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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
1.一般的违法行为: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
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较重的违法行为:
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
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3.严重的违法行为:
擅自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依法处以其非法收购的烟叶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
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且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10件以上100件以下(含100件)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5%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二)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所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三)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
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三倍以上的。
处以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携带的烟草专卖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1.6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倍以上1.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倍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违法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倍以上不超过2倍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条以上250条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250条以上500条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一次性违法销售卷烟、雪茄烟数量在500条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一倍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70%以上90%以下的罚款。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90%以上不超过一倍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30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9%以上不超过10%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下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2千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在1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以上不超过50%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批发总额30万元以上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6%以上不超过20%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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