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三次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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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份考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三次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15分,共3小题,每小题5分)
1.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程序
3.执行罚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40分,共4小题,每小题10分)
1.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2.简述行政人的资格条件。
3.简述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4.简述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45分,共3小题,每小题15分)
1.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了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8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
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
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
双方争执不下。
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居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
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居公司的第一项要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
问:
工商局购买办公家具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吗?
2.某市通讯器材厂于2002年8月15日向该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
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市通讯器材厂在距离该厂房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
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市通讯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于2002年9月16日、9月22日和10月15日3次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违法建筑通知书,但该厂不予理睬,继续施工。
2002年10月21日,市规划管理处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某规处字(200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限通讯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
(2)罚款300元。
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
问:
市规划管理处是行政主体吗?
3.1998年6月1日,居住甲市市北区的朱某与杨某酒后打架,致使杨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甲市市北区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以朱某殴打他人为由,于同年6月3日给予朱某行政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认为处罚太轻,遂于同年6月7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6月10日作出复议裁决,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与市北公安局行政处罚裁决中认定的事实相同,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章第4项的规定,以朱某进行流氓活动为由,维持了原处罚裁决结果,朱某对裁决复议不服,于同年6月14日,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市中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市公安局向市中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在复议裁决中谁挂了市北区公安局分局的行政处罚裁决,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应是市北区公安分局,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案件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2、被告应是哪一行政机关?
3、本案中朱某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5、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15分,共3题,每小题5分)
1.
参考答案: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解题方案:
评分标准:
2.
参考答案: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统一性、分散性、法定性等特征。
解题方案:
评分标准:
3.
参考答案:
亦称强制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
解题方案:
评分标准:
二、简答题(40分,共4题,每小题10分)
1.
参考答案:
1、行政行为的执行性
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3、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4、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5、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6、行政行为的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性
7、行政行为的法律性
解题方案: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七个方面。
评分标准:
2.
参考答案:
行政人资格的取得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须年满18周岁并享有政治权利。
3、须具有行政行为能力。
4、须依法定程序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或者得到行政主体的委托授权。
解题方案:
行政人的资格十分重要,某个公民取得行政人的资格,就意味着他能以行政人的身份活动,代表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享有行政职权,同时也履行行政职责。
评分标准:
3.
参考答案:
1、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
2、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
3、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4、服务性行政事实行为
解题方案: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其职务有关的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评分标准:
4.
参考答案:
按行政争议的标的不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包括以下几类: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解题方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
评分标准:
三、案例分析题(45分,共3题,每小题15分)
1.
参考答案: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本案中,县工商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合同的行为虽然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第二个要职权要素,即不是工商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此不是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
工商局作为与居美家具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居公司因签订合同而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
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居美家具公司应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工商局作出的第二个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
由于居美家具公司不接受工商局提出的降低家具价格的条件,工商局便利用职权,以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使居美家具公司的权利受到损害。
对于工商局滥用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方有权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受损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解题方案:
本案涉及到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即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理论是行政法律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
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是以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进行的。
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息息相关,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既能使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权益,也能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而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必将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行政机关的威信,难以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评分标准:
2.
参考答案:
本案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处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承担主要的执法任务,但是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各类行政处理决定,而只能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为的后果也由城市规划管理局承担。
因此,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不是行政主体。
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给市通讯器材厂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的是自己的印章的行为,表明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因此,该处罚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解题方案:
本案涉及行政法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行政主体。
是否为行政主体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所作出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应予以撤销。
评分标准:
3.
参考答案:
1、市公安局的复议裁决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因为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2、被告应是市公安局。
因为市公安局的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3、朱某可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或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针对市公安局的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
5、若市中区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市北区法院管辖,市北区法院应当受理,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解题方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5、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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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月份 考试 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 第三次 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