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修期内承诺及保证措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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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进行协调、监督、管理,形成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核心,以合同管理和成本控制为主要内容,以科学的系统管理和先进技术为手段的总包机制,发挥总体优势,以独具特色的三级管理,全方位、全过程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3、施工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
(1)施工协调
1)涉及设计方面的工作协调
如果我方中标,将把施工阶段的服务延伸到设计阶段。
我方将完成进一步深化完善设计意图和工程要求,结合我方多年同类工程经验,提出我们的建议,并据此提出我们的施工实施方案。
主持施工图会审,协助建设单位与各施工方进行设计交底,提出建仪,完善设计内容和设备物资选型。
积极修正施工过程中暴露的设计不足之处,及时协助办理变更洽商,签证手续。
按建设单位、监理、设计要求,进行部位验收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积极协助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涉及社会关系的协调
1)如我方中标,将提前与该地区派出所联系,了解该地区有关规定,办理施工人员暂住证手续,施工中杜绝违法行为发生,确保一方平安,树立文明高素质的企业形象。
2)施工中的材料、机械等运输车辆必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不影响施工的顺利进行,我方将主动与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准行证等手续或调整运输时间。
(3)供货方面的协调服务
1)定额内材料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执行材料设备质量报验制度,基本承包单位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单》。
2)暂估价部分材料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
按照程序文件要求,提供给建设单位三个以上我公司“合格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待建设单位和监理批准后实施,进场后我公司验收,并备齐相关资料向建设单位和监理报验,并在现场建立样品室,供建设单位和监理比质、比价。
3)建设单位供货的材料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
按我公司《顾客提供产品的控制程序》文件要求执行。
签定用户提供物资的协议,我公司可提供有关材料、设备计划、积极提供现场或场外仓库,准备装卸、验收、堆放、看管的设施与条件,由总包验收并办理交接,质量、数量、规格有误时,报建设单位及时处理。
(4)与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的配合。
1)按时报送有关资料文件。
2)执行建设单位的指令。
3)保障各个职能部门的正常运转。
4)参加建设单位方有关会议;
5)安排好建设单位方工地代表的生活。
(5)与监理方工地代表的配合。
1)按《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要求,及时上报各种报表。
2)参加监理例会,执行监理的指令。
3)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监理,征求意见。
4、交付使用后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保修服务
4.1保修范围
我公司作为本工程的承包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通风与防排烟系统,给排水系统(含消火栓系统),电气系统,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4.2保修期限承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行业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备案单日期为准)起计算。
4.3维修流程
4.1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在检修中发现问题或接到业主报修事宜后,向我单位发出《维修通知》。
《维修通知》应送达规范,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①以可记录通话时间的电话为工具传送口头信息,并以电话记录时间、电话录音为准;
②预付邮资并通过带有收据的邮寄快递方式传送,以邮寄回执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③在能够获得传送记录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以电子邮件形式传送,以邮件发送日期为准;
④与我单位现场留守人员当面确认,以签字日期为准。
4.2我单位按照《维修通知》要求进行现场维修的,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办理书面签到手续(具体格式详见附表1)。
我单位承诺于接到《维修通知》后规定时间内到场并修复完毕,维修项目属维修难度较大或维修时长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甲方(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书面同意可以顺延修复时间。
我单位在接到《维修通知》后,维修到场时间要求如下:
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渗水、漏水、出现故障,我单位在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6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我单位在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2小时内完成抢修工作。
紧急抢修事故指:
塌陷、门不能正常使用等事宜。
其他非紧急情况,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
紧急情况下,在我单位维修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物业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我单位承担。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我单位若无法立即到达,发包人有权立即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我单位在48小时内支付。
4.3我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且经发包人书面致函(含传真、快递、EMS等),我单位1次而未得到响应或改善的,或出现紧急需要维修事项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代为保修处理,即启动应急维修,并执行我司的应急维修流程,由此发生的维修费用、赔偿费用(含业主损害赔偿费用、其他施工方赔偿),从发包人支付给我单位的任何款项(含保修金)中扣除,但不等于解除我单位的任何应负的责任(含整体保修责任)。
同时,我单位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每次修复、赔偿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确认该费用的资料依据包括:
应急维修合同、应急维修结算、赔偿协议等。
交付集中维修期内,无人维修或维修人员不足。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未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维修通知》后拒不到现场处理的。
在接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维修通知》后,虽及时到现场,但在保修过程中不负责任或推诿或保修不力或未能在承诺的维修期间维修完毕的。
同一维修事项经过2次维修未能达成验收标准的,或同类维修问题出现3次未能解决,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函的要求进行整改的。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要求,虽经多次(二次或二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承包人变更联系方式,因未及时告知,导致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发送的函件无法及时送达的。
对委托第三方施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及计提的管理费,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尚未领取的工程质保金或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并以现场资料如委托施工合同、施工照片、物业相关人员或业主的签字确认、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具体以发包人当期正在实施的规定作为扣款依据。
4.4保修人员安排
4.4.1我单位承诺,在项目交付日期起算3个月以及首次通水、通电、通暖的调试期内,保证各专业维修人员留驻现场,且每天留驻现场维修人员不少于3名,以完成业主验收时,所提出质量问题的及时整改。
上述人员数目需按照发包人要求保证配置,无论增加亦或减少,均需得到发包人项目部之书面认可。
相关食宿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如果发现人员不足情况,缺少人员按照每人每次1000元处以罚款,在其质保金中扣除。
如因人员不足而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有承包方承担,并从其质保金中扣除。
4.4.2我单位详细填报指派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等相关信息承包人须确保通讯地址准确、手机、办公电话等有人接听,结算上报时,请再次提供确认该信息(盖章)的资料,并作为结算资料的一部分,其将作为承包人接收《维修通知》的有效联系方式。
承包人需保证其保修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在24小时内均可被发包人联系到。
保修期内该保修负责人代表承包人履行一切保修义务,若附表中任何内容发生变化,承包人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
如因通讯不畅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由我单位承担相应损失,并从其质保金中扣除。
4.5质量保修责任
4.5.1在质量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工程质量原因给发包人或业主造成的直接和连带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和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或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5.2我单位指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承包人应派出足够的维修和管理人员常驻现场负责维修工作,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做到服务周到,随叫随到。
4.5.3我单位负责保修质量,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在完成后取得业主和发包人的验收签字,所维修项目如再次出现同样缺陷的,仍然由承包人保修。
如果验收不合格,视为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理。
4.5.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6保修安排
4.6.1发包人已将本工程保修事宜的具体组织工作委托给我单位,我单位指定的保修负责人将会尽快与发包人进行工作对接,熟悉并掌握发包人的各项保修制度。
4.6.2我单位将认真听从发包人的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相关安排;
维修人员将按发包人提供的服装统一着装,服从发包人对着装、礼仪等方面的要求。
期间可能发生窝工、交通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6.3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不得在客户面前进行不必要的解释或施工单位之间责任的推诿。
4.6.4我单位接到通知后须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保修方案,保修方案应得到业主及发包人的认可。
4.6.5我单位完成每项保修工作后,必须经发包人及业主在《维修投诉处理单》上签字确认,如无业主或发包人的签字则视为未履行保修职责。
业主或发包人的签字确认仅证明承包人已对发包人通知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过处理,但不承担其他责任。
4.6.6对于因承包人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进而造成其他单位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而承包人不具备恢复能力的,我单位同意该单位保修问题的维修费用按其计取方式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并每次须向发包人支付该单位维修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
4.6.7若因交叉施工、业主使用不当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我单位承诺只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亦会积极履行维修,保证发包人的声誉和品牌不会受损。
最终责任承担,维修完成后由发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4.6.8我单位同意,因保修内容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正常保修费用之外的业主额外索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解决保修问题造成业主进一步增加额外索偿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若需发包人扣款的,须承包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在业主与承包人就索偿问题协商无果,经发包人书面敦促但承包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先行代为赔付给业主,该笔费用从承包人保修金中扣除。
4.6.9发包人以电话形式通知承包人进行保修,我单位须确保保修负责人电话24小时开通、传真电话真实有效。
若联系电话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承包人联系电话原因导致未能及时收到通知,视为承包人已收到通知,承包人不得对此有异议。
4.6.10发包人以函件通知我单位进行保修,我单位确保通讯地址准确、传真号码有人接听。
若通讯地址、传真号码有变化,须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因我单位通讯地址、传真号变化且未及时通知甲方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未能及时收到函件,视为承包人已收到通知,我单位不得对此有异议。
对于发包人已寄达的函件,我单位均会收悉并认同函件内容。
因承包人原因退件、拒收等情况,均已视为我单位已知悉并同意发包人函件内容,与接收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11当维修责任有待进一步界定的情况出现时(隐蔽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承诺作为最后一道施工流程,无条件协调调查问题所在,并提供人工、材料、机具进行现场勘查,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将进行垫支,但问题查明后再由责任方进行承担。
4.6.12为确保维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对于工程采用的特殊材料及设备,工程竣工时,我单位在工地现场预存少量备用品。
届时,相关材料的交接、存放等,我单位均按发包人所委托物业公司的要求执行,如因承包方没有备货而造成的维修延误等其他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所有的甲供材料或分包成品安装后的成品保护都由承包人统一协调负责。
4.6.13我单位在保修期满,再无任何维修等遗留问题,提起质保金拨付申请,拨付剩余的保修金。
4.7超出保修期限的承诺
我方承诺当超过保修期年限时,如建设单位需要再保修时,我公司可协商以优惠条件保修。
5.维修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维修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每天施工完成后的落手清工作,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建筑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箱内,并且当天必须清理运走,不准在现场堆放。
因违规操作给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失的,按全价进行赔偿。
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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