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实际金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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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实际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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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实际金额
篇一:
最高额借款合同(通用版)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
新农信高借字[]第号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
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
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
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
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
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
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
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
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3%;贷款实际发放满6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1.5%。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应保证
篇二: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中保借字第号
甲方(贷款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借款人1: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2: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法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二)借款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利率,发放日期,到期日与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据记载为准(借据为甲方向乙方发放借款的支付凭证,是本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借款用途为:
。
本合同项下
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乙方保证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及
其它证券投资,不得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国家政策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第二条借款利率、计息及还款
(一)借款利率:
按□月利率‰;按□年利率%;其他
方式:
。
以上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上述借款期限内利率不变;乙方逾期(含展期)
还款的,甲方有权根据基准利率的变动而对借款利率作出调整。
(二)计息方法:
按下面第种方式进行计算收取利息:
1、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
算,计算基数为每年360天,每月30天,用款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2、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实际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计算,用款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其它方式:
。
(三)乙方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月支付利息,每月日结息,日付息,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
3、按(□月/□季)支付利息,每(□月/□季度末月)日结息,日付息,本金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4、其它方式:
。
(四)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
清偿为付息日,乙方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如借款到期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归还借款本
息。
(五)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乙方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对于提前还款,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提前还款金额个月的利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的约定)
作为提前还款补偿金。
(六)罚息
1、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
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若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就挪用部分,甲方从挪用之日起按照挪
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
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按照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计收罚息,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
(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乙方同时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甲方
有权决定偿还本金或偿还利息、罚息的顺序;在分期还款情形下,若本合同项下
存在多笔到期借款、逾期借款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某笔还款的清偿顺序;乙方
与甲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
同顺序。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监管机构对贷款利率、基准利率确定
方式及计结息方式等进行管制、干预,以致必须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或结息方式
进行调整,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即可按照国家的最新规定对合同利率条款进行
修改。
第三条提款时间及方式
(一)乙方应按下列第种时间和方式提款:
1、于年月日一次性提款;
2、年月日至年月日提清贷款;
3、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
(二)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
(三)乙方或第三人为本合同提供了相应担保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双方约定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
根据担保手续办理的进度分批提款。
第四条担保
(一)乙方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本合同
项下借款提供如下种担保方式:
1、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提供抵押担
保,详见□《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
2、以汽车、股权、存单、仓单、提单、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支票、汇
票、本票、货物、租赁权、应收账款等动产或权利提供质押担保,详见□《质押
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
);
3、独立的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详见□《保证合同》/□《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
4、其他担保方式:
。
(二)若乙方或担保人发生甲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
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乙方、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诉讼或仲
裁案件,或因其它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甲方之
间的其它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产权纠纷、被查封或
扣押,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弱或丧失,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物、更换保证人、增加保证人等方式,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要求提供。
乙方拒绝提供,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五条展期
乙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甲方不同意展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费用承担
(一)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备案、保管、鉴定、差旅、公证、查询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到期没有偿还借款本息,导致甲方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运输费、保管费、处理抵押物及质押物产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
拍卖佣金、变卖费用、过户手续费、税费、中介代理费)、商业银行收取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转账手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乙方需缴纳的印花税(缴付标准:
借款资金的十万分之五,具体以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由乙方于签署本合同之日向甲方交付,由甲方统一代缴。
第七条强制执行公证
乙方应于甲方提出办理公证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该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八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财务状况和借款使用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所需的证(照)件及相关资料。
(二)乙方出现任何足以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或情形,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
篇三:
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内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贷3005)V.20XX08合同编号:
甲方(贷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借款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
乙方向甲方申请额度借款,甲方同意提供额度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其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也简称“额度”),系指甲方根据对乙方的信用评价及乙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乙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本金的限额。
对于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只要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乙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在任何时点乙方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可以多次申请借款,但乙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乙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的额度借款,系指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以/不可)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
第二条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日至日(以下简称“额度有效期间”)。
在额度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在额度有效期内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其到期日可以超过额度有效期,但是,
-1--2-
不得超过额度到期后5年;即,额度借款合同对应的额度借款的到期日最长为额度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年,额度合同在所有额度借款清偿前持续有效。
第三条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乙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
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未生效前,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借款申请。
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使用。
(二)可用额度是指乙方在每次支用时,根据本合同项下已经发生的支用情况计算得出的,本次可以支用的最高金额。
可用额度可以通过乙方本人账户支用。
在额度从未使用之时,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
如额度已经被使用,可用额度的确定须区分额度是否可以循环:
对于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当前合同项下所有贷款的本金余额的差;对于不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可用额度等于借款额度减去合同项下所有的贷款本金累计发放额的差。
第四条借款支用账户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乙方可以在可用额度范围内通过本人账户支用额度。
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乙方应提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经乙方确认后,甲方按约定发放贷款。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甲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贷款直接划入乙方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
)。
如果乙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填写的账户与本账户不一致,视同乙方变更本账户。
放款账户应为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乙方姓名、证件名称及征件号码在甲方开立并凭密码支用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
对于单笔贷款,以甲方将该贷款款项划入乙方指定存款账户之日为起息日。
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贷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
第五条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甲方有权确定本合同的贷款利率,一般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贷款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甲方公布的为准。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
如采用固定利率,则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该贷款利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如果采用浮动利率,则该利率在借款期限内将按照约定进行浮动,该贷款利率在《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以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或下调一定百分比表示。
该贷款利率自起息日起,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利率调整日进行调整。
(二)罚息利率
乙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或单笔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固定利率或者浮动利率。
如该笔借款采用固定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如该笔借款采用浮动贷款利率的,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
罚息利率水平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单笔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利率调整日当日甲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
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应按照单笔贷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三)计息
贷款利息自单笔贷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计息方式依还款方式不同而不同,分为按月计息和按日计息。
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月利率=年利率/12,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按日计息是指以日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偿还利息时按贷款余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按日计息时使用日利率,日利率=月利率/30=年利率/360。
还款方法与计息方式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指乙方每月等额偿还固定金额的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的还款方法。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
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
+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2.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法。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
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
1?
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贷款期间月数
-1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借款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所有贷款利息?
1?
月利率?
-3--4-
和本金的还款方法。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
对于借款的本金利息,乙方最迟应在到期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实际占用天数×日利率
4、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
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5、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指乙方在只还利息期间,按月归还利息,不归还本金;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
该还款法计息方式为按月计息。
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只还利息期间当期利息当期清偿,只还利息期间之后当期本息当期清偿。
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乙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采用该还款法,只还利息期间按日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计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
?
1?
月利率?
?
贷款期间月数?
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四)结息
?
1?
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只还利息期间月数?
1l、本合同项下贷款所选择使用的结息日,以该笔贷款所对应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
2、结息日后,对于应还未还的利息,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该笔贷款对应的结息方式和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六条还款
(一)还款顺序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还款按照下列顺序偿还:
l、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先还本金后还利息。
2、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顺序偿还。
(二)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以使用以下五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每笔贷款还款方式在《中国邮畋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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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 合同 实际 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