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单元11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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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单元11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学习单元11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学习目标】
了解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概念和意义,明确正确妥善处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与增强实效性的关系,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的重要意义。
【学习任务】
本单元要求完成下列学习任务:
1、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概念和意义;
2、正确妥善处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与增强实效性的关系;
3、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
在全党深入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今天,绝大多数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司法行政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安全稳定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清楚,行动自觉。
但也不可否认,确有少数人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淡薄了,在为谁服务上出现了一些反常现象,不是设身处地地为群众办事,而认为,我给你办事,你就得听我的,让你什么时候来,你就得什么时候来,让你干什么,你就得干什么。
这显然是错误的,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要求格格不入。
由此可见,要使司法行政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卓有成效,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摆正关系,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概念和意义
(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概念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指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按照司法行政工作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规范,在司法行政工作活动中所进行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使自己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
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是司法行政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每个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成长成才的必经之路。
(二)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意义,增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自觉性。
首先,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准则。
人该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
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回答。
人生的真正价值在于追求事业。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就是塑造、锻炼和培植实现人生自我价值的准则。
从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来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之所以是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有战斗力的队伍,就是靠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作保证。
在改革开放年代,要保持清醒头脑,抵制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也要靠强有力的行为规范导向和约束,才使我们立于不败之地。
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中,无数事实说明,要实现真正的人生价值必须靠坚定的理想、严明的纪律作准则,以此来规范、培植、要求自己。
第二,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是实现群体战斗力的源泉。
司法行政工作的对象具有复杂性的一面,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有较强的战斗力。
从整体上看,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超负荷的运转中乐于奉献,甘愿吃苦;在利益和待遇面前不图得失,不计报酬,这种精神的力量无不来源于坚定的理想、牢固的宗旨、高尚的道德、严明的纪律。
我们司法行政机关是一个多层次、多序列的有机体,要把这些力量聚集一起,做到方向一致,目标统一,形成强大的合力,必须依赖于权威的力量,依赖于严格的纪律和严密的组织,否则,各种力量就会方向各异,行动不一,就会形成分离,乃至力量相互抵消,司法行政机关也就会丧失战斗力。
所以说,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是形成群体战斗力的源泉。
第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是坚持司法行政机关性质的保证。
司法行政机关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必须掌握在可靠人的手中。
要保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必须靠有力的规范来维持。
司法行政机关的特点也决定非有强有力的职业规范不可。
司法行政机关在权利的执行过程中,有群体活动,也有个体活动,弄得不好易产生滥用权力现象,特别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的每一活动都有法律的规范,只有准确地执行法律才能保持司法行政的性质不变。
因此,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经受住执政和改革开放的考验,要保持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始终立于不败之地,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忠实履行职责,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三)正确理解职业道德修养的内涵,增强修养的针对性。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
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公正廉明,团结协作,勇于献身,遵守纪律,文明执勤。
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深刻理解这些规范的要求,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坚持做到“四点”:
第一,理想坚定。
理想是人们的向往、追求,并为之奋斗的目标,它包括社会理想、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社会理想是根本的,是高层次的;职业理想、生活理想是社会理想的具体体现;社会理想制约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并贯穿于职业理想和生活理想。
在当今社会,我们向往、追求并为之奋斗的最高目标是共产主义。
这是我们的精神支柱,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立身之本,只有明确这个目标,才能有坚定的信念和追求,才能自觉履行职业道德规范对党忠诚、勇于献身的要求。
第二,宗旨牢固。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本宗旨,是办事、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属,这是执政的客观要求,也是法律固定了的。
邓小平同志提出:
“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我们想问题、办事情、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所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无一不体现这一要求。
第三,道德高尚。
道德是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评价人们思想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的标准。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在从业过程中,必须以良好的思想、纯朴的感情、优良的作风、和气的态度、美好的行为去待人处事,做好本职工作,作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第四,纪律严明。
纪律是社会的各种组织规定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国家专政机器的部分。
为正确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职活动中必须遵守行为准则。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秉公执法,清正廉明,遵守纪律等,这是工作中必须做到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
二、正确妥善处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与增强实效性的关系
当前,针对司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要处理好八大关系。
第一,摆正社会大环境与个人小环境的关系。
社会是一个大集合体,由许许多多的个体组成。
这就决定了社会大环境的好坏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成员的道德行为是否规范。
如果每一个人都能以良好的行为从事社会活动,整个社会就会树立良好的风气;反之,高尚的社会风气就不能形成。
因此,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每一个人就必须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严于律已,而不能坐等社会大环境自然形成,坐等别人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同样,司法行政职业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
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等各项职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起着极其重大的作用。
这就要求每个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摆正位置,把自己作为社会力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有力保护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司法行政事业添砖加瓦,净化社会大环境。
一要勤奋好学。
当今社会,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更新不断加快,如果不积极热忱地学习新知识、增强新本领,认识就会落后于形势,思想就会保守,观念就会陈旧。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把学习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坚持活到老,学到老。
二要勇于尽责。
尽心尽责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表达了数千年一脉相承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经济也难独善其身的今天,司法行政工作如何围绕全市经济工作重心,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始终保持勇于尽责的高尚品德,让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基层,切实让人民安居乐业,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要以民为本。
司法行政工作关乎民生,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
作为司法行政人员,我们应该以民为本,做一个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一个心重的人,把群众的事情看得比泰山还重;做一个心诚的人,诚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
在人民中间,坚守“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职业道德,树立热情服务的宗旨,实行阳光服务,做到廉洁办事,心系民艰,多听民声,多排民忧,多谋民利。
四要踏实干事。
干事是一个人成长进步的前提,只有踏踏实实干事才能干成事。
一个人对待工作的态度决定了他对待人生的态度。
无论现在做什么工作,无论面对的工作环境是松散还是严格,我们都应该踏实干事。
五要团结协作。
团结是胜利之本。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
大家坦诚相见,真诚相交,有阳光的心态,合作的精神。
我们为了司法行政事业走到一起,应当珍惜这种缘分,自觉珍视团结,维护团结,加强团结。
第二,摆正内因与外因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
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还是处理问题都要从事物变化发展的内在原因入手。
然而现在有的人在观察认识社会现象时,忘记了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员,习惯把目光盯在别人身上,总觉得社会风气不好,道德滑坡与己无关。
有的人甚至把自己的行为不端说成是社会造成的,是大气候,是领导造成的,唯独不从自身找原因,不自我反省。
他们常常希望别人如何做,而不想想自己该如何做,这是不正确的。
一个人的行为是由思想支配的,而思想观念的形成是由其世界观决定的。
社会环境再好,如果我们不能严格自律,也不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把握住自己,不断改造世界观,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要耐得住寂寞,排得除干扰,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经得起历史、实践、群众的考验,以自己高尚的人格品行唱响廉洁奉公、干净干事的正气歌。
做到:
一是政治坚定,忠诚尽责。
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荣辱观,大力倡导“三少三多”、“五要五不要”、“七个坚持、七个反对”,积极投身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
二是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模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责。
不越权行政或滥用职权,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是加强学习,勇于创新。
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掌握从事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有关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并坚持用正确的理论指导实践。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勇于探索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清正廉洁,乐于奉献。
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忠于职守,不以权谋私。
勤俭节约,淡泊名利,爱惜国家财产和公共财物。
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抵制歪风邪气,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勤奋工作,甘于奉献,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诚实守信,品行端正。
谦虚谨慎,言行一致,助人为乐,礼让他人,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时时处处维护司法行政人员的良好形象。
工作热情、主动、周到、耐心。
尊老爱幼,赡养父母,夫妻平等,家庭和睦。
举止端庄,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第三,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
情指亲情、人情,表现为传统观念,是社会道德的体现。
法是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当前,情与法的斗争对我们的冲击很大,遇事讲人情,办案说人情时有发生。
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人情干扰尤为突出,有的不依法办事,工作拖拉;有的人情驱动,降格处罚;有的徇情枉法,放纵犯罪,种种表现反映出情与法的激烈斗争,因此,我们必须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寓对立于统一之中。
坚持以法律为原则,以情作补充,在坚持法律的前提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决不徇情枉法,做出有悖法律的事。
第四,处理好执法与守法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突出的面临执法和守法两大内容。
每一个活动都体现着遵照法律的规定而有效执法,不仅是刑事执法,还有行政管理法规的执法。
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毫无异议包括在内,绝无特殊可言。
社会主义法制有一条重要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出发点和立足点首先是守法。
依法办事,这是法律制度的中心环节,这无疑包含着守法,而且是更重要的守法。
如果把执法和守法对立起来,分割开来,必然导致执法的偏离。
当前,在执法队伍中以执法者、管人者自居,不讲程序,甚至把执法和守法对立起来,分离开来,执法违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严重违背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因而,每个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必须懂得,执法和守法是统一的,守法是第一位的,只有真正守法,才能正确执法。
第五,处理好主人和公仆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基本形式,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任命,受它监督或罢免。
这体现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实质。
由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任命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就是为其服务的“仆人”,也就是人民公仆。
主人和公仆两者的地位,产生的途径和权力是不同的,履行的职责也是不同的。
两者的关系是后者为前者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关之一,其责任是对人民负责,从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解人民之所难。
在我们队伍当中,那种耍特权,抖威风,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现象,白吃白拿的“几白”作风等是与公仆的性质相违背的,也是主人所不允许的。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改进作风,自觉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谦虚谨慎,不耍特权。
第六,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
一个人的价值不在于他从社会索取得到了什么,而在为社会奉献了什么。
从生命的意义来看,事业是衡量人生价值的砝码,人生的价值在于创造有价值的一生,而有价值的一生应该是奉献的一生。
当前,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绝大部分同志能够发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优良传统,默默奉献,不求索取,把毕生的精力奉献给伟大的司法行政事业,这种精神是可歌可泣的。
但也要看到,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利益观念不断强化的形势下,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对我们的冲击也很大,不讲奉献,只讲索取,在工作上无所用心,作风飘浮;在金钱上不择手段,捞取钱财,贪污、私分、多报、自领、索贿等行为也应有尽有。
所以我们每时每刻要处理好奉献和索取的关系,把人生的加减法运用好,真正做到忠于职守,勇于献身。
第七,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首先要摆正位置,个人是组织的一员,在组织的领导下从事活动,个人的言论、行动都要在组织的规定范围内进行,不允许超越组织之外,凌驾于组织之上。
当然,个人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独立主体,有个人的意志和利益,作为组织要考虑和关心个人的意愿及利益,尊重个人的选择,以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
但个人的意志只有通过组织才能体现,个人的主意只有通过组织才能实现,个人的利益只有在组织的关心下,才能得到保证;其次,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集中到一点就是讲服从,尤其是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无条件服从,做到政令畅通;再次是正确对待个人得失,做到淡泊明志,宠辱不惊。
当前,在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中,有的对组织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对组织的决议和指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有的只要组织照顾,不尽个人责任。
甚至常听到一种奇谈怪论,个人对得起组织,只有组织对不起个人等。
如此种种,更说明在职业道德修养中,要处理好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努力构建一种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局面。
第八,处理好自由与纪律的关系。
用辩证法来看,自由与纪律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个人的自由是相对的,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是有限度的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
个人自由只有在统一意志和统一的纪律条件下才可能实现,否则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
我们必须把加强纪律作为职业道德修养的重要环节,加强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把自己锻炼成为一个有理想、守纪律的人。
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是调整职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需要,是促进个人自我完善和全面发展的需要。
加强管理,加强制度约束是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如果没有制度约束,没有铁的纪律,对自控能力差的人易容失误,易容办错事,易容失足,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制度约束显得十分重要。
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如办公制度、请销假制度、接待制度、监狱制度、劳教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等。
在监狱、劳教工作方面,提出了“三个绝对不能、四个绝对不允许”的工作要求;在法律服务工作方面,提出了围绕着“五个有利于”(即有利于民主法制建设要求,有利于推进司法改革,有利于法律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的原则;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方面,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工作思路。
每一个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加强学习,严格以规章制度对照自己、约束自己。
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仅靠行政管理,仅靠制度约束也是不行的,还得必须依靠自我约束,自我控制。
因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接触范围广,遇到事情多,且经常单独执行任务和自主处理具体事务,这就要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不断增强自我控制能力,努力做到“慎独”,三思而后行。
在无人监督,无人知道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时时、处处、事事严格要求自己,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按司法行政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不做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和违法乱纪的事。
三、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
司法行政工作也是一种职业,然这一职业较之其它职业而言,其地位更崇高,使命感更强,作用更伟大。
这是因为每一个司法行政工作者身上都肩负着法律保障、法律服务、法律教育等各项职能。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程度的高与低、好与坏,它都能在其职业活动中完整地表现出来。
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指出: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这无疑就对我们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作出了明确而又精辟的阐述。
这也就是在要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要时时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安全稳定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在坚持以民为本的同时又必须要做到忠于职守、勇于尽责、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开拓进取、大胆创新、心系民众、踏实干事、主持公道、坚持正义、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勤奋好学、不断进取。
然而,随着社会的转型与经济的纵深发展,司法行政工作队伍中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也不可避免地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现象。
有的在职能工作上不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更不愿或不敢承担自身相应的社会责任,只求独善其身;有的在崇尚拜金主义的利益驱动下唯利是图,变得耐不住寂寞,排不除干扰,经不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经不起金钱、美色的考验,工作上已利为先、享乐为重;有的在观察认识社会现象时,摆不正内因与外因间的关系,他们忘记了自己是社会中的一员,出了问题从来不从自身找原因,从来不自我反省,而是习惯于把责任推在别人身上,将自已的不作为或无作为归结于社会的风气不好或领导的无能上,唯独不愿从自身的职业道德滑坡这一内因去挖掘原因;也有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淡薄了,在为谁服务上出现了一些反常现象,工作上他们不注重以民为本,而是大摆衙门作风,不愿吃苦耐劳谋民利,不愿深入基层听民声,完全把自已当作是群众的老爷,认为给群众办事,群众就得遵循自已的指令,这种人说穿了就是在对群众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使唤中寻找做衙门老爷的快感,完全没有一点人民公仆的形象;也有人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一般领导岗位呆的时间较长,加之已过提拔年龄,见升迁无望而对工作不再倾注满腔热忱,成日自暴自弃或无所事事;还有的人在处理问题时以情感取代原则,工作中不深入实际,仅单纯地凭感情办事,凭个人主观臆断和兴趣办事,完全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更谈不上让他们在工作中做一个有心的人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了。
尤其是2005年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后,有的同志因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时间太短,其专业知识水平距司法行政实际工作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有的明知其思想保守,观念落伍已不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但却不愿加强学习;还有一些人自走进司法行政机关后,就开始忽视职业道德要求和思想品质要求,不思有所为,得过且过、责任缺失。
司法行政工作队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主力军,它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有力保护者。
如今,我们把加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作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突破窗口,实质上就是向全体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常言道:
“玉不琢,不成器”。
要加强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使其在职业活动中把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为社会安全稳定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的认识变为自觉的行动,就有必要在五个教育等方面着重培训:
其一是健康性教育。
要结合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精神的教育,帮助促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高尚的情操转化为个人发展动机。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是法治建设时期法律法规政策的传播者和群众的指导者、引领者。
其道德应当比其他职业道德具有更高、更先进的要求。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为群众释法解法,不仅通过言教,而且还要通过身教;如果其自身品格不正,又何以用自己的良好道德行为去影响、启迪和引领群众去学法守法?
这就要求司法行政工作领导部门要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教育与执法理念教育相结合、与司法行政工作队伍大练兵活动相结合,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相结合,与创建效能型活动相结合,从而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能在少数人的良知丧失、道德滑坡的今天,能做到一日三省,严格自律,能耐得住寂寞,排得除干扰,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能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行事准则。
其二是示范性教育。
在这里指先进典型引路与领导表率作用二方面。
在社会活动中,示范性的教育是一种较好的教育手段。
墨子说:
“人性如素丝,世事如染缸,染之苍则苍,染之黄则黄。
”。
“典型引路”就是通过树立典型来督促。
“以人为镜,可以正衣冠”。
塑造或树立良好的典型就能为其他人员提供“芝兰之室”的生活与工作环境,这样就能够使司法行政工作的其他人员时刻都能用“典型者”所保有的高尚思想境界做自身的镜子。
“与善人居”就能“与之化”。
典型的榜样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它有助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内心职业道德信念的形成,有助于增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领导的表率”作用就是身教。
“德者,才之帅也”,领导的言谈举止、待人处世,乃至气质、性格等,都对下属起着熏陶、感染和潜移默化的作用。
上梁不正则下梁歪,上面无所为,下面无作为。
这就要求司法行政工作领导们不要在迎来送往中乐此不疲;不要在灯红酒绿中流连忘返;不要在升官发财中煞费苦心;不要在班子集体中拉班结派勾心斗角虚度光阴。
就是要求司法行政复杂领导们在职业道德修养上要带头提高认识,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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