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练习题按内容分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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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只要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引起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其中至少有一个含有涉外因素,就被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A项不能选,因为其根本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刑事法律关系;
B、C项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外国公民,具有涉外因素,因此B、C两项应当选;
D项因引起该侵权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交通事故)发生在外国,故也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选。
需要注意的是,D项虽然未对该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出说明,未交代是否有中国公民,似与中国无关,考生容易误认为其不属中国法院管辖,也就谈不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其实这里考点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因此作答本题应完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判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即可,而无须考虑管辖权问题。
6.国际私法规范中最基本的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
B
本题考点是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
国际私法由四类规范所组成:
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其中,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故选B。
7.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何种法律关系?
A.民商事法律关系
B.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C.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
D.国际法律关系
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1.高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都采取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
此时,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对于高某此时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高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C
通观世界各国的国籍法,基本上采用三种不同的原则予以规定:
(1)血统原则。
血统原则又分单系血统原则和双系血统原则。
单系血统原则就是以父亲的国籍来定子女的国籍,父亲死亡时或私生子才以其母亲的国籍来走子女的国籍。
双系血统原则就是根据父母双方共同的国籍来定子女的国籍。
父母国籍不同时,可以根据父亲的国籍也可以根据母亲的国籍来决定子女的国籍。
(2)出生地原则。
就是根据子女出生地的标志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3)合并原则。
就是同时采用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确定其本国人的国籍,或以前者为主,或以后者为主。
本题中,
(1)如果高某向甲国申请国籍,因甲国采取的是出生地原则,而高某出生在甲国,因此,高某的国籍可为甲国;
(2)如果高某向乙国申请国籍,因乙国采取的是双系血统原则,而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因此,高某的国籍可为乙、丁国籍人;
(3)如果高某向丙国申请国籍,因丙国采取的是出生地原则,而高某出生在甲国,因此,高某的国籍不可为两国;
(4)如果高某向丁国申请国籍,因丁国采取的是双系血统原则,而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因此,高某的国籍可为乙。
丁国籍人。
根据上述国际私法规则,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因此,本题应选C项。
2.明西是甲国公民,金可是乙国公民,1995年明西和金可在丙国结婚并生小孩小西,甲、乙两国的国籍法规定两国采用的都是出生地主义,丙国采用血统主义,对于小西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不正确?
A.甲国,因为其母是甲国公民
B.乙国,因为其父是乙国公民
C.丙国,因为她出生在丙国
D.没有甲乙丙三国任何一国的国籍
出生地主义是指依出生地作为取得国籍的标准;
血统主义是指依血统取得国籍。
小西由于父母国均采出生地主义,而不能取得其父母的国籍;
而其出生地又采血统主义,其又不能取得出生地国籍。
依此,AB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3.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
A.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本题考查的是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式。
国籍是个人与国家稳固的法律联系,是个人隶属于国家、作为国家成员的标志。
由于不同国家对自然人取得国籍的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因而就会导致一个自然人具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这就产生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际私法中,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
(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住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4)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C、D项。
4.哈利伯特出生在甲国,其父亲为乙国人,母亲拥有丙丁双重国籍,甲乙两国均实行出生地主义,丙国实行单系血统主义,丁国实行双系血统主义,则哈利伯特可能拥有下列哪些国籍?
()
A.甲国国籍
B.乙国国籍
C.丙国国籍
D.丁国国籍
A,D
出生地主义意为公民出生于本国,即在出生时取得本国国籍,无论其父母是否为本国公民。
单系血统主义是指公民出生时取得其父亲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是指公民出生时可同时取得其父亲和母亲的国籍。
5.下列哪些外国人在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A.中国人的近亲属
B.任何人都可以
C.定居中国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A,C,D
《国籍法》第7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由上可知,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C、D项。
6.根据国际私法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可能在下列什么情况下被提出?
A.某国在外国法院直接被诉
B.某国虽然在外国法院没有直接被诉,但在一民事诉讼中涉及该国,该国为了维护其权利而主张豁免
C.某国放弃了管辖豁免,但在判决作出前后可能会就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提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D.某国在他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该国提出是否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ABCD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可能被提出的四种情况。
7.我国对于外国法人的认同采取下列哪些认可方式?
A.国际立法认可
B.国内立法认可
C.一般认可
D.特别认可
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可采取国内立法特别认可。
8.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私法主体的选项是哪些?
A.自然人
B.法人
C.国家
D.国际组织
后两项属于特殊主体,但也属于国际私法的主体。
9.自然人的住所是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虽然各国一般规定一个人只能有1个住所,但各国关于住所的法律规定不同,自然人的住所也会发生冲突,我国法律规定:
A.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后取得的住所为准
B.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当事人现在居住地为准
C.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D.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C,D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
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以后取得的住所和以当事人现在居住地为住所的做法也是解决住所冲突的常见做法,但我国采用了更为灵活的规定,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准。
我国解决住所积极冲突的原则是最密切联系,解决住所消极冲突的原则是经常居住地。
10.在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做法有以下哪些?
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解决其国籍的积极冲突的方式包括:
(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据此,B、C、D项为正确答案。
11.甲国国籍法采出生地主义,乙国国籍法采父系血统主义。
李某为甲国妇女,在乙国生下丙,则丙的国籍为:
A.甲国
B.乙国
C.既不具有甲国国籍,又不具有乙国国籍
D.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取决于丙父是否为乙国人
D
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
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
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
乙国采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12.依照我国有关司法解释,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某一外国法人到中国从事商业活动,应以哪一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A.主要营业地国的法律
B.主要管理地国的法律
C.注册登记地国的法律
D.资本控制国的法律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以及《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可见我国现行立法是采纳登记地主义,故应选C项。
13.在甲国登记的法人A,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丙国。
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及法人A在中国业务的案件。
请问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以哪里作为该法人A的住所?
A.在甲国的登记地
B.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C.在丙国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D.在中国的营业地
根据《民法通则》第39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C正确
14.差别待遇作为给予外国人的一种特殊待遇,在国际法上的适用是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的,以下哪种情形是为国际法所禁止的差别待遇?
A.基于地理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
B.基于宗教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
C.基于历史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
D.基于民族的原因给予的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人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前者一般是指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但也包括有些时候给予外国人的优惠待遇,如税收减免。
后者是指基于地理、历史、民族等因素给予某些国家的待遇比其他国家更优惠。
国际法承认上述差别待遇,但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等原因的歧视待遇。
15.甲于2000年在日本东京登记注册成立了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
2002年,甲将该贸易公司的管理中心迁至中国上海市,并在北京、苏州、深圳三市开设营业所。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公司的住所地为。
A.东京
B.上海
C.北京或苏州或深圳
D.北京、苏州、深圳及上海
本题考点是我国法律关于法人住所地的确定的规定。
我国以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即主事务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地。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故选B
16.甲具有美国国籍,在加拿大有其原始住所。
现甲在英国及中国均有住所。
甲家人常住英国,甲为生意常年往返于中国和英国。
甲在中国住所居住期间,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诉至中国法院。
依中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以何地为甲的住所?
A.甲的原始住所,即在加拿大国的住所
B.甲常住地的住所,即在英国的住所
C.与产生该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即在中国的住所
D.同时以其英国和中国的住所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183条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故答案为C。
17.中国公民陆某2001年通过其在甲国的亲戚代为申请甲国国籍,2002年获甲国批准。
2004年5月陆某在中国因违法行为被刑事拘留。
此时,陆某提出他是甲国公民,要求我有关部门通知甲国驻华领事。
经查,根据甲国法律陆某持有的甲国护照真实有效;
陆某本人到案发时从未离开中国,也从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根据中国国籍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陆某仍是中国人
B.陆某是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C.陆某是中国法律承认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D.陆某的国籍状态不确定
A
考查我国具体规定,我国《国籍法》第9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也就是说,中国国籍的丧失分为两类:
如果是定居国外,采用自动丧失原则;
如果定居国内,则必要经过批准,否则不丧失中国国籍。
本题中陆某定居国内,并没有申请经过批准,因此仍具有中国国籍。
又根据国籍法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只要是中国公民,中国就不承认该人有双重国籍,故答案为A。
18.下列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我国目前依然是坚持绝对豁免的国家之一。
但是,我国已主动放弃了所有国有企业财产的豁免权
B.所谓管辖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C.所谓诉讼程序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
D.所谓强制执行豁免,即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豁免又称国家豁免,是指除非一国主动放弃,当其参与涉外民事关系时可以豁免于任何外国的司法管辖。
国家豁免实质上是对各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限制,其内容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管辖豁免。
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2)诉讼程序豁免。
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国家或国家财产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如强制提供证言、证据,或对国家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3)强制执行豁免。
即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任何国家法院不得依其判决对外国国家的财产强制执行,如强行划拨银行存款、拍卖财产等。
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豁免制度。
本题关键是“一国可以主动放弃国家豁免”。
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而是“除非得到外国国家同意”,国家可以放弃豁免。
19.某跨国公司的主要营业地在美国,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该跨国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德国,而其注册登记他在法国。
如果该公司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则我国法院应当认定其为哪一国籍的企业?
A.美国
B.中国
C.德国
D.法国
法国为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因此法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该条规定所体现的是哪一原则?
A.属人主义原则
B.属地主义原则
C.保护主义原则
D.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折衷原则
法人作为国际私法主体能力的确定原则
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际上已形成共识的原则是,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适用法人属人法(包括法人本国法和法人住所地法),即所谓属人主义原则。
法人的国籍表明法人与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法律联系。
法人国籍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上意义重大,其根本原因在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法人属人法,而法人国籍则是确定法人属人法最重要的依据。
根据《民通意见》第184条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登记他说或准据法说确定法人国籍。
21.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籍时,各国解决这种冲突的做法不包括以下哪个?
A.以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B.以当事人住所国或惯常居住国为准
C.以当事人最先取得的国籍为准
D.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最先取得的国籍不是各国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
22.日本人善本与常年在中国作业务代表的美国人威尔史在云南世博会旅游时相识,二人于1999年5月1日在美国举行婚礼,婚后善本随威尔史在北京定居并申请放弃日本国籍,于2000年5月20获得批准。
之后,其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加入中国国籍,但未获批准。
自2000年5月20日后,善本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哪国法律?
A.日本法律
B.美国法律
C.中国法律
D.民事行为发生地国法律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和民事行为能力推据法
善本放弃日本国籍又未取得中国国籍期间为无国籍人,在确定民事行为能力方面以其定居国法为属人法。
国籍的冲突有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之分,将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与民事行为的准据法相结合起来,考查考生的灵活把握能力。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我国现行国际私法立法尚无关于解决国籍积极冲突的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82条有相关规定。
对于消极冲突,《民通意见》第181条规定: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1.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
“夫妇非依其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理由的,不得提出离婚之请求。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解析:
本国法和法院地法是两个重叠适用的准据法。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法院受理的下列那些纠纷可以适用我国法为准据法?
A.涉外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在我国
B.定居国外但在我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中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C.针对在我国进行的共同海损理算提起的诉讼
D.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
A项参考《民法通则》第146条;
B项参考《民通意见》第179条;
C项参考《海商法》第274条;
D项参考《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
3.下列选项哪些属于冲突规范中的动态连接点?
A.国籍
B.婚姻举行地
C.合同缔结地
D.惯常居所
动态连接点是可变的连接点。
国籍可因当事人改变国籍而变化,惯常居所可由当事人改变居所而发生变化,因此,AD项属于动态连接点。
婚姻举行地、合同缔结地在行为发生后均无法改变,因而属静态连接点。
4.在海牙订立的《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
本国法和法院地法是两个重叠适用的准据法
5.《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婚姻缔结地法律”是一个可推定的系属。
6.《合同法》第126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
7.《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A.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依次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A,C
法院可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本国法、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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