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3-05)员工休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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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3-05)员工休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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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编号:
HY3-5级别:
二级版本:
1.0印发范围:
员工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返聘员工)。
3职责
3.1各职能部门、生产部门领导应根据工作安排与实际情况核准假期种类及时间。
3.2行政部负责员工休假的备案。
3.3行政部负责受理申诉。
4管理规定
4.1休假的种类
假期分为“带薪假”、“部分带薪假”和“不带薪假”三大类。
员工可用“带薪假”抵扣“部分带薪假”及“不带薪假”。
4.1.1带薪假
4.1.1.1国家法定节假日
元旦、春节等法定节日,按政府发布的时间休假。
4.1.1.2年休假
(1)公司员工,工龄满1年以上、10年以下者8天,工龄满10年及以上者15天,年休假不含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司新进员工,工龄满1年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年休假已休完的员工,如因突发紧急事件(主要指奔丧等)需请假,可预支下一年度年休假50%的天数,超出部分,计为事假。
4.1.1.3婚假
员工结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含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
婚假必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休完,连续休假,逾期不补休。
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一方符合条件的一方享受。
婚假不抵扣年休假。
4.1.1.4产假
(1)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在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
(3)男员工的配偶在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给予男员工护理假10天。
护理假在婴儿出生3个月内休完,连续休假,逾期不补休。
(4)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5)对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员工,另增加产假20天。
(6)经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女员工,给予产假90天。
(7)在孩子一周岁内,给予女员工每天2次哺乳假,每次30分钟。
每天2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8)产假包含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抵扣年休假。
4.1.1.5考试假
(1)参加公司所需各类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人员,可给予5个工作日的考试假用于复习(不含参加考前培训班的时间),参加考试当天不计为休假。
(2)考试假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部分计为当年的年休假。
4.1.2部分带薪假
4.1.2.1短病假
(1)病假以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审批依据;传染病以传染病专科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审批依据。
(2)短病假是指按医嘱连续休假7天内(含7天,含双休日)的,计为短病假。
(3)员工一年内请短病假累计超过5天的,先休年休假,再按事假计。
4.1.2.2长病假
(1)病假依据同短病假,单次连续病假超过7天的(不含7天,含双休日)的,计为长病假。
(2)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员工因病住院或遵医嘱休病假1个月以内,发工资的90%;请假期间的第2个月,发本人工资的80%;请假期间的第3个月,发本人工资的70%;请假时间超过3个月,从第4个月开始,每月发生活费不低于同时期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
(4)员工在请长病假期间,有医院证明属于工伤期内住院治疗的,福利待遇不变。
如已超过工伤期住院治疗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支付。
(5)请长病假期间员工的各项待遇由公司负担。
4.1.2.3员工请休病假的,当年休病假5个工作日内的,可不计入年休假,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的,先休年休假,再按上述办法计假。
4.1.2.4“部分带薪假”不计发奖金。
4.1.3不带薪假
4.1.3.1事假
(1)由公司及各部门领导根据工作安排决定是否批准员工休事假,休事假须在员工考勤部门申请,按程序审批。
(2)全年事假累计1个月及以上者,休假期间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缴部分由个人支付。
4.1.3.2学习假
员工到公司外参加注册师考试辅导学习、学历教育等,经申请报
行政部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准假,不带薪。
4.2休假的审批
4.2.1生产部门:
一般员工事假3天以下由部门领导批准,4天~7天(含7天)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8天以上(含8天)由总经理批准。
员工休假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单,由相应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行政部负责登记资料备案。
职能部门:
一般员工事假1天以下由部门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由总经理批准。
员工休假应填写统一格式的请假单,由相应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行政部负责登记资料备案。
4.2.2公司副职领导、总/副总工、总经理助理及各部门正职以上干部由总经理批准休假。
各部门副职及助理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休假。
4.2.3生产部门员工连续休假超过30天的,均须报行政部审批。
4.2.4涉及公司管的重点项目的员工休假,须同时由项目负责人批准。
4.3休假补偿
4.3.1根据国家规定,员工当年申请休年休假,而部门未予安排休完的,需对员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200%给予补偿。
未休天数按国家规定的休假天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计算,补偿费用:
生产部门由用人部门负担,职能部门由公司负担。
4.3.2员工当年已休婚假、产假、病假、考试假后,年休假仍未休完的,在计算补偿时,需先把已休的婚假、产假、病假、考试假天数扣除后,再按国家规定的休假天数进行补偿。
4.4其它
4.4.1员工参加公司及部门组织的旅游、度假、参观、考察等使用
半个工作日以上,抵扣年休假。
如年休假已用完,则计为事假。
由公司安排参加的政府部门或业主组织的考察为公务活动,不抵扣年休假。
4.4.2每个部门应在每年3月份前制定休假计划报行政部,合理安排好工作及员工休假。
5罚则
5.1员工休假完后应按时回公司上班,如有逾期不回,且未将情况报告公司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罚款、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相应处罚。
5.2员工休假期间须遵守国家及所在地法律及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及影响公司形象的事件发生,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罚款、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等相应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5)《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7附则
7.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7.2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7.3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制订和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4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总经理签发。
7.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华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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