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知识培训(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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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知识培训(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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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知识培训,前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履行对保健食品的审批职能。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对保健食品全面接管并履行监管职能在2010年12月全面完成。
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起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履行对保健食品的监管职能。
前言,健康是人类永恒的追求。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养身保健传统的国家,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工作压力的加大,“亚健康”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日常保健观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保健食品维护身体健康。
保健食品是处于普通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类特殊食品。
药品是用于疾病的治疗、诊断和预防,其作用是用于治病救人。
而保健食品是用于保健和辅助治疗疾病,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由于目前某些保健食品存在虚假宣传和夸大宣传的现象,还有相当比例的保健食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为普及保健食品基本知识引导消费者合理安全消费,提高保健食品经营人员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按照关于对全区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229号)精神,我们根据目前仍然有效的、与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编写了保健食品基本知识培训资料,供大家学习使用。
第一部分、保健食品的基本知识,第一部分、保健食品的基本知识,
(二)保健食品的定义。
关于保健食品的定义。
1996年3月15日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是特殊的食品,与药品具有严格的区分,它对特定人群具有一定的调节机体功能,但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第一部分、保健食品的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一部分、保健食品的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保健食品不等同于普通食品。
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它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但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普通食品的标签不得标示保健功能,同时保健食品注册前需要经过卫生学、稳定性、功效成分等的检测,以及国家管理部门聘请的相关专家的评审,最后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普通食品的注册只需在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企业标准和食品标签备案(目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部门)。
保健食品与药品的区别。
保健食品不能以治疗为目的,可以声称保健功能,不能有任何毒性,主要是调节人体的机能,并且不能对人体有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药品是有明确的治疗目的和治疗疾病相适应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不仅有口服还有注射、外用等多种用途和剂型。
保健食品与药品最直观的区别是:
保健食品具有标志(小篮帽),同时标志和批准文号以及批准部门同时标示在主要版面的左上方;药品只有批准文号没有标志,也不标示批准部门。
(三)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权威检验部门的检验,经保健食品管理部门(2003年7月31日前是卫生部,2003年8月1日起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相应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一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对应一个保健食品批准名称,每个批准文号有具体的批准功能、产品名称和申报企业。
目前在市场上有两种正式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一是由卫生部2003年7月31日以前核发,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年份)第号”(国产)和“卫食健进字(年份)第号”(进口,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还有一种形式为“卫食进健字”),,(三)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在卫生部批准的文号中,1996年的年份数为2位,顺序号“第号”是3位,从1997年起,年份数为4位数,顺序号“第号”直到1999年第169号止仍是3位,之后顺序号改为4位;二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8月1日以后核发,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国产)及“国食健字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进口)。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第号”、“卫食健进字()第号”或“国食健字G*”、“国食健字J*”,下行为保健食品的批准部门。
(三)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按国家现行规定,目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有审批保健食品的权限,因此保健食品不存在地方批准文号。
没有国家卫生部(2003年8月份前)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8月份后)授予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不能称为保健食品。
(三)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而在2005年7月1日前批准的保健食品,其批准证书均未载明有效期。
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原则,上述未注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应当继续有效,不受现行批准证书5年有效期的约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开展清理换证工作。
(四)保健食品标志。
经过批准的保健食品是有标志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主要是上下排列),标在主版面(也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保健食品标志俗称“蓝帽子”,也叫“蓝天白云”,只有通过国家规范的检验审核程序,核准其功能的产品,才能获得该标志。
保健食品标志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如下:
保健食品标志如下:
(四)保健食品标志。
未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或者只是标注“QS”标识或者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的不应是保健食品。
如在市场上经常见到“桂卫食准字2010第001号”和“桂卫食监字2010第001号”这样的批号,只表明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号,而不是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
(五)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允许标识的保健功能,必须是在规定的功能范围内。
目前经国家批复、仍在使用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分为营养素补充剂类(补充维生素及矿物质)和增强免疫力功能等二十七种功能类。
二十七种功能表述如下:
(1)增强免疫力功能;
(2)辅助降血脂功能;(30辅助降血糖功能;(4)抗氧化功能;(5)辅助改善记忆功能;(6)缓解视疲劳功能;(7)促进排铅功能;(8)清咽功能;(9)辅助降血压功能;(10)改善睡眠功能;(11)促进泌乳功能;(12)缓解体力疲劳;(13)提高缺氧耐受力功能;,(五)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5)减肥功能;(16)改善生长发育功能;(17)增加骨密度功能;(18)改善营养性贫血;(19)对化学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20)祛痤疮功能;(21)祛黄褐斑功能;(22)改善皮肤水份功能;(23)改善皮肤油份能;(24)调节肠道菌群功能;(25)促进消化功能;(26)通便功能;(27)对胃黏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需要注意的是经批准的27种功能中,并没有“改善性功能”、“提高或增强男性性功能”等功能,所以如果是保健食品并标注有“改善性功能”、“提高或增强男性性功能”等功能的一定是假冒保健食品。
(六)保健食品标识(标签)与产品说明书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用。
(六)保健食品标识(标签)与产品说明书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各项标识内容应按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
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保健食品标识(标签)与产品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如下:
1、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需标示的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日期标示;贮藏方法;执行标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2、相关内容与批准证书一致。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3、标示内容的具体要求
(1)保健食品名称。
保健食品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
当同时使用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时,这些名称应平行排列,字体可大小有别,但都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书写,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2)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在主版面的左上方。
未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或者只是标注“QS”标识或者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的不应是保健食品。
(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液态食品:
用体积。
单位为:
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
用质量。
单位为:
克、千克,或g、Kg。
(4)配料。
各种配料必须按其使用量大小依递减顺序排列。
食品添加剂列于后。
名称必须使用能表明该配料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国家、行业标准中的规定名称。
配料应标于“信息版面”的上方或右侧,标题为“配料表”,(5)功效成分。
所有功效成分均以每100克或100毫升,或每份食用量的保健食品计算其实际含量,实际含量可以用平均值表示,也可以用含量范围表示。
功效成分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配料表”之后,标题为“功效成分表”。
(6)保健作用。
保健作用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同。
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图形、符号或其它形式暗示前述意思。
保健作用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功效成分表”之后,标题为“保健作用”。
(7)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保健作用”之后,标题为“适宜人群”,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8)食用方法。
准确标示每日食用量和/或每次食用量。
如销售包装中有小包装时,食用量应与小包装的净含量有对应关系。
如小包装的净含量为10毫升,食用量可标示为每次10毫升。
如不同的适宜人群应按不同食用量摄入时,食用量应按适宜人群分类标示。
如儿童每日食用量:
10克,成人每日食用量:
20克。
应标示保健食品食用前的调制、勾兑、加工等方法,可用图形或符号辅以说明。
当保健食品的食用量过大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或不适宜于发挥保健作用时,应在食用方法后,标示不适宜的食用量,其字体应略大于“食用量”的内容。
必要时,应标示食用保健食品时的食物禁忌或其它注意事项。
食用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量”之后,标题为“食用方法”。
(9)日期标示。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10)贮藏方法。
如保健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方法有关,应标示其贮藏条件与贮藏方式。
保健食品的贮藏方法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贮藏方法”(11)执行标准。
外包装要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
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1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
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4、标示方式的要求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
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
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七)保健食品的进货验收查验记录。
由于保健食品的本质仍然是食品,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以及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的规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购进保健食品时,应当建立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台账(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管理制度,,(七)保健食品的进货验收查验记录。
索取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建档备查,制定专人负责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管理工作,还应当按照供货者、供货品种或供货时间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有关文件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
具体内容如下:
(七)保健食品的进货验收查验记录。
索证索票。
经营企业索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的复印件: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证、流通许可证以及其他资质证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质量标准;保健食品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保健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所有提供的证照复印件应逐页加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供货者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经营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凭证应当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注册证号(批准文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七)保健食品的进货验收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各连锁经营企业可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代替索证索票档案。
各连锁经营企业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证索票2、台账管理。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台账管理包括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并应当如实记录。
(七)保健食品的进货验收查验记录。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记录,内容包括:
保健食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销售台账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流向。
内容包括:
保健食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信息。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详细记录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
(七)保健食品的进货验收查验记录。
(八)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要求,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设施,在相对独立的专用货柜(架)销售保健食品,并应具有明显标识,制定保证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2、经营场所(含库房)面积应与所经营的规模、品种、数量相适应。
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八)保健食品经营相关要求,3、经营场所(含库房)与非营业区域分开,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并运行良好,产品摆放(或码放)应做到隔墙离地。
经营场所(含库房)的环境应满足保健食品产品要求的存放条件,应有温湿度监控设备。
4、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制度,设置专兼职质量管理员、验收员,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
对保健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保证产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变化。
(九)、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重点内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0年8月6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附件2的要求,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的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至少2人,并对所承担的检查负责。
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列表如下: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内容,(九)、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重点内容,(九)、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重点内容,(九)、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检查重点内容,(十)保健食品广告。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食用量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食健广审(X1)第X2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X1代表视、声、文;X2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的年月,后四位为顺序号。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
(十)保健食品广告。
1、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
必须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必须始终出现。
2、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以下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十)保健食品广告。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十)保健食品广告。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它产品;(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二部分、保健食品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摘录。
由于保健食品是特殊的食品,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前,对保健食品的监管首先应按照食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依据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66号)的规定,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实施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原有的保健食品监管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使用。
现将与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摘录如下。
一、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1161号),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闵食药监法2011147号)收悉。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关于查处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稽函2011161号),2011年1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发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司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法秘教函201139号)明确指出:
在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仍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依照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据此,特别规定与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特别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执行特别规定的规定。
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行为,可按照特别规定第三条予以处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五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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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 知识 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