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17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掉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第18条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19条应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第20条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第21条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第22条应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第5章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23条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时期是指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这一时段。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即批准的日期。
第24条正确区分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的关键是看这些事项的主要情况出现的时间。
1.凡主要情况出现或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而在日后时期获得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即原因出现或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前,结果出现在日后时期的应作为调整事项。
2.凡主要情况的出现和结果均在日后时期发生的事项,如日后时期发生的巨额对外投资,日后时期所持证券市价严重下跌等,因其发生和影响结果均在日后时期,则属非调整事项,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25条对于应调整的日后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事项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并对已编制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
由于上年度的账目已经结转,损益类科目也已无余额,因此对日后事项的调整有其特殊之处。
1.对财务报告年度来说只调表不调账。
即对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但对账项的账簿记录不做调整,反映在日后时期所属年度的账户中。
2.调整时的科目使用分几种情况。
涉及损益事项的所有损益类科目均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既不涉及损益又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各相关科目。
3.分录中损益类科目调整与报表中损益类项目的调整存在不一致现象,均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中反映。
但在调整利润表时,则应分别调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等项目。
第6章由于税务稽查引起的账务调整
第26条本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1.本年度发生的错漏账目,只影响本年度的税收,应按正常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制度,调整与本年度相关的账目,以保证本年度应交税金和财务成果核算真实、正确。
2.对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各税检查的账务调整,一般不需要计算分摊,凡查补本年度的商品及劳务税、财产税和其他税,只需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相关的账户即可。
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核算应补(退)的增值税。
需要调减账面进项税额、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的,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数额的,做与上述相反分录。
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转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第27条以前年度错漏账目的调整
对属于以前年度的错漏问题,一般在当年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及相关的对应科目进行调整。
若检查期和结算期之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可直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相关的对应科目,盘存类延续性账目可不再调整,以不影响当年的营业利润。
对查补(退)的以前年度增值税,为不至混淆当年度的欠税和留抵税额,应直接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调整。
第7章附则
第28条本制度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29条本制度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30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2.2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
内控制度名称
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条目的
为规范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维护公司经济利益,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交易的判断标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数值较高的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
第4条重大交易会计处理方法审议流程
1.公司发生重大交易,由财务部经理拟定会计处理方法,提交财务总监审核。
2.财务总监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提交总经理审核。
3.总经理审核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
5.董事会审议后将审议意见通知财务部。
6.财务部经理根据审议意见安排人员做具体的账务处理。
第5条重大交易会计处理办法的审批流程应按照规定层层上报,严禁越级审批。
第6条本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解释。
第7条本办法配套办法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8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3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控规范
16.3.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内控制度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3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4.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6.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
第4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5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
1.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2.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3.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4.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6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
1.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7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专员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审计专员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3.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工作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4.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5.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如获通过,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6.公司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合同》,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7.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第8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9条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4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10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在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十个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报备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并提供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和会议记录。
第11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12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13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14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15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16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1.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3.《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4.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17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公司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2.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3.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18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董事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19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细则由财务部会同公司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21条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3.2财务报告报送披露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报送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
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
生效日期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本公司的财务报告报送及披露工作,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公司的经营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财务报告报送和披露工作的控制。
第2章审计财务报告
第3条公司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选聘意见确定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报股东大会并由其批准。
第4条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确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5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6条公司本部、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方案,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及时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
第7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交由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阅。
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及时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意见进行沟通。
沟通情况及初步审计意见交经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8条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报送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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