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合同法导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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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合同法导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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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导学课件,合同的概述,一、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思考1: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间协议?
-思考2:
指民事合同,是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债权合同,如买卖合同;物权合同,如质押合同;身份合同,如婚姻合同等。
-案例:
2000年10月,王刚与张强达成协议,由张强收养王刚7岁的孩子,王刚同时向张强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
合同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
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张强遂以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张强退还5万元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
张强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王刚是否可以向张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王刚支付给张强的5万元生活补助费是否应返还?
评析:
收养法第15条规定: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法第26条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据此,收养协议并不能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尽管王刚与张强之间就违约责任达成了协议,但王刚不得基于该协议要求张强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合同法并不对该协议的违反提供救济,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并不生效。
对于本案中5万元的生活补助在性质上应当视为对被收养人的一种赠与。
张强在此案中,只是作为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保有被收养人的财产。
-案例:
张强去外地某县城出差,迎面开来一辆新桑塔纳车(车窗上贴着“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张强拦下轿车,问司机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司机说“我是新手新车,不怕出事就上来。
”张强二话不说便上了车。
距目的地3千米处,司机因打错方向,撞到路边树上,导致张强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
现张强向法院诉称,我请求司机拉我,司机同意我乘车,我们二人之间便成立了合同,今司机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司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2万元。
司机辩称:
我与张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我的车窗上贴有“新车新手磨合斯,感谢关照”字样,我已告诉张强,我是新手新车,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而张强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从而构成风险自负。
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本案中,张强和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司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为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关系相似。
不同之处在于:
好意施惠无意设置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对自己故意或过错至对方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
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
1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4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
李女同意了张某的邀请。
李某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院作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
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
李某十分恼怒,并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
张男与李女之间的约会关系是否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七)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九)为订约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十)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划分。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银行借款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依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为标准划分。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1、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2、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3、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
-案例:
2006年6月19日上午约10时许,李世雅将摩托车一辆送到周家群的摩托车修理店,要求周家群修理。
当天上午约11时许,周家群将摩托车修好,李世雅付了修理费领车。
因李世雅要去逛街,李世雅将摩托车停放在周家群的铺面门旁边并问能否帮他看车,周家群答应帮看摩托车。
双方没有约定支付保管费。
之后周家群一直在店铺干活,没有离开过现场。
下午3时许,李世雅回到周家群的修理店门前想领回摩托车,发现摩托车丢失,李世雅询问摩托车的下落,周家群亦不知道。
于是,李世雅向派出所报案。
2007年4月16日李世雅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家群赔偿摩托车的损失2500元。
分析: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人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是无偿保管合同,且周家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划分。
诺成合同,又成不要物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的交付或完成其他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小马曾向收藏家李某表示,要将其名下一传家之宝交于李某保管,并许诺支付李某一笔费用,李某答应其要求。
半个月后,李某见小马未将该物拿来,就打电话询问,小马表示翻悔。
对此,以下看法正确的有:
A、合同成立,小马违约B、合同不成立,小马未违约C、合同先成立,后被小马撤销D、合同无效,注意:
1、买卖、租赁、承揽合同等是诺成合同2、实践性合同主要有:
-动产质押合同(担保法64条2款)-定金合同(担保法90条)-借用合同(民通意见126)-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210条)-保管合同(合同法367)等。
思考-赠与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是否应采取特定形式为标准划分。
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合同的订立遵循不要式为原则,(五)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划分。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有名合同包括:
合同法分则确认的: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15种。
海商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等保险法: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单行法确认的合同。
无名合同:
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住宿合同、储蓄合同、结算合同等。
划分意义:
在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合同法第124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
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具有独立性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如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七)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根据合同的效果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划分。
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是指其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其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而且在缔约后完全因偶然的情事而决定的合同。
(赌博契约),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
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
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
如: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现实生活中,人们基于或经济或益智或娱乐的目的,经常会就一些不确定的事项进行说服或交易等行为。
-案例李某、王某同系个体建筑老板张某的雇工。
2007年6月20日中午,张某请李某、王某同到一家餐馆吃饭时,李某说他能在半个小时内喝完10瓶啤酒。
王某不信,拿出自己购买了才3天的手机说:
“你要能在半个小时内喝完10瓶啤酒,我刚买的这部手机就归你。
”说毕,王某掏出自己的手机放在李某面前。
李某听后,即让餐馆服务员拿来10瓶啤酒,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啤酒全部喝完。
张某见李某喝完啤酒,拿起手机问王某说话算不算数,王某拍拍自己的胸脯说:
“君子一言,驷马难追。
”说罢,让张某把手机交给李某。
事后,王某反悔,在多次与李某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回自己的手机。
从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实务看,对赌博契约除经国家批准为有效外,其余的要么明确规定为无效,要么是适用公序良俗而无效。
法国对赌博及打赌一般不予法律保护,法国民法典第1965条规定:
“法律对赌博的债务或打赌的偿付,不赋予任何诉权。
”但存在例外,第1966条规定:
“关于练习使用武器的竞赛、赛跑或赛马、赛车、网球赛以及其它目的为培养灵巧及锻炼身体的同类体育比赛,约定赌注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刑事法律是禁止赌博行为的,赌博参与者和组织者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长期以来,我国对赌博产生的债务都作为“恶债”而不予保护,而民法通则施行后,人们根据第7条和58条规定的公序良俗来衡量民间赌博的性质,认为民间赌博有违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所禁止。
(八)预约合同与本合同,预约合同:
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
本合同:
案例:
第三人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纠纷,乙与丙于2007年4月10日在某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其子丁位于杨浦区某小区之房屋。
房屋总价为168万元。
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房屋中介机构居间介绍,看房后订立房屋购买意向协议,经协商由甲方支付8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一个月内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嗣后,上海房屋价格总体上涨。
乙与丙以房屋为其子丁所有,没得到书面授权出售丁房屋为由,主张房屋购买意向协议及定金约定因主体不合格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请求:
乙与丙按定金协议双倍返还定金16万元。
试分析:
如何认定房屋购买意向协议与定金约定法律效力?
理由如何?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为什么?
-非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行业的一种习惯做法。
“认购方须于*日至*日到*销售中心签订该商品房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房款、费用及相应资料,否则视为放弃该认购书中的权利,开发商不退还定金,并有权另行处置该商品房”。
在预约中,本合同在预约成立时尚未成立,预约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将来要订立的合同中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取得的也只是签订正式合同的优先权。
-立约定金。
这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
粤籍女富商伍芳下单支付定金100万元,以总价近2000万元的价格,预购本市新闸路一处建筑面积为221.49平方米的商品房及车位,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订单和车位订单各一份。
后伍小姐对预售合同文本存有异议,因对开发商的解释不满意,遂表示不愿继续履行预购协议,在协商未果情况下伍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及车位的预订单,返还定金100万元。
面对开发商同意解除预订单,却不同意退还定金100万元的辩称。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伍小姐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房屋及车位预订单予以解除,由开发商退还伍小姐定金100万元。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定金罚则的适用,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主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而不能订立,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适用定金罚则。
思考:
意向性协议等同于预约合同?
案例:
2005年3月份,卖方吴女士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其在城西的一套住房,同年4月中介公司为其找到了一位买家,吴女士与作为买方的朱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商谈之下,双方均对购房事宜没有异议,于是中介公司要求吴女士与朱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并提供了格式文本,该意向书对出售的房屋、价格、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约定。
在整个签约过程中,中介公司并未对该意向书的性质作出说明,吴女士也在整个签约过程中始终认为该意向书仅为意向性合同而非正式合同。
同年6月,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意向书过程中,发生纠纷,7月,买方朱先生将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吴女士承担意向书中约定的违约金。
从法律角度讲,意向书具有双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的预约性,意向书的内容并不涉及买卖关系双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最后以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本约)为准,即使违约,承担的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第二重属性,在意向书的内容已具备本合同的构成要件时,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违约,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以合同条款的产生方式及合同订立方式等的不同为标准划分。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对方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1、概念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也称定式条款、标准条款。
2、特征第一,格式条款是一方预先制订的;第二,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相对人订立的;第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第四,相对人在订立中居于随从地位。
(附合合同)相对人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制订的格式条款,概括地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具体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因而相对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附从地位。
因此,又被称为附合合同。
1、“价目表”、“告示”、“通知”等形式张贴于一定的场所。
2、格式合同文本,3、优点与缺点优:
缩短了当事人缔约过程,提高了缔约效率,降低了缔约成本.缺:
当事人只可决定是否缔约,无权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方式.格式合同提供方可能利用优势制定不公平条款,损害当事人利益.,4、分类一种是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格式条款;另一种是整个合同的条款都是格式条款。
此种合同又称之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附合合同。
-判断思考:
1、特价商品不包退换2、“放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李包裹存入保管室。
不愿存者,责任自负。
”3、谢绝自带酒水及明示开瓶费。
4、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5、买一送一6、托运人须保价,否则货物灭失按运费3倍赔偿。
7、旅游合同,-评析: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法定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评析:
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应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酒楼收取“开瓶费”的规定,属于单方作出的不合理规定,系无效的格式条款,对于原告不具有约束力。
评析: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具体如下:
-评析:
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实践中,免责条款提示的文字、符号、字体等与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不易辨认,应当认定快递公司未尽到合理提醒义务,-总结格式条款订立原则:
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3、说明义务对格式条款中的(加重对方义务、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在提请注意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当事人对等相关情况不明白、不清楚的问题。
此时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方式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4、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以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
5、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准则,是指导合同立法、合同司法和进行合同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案例:
大江建筑公司根据省内基本建设计划,与省水泥厂签订了批量供应水泥合同。
双方约定,下一年,由省水泥厂供应大江建筑公司高标号水泥1,000吨,全年分4批用火车发运,每批250吨,运费和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2年春节一过,水泥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水泥。
但由于3月至10月是水泥销售旺季,市场上就水泥而言是卖方市场,议价水泥价格不断上涨,产品供不应求,水泥厂就先满足议价水泥合同的供应,直到10月底前都没有再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
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建筑公司数次去电去人催货,而且一到6月份就主动将运费和货款全部结清后汇去。
但水泥厂还是不发货。
由于工期紧张,不能停工待料,建筑公司在这半年内陆续购买了高价水泥410吨,10月过后,水泥开始滞销。
11月初水泥厂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00吨,11月底,又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250吨。
至此建筑公司实际已购入水泥1,160吨,已完全够用而且当年有余。
特别是由于建筑公司的库容能力仅有400吨,所以立即电告水泥厂:
“停止发货,来人协商。
”在双方协商中,大江建筑公司提出:
他们的库容只有400吨,这次一个月内发来了450吨水泥,已实在没有存放的地方了。
我们原来在合同中写明全年分四批发货,意思就是每季发一次。
由于水泥厂连着两个季度不给我们发货,已经逼得我们多花费4万多元去买高价水泥。
如果年底再将250吨水泥发来,我们既没有存放的地方,暂时又派不上用场,只能是给国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而水泥厂则认为,原合同只规定了全年的1,000吨水泥分四批发运,并未明文规定应每季度必须发一次。
我们前三批共发水泥750吨,说明我厂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现已该向你们发运最后250吨水泥了,所以你们无权拒绝受领。
我厂目前产品积压也很严重,我们也有自己的困难,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能随意变更和解除。
正在双方协商中,12月初,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出通知运来250吨水泥。
由于建筑公司的仓库放不下,只好堆放于火车站的储货场,被罚了一大笔钱。
偏偏又遭阴雨,建筑公司无奈,只得将这批水泥降价处理,以免全部报废。
水泥厂发货后,就派人来催要下半年的运费和货款。
建筑公司认为水泥厂强行发货,以既成事实,迫使别人受领,是损人利已,嫁祸于人。
故坚决拒付货款。
双方相持不下,省水泥厂以大江建筑公司不执行合同约定,拒付货款为由,起诉到法院。
建筑公司则以水泥厂不恰当履行提出反诉,要光水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单方解除第四批水泥的合同履行义务。
案例:
张甲在甲市临工农路有房屋一间,面积约30米20由于地处比较偏僻,此地商贸活动不发达。
张甲多次欲出租此房,均因租金问题而未能与客户达成协议。
2006年7月,经朋友介绍,刘乙前来张甲处洽谈租房之事。
张甲向刘乙询问租房用途时,刘乙说给大家寻找一个剌激的地方,不在乎租金,图的是个安全,省得大家赌兴正浓时被警察给端了。
张甲对刘乙租房没有异议,但一再声明,用做赌博场地,自己有风险,因此租金方面,应充分将这一因素考虑进去。
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并缔结租赁协议:
(1)张甲将其临工农路的房屋一间租给刘乙;
(2)月租金为100元/米2,房屋面积按30米2计算,每月租金为3000元,每月27日交付;(3)租房用途:
刘乙开办游艺厅,内设游戏机15台,开办游艺厅的一切责任由刘乙负担,与张甲无关;(4)刘乙不得对房屋进行破坏性装修。
刘乙如约交付了2006年8月、9月的租金,以后再未交付。
2006年12月刘乙因利用开游艺厅之名为赌博提供场所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其所开办游艺厅中的15台游戏机被没收。
张甲多次向刘乙索要10月至12月的租金,刘乙对此置之不理。
张甲遂于2007年1月5日起诉到该市东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乙给付3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问题1.张甲与刘乙之间的租房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
甲于夜间9时从机场回家,此时已经没有了公交车,但甲急于回市区,只能坐出租车回家,而此时出租车仅剩一辆,按里程计算其价格只需10元,因此出租车司机提出不按照计价器计价,如果甲愿支付50元的价格,则载甲,否则拒载,甲只好同意。
到市区后,甲提出只给司机10元,而司机以甲自愿出价50元而拒绝,双方发生争执。
思考:
本案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案例:
某商场有抽奖活动公告,特等奖奖180升容声电冰箱一台。
张某参加活动,或特等奖,结果商场奖给他一台旧冰箱。
因此,与商场发生纠纷。
商场的理由是:
活动公告中已写明,活动条款的解释权属于活动的主办单位商场。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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