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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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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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大家好!
欢迎参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学习!
中成海华,深圳市国家税局中成海华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2006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国税发200610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第一节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必要性一、建立规范全面的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根本基础原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存在的问题:
1原表主表设计项目较多,增加了申报难度、填报难度。
原表主表81行,无论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还是税务机关审核、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和较大工作量。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2原表不适应一些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
比如:
金融保险业、事业单位等无法在旧表中体现出来。
3与现行税收政策不一致。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进一步分离,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三、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修订申报表四、规范完善申报表是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第二节修订后申报表的的组成及主要内容一、原则:
分类申报、简化预缴、强化汇算二、思路:
简化主表、增加并细化附表、明确关系、主附一体三、组成:
1、年度申报表。
一张主表、十四张附表2、预缴申报表3、核定征收申报表,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四、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一)简化了主表,增加了附表。
主表由原来的81行简化至35行。
附表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抵税明细表。
(二)统一了预缴申报表。
原表未对预缴申报表做全国统一规定。
(三)增加了核定征收申报表。
原申报表没有核定征收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由各地自行设计。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四)分类申报:
主表通用、附表分类。
(五)明确了勾稽关系。
新申报表明确了主附表之间、附表和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注意:
先填附表,然后再填报主表。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主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十一:
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十二:
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附表十三: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
呆帐准备计提明细表附表六: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附表八:
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九: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取消)附表十:
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第二章如何填报新纳税申报表,主表:
一、基本结构:
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关系:
多数从附表取得相关数据,手工填入的很少。
主表数据除第4、8、19、21、25、33行需手工填写外,其余数据均由附表生成。
二、填报要求1、扣除项目的填报原则:
扣除项目按会计核算的数据填列,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在纳税调整表中集中进行调整。
注意:
纳税人当年应计未计、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固定资产折旧、工会经费等(财税字号第1条、国税发号第5条),主表,2、补亏、捐赠、加计扣除的计算应遵循的顺序:
先补亏、后捐赠、再加计扣除。
3、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填报股权投资收益用于弥补亏损、再减去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在被投资方缴纳的所得税额。
深圳的所得税税率为全国最低15,其他地方税率为33、27、18,不存在应补税的投资收益问题。
所以,深圳企业一般不需要填写此行。
4、深圳市所得税税率15。
三、明确的几个政策问题1、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计算基数:
为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主表,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
3、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为销售(营业)收入。
主表第1行数据。
4、工会经费的计提,深圳企业可按照工资总额依规定的比例计提。
5、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弥补亏损,不能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款)。
金融企业:
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的行业群体,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主要核算内容银行:
利息收入、金融往来收入、1、帖现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保险:
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证券:
利息收入、金融往来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开户费、过户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信托投资:
股票、债券差价收入、利息、股利收入等,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一、收入确认原则
(一)会计对收入的确认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
(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形式重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并重的原则1、形式重于实质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1)只要在法律形式上完成了销售,即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不考虑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问题。
当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时,可以作为坏帐进行核销2、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体现在:
税收与会计对视同销售的不同处理3、税会两者之间形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是:
由于两者目的不同而产生的必然结果,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三、银行企业收入:
利息收入、金融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等1、利息收入金融企业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按90天进行核算、确认(根据国税发2002960号: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
(1)本息应分别核算:
政策性贷款和商业贷款应分别核算。
政策性贷款的风险由国家承担,商业贷款的风险由金融企业自行承担,贴息应计入利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应分别核算:
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因此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3)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分别核算:
会计上先收本金后收利息,税收上贷款逾期未到90天前先收利息后收本金,此后再先收本金后收利息。
确认原则:
各地税务机关在清缴或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银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申报应收未收利息收入的,应按规定就地补征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四条,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2、金融往来收入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
主要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长短确认收入的实现,未超过1年的原则上应于期满日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收付实现制),超过1年以上的,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新国税发200656号文以下规定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九条:
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3、中间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中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4、手续费收入:
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
5、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返售给其他企业赚取的差价收入。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6、汇兑收益:
填报纳税人从事外币兑换、外汇买卖业务产生的收益(汇率,当天或季度末)。
7、其他业务收入:
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从事信托、融资租赁的业务收入。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
(1)国债投资净价交易:
国债价格买卖国债的资本利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计利息-国债利息可免企业所得税非净价交易:
在二级市场完成买卖过程的应纳税,其他情形应免税,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非净价交易:
在二级市场完成买卖过程的应纳税,其他情形应免税关于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相关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问题:
是指交易、购买时发生的相关税费(印花税、手续费)不得税前扣除。
购买国债资金的负债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国库券代办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六条)。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
(2)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应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3)代扣代缴利息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承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4)关于租赁收入:
指除租赁公司以外的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8、补贴收入金融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性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四、注意事项1、关于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各类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非主营业务收入范畴。
由于有价证券转让属于金融企业主营业务,因此不能将其归入财产转让收入。
故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其财产转让收入仅指转让固定资产、抵债资产(注意3号令规定)及其他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2、金融企业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3、银行、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三条),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4、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的业务手续费,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五条)5、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收益,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7号第三条),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6、以物抵债高于本息的部分,其高于本息的部分如归债权人所有或不退还给债务人,应作为应税收入;反之,不作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四条)7、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8、境外所得:
应按中国税法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五、收入管理1、各类收入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计算,认真核实,正确反映,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
2、在日常会计核算中,首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在纳税申报时,如遇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3、各类收入要按规定分别列入有关项目,不得将应计收入悬在帐外或混淆会计核算科目。
发生少收或多收收入时,要积极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从有关收入中退还或补入收入帐内,一切代办手续费、劳务费一律作为营业收入处理,严禁向客户以佣金、劳务费、手续费等形式坐支收入或进行私分。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4、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各类收入应当按照应计制进行核算,实际收到款项时冲减有关应收项目,不调整收入。
逾期三年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在提取的呆帐准备(坏帐准备)中核销,以后收回该项已核销的应收帐款时,会计上可以作增加呆帐准备处理,不再增加当期收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的确定-金融企业,金融企业:
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的行业群体金融企业成本:
金融企业在筹集、运用资金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和各项耗费,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一、成本费用定义
(一)企业会计制度将成本、费用分别定义为:
1、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2、费用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3、成本和费用是两个独立概念,但两者又有一定联系,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
(二)成本和费用之间的关系1、成本是按一定对象归集的费用,是对象化了费用。
也应是说,生产成本是指成本对象完工所消耗的费用。
已销产品成本可以转入当期费用。
2、费用是资产的耗费,它是针对一定会计期间而言的,与生产哪一种产品无关;成本则与一定种类和数量的产品或商品相联系,而不论发生在哪一个会计期间。
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二、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上述三个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
由于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都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
(二)合法性原则:
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因经营国家法律明文禁止的业务而发生,非法支出不得扣除,支出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即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费用,但也不能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三)合理性原则:
指支出项目是应当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三条规定:
银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一律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三、金融企业成本费用项目1、利息支出:
填报纳税人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种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提取的应付利息。
2、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填报纳税人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包括纳税人借入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支出、同业拆入、同业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款项利息支出等。
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3、中间业务支出:
填报与中间业务收入对应的业务支出。
4、手续费支出:
填报纳税人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办储蓄存款、代办其他金融业务或代办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以及参加票据交换的管理支出。
5、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纳税人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的经营活动业务支出。
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6、汇兑损失:
填报纳税人在经营外汇买卖或外币兑换中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损失。
7、其他业务支出:
填报纳税人除上述支出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出现负数时的数额。
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8、其他支出
(1)视同销售成本:
填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成本、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其他视同销售成本。
(2)营业外支出(剔除捐赠支出)。
(3)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填报税收规定应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等。
(4)期间费用: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五、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的确定注意事项1、汇总纳税的企业工资及三项经费:
应如实申报调整,由其总机构统一计算扣除,深圳特区工资可全额税前扣除(国税发200084号、深府1992173)。
2、公益、救济性捐赠:
按应纳税所得额1.5%内扣除,集中缴库的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深圳可全额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3、代办手续费:
银行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七条)。
4、固定资产修理费:
实际发生的可据实扣除,单项修理费超过已提折旧50%且10万元以上,税务确认后可分期扣除,但不超过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九条),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4、固定资产修理费:
金融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通知(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4、固定资产修理费:
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
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六条)。
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5、融资租赁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七条)。
银行租赁的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
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
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2号第十条),成本费用的确定-金融企业,表的结构关系:
1、表间关系:
本表涉及到主表的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和附表七免税所得、附表四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2、表内结构:
将境内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所得,按其性质划分为债权性和权益性投资,并分为短期和长期投资,投资所得(损失),填报基本要求一、债权投资1、短期债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除投资初始支付款中包含已到期未领取利息外,持有期间取得确认利息所得2、短期债权投资处置收益的确认:
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差额确认3、税法不允许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投资所得(损失),填报基本要求一、债权投资4、长期债权投资:
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税法对利息(持有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投资所得(损失),填报基本要求一、债权投资5、国债利息所得的确认:
税收上将国债利息收入作持有收益;将经营所得作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6、委托贷款的收益确认:
与长期债权投资一样,不允许扣除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投资所得(损失),填报基本要求二、股权投资1、短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
会计上只确认处置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而税收上两者都确认,并分别填报;对持有收益还应区别免于补税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并分别汇总填报税收上对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待遇不同:
持有收益只补差别税率部分,处置收益则全额征税,投资所得(损失),填报基本要求二、股权投资1、短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
对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的处理不同:
会计上不作处理,处置时结转处置部分成本;税收上,取得时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并增加投资计税成本短期股权投资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投资所得(损失),填报基本要求二、股权投资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
税收上,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税收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税前扣除,投资所得(损失),填报中应把握以下几点1、主表中的投资收益不还原计算,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不计算其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2、如被投资方发生亏损,除非投资方转让或处置有关资产,不得确认投资方的损失3、关于股息性所得:
只要是被投资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分配额,都作为股息性所得;如被投资方未进行利润分配或转增资本,则不能视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主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投资所得(损失),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一、利息支出注意把握:
1、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超过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得扣除;取消浮动利率上限后,原则上向非金融机构支付利息,不超过原有浮动利率上限2、从关联方取得借款超过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一、利息支出-注意把握:
3、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费用按经营性和资本性支出的比例,合理计入资产成本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4、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应资本化;分配计入研究开发费的不予资本化;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借款费用,应资本化;应资本化的费用,高于同期、同类利息水平的不予资本化5、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法规依据:
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1994132号、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号,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二、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管理费用或销售(营业)费用中列支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不得采用预提方法,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二、业务招待费扣除额相关规定1、扣除标准:
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1500万元以下5,1500万元以上3,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二、业务招待费扣除额相关规定2、汇总纳税金融企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
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对超比例的费用,由汇总企业统一调整,成员企业单独计算,汇缴企业简单相加,不能依汇总后的收入计算法规依据:
细则、国税发200084号,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三、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会计上应于以后期间确认费用或损失,税收上应从当期扣除,形成的差异在本期调增;一般指:
以前年度作调减,本期应作调增的项目本行主要指在附表13中反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其他以前作调减,本期应调增的项目,填报到本表第38行(国税发200084号),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四、销售佣金发生额会计上发生的佣金据实列支;注意区分:
佣金、回扣、工资、个人劳务报酬推销商品或提供中介服务合法收入,视为佣金任何支付给本企业人员的费用,视为工资扣除标准:
合法凭证、支付给个人、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五、财产损失发生额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
呆账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扣除规定:
税务审批非正常损失、自行扣除正常损失自行扣除:
销售、转让、变卖损失、存货正常损耗、资产报废等损失,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基本要求五、财产损失扣除规定税务审批自然灾害、人为责任导致损失;应收预付款坏帐损失;存货、固定资产等永久性损害;可税前扣除的资产评估损失;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发生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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