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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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条文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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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条文对照表
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半年度、第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
本檢查表分二部份,填表及複核注意事項如下:
第一部份:
由公司填具,並應經二位簽證會計師逐項複核及表示意見。
公司應據實填報,會計師並應確實複核,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二部份:
由簽證會計師填具,不得有錯誤,疏漏、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一部份
項目內容
檢 查 內 容
公司填報
會計師
複核意見
是
(正常)
否
(異常)
不適用
備 註
申
報
書
件
是否檢齊下列書件:
1財務報告一份
1-1財務報告目錄。
1-2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或核閱報告書。
1-3財務報表(包括四張經符合證交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簽名或蓋章之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董事長為法人者,主要報表應由該法人及其代表人於董事長欄位簽名或蓋章)。
1-4個體財務報告。
(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適用,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含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2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3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告一份(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3-1會計師複核報告書。
3-2財務報表。
(包括兩張主要報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3公司之聲明書。
4董事會議事錄一份。
4-1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財務報告之議事錄。
4-2期中合併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之議事錄。
5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其年度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或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結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者,公司之說明是否併同年度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
(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6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截至當季止綜合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比較,其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而未更新者,公司之說明是否併同財務報告申報(如財務預測已經會計師核閱者應併同會計師意見)。
(期中財務報告適用)
公告
1公告數字與財務報表是否相符。
2會計師姓名及意見:
2-1是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七號公報相關規定載明查核會計師姓名及意見為「無保留意見」、「無保留意見加強調段落或其他事項段落」、「無保留意見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否定意見」,會計師出具非屬「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之理由或具體事實是否詳實刊載。
(年度、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適用)
2-2是否載明核閱會計師姓名及核閱結果為「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無保留結論加強調段落或其他事項段落」、「無保留結論加繼續經營有關之重大不確定性段落」、「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否定結論之核閱報告」、「無法作成結論之核閱報告」。
會計師出具非屬「無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之理由或具體事實是否詳實刊載。
(期中合併財務報告適用)
3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是否一併公告預計綜合損益表原編製日期、歷次修正日期及截至該期財務報告止,與財務預測年度預測數相較之年度達成率及與截至當季預測數相較之季達成率。
比
較
報
表
1資產負債表之編製
1-1是否包括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結束日及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資產負債表。
(期中財務報告適用)
1-2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財務報表項目、重分類財務報表項目,對前一期期初之財務狀況表之資訊具重大影響時,是否包括最早比較期間之期初資產負債表(期中財務報告為四期並列;年度財務報告為三期併列)。
1-3是否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2綜合損益表之編製
2-1是否包括本期期中期間、本期年初至本期期中期間結束日、前一年度可比較期中期間及前一年度年初至可比較期中期間結束日之綜合損益表。
(期中財務報告適用)
2-2是否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
(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資
產
負
債
表
1公司資產及負債是否依性質分類並按相對流動性之順序排列。
2現金及約當現金:
2-1是否未含指定用途或動用受有約束者。
2-2符合約當現金定義之定期存款或投資,是否可隨時轉換成定額現金且價值變動之風險甚小。
3金融資產之分類及衡量,是否依「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編製準則)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將金融資產予以適當分類及衡量:
3-1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者:
3-1-1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持有該金融資產。
(2)該金融資產之合約條款產生特定日期之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資
產
負
債
表
3-1-2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衡量及認列備抵損失,並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之減項。
3-2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
3-2-1是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係在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為目的之經營模式下所持有之債務工具投資,且該債務工具投資之合約條款所產生之特定日期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
(2)係原始認列時作一不可撤銷之選擇,將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之非持有供交易之權益工具投資。
3-2-2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債務工具投資,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衡量及認列備抵損失,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3-3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是否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未符合可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條件。
(2)係原應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或「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惟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3-4公司若擬將同一公司同種股票投資分列不同衡量種類,是否已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6年8月15日所發布之「對同一公司股票投資之分類及處分疑義」問答集規定辦理:
3-4-1公司應有內部管理辦法訂明其金融資產分類之邏輯及原則,於原始認列時,應依該辦法對股票作適當之分類。
嗣後處分股票時,應將處分之理由連結至原始認列時之分類邏輯。
3-4-2公司於處分該種投資標的時,若非先處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股票,應有合理之理由佐證。
3-5本期金融資產之重分類是否係因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發生變動。
4合約資產:
4-1該項目之認列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公報之規定。
資
產
負
債
表
4-2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衡量及認列備抵損失,並列為「合約資產」之減項。
5應收款項
5-1應收款項(含關係人)與最近期財務報告相比較,其變動是否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5-2保證發票期間擔保品遭假扣押查封仍正常繳息之授信戶為給予撤封作業期間之已到期商業本票而不提示者,是否列入應收票據。
5-3逾清償日未滿六個月之授信是否列入應收帳款。
5-4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是否單獨列示。
5-5應收款項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評估預期信用損失,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並以淨額列示,且未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
如屬授信資產,應再依「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評估減損損失,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5-6應收款項是否依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附息之短期應收帳款及票據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5-7應收款項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是否就其風險及報酬與控制之保留程度,評估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除列條件,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七號公報規定揭露。
5-8其他應收款中金額重大者,是否分別列明。
6待出售資產
6-1待出售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公報規定辦理。
6-2分類為待出售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公報規定條件時,是否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出售。
6-3資產或處分群組符合待分配予業主之定義時,是否自待出售重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並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
6-4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不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公報規定條件時,是否停止將該資產或處分群組分類為待分配予業主。
7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7-1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公報規定,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資
產
負
債
表
7-2於認列對關聯企業之損失份額時,是否考量對關聯企業權益投資之帳面金額及其他對該關聯企業之長期權益,且所認列之損失不以對該關聯企業權益投資之帳面金額為限。
7-3對關聯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進行適當調整,以使公司及關聯企業財務報表之編製對相似情況下之類似交易及事件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
7-4若會計師依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一號公報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允當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表是否經會計師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一般公認審計準則之規定辦理查核。
7-5對關聯企業停止採用權益法時,是否以公允價值衡量所剩餘之投資,並將下列兩者之差額計入損益:
(1)剩餘投資之公允價值及任何處分關聯企業部分權益所得之價款。
(2)停止採用權益法當日之投資帳面金額。
7-6對關聯企業停止採用權益法時,是否將投資者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額,重分類為損益。
7-7減少其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時(該投資仍為對關聯企業之投資),是否將投資者對於其他綜合損益中所認列與該關聯企業有關之所有金額,依比例重分類為損益。
7-8評估對關聯企業之影響力時,是否將透過子公司、孫公司、曾孫公司…等直系公司所持有同一關聯企業有表決權股份一併計算。
經評估對關聯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公報另有規定外,是否採用權益法評價。
7-9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有提供設質或受有約束之情事者是否註明。
7-10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之差額如屬商譽,是否定期執行減損測試而不攤銷;若有廉價購買利益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公報規定辦理。
8其他金融資產是否以扣除其累計減損後之淨額表達。
如屬授信資產,資產負債表日應依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評估預期信用損失,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9不動產及設備
9-1購買預售屋利息是否未資本化。
9-2以現金增資款購買不動產及設備者,是否未將增資款部分設算利息予以資本化。
9-3不動產及設備之後續衡量是否採成本模式,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公報處理。
9-4不動產及設備之各項組成若屬重大,是否單獨提列折舊。
9-5不動產及設備折舊方法之選擇是否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是否採直線法將可折舊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非採直線法者請敘明採用方法
資
產
負
債
表
9-6不動產及設備提供保證、抵押或設定典權者是否註明。
9-7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其會計處理及附註揭露(包括原因及保全措施)等是否適當。
10投資性不動產:
10-1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用成本模式者,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公報規定揭露公允價值。
10-2投資性不動產之後續衡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者,其評價方式及程序、估價師資格、對估價報告出具複核意見之會計師資格、複核程序及資訊揭露等,是否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10-3取得之土地如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其會計處理及附註揭露(包括原因及保全措施)等是否適當。
11無形資產
11-1無形資產之續後衡量是否採成本模式,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公報規定辦理。
11-2攤銷方法之選擇是否反映未來經濟效益預期消耗型態,若該型態無法可靠決定,是否採直線法將可攤銷金額按有系統之基礎於其耐用年限內分攤。
非採直線法者請敘明採用方法
12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互抵者,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有法定執行權將本期所得稅資產及本期所得稅負債互抵。
(2)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係由屬同一課稅主管機關對同一納稅主體課徵,或對不同納稅企業個體徵收,但各主體意圖在重大金額之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預期清償或回收之每一未來期間,將本期所得稅負債及資產以淨額基礎清償,或同時實現資產及清償負債。
13其他資產
13-1依法或洽定承受借戶之原有擔保品,是否按承受價格入帳。
期末是否按帳列價值與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孰低者衡量?
13-2預付款項是否具有契約關係;其付款對象、金額及對方履行義務之程度,與契約內容是否相符。
13-3預付款項應轉作費用或其他適當會計項目者,是否已轉列及其金額是否相符。
14減損評估
14-1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是否於資產負債表日評估有無減損跡象,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公報規定辦理。
14-2當期認列或迴轉減損損失時,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是否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是否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資
產
負
債
表
15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款項、待出售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報規定辦理。
16應付款項
16-1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是否於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16-2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與非營業發生之其他應付帳款是否分別列示。
16-3應付帳款是否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
但未付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
16-4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是否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16-5其他應付款中金額重大者,是否分別列示。
17是否依編製準則規定,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及「避險之金融負債」予以適當分類及衡量。
18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19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之認列、衡量及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公報規定辦理。
20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公報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是否列為「特別股負債」,相關股息是否列為本期費用。
21其他金融負債金額重大者,是否已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22負債準備
22-1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公報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辦理。
如屬就授信資產評估而得之負債準備,應依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評估,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
22-2負債準備是否於附註中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資
產
負
債
表
23其他負債金額重大者,是否已將會計項目名稱分別列明。
24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避險之金融負債、應付款項、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應付金融債券等項目有關公允價值之衡量及揭露,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公報規定辦理。
25權益
25-1帳列之股本是否未包含符合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25-2增資基準日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之新股,是否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本中。
25-3增資基準日於資產負債表日前之新股,於報表提出前尚未申請變更登記者,是否未列入資產負債表之股本中。
25-4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者,母公司是否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處理。
25-5非控制權益
25-5-1公司併購中被併購者之非控制權益組成部分,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公報規定衡量。
25-5-2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定揭露具重大性之非控制權益之子公司及該非控制權益等資訊。
25-6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認列於其他權益者,後續期間是否未重分類至損益或轉入保留盈餘。
綜
合
損
益
表
1收入之認列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公報規定辦理。
2利息以外淨收益
2-1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損益之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
2-2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公報規定單行列報。
2-3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
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係因經營模式改變而重分類,且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2-4兌換損益之會計處理是否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一號公報規定,惟公司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辦理。
綜
合
損
益
表
2-5資產減損損失(迴轉利益)是否已彙總表達。
2-6認列處分不動產損益
(1)整體獲利過程是否已完成,且除農地因法令規定致尚無法完成過戶予買受人外,是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已完成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並已實際交付標的物。
2.資產負債表日前僅辦妥所有權登記(或僅實際交付標的物)者,但於期後期間已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2)款項之收回無重大不確定。
2-7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2-7-1認列投資損益時,依審計準則第五十一號公報規定判斷關聯企業對投資者財務報告公允表達影響重大者,關聯企業之財務報告是否經會計師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與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辦理查核。
(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2-7-2採用權益法時,關聯企業相互間交易(包括順流、逆流及側流交易)之未實現損益,是否已銷除。
2-8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之「現金解約價值」,是否於支付保費時將同時享有之現金解約價值增加部分認列為資產並減少保險費用,而無於保險期間屆滿或中途解約,始將全數收到之款項,列為其他收入。
2-9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是否於綜合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3表內授信資產與表外應收保證款項是否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規定衡量及認列呆帳費用、提存保證責任準備。
4員工福利費用
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九號公報規定攤提退職後福利、其他長期員工福利及離職福利。
5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是否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之規定辦理。
6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是否已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公報規定辦理。
7其他綜合損益:
7-1其他綜合損益項下是否分別列示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及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7-2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7-2-1國外營運機構之經營結果及財務狀況換算為表達貨幣產生之兌換差額,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7-2-2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評價損益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7-2-3列報於「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下避險工具之損益,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有關避險會計之規定。
7-3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綜
合
損
益
表
7-3-1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項下之確定福利計畫再衡量數,是否一致於發生期間即認列,且後續並無重分類至損益。
7-3-2重估增值是否認列於「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下。
7-3-3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是否認列於「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
7-3-4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評價損益是否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7-3-5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之金額,後續除列時是否未移轉至損益,而係於權益內移轉。
7-3-6列報於「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其他綜合損益項下避險工具之損益,是否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公報避險會計之規定。
7-4被投資者其他綜合損益之變動造成投資者對被投資者所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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