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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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等进行监督检查。
精简会议,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总量控制
会风问题与会议费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条例》从多个方面对会议数量、会议费范围及标准作了严格约束。
比如,全面规范各类会议活动,实现了对党政机关各类会议的全面规范,不留死角;再如,强化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支出的总量控制,既实事求是地对开支标准做了“加法”,适当提高标准,又坚决落实八项规定,严格对会议总量和规模做“减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狠刹办会歪风:
压会期、减规模、控经费
不管大事小事都要开会,去旅游景点、住豪华酒店,会开得必须够规格有面子,报销会议费夹带点“私货”……此类办会歪风,必须狠刹。
除一类会议外会期不得超过2天
传达布置优先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
会议费不得向下级转嫁或摊派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办法适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类会议
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活动
大搞会议活动,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
为有效压缩会议活动数量、严格控制相关经费支出,《条例》主要作了两方面规定:
一是严格审批制度,规定举办会议、培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评比表彰等,都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要求。
二是严格经费控制,强调从严控制会议活动的数量、时间和规模,不得超标准支付各种费用。
(四)遏制办公用房方面的浪费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
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A.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B.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
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C.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D.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E.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停建楼堂馆所,就是要“一刀切”
高大的楼宇、奢华的装修、高档的家具……对于党政机关滥建楼堂馆所的奢侈之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全面叫停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党政机关超规格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严重脱离群众。
从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来,中央三令五申,一再严控。
但一些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有的地方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个别地方人均建筑面积竟超标近10倍,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从中央政治局带头执行八项规定,到新一届政府“约法三章”,再到此次“两办”通知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违规,无不彰显党和政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坚定决心,体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鲜明态度。
各地各部门务必令行禁止、抓紧落实。
滥建豪华楼堂馆所,是“四风”问题的典型症状。
有的地方建办公楼,比照星级宾馆,是不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豪华家具、高档建材、精品装修,是不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转作风,就是要狠刹这些脱离群众、脱离国情、超越发展阶段的坏风气,就是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从这些年的实践看,停建楼堂馆所、腾退清理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的难度不小。
有的地方总是巧立名目逃避监管、想方设法暗度陈仓,还有一些地方以“工程已经开工”、“建好不用是浪费”为由,“打擦边球、玩时间差”,就是不按中央要求办。
如果还有顶风越界的,就要“一刀切”加大问责,决无情面可讲。
只有让挑战红线的人付出代价,才能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明令禁止办公用房建设和使用中的不当做法。
严控增量,严管存量。
“为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条例》从‘建’和‘管’两方面入手,从增量上严把办公用房建设审批关,从存量上规范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参与《条例》起草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负责人在谈到《条例》办公用房这部分条款时表示,无论“建”还是“管”,都充分体现了“严”字当头。
建办公用房,条件更严了。
“为严控办公用房建设,《条例》对办公用房审批程序、建设标准、建设资金、项目监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
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控制建设标准。
规范建设资金管理。
加强建设过程监管。
修办公用房,“限制”更多了
“除了严控造房子,《条例》还严控修房子。
”同时,针对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经费来源渠道多样、不规范的问题,《条例》强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将统一“管”起来
“在办公用房部分,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
(五)解决资源节约方面的问题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
(水龙头)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
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解读:
切实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
《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依法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方法结合起来,切实做好全过程节约管理工作。
加快改革机关服务保障模式。
《条例》确立了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等厉行节约工作原则,为改革机关服务保障模式提供了基本遵循。
完善项目和标准。
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统一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完善后勤服务费用结算机制,强化机关服务监管职能,提高后勤服务质量。
结语: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在落实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
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者纠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源头狠刹奢侈浪费之风
近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吸引了全社会关注的目光。
改革创新,成为这部源头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党内法规的鲜明“标识”。
《条例》的主要创新内容体现在9个方面:
1.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条例》提出了6条原则,即“六个坚持”:
坚持从严从简、坚持依法依规、坚持总量控制、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透明、坚持深化改革。
这6条原则,体现了我们党历来坚持的勤俭办一切事业方针,体现了新形势下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思路和理念,是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遵循和指针。
2.确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体制机制和职责分工
《条例》明确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体制机制,要求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管理、监督等职责。
同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职责任务。
3.全面加强对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消除执行不力带来的制度困境,必须靠强有力的监督检查。
4.严肃追究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
针对以往对浪费行为的处理失之于软问题,《条例》明确了对浪费行为的处理办法,列举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6种情形,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5种情形。
5.以改革精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时曾经指出,“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
”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邓小平战略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号召全党同志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完成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条例》是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
确切地讲,贯彻实施《条例》是党政机关的自我革命。
不但要突破旧有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桎梏,更要打破固有权力运行和利益格局的藩篱,只有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以毅然决然、立破立决的精神,才能突破条条框框限制,克服部门和个人利益掣肘,推动《条例》落实到位。
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有效治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顽瘴痼疾。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三种意识,统一认识,全力推进《条例》贯彻落实。
要牢固树立进取意识,以时不我待的工作劲头,狠抓制度建设,创新工作体制机制。
要牢固树立机遇意识,紧紧抓住和用好当前的有利时机和难得机遇,勇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大胆探索实践,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坚决维护制度的约束力和管控力。
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认真履行《条例》,努力在“长”“常”两字上下功夫,坚决杜绝“破窗效应”,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6.全方位监督,科学化追责
为了确保制度规定得到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两部分作为独立章节单列,加强了反对铺张浪费的约束分量。
对违纪违法责任作出责任到岗、追责到人的细致规定,将有利于形成对铺张浪费行为的震慑力。
7.明确领导体制,防止“拳头软”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但在过去工作中,顺畅、有效的领导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比如,由谁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工作,由谁负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等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容易造成“拳头软”的现象。
8.监督方式形成全覆盖
《条例》在监督检查部分明确提出了10种监督方式,即民主生活会监督、办公厅(室)督查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就是要从各方面筑牢遏制奢侈浪费的屏障。
”
为充分发挥各类机构的监督作用,《条例》全方位谋篇布局,明确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
9.责任到岗,追责到人
对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力保障。
但“以前类似文件存在提要求多、问责少的问题”。
在实践中,哪些情形属于违规行为需要严肃追究责任,怎样执纪才算追究到位等问题,在定性量纪时,时常感觉拿不准。
《条例》把党性原则和科学精神统一起来,既坚持从严从紧,刚性约束;同时又求真务实,增强条文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习近平:
《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2013年1月5日):
今天,衡量一名共产党员、一名领导干部是否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是有客观标准的,那就要看他能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能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能否勤奋工作、廉洁奉公,能否为理想而奋不顾身去拼搏、去奋斗、去献出自己的全部精力乃至生命。
一切迷惘迟疑的观点,一切及时行乐的思想,一切贪图私利的行为,一切无所作为的作风,都是与此格格不入的。
习近平:
《在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1月22日):
工作作风上的问题绝对不是小事,如果不坚决纠正不良风气,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像一座无形的墙把我们党和人民群众隔开,我们党就会失去根基、失去血脉、失去力量。
改进工作作风,就是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
抓改进工作作风,各项工作都很重要,但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
唐代诗人李商隐在《咏史》一诗中写道: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破由奢。
”能不能坚守艰苦奋斗精神,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大事。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传统,努力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自身做起,勤俭节约,切记铺张浪费绝非小事。
只有杜绝“中国式剩宴”,才能进一步凝聚党心民心,实干兴邦,共圆一个伟大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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