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质量安全进度奖罚管理制度万达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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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进度奖罚管理制度
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05月01日
41
一、目的
为加强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万达茂项目施工管理,强化监理职能,确保各项工作完成的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参与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万达茂项目建设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处罚管理。
三、处罚程序
1.对于同一个问题:
第一次由业主或监理口头通知总包、分包限期整改;
第二次由业主或监理书面通知总包、分包限期整改;
第三次由业主或监理根据合同和本制度开具罚款单,且总包、分包不得拒收。
2.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处罚:
处罚通知书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批准后进行处罚。
3.业主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处罚:
处罚通知书由业主代表编制,经业主工程部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处罚。
4.罚金缴纳方式:
罚款金抄送财务、成本在相应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四、处罚内容及罚金标准
1.会议制度:
生产例会:
每晚19:
00点召开生产例会,总包单位生产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栋号长、机电部门经理、劳务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至少1人参加,质量、安全专业监理必须参加,并派专人进行会议纪要记录。
监理例会:
每周定期举行监理例会,各参建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参加。
生产例会、监理例会及所有业主、监理组织的其他会议,如会议迟到罚款2000元/次,无故缺席罚款5000元/次。
会议期间手机须关机或调节无声状态,否则当场处罚现金100元。
生产例会会议纪要须总监或总监代表签字后由监理工程师在次日中午前书面上报建设单位,否则罚款200元/次。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须在每周五16:
00点前上报业主资料员,否则罚款500/次,上报会议纪要须有总监铅笔签字。
每周三17:
00点前将下周施工计划、材料计划、劳动力投入计划和监理例会周报电子版上报建设单位工程师QQ邮箱,延迟一次罚款1000元。
每月25日前将下月施工计划、月度材料计划、月度劳动力投入计划上报建设单位,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
2、考勤制度
(1)现场监理人员和总包管理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管理制度,考勤情况作为总包、监理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如出现上下班未打卡罚款500元/人.次。
(2)总包、监理单位工作人员离开工地2小时以上须完成请假审批,监理公司总监、总包项目经理和总工请假须经建设单位主管副总批准;监理公司和总包其他管理人员请假须写书面请假条和书面工作交接,并经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批准(请假条上须注明工作交接事宜,明确交接人和接受人)。
如违反上述请假制度罚款2000元/人.次。
3、现场签证管理
(1)发起单位填写《现场签证联系、通知及确认单》(简称《确认单》),描述签证原因、签证内容(需注明施工方法、部位、工程量、工日、造价等)和现状。
附带图纸、照片、监理旁站记录、合同约定等附件。
否则,监理单位不予确认审核。
(2)监理单位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后,发起单位送达项目公司工程部。
如无法用图纸明确计量或是隐蔽工程等,监理单位通知工程部和成本控制部现场审核。
(3)现场签证的内容执行完毕后5日内,施工单位填写《确认单》的实施情况,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确认,并于7日内将上述相关资料报送至项目公司成本控制部。
否则,不予确认。
4、安全文明管控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各工种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否则罚款200元/人.次,施工班组长及管理人员不戴罚款500元/人.次。
第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及赤膊,否则罚款200元/人.次。
第三条:
施工现场未在指定地点吸烟或吸游烟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
施工现场材料未分区堆放、堆放混乱或堆放高度超过2m,罚款2000~5000元/处。
第五条: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不符合标准的,罚款500元/人.次。
第六条:
施工现场私自乱拉乱接电线者,罚款200元/次。
第七条:
操作电夯、金属壳电钻、电锤等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水中操作电动工具不穿绝缘靴者,罚款200元/人.次。
第八条:
向下或向上抛掷工具、建筑材料、或重物者,罚款1000元/次。
第九条:
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坑井和通道口等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罚款1000元/处。
第十条:
阳台、楼层、屋面、梯段等临边未按规定进行防护,罚款1000元/处。
第十一条:
未采用TN-S系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隐患重大的,罚款2000元/次。
第十二条: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漏电保护器失灵或参数不匹配,存在重大隐患的,每次罚款2000元。
第十三条:
违反“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要求,闸具损坏或不符合要求,无隔离开关或可见分断点断路器的,罚款1000元/处。
第十四条:
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罚款1000元/处。
第十五条:
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封闭不严,现场照明不符合要求,罚款1000元/处。
第十六条: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私自拆除或移动安全警告标志、信号装置、照明装置者,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未经主管安全保卫领导批准,在近火区或易燃易爆附近动火、焊接和在非专用库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处以2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非指定专业安装人员私自攀爬吊架、乘坐卷扬机吊盘者,处2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主管安全领导批准,私自拆除、移动关键安全设施装置和脚手架主要部件设施者,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对监理及上级部门下发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停工整改整顿令,不执行、不整改、不反馈和主要隐患整改不到位,处5000~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基坑、基础施工前未编制施工方案及支护、防护方案,处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设施,积土、料具堆放和机械施工距坑边距离小于相关规范规定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和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的,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模板支撑系统未经设计计算或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处10000~50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模板支撑系统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立柱底部无垫板、不按规定设置支撑,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处2000~5000元罚款,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50000元以上处罚。
第二十七条:
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匀,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的,处10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浇筑混凝土前,未按规定进行模板支撑系统验收,处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混凝土强度未达规范要求提前拆模的,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塔吊、施工升降机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相关审批手续不全,安装单位无安拆资质证和安全许可证,操作人员(含安拆和司机)无证上岗,处5000-2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塔吊、施工升降机基础制作不符合规定,未安装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灵、无效的,处10000元罚款。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给予20000元以上处罚。
第三十二条:
塔吊、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扭曲、变形腐蚀严重,零部件漏装、错装、联接不符合规定,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架体与建筑物附着不符合要求,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处10000元罚款。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50000元以上处罚。
第三十三条:
多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及未编制群塔作业方案的,处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塔吊、施工升降机未通过检测验收就投入使用,使用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机械带病作业、维修保养不及时的,处5000元罚款。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给予20000元以上处罚。
第三十五条:
塔吊、施工升降机进料口无防护棚,卸料口无防护门,缺基础围栏、排水通畅,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或未经审批,落地式脚手架高度超过规定(50m)或悬挑脚手架无设计计算,处以1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钢管未刷漆就进场上楼层搭设,每层处以10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落地脚手架立干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立杆缺少底座、垫木,无扫地杆,无排水措施;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外挑杆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处2000~5000元罚款。
存在重大安全重大隐患的,给予停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结构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拉结,处1000~3000元罚款。
拉结严重不足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给予停工处罚。
第四十条:
脚手架架体杆件间距超过规范要求,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脚手板材质、铺设不符合要求的,架体封闭不严实,处1000~30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规定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前不按规定进行交底,搭设完毕未经验收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附着式脚手架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发放生产和使用证,未获得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准用证,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含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
附着式脚手架主架及架体构造不符合规定的,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附着式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结构不按规定进行拉结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拉结严重不足的,另给予停工处罚。
第四十六条:
附着式脚手架无同步升降或达不到同步升降的,无防坠、防倾装置或相关装置无效,处5000~10000元罚款。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给予停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附着式脚手架每次提升无具体检查记录,每次提升后使用前无验收手续的,处2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
附着式脚手架脚手板材质、铺设不符合要求的,架体封闭不严实,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
附着式脚手架安装、升降、拆除时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前未进行技术交底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五十条:
现场未设建筑垃圾池,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及清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模板、架子拆除后,须7天内完成清理、码放整齐,否则处2000~5000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总包对各分包队伍有管理、监督职责,各分包队伍必须服从总包的管理。
违反此条规定,处2000~5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总包对工地的所有成品(含甲方分包)保护负全面责任,对单元门、进户门、窗、百叶、消防箱、开关、插座、上下水管、洁具、灯具、开关面板采取有效保护,如有污染、损坏,按最低500元~损失价的2倍进行赔偿。
对地面污染、损坏,按每间500元~损失价的2倍进行赔偿。
第五十四条:
电梯前室、首层大堂饰面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墙面阳角护角,地面采用夹板覆盖保护。
严禁在已装修好的电梯前室、首层大堂使用金属轮毂的手推车,违反此条规定者,处1000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主要针对现场常发生的违规行为而制定的,并没涵盖所有。
如现场存在不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如本规定未包含可参考本规定的处罚程度,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
5、质量管控
总则1:
监理公司与总包的测量及检测设备必须按照合同配备齐全,并且是合格的,否则建设单位将代为购买配备,按照购买价格的两倍从当期监理费用、当期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总则2、隐蔽验收:
钢筋、防水等隐蔽工程,必须是在总包质检部负责人签署自检合格验收单后报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隐蔽,否则罚款20000—50000元/次。
总则3、图纸下发5天之内监理、总包必须上报图纸电子版疑问,以备图纸会审,每延迟1一天罚款5000元。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一条建设单位进行集团月度检查、项目公司周检查和工程部例行检查时,如监理、总包不积极配合,罚款5000~10000元/次。
第二条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条所有钢材、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应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甲方和监理部门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罚款10000元/次。
第四条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否则处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五条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六条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否则将给予相应班组200元/次的罚款。
第七条现场严格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相应表格,并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
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总包1000~2000元/次的罚款,给予质检员200元/次的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给予总包2000~3000元/次的罚款,给予质检员100元∕次的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责令质检员退出现场,总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部的要求。
第九条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给予总包20000~50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总包总工编制方案经监理、业主审批合格后执行,否则对总包处以20000元∕次罚款。
第十一条总包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次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总包收到业主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且未说明具体原因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总包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认真落实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处罚金额的双倍进行罚款。
第十四条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总包未进行原因分析和未制定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300~800元/次的罚款;出现质量问题,而未进行整改且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800~15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监理下发的质量整改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总包负责人给予10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六条工程资料的编制存档工作必须和现场同步,且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
否则,给予相关人员200元/次的罚款。
对于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的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问题给与200元/次的处罚(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本制度相关条款为准)。
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总包负责人给予8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九条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发生错误,且又未经过复测,对总包负责人给予1000~2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条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对总包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节施工准备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施工用电、机械、人员等的到位情况,须符合合同承诺及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所规定。
否则给予10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须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批准后方能进行测量放线、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等工作,并应做好基桩的保护。
否则给予10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为避免因相关手续或资料整理归档不规范导致被迫停工等现象,施工单位应充分熟悉当地政府的桩基础检测要求,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和质量监督检验要求,地基承载力检测要求,防雷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基础验收要求,资料整理归档要求等。
若未进行相关调研工作,予10000~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第三节地基与基础工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的要求。
第一条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应进行专家认证和审批,并严格实施。
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否则,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条桩位放样时,其偏差值应符合规范要求。
对于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根据偏差值的严重性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三条桩机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图纸未明确需根据施工方案执行,如擅自选用桩机,给予3000元/次的罚款,并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四条捶击桩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工艺标准。
最后三阵每阵十锤的贯入度必须满足图纸和规范要求方可收锤,否则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五条管桩必须焊接桩尖,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六条管桩的焊缝要饱满,其咬边深度、加强层高度、加强层宽度都要符合要求。
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七条管桩的送桩深度禁止超出图纸、规范要求,否则给予200元/根罚款。
第八条承台开挖后,发现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的,必须按照设计变更进行处理,并且桩顶端头板不得拆除,否则给予100元/个的罚款。
第九条单根管桩施打完毕后,需及时按照图纸要求灌桩端混凝土,如不灌或漏灌,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十条截桩需用专用机械,按操作规程施工,截桩后标高必须满足图纸要求,违者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十一条抗拔及非抗拔桩头的处理需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否则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四节防水工程
防水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应符合《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的要求。
第十二条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阴阳角须做出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如不满足要求,给予50~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铺贴防水卷材前,须先将找平层清扫干净,在基面上涂刷基层处理剂,如直接铺贴则给予100~3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不能小于100mm,否则给予200元/米的罚款。
第十五条卷材在转角处、变形缝、穿墙管道等处要严格按照方案、规范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十六条涂膜防水施工时,阳台、入户花园、卫生间沉箱等处周边根部必须用水泥砂浆抹成圆弧半径不小于50mm的圆弧,否则给予200元/米的罚款。
第十七条进行涂膜防水时,防水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0%,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八条涂膜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基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空鼓、松动、起砂和脱皮现象。
如基层处理不符合以上要求而擅自进行防水施工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十九条涂膜防水层应与基层粘结牢固,表面平整、涂刷均匀,不得有流淌、折皱、鼓泡、露胎体和翘边等缺陷,否则给予100元/平方米的罚款。
第二十条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和相关图籍要求,否则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五节钢筋工程
钢筋工程质量要符合《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10》、《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2003》、《03G101》、《04G101》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钢筋进场时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钢筋无损伤、表面无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否则钢筋将责令退场,如劳务队(组)擅自批准钢筋进场并使用的,给予5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焊工必须持证上岗,钢筋施焊要符合规范要求,焊接性能满足械性能试验标准。
否则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一个接头1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钢筋安装过程中,未经技术部门同意,严禁使用电焊、气焊对钢筋进行烘烤或切割。
一经发现,对已安装的钢筋全部拆除,并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须符合设计要求。
钢筋数量、间距严格按图施工,对于出现少放、漏放、错放钢筋,给予100~300元/根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钢筋绑扎须一次性验收通过,如出现钢筋级别(规格、数量、尺寸)纵向钢筋的排距、箍筋和拉筋的间距、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接头设置等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0~200元/处罚款。
第二十六条墙柱主筋跑位超出验收规范罚200元/根。
第二十七条柱、墙箍筋不水平且漏绑扎超出规范要求及垫块不到位,给予200元/处罚款。
第二十八条预留洞口加筋按必须设计要求施工,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电渣压力焊检查偏心、融化点不均匀,按接头个数罚100元/个;接头焊毕,敲去渣壳后发现焊包表面四周凸出钢筋表面小于4mm的,罚200元/个;焊包渣及墙柱内焊渣清理不干净罚10~200元/处;如果重复出现,双倍罚款。
第三十条带肋钢筋机械连接时,最小拧紧力矩应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给予200元/个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结构板底钢筋在跨中采用绑扎搭接或焊接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有墙无梁部位没有按照图纸设置加强筋的,给予1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梁上的附加板面筋(盖筋)长度允许偏差超过规范要求的或长度正确而摆放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给予2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梁支座处的非贯通筋(支座负筋)长度的允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的,给予200元/根的罚款。
第六节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模板及其支架应首先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及施工荷载,内支撑架必须连成整体,否则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模板应平整,不得翘曲、烂边,否则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支撑架严禁与外架连接,一经发现给予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支撑架立杆底部必须加设50mm厚木板,否则给予1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模板安装自检、互检合格后报项目质检部验收,若未通过验收,给予30-200元/处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污染钢筋和混凝土接茬处,否则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条梁、板、墙及结构线条未按照图纸施工给予3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支撑架顶托自由端长度不得超过250mm,否则给予200元/根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杜绝涨模现象,偏差15mm以内的罚款200元/处,30mm以外罚200~1000元/处,漏浆严重造成构件变形的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模板拆除后发现阴阳角漏浆的,给予200元/条的罚款;柱、梁、线条、悬挑板和墙垛拆模后出现歪扭,给予100~5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板面高低不平、墙模不成一条线、墙、柱、梁截面尺寸偏差超出规范要求和梁、柱连接节点质量差的,给予200元/处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墙、柱垂直度偏差超过5mm罚100元/处。
第四十六条阳台、空调搁板及向外挑出部分上下不在一条垂直线上,偏差(以验收墙柱垂直度的标准检查)不满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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