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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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元谋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品种名称、数量的备案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元谋县行政区域内申请、受理、审核、核发、监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数量备案登记书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元谋县农业局主管全县的农作物种子工作。
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是全县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
第四条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数量备案登记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对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数量备案的办理条件、程序、需要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第六条生产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向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申请领取当年种子生产备案书;在种子收获包装后销售前将收获品种及其数量报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生产种子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生产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业主个人(或法定代表人)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三)生产品种名称、来源、审定号及亲本特征特性;
(四)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受委托生产的委托书或生产合同复印件,与生产地农户或村民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地点、面积、生产数量及当地植保部门出具的生产地检疫证明;
(六)生产种子质量承诺书,技术负责人资格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生产技术方案。
种子生产者在种子收获包装后销售前应当向备案登记机构提交种子入库结算单据,种子包装袋双面照片或复印件。
第八条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及种子经营者委托销售种子,应当到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备案,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
第九条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具备阴凉、干燥、通风条件的种子保管和贮藏专用仓库;
(三)经营人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并经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资格证书;
(四)有确保种子质量安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两张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三)委托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和种子保管贮藏专用仓库的产权证明(房产证)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期限不低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五)购进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销合同或与委托方签订的代销合同;
(六)种子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进货批次、数量的发票收据或发货明细表复印件;
(八)种子包装袋双面照片或复印件。
第十一条委托销售种子的种子经营者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种子经营许可证;
(三)品种名称、来源及其数量证明;
(四)委托代销品种花名册;
(五)种子包装规格及其正反面图片。
第十二条在取得备案书后,种子经营者要扩大备案委托范围,或者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又增加进货的,都必须进行追加备案。
第十三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二)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一次性告之其补充完善后方能受理;
(三)负责审核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并对经营场所和种子保管贮藏专用仓库进行实地考察;审查人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站领导审批。
(四)符合条件的,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签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书》。
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种子备案登记工作。
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备案审核人员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种子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一日内完成备案审批。
第十五条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书应当注明备案书编号、生产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负责人、注册资本、有效期限、有效区域、发证机构、初次领证时间、发证时间、种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项目。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书编号为“(×)农种经(生)备字(××)第×号”。
生产种子的有效期限为1个生产周期;有效区域按县行政区域填写。
经销种子的经营范围为不再分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方式为零售或代销;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小至村级,大不超过签发机构管辖范围,由签发机构决定。
第十六条生产种子或种子经营备案书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种子经营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种子经营备案书原件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和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不得涂改、转让和出租,一经涂改、转让和出租的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视为无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书实行一年一审验;种子经营者被立案调查期间暂缓审验。
第十八条种子经营代销者停止经营种子活动的,应当将种子经营备案书交回发证种子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未经备案不得销售种子,不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将种子退回供种商,并将盖有供种商印章的退货发票或者单据凭证交由种子管理机构销案。
第二十条弄虚作假骗取种子经营备案书的或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由种子管理机构收回注销其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备案书申请人对种子管理机构审核、签批发放的备案书决定不服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得到答复的,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种子管理机构申诉。
第二十二条种子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或弄虚作假办理备案书和种子经营合格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元谋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元谋县农作物种子区域适应性
鉴定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规范地进行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在未种植过的生态区域推广或销售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云南省农作物种子试验种植管理办法》试种并向元谋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申请种子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子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是指对主要农作物新品种质量特征特性符合或满足规定的要求所进行的合格评定。
第四条设立农作物种子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本县农作物种子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工作,专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管理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五条鉴定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业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二)掌握田间试验和统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
(三)熟悉评审作物的栽培理论和生产技术;
(四)熟悉评审作物有关品种遗传特性的试验、测试、鉴定理论和方法;
(五)熟悉审定技术规范,能够对品种试验种植报告提供的有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申请鉴定评审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生态适应性良好,其生态类型和生育期应当符合推广区域气候条件和耕作制度要求;
(五)对本县发生的主要病虫害有较好的抗性或耐性;
(六)对本县易发生的冷害、冻害、热害的抵抗力,优于对照品种;
(七)品质符合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
(八)丰产性显著优于同类型对照品种;
(九)稳产性较好;
(十)具有适当的名称
第七条申请鉴定评审的品种由育种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向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评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种申请表;
(二)审定(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能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照片一套;
(四)品种比较试验总结报告。
包括试验方案和田间管理情况;
(五)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六)品种抗性、品质等遗传特性的试验鉴定报告;
(七)含有转基因的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一个月内提供试验种子,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
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种植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者按照核定方案实施,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说明原因。
试验种植期间,专业委员会对试验种植情况至少进行实地核查二次,对按照核定方案实施的试验种植,其后期提交的试验种植报告才认定有效;对未严格按核定方案实施的试验种植视为无效,要求重做或撤销试验种植申请。
第九条试验种植方案设立的试验种植点要求不得少于5个,每个品种每个试点试验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同田设置相应面积的对照品种,对照品种为当地主栽品种、每个试点试验种植小区不设重复。
第十条鉴定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到会评审员达到鉴定评审组评审员总数2/3以上的,会议有效。
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该专业委员会总数1/2以上的品种,通过审核。
第十一条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结果以专业委员会鉴定、检测的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对程序正确、结论准确、通过审核的品种,由专业委员会颁发证书,并在10日内发布公告,准予在本县适宜生态区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鉴定评审的品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应用:
(一)产量性状或品质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
(二)抗病虫特性发生变化,对其推广应用地区主要病虫害失去应有抗性,且严重影响产量和品质;
(三)存在抗逆性(如抗低温冷(冻)害、高温热害、倒伏、穗发芽等)缺陷,给农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
(四)在推广应用中发现自身存在其他难以克服的缺点,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
第十四条农作物种子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者有直接关系或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农作物种子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品种基本情况。
包括作物和品种名称、申请人、育种人、亲本及来源、选育技术和时间等;
(二)品种特征特性。
包括主要形态特征、生态类型、生育期、抗病性、抗逆性、品质、产量性状等遗传特性;
(三)评审结论、审核结论。
包括建议适宜推广区域;
第十六条适宜推广区域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本县主要农作物生态区为基本单元;
(二)在本轮品种试验中,在“适宜种植推广区域”所覆盖的各类生态区内均安排了品种试验点且试验数据被列入汇总报告;
第十七条承担农作物种子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人申报品种的种子。
第十八条从事农作物种子区域适应性鉴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元谋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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