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审计报告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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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审计报告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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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审计报告实务
2.公开发行a股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系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
a和b注册会计师负责对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为200万元。
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告于20×9年4月20日获董事会批准,并于同日报送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资料
如下:
资料一:
甲公司未经审计的20×8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项目的年末余额或年度发生额如下(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8年度900006000030002500
资料二:
在对甲公司的审计过程中,a和b注册会计师注意到下列事项:
(1)20×8年1月起,甲公司开始研发x产品专利技术,且拥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资源待支持。
截止20×8年10月31日,共发生研发支出2700万元,其中:
科技成果应用研究费用900万元,生产前的模型设计和测试费用1800万元。
20×8年11月1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甲公司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记“无形资产”2700万元,贷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2700万元;该无形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为5年,净残值为零,甲公司按直线法摊销,并做如下会计处理借记“管理费用”90万元,贷记“累记摊销”90万元。
(2)20×8年9月20日,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一批汽车零部件,不含税价格为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
由于甲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近期支付货款,经与乙公司协商,于20×8年12月25日实施债务重组;乙公司同意减免甲公司1000万元债务,余
额由甲公司用现金清偿。
甲公司于次日付款,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记“应付账款”234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134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1000万元。
甲公司认为持续经营不存在问题,因此没有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项债务重组。
(3)20×8年10月25日,甲公司为某高新技术项目的银行申请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同时申报政府财政贴息.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贷款期限自20×8年11月1日至20×9年10月31日,贷款金额为20000万元,年得率为6%.20×8年11月1日,政府部门批准拨付贴息资金600万元,甲公司于当日收到该笔资金,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记“银行存款”600万元,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600万元。
(4)20×8年12月,甲公司购入500万元汽车电子仪表。
20×9年1月7日,甲公司遭受水灾,导致该批仪表全部报废。
甲公司对20×8年度财务报表做如下调整: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500万元,贷记“存货——存货跌价准备”500万元。
(5)因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政府部门于20×8年12月要求甲公司在20×9年9月30日前停止生产和销售该类产品。
a和b注册会计师复核了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认为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要求:
(1)如果不考虑审计重要性水平,针对资料二中事项
(1)至事项(5),分别回答a和b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提出审计处理建议?
若需提出审计调整建议,直接列示审计调整分录(审计调整分录均不考虑对甲公司20×8年的税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结转损益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下同)。
(2)在资料一的基础上,如果考虑审计重要性水平,假定甲公司分别只存在资料二的5个事项中的1个事项,并且拒绝接受a和b注册会计师针对事项
(1)至事项(5)提出的审计处理建议(如果有),在不考虑其
他条件的前提下,指出a和b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该5个独立存在的事项分别出具何种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
(30在资料一的基础上,如果考虑审计重要性水平,假定甲公司只存在资料二中的事项
(1),并且拒绝接受a和b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处理建议(如果有),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前提下,代为续编以下审计报告。
将答案直接填入答题卷第14页。
审计报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引言段略)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略)
abc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篇二: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
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
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清晰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
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
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
(四)及时性。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以便组织适当管理层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送达各有关方面。
(五)实用性。
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组织实现预定的目标。
(六)建设性。
审计报告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
(七)重要性。
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严重差异和漏洞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的详细说明。
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还要考虑被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成本与效益关系。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岗位的要求和责任。
复核层次级别的具体设置应当视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规模、人员配置等各种因素而定。
第八条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需用联系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以高超的沟通与合作技能来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
第二章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
第十条内部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它。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能反映审计的性质,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
一般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类别);
(三)审计期间;
(四)其他。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一般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
(二)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最高管理当局;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
(五)其它相关人员。
考虑到各个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方式差异,审计报告的送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正文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建议;
(六)其它方面。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报告的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
一般应当包括:
(一)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反馈意见;
(四)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五)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
(一)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
(三)其他经授权的人员。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送出日作为报告日期。
以下情况下使用相关的日期:
(一)因采纳组织主管负责人的某些修改意见时;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之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新的重大问题时;
(三)内部审计报告存在重要疏忽时;
(四)其它情况。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概况是对审计项目的总体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一般主要包括:
(一)立项依据。
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审计项目的来源:
1、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
2、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3、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
4、其它项目。
(二)背景介绍。
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有助于理解审计项目立项以及审计评价的以下情况进行简要描述:
1、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
2、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性质与特点、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主要管理人员等;
3、上次同类审计的评价情况;
4、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
5、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6、其它情况。
(三)整改情况。
如有必要,应当将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审计目标与范围。
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地陈述本次审计的目标,并应与审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相一致;还应当指出本次审计的活动内容和所包含的期间。
如果存在未进行审计的领域,应当在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说明受限制无法审查的原因。
(五)审计重点。
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说明,并指出针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及其所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重点问题做出简短的叙述及评论。
(六)审计标准。
财务审计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范制度。
管理审计的标准主要是组织管理层已制定或已认可的各项标准。
第十八条审计依据是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程序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的。
当确实无法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应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和整个审计项目质量的影响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发现事实的现状,即审计发现的具体情况;
(二)所发现事实应遵照的标准,如政策、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所发现事实与预定标准的差异;
(四)所发现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所发现事实在目前现状下产生的原因(包括内在原因与环境原因)。
第二十条审计结论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和评价结果,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持有的态度和看法。
在做出审计结论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针对本次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做出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结论可以是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也可仅限于对部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如果必要,审计结论还应包括对出色业绩的肯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建议是内部审计人员针对审计发现提出的方案、措施和办法。
审计建议可以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的改善和纠正的建议;也可以是对显著经济效益和有效内部控制提出的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篇三:
审计实务综合实验报告
实验报告
课程名称:
系部名称: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2010年8月篇四: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3号——审计报告
2011-11-0711:
34: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规范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活动,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政府及非盈利组织的内部审计活动,可结合行政管理程度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四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
内部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
(一)经营活动合法性;
(二)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三)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
(五)组织财务状况与会计核算状况;
(六)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第五条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理层的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
(一)审计周期过长;
(二)被审计项目内容特别庞杂;
(三)被审计期间比较长;
(四)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
(五)组织适当管理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
中期审计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第六条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
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
(二)完整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清晰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逻辑性强、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地阐明事实和结论。
避免使用不必要的过于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复杂语言。
文字应当通顺流畅,用词准确,避免使用“几个、少数、大量”等模糊字眼说明情况。
(四)及时性。
审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以便组织适当管理层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在保证审计报告质量的前提下,审计报告应当在完成现场审计后尽快编制,经过征求意见和补充修改后分别送达各有关方面。
(五)实用性。
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有利于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有助于组织实现预定的目标。
(六)建设性。
审计报告不仅应当发现问题和评价过去,而且还应能解决问题和指导未来,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
(七)重要性。
在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时,应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相关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对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严重差异和漏洞以及审计风险高的领域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有重点的详细说明。
同时,内部审计人员还要考虑被审单位接受审计建议、采
取相应措施的成本与效益关系。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岗位的要求和责任。
复核层次级别的具体设置应当视审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内部审计机构的规模、人员配置等各种因素而定。
第八条审计报告可以手工编制,也可以使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编制。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需用联系及综合性的思维方式、以高超的沟通与合作技能来组织和编写审计报告。
第二章审计报告的构成要素
第十条内部审计报告因审计项目预定目的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它。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标题应能反映审计的性质,力求言简意赅并有利于归档和索引。
一般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类别);
(三)审计期间;
(四)其他。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是与审计项目有管理和监督责任的机构或个人。
一般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适当管理层;
(二)董事会或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者组织中的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最高管理当局;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机构或人员;
(五)其它相关人员。
考虑到各个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方式差异,审计报告的送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报告的正文是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审计概况;
(二)审计依据;
(三)审计发现;
(四)审计结论;
(五)审计建议;
(六)其它方面。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报告的附件是对审计报告正文进行补充说明的文字和数字材料。
一般应当包括:
(一)相关问题的计算及分析性复核审计过程;
(二)审计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
(三)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责任人的反馈意见;
(四)记录审计人员修改意见、明确审计责任、体现审计报告版本的审计清单;
(五)需要提供解释和说明的其它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由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盖章,并由以下人员签字:
(一)审计机构负责人;
(二)审计项目负责人;
(三)其他经授权的人员。
第十六条审计报告日期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送出日作为报告日期。
以下情况下使用相关的日期:
(一)因采纳组织主管负责人的某些修改意见时;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机构负责人审批之后又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新的重大问题时;
(三)内部审计报告存在重要疏忽时;
(四)其它情况。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概况是对审计项目的总体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一般主要包括:
(一)立项依据。
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说明审计项目的来源:
1、审计计划安排的项目;
2、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
3、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项目;
4、其它项目。
(二)背景介绍。
在审计报告中,应当对有助于理解审计项目立项以及审计评价的以下情况进行简要描述:
1、选择审计项目的目的和理由;
2、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性质与特点、组织机构、管理方式、员工数量、主要管理人员等;
3、上次同类审计的评价情况;
4、与审计项目相关的环境情况;
5、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技术性文件;
6、其它情况。
(三)整改情况。
如有必要,应当将上次审计后的整改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审计目标与范围。
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地陈述本次审计的目标,并应与审计计划中提出的目标相一致;还应当指出本次审计的活动内容和所包含的期间。
如果存在未进行审计的领域,应当在报告中指出,特别是某些受到限制无法进行检查的项目,应说明受限制无法审查的原因。
(五)审计重点。
审计报告应当对本次审计项目的重点、难点进行详细说明,并指出针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何种措施及其所产生的效果,也可以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重点问题做出简短的叙述及评论。
(六)审计标准。
财务审计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范制度。
管理审计的标准主要是组织管理层已制定或已认可的各项标准。
第十八条审计依据是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程序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的。
当确实无法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时,应在审计报告中陈述理由,并对由此可能导致的对审计结论和整个审计项目质量的影响做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发现是内部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与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测试过程中所得到的积极或消极的事实,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发现事实的现状,即审计发现的具体情况;
(二)所发现事实应遵照的标准,如政策、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所发现事实与预定标准的差异;
(四)所发现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
(五)所发现事实在目前现状下产生的原因(包括内在原因与环境原因)。
第二十条审计结论是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所做出的职业判断和评价结果,表明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所持有的态度和看法。
在做出审计结论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针对本次审计的目的和要求,根据已掌握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做出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提出的结论可以是对经营活动或内部控制的全面评价,也可仅限于对部分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
如果必要,审计结论还应包括对出色业绩的肯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建议是内部审计人员针对审计发现提出的方案、措施和办法。
审计建议可以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的改善和纠正的建议;也可以是对显著经济效益和有效内部控制提出的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应该依据审计发现和审计证据,结合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审计结论的性质,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建议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现有系统运行良好,无需改变;
(二)现有系统需要全部或局部改变:
1、改进的方案设计;
2、方案实施的要求;
3、方案实施效果的预计;
4、未实施此方案的后果分析。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确认有较大必要性的条件下编制规范的中期审计报告。
一般中期审计报告篇幅较短,应当清楚地说明审计发现的事实、不良状况的影响,并提出审计建议。
中期审计报告的格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以下所列格式之一:
(一)中期审计报告的基本格式包括:
(1)标题,可由审计项目和“中期审计报告”两部分组成;
(2)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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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报告 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