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广告费没有合同税务如何处理.docx
- 文档编号:1583560
- 上传时间:2023-05-01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32KB
大额广告费没有合同税务如何处理.docx
《大额广告费没有合同税务如何处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额广告费没有合同税务如何处理.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大额广告费没有合同税务如何处理
大额广告费没有合同税务如何处理
篇一:
XX0331广告业务的法务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定技巧
广告活动包括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等流程,广告业务营改增后,要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时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费用不缴纳文化建设费。
因此,广告业务应如何进行法务和税务处理,怎样签订节省税负的广告合同,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着非常重要的意
义。
一、广告业务的法务处理
(一)广告业务中法律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规定,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将广告发布者分为两类:
一类是新闻媒介单位,即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
二是具有广告发布媒介的企业、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即利用自有或自制音像制品、图书、橱窗、灯箱、场地(馆)、霓虹灯等发布广告的出版(杂志、音像)社、商店、宾馆、体育场(馆)、展览馆(中心)、影剧院、机场、车站、码头等。
(二)广告活动必须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条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三)广告收费标准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
(四)广告活动违法责任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广告有业务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基于此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假使没有发生业务宣传费用)在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最高标准是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的总和。
(二)文化建设费用的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XX]88号)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三)项
第4款规定: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等不属于广告服务的行为,因此不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综〔XX〕88号)第三条规定: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纳税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
财综〔XX〕88号第七条规定: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71号)规定,自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XX年第64号)第二条第
(二)项规定,缴纳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附件4),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缴纳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三、广告代理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根据税法规定,广告设计费用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策划费用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制作费用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广告发布费用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XX]10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
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因此,根据前面的法务和税务处理分析,广告主在与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签订广告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将广告设计费、制作费用、占地费、管理费、一次性支付的广告经营权费和站服务费和广告牌租赁费等非广告发布费与广告发布费分别注明。
并在合同中明确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必须向广告主开具广告发票和广告发布费发票。
这样签合同有两个节税好处:
一是对于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可以节约文化建设费用;二是对于广告主而言,可以多抵扣增值税(广告制作费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广告代理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分析]
1、案情介绍
例如,甲企业某年委托某广告代理公司代理某商品的广告业务,双方商议一致如下:
总共广告费用200万元,其中预计广告设计费用50万元、广告制作费用50万元,广告策划费用30万元,广告发布费用100万元,以上费用都是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假设甲企业当年的业务总收入为XX万元。
存在以下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
广告代理合同中约定,广告代理公司全权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业务,费用总共200万元(不含增值税);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
广告代理合同中约定,广告代理公司全权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业务,其中广告设计费用50万元(不含增
篇二:
广告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广告费的会计税务处理
广告又称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告费)是一种企业最常用的营销工具,能提高企业自身形象知名度和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商品,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即时的机会效益或者潜在的利益。
因此各企业在各种媒体上展开广告大战,但巨额的广告费支出在会计税务上如何处理却成了各企业会计的一道难题。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激励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营利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一般投入广告费可能产生效益表现形式:
1、当期投入广告费,没有在当期产生效益,也没有在以后产生效益;
2、当期投入广告费,产生效益反映在当期,投入停止效益也停止了;
3、当期投入广告费,产生效益反映在后期,投入停止而效益还能持续一段时间;
4、当期投入广告费,形成商誉等价值,则产生效益是长期性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投入的广告费和所产生的收益没有必然的可靠性的联系,即企业投入广告费可能产生机会效益,但是不一定就能增企业加收益。
现在会计界对广告费的处理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将广告费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种观点是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第三种观点是将广告费作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这里的“预期”不等于“预计”的概念,既没有哪个企业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期望于广告费带来收益的。
因此广告费不符合资产定义,不是属于企业上资产的范畴。
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财会(XX)18号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以此说明提前支付的广告费与享受广告服务期间根据配比原则,将广告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处理。
但是XX年财政部令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原则,淡化了配比原则,强调对不产生经济利益且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必执行配比原则,因为这种配比是没有依据不合理的,无助于会计信息准确的表现会计目标决策有用性。
实际中没有证据能确切地证明:
企业投入广告费就一定能增加收益。
广告费投入与取得的收益之间到底有多少因果相关性,也无法统计有多少可靠计量的比例来进行配比。
所以企业投入的广告费和所产生的收益,如果没有可靠性的配比计量,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就无法与企业取得收益进行合理的配比核算。
因此企业投入广告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也没有须要进行资本性支出分期摊销。
那么广告费作能不能为无形资产予以资本化呢?
以上说明了企业投入广告费就不一定能增加企业收益。
这个期望产生机会效益的行为是不可切行的。
即使有收益也预期性的,也是无法可靠计量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标准,因此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即使能形成商誉也不能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总结: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持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总原则:
会计上见业务发生确认费用,税务上见发票确认费用。
即正确的处理如下:
在会计上,企业发生广告费支出时,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上,企业发生符合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时,当年按收入总额的限额(一般为15%)内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无限结转扣除。
实质上与会计上一致,只是有时间性差异而已。
篇三:
广告费及研发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例析
广告费及研发费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例析作者:
芮国民
来源:
《财会通讯》XX年第06期
一、广告费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与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有关的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由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为了便于管理,企业应当设置“广告费税前扣除备查账”为今后年度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和申报企业所得税提供准确资料。
企业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例1]A企业XX年、XX年、XX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800万元、XX万元、2300万元;各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支出为:
340万元、242万元、443万元;各年度的税前会计利润分别为:
78万元、82万元、90万元。
假如企业所得税率为25%,且不考虑其他费用的纳税调整因素。
XX年会计分录如下(分录单位:
万元):
借:
销售费用
340
贷:
银行存款
340
借:
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7XX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
销售费用
242
贷:
银行存款
242
借:
所得税费用
贷:
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6
XX年会计分录如下:
借:
销售费用
443
贷:
银行存款443
借:
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篇四:
广告费涉税处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文章来源:
江苏国税文章作者:
刘再柏发布时间:
XX-03-27字体:
[大中小]
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特别是在供大于求、日益市场化的今天来讲,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著的效果。
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但由于在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同,需要对这两种费用进行分开核算,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基于此,笔者谈谈两者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顾名思义,广告费就是在企业对外宣传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这样的理解其内涵非常丰富不易理解,相关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的单位制作广告。
二是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
三是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媒体诸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
四是该广告已经通过媒体发布。
对没有发布的广告不得进入当期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
二是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费用等。
简言之,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宣传费用都属于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XX]84号)每四十条规定: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税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即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后产生的费用,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处理,对当年度所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又明确规定对当年度不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以后年度可无限期结转。
同时,为维护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相关行业和税收政策。
引导部分行业进一步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XX]89号)中进一步细化的当前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额度规定:
1、自XX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为了引导制药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国税总局于XX年就制药企业的广告费再次进行了调整。
根据国税发[XX]21号规定:
自XX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而对业务宣传费的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
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主要是粮食类白酒和香烟生产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从税法的角度明确了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并对当年超过部分不予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
相应来讲超过部分必须进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分开设置税前扣除标准,而是都视作广告费在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额2%范围内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例如《浙江省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当然,对独资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各地都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规定。
在具体财务处理时根据企业性质和地税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实际工作中,都不可能按税务规定的扣除限额来进行广告预算,特别是周期短,技术含量高,行业竟争激烈的产品成本更需要进行大量的广告投入。
对此企业应该进行广告费的筹划。
一方面合理控制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间分配比例,达到规避税法的限制,降低企业税务成本,企业产品宣传费用支出的税收筹划思路是使企业一定年限内企业所得税支出现值之和最小。
具体筹划方法如
下:
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或等于5‰时,企业不用控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5‰小于2%时,控制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要超过销售收入5‰;控制广告费用支不要超过销售收入的2%,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小于2%~25‰大于2%时,控制广告费用小于销售收入2%~25%,同时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5‰;在企业产品宣传支出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25‰时,控制业务宣传费支出正好为销售收入5‰。
另一方面,成立新的企业也是一条筹划思路。
当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都大大高于税收政策行业扣除超标准。
不防新成立一家销售企业。
生产企业低价销售给销售企业,销售企业再销售出去。
那么,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来共同承担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
即可以扣除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两倍。
但相应会增加销售企业的相关税金和行政费用及办公场所等,这些开支要与节省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的税务成本进行总量权衡,否则会得不偿失。
篇五:
广告费支出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广告费支出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现代企业的竞争离不开市场营销,而市场营销的重要手段就是广告,所以说,广告费的支出已成为企业的一笔重要且巨额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广告费列入“营业费用”,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84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XX]89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45号)的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产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站,从事高新科技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因此,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两者就广告费用确认、扣除标准等不完全相同,使得广告费用包括在应税所得中的期间和包括在会计收益中的期间不一致,从而使同一个期间内的应税所得和会计收益之间存在时间性差异。
可见,广告费支出所得税处理是一个跨期分摊问题。
广告费用也可归属于暂时性差异中的时间性差异,目前国际上针对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递延税款法、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我国有关法规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例:
某公司广告费执行税前扣除比例为2%的政策,XX年至XX年销售收入、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税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产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税基和累计应税暂时性差异的调整数见下表:
再假设企业从XX年至XX年会计收益分别为1000000元、-500000元、XX000元、XX000元,XX年和XX年所得税率为40%,XX年为30%,XX年仍为30%。
设此企业只有一项暂时性差异即广告费差异。
应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XX年末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8000元(XX0×40%),会计处理为:
借:
所得税4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80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80000
XX年末,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元,企业当期亏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40000元(100000×40%)。
此年末不需要作会计分录,但要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未使用纳税亏损”备查账簿中记录40000元。
XX年末首先计算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影响为-30000元(-100000×30%),会计处理为:
借:
所得税600000
贷:
应交税金57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递延所得税30000
职位描述及应聘要求
1、复核销售订单,并签字确认,作为后期发货价格执行依据。
2、根据出纳提供的当天收款情况,及时正确登记客户往来账,并每日与出纳对账。
3、对发货清单进行审核,与订单、生产任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大额 广告费 没有 合同 税务 如何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